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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7:01:36  浏览:91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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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
  

现将《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长 方璇
二OO二年八月五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珠海市建设工程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1999年1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的《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对发展和规范我市有形建筑市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现该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已被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国家和省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法规所取代,并已按其规定执行。为了统一执行国家和省的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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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通知
1995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近年来,国家十分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从立法、司法、执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各级检察机关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是,也应该看到,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还较为薄弱,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大量存在,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需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1月11日下发了《关于依法严肃查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通知》。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附后),决定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为配合这次行动,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自觉性。知识产权制度对于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保护知识产权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组成部分,是促进科学、技术和文化事业繁荣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是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现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基本要求。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损害了法律的尊严,侵犯了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发展。各级检察机关要把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作为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方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力求通过这次集中打击,有效地遏制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抓住重点,加大查处力度。各级检察机关要同文化、新闻出版、工商、海关、公安、法院等部门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充分利用重点执法期这一有利时机,对《通知》中确定的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盗印犯罪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犯罪等方面的重点案件和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加强查处。对于正在办理的案件,要快侦快结,快捕快诉,加强出庭公诉工作,提高执法水平。
三、严格执法,强化法律监督。各级检察机关要加强知识产权意识,掌握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对于其他机关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的,要敢于行使法律监督职权,依法监督;在办案过程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正确掌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坚决杜绝违法插手经济纠纷,防止推诿扯皮和越权办案。
四、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办侵犯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要注意选择典型案例,通过各种新闻媒介公开报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检察机关打击犯罪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果,揭露犯罪,震慑犯罪,鼓励举报,弘扬法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并向国际社会表明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
五、上级检察机关要及时掌握情况,加强对下级检察机关查办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要直接组织指挥查办。
重点执法期以后,各级人民检察院仍应当根据本《通知》精神,做好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附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的通知

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1994〕38号),国务院同意知识产权办公会议的意见,将今年1月1日开始的知识产权重点执法期延长到8月31日,集中力量在全国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和法律实施,推动全社会树立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为发明创造、文学艺术创作以及对外科技、经济、文化的合作交流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为此,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出发,把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到科技、经济、文化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决定,充分发挥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按照统筹协调、分工协作的原则,切实加强知识产权的法律实施和监督。要引导企业、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自已的知识产权,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和文化繁荣创造良好环境。
二、各地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应抓紧制定和实施本地区加强知识产权的工作计划,建立由工商、公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科技、文化等部门和著作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管理案件的查处工作,切实解决一些地方对侵权行为执法不严、处罚不力的问题。
三、在重点执法期间内,查处的主要对象是音像制品、书刊和计算机软件盗版盗印活动、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假冒侵权行为、专利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查处的重点是侵权产品的生产地、集散地和销售点。对涉嫌侵权的激光唱盘、激光视盘生产线和有关知识产权产品的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经营性录像放映等生产和经营单位要逐一检查。要把重点查处和日常管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相应的认证、许可制度和执法队伍。
四、各地在加强执法检查的同时,要认真做好知识产权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和其他大众传播媒介开展全国性的宣传活动,及时报道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情况,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
五、重点执法期内的查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管知识产权工作的机构按系统上报,由国务院知识产权协调指导机构汇总报国务院。


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印发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规定的通知


蚌政〔2006〕102号




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关于在行政处罚中实行两告知一签字制度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保护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等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两告知一签字,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给予企事业单位行政处罚之前,履行规定的宣传、告知义务,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制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企事业单位,是指住所位于本行政区域(不包括三县)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以及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每年第一季度或者企事业单位新成立三个月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向企事业单位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帮助其提高遵法守法的意识,但不得影响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或者工作。
第五条 企事业单位因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按程序书面告知企事业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六条 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签字或者盖章。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在履行规定的宣传义务时,应当积极解答企事业单位的咨询,并取得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签字确认;无法取得时,应当取得其他确认证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事业单位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1万元以上的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除遵守两告知一签字的规定外,还必须报告市投诉受理中心,并由其报告市政府负责同志。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