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琼人劳保专[2006]57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化工工程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人事劳动保障局,洋浦开发区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化工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和《海南省化工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二○○六年 月 日
主题词: 化工工程 技术 资格 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办公室 2006年 月 印发
(共印60份)
海南省化工工程高级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工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生化工程、应用化学、化工分析等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后,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5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累计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20年或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5年,取得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工程师工作满6年。
5、取得工程师资格后,获本专业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两名)。
6、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发明奖二等奖以上1项获得者(主要完成人),申报不受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有为本部门科技进步和提高技术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的能力。
(2)有丰富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具有解决生产过程或综合技术管理中本专业领域重要技术问题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改造和创新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
2、从事研究、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系统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掌握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跟踪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能在实际工作中开发和应用新科技、新工艺,主持技术攻关。
(2)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具有独立承担重要研究课题或主持重大工程项目设计的能力,能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关键和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
(3)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编写依据,并能熟练地用以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4)能指导中、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出色完成生产(工作)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过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方案论证或编制过上述研究课题的技术方案、操作规程、科研技术总结报告等文件。
2、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化工专业重大项目的科技攻关或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
3、主持或组织过省、部级行业规划或老企业改造、扩建规划方案的制定工作。
4、曾作为主要负责人或技术骨干参加过1项以上大型工程、2项以上中型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初步规划设计、现场施工、安装调试等工作。
5、曾参与解决生产中较高难度、较复杂的技术疑难问题,或主持过技术较复杂的工艺流程、基础设计、操作规程及其他重要技术文件的审定。
6、曾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中型或3个以上小型化工项目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或主持方案的确定、设备与工艺选定、生产和工艺评价及后评估。
7、主持过1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开发或2项以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或对企业的生产能力、经济效益、延伸产品加工利用等方面,提出2项以上有较高理论水平和实用价值的建议,并在生产中应用。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贡献者具备下列业绩之一:
1、负责或承担的专业技术项目,其成果通过省技术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单位出具证明)。
2、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获地厅级科技二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四)论文、著作
任现职以来,出版、发表、撰写本专业有较高水平的著作、论文和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独著、合著、译著专业著作1部以上(本人著述不少于3万字)。
2、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3、独立撰写由本人完成的、能解决复杂技术问题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或重大项目的立项研究(论证)报告3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工作站考核合格,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工程师资格从事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海南省化工工程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化工工程(有机化工、无机化工、生化工程、应用化学、化工分析等专业)的应用技术研究、技术推广、工艺设计及装置选型、生产和技术管理等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
第二条 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任现职以来,历年业绩考核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二)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l、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2年。
2、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研究生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3年。
3、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4年。
4、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5年。
5、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中专学历,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满6年。
6、获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以上1项(前四名),申报不受上述学历资历限制。
(三)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四)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参加过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三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知识及技术水平
经答辩或测试表明:
1、从事生产、技术管理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生产实际中采用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
(2)有一定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实践经验,能运用本专业知识解决生产中的技术难题或进行技术攻关。
(3)了解本专业国内发展状况和趋势。
(4)熟悉本专业技术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
(5)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2、从事研究、设计的工程技术人员
(1)有较系统的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在实际工作中研究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参与技术攻关。
(2)有一定的科研、设计方面的管理经验,能独立开展单项课题的研究设计工作。
(3)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发展状况和趋势。
(4)熟悉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并能指导科研、设计工作。
(5)能指导本专业初级技术人员的工作和学习。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以来,有一定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的实践经验,较好地完成生产、技术任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具体负责化工企业某一部门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制定化工企业某一技术部门的技术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企业标准、技术规程等工作。
3、负责或参与过某单项生产技术难题的攻关、技术改造和产品质量改进、新产品开发研究、节能降耗、环境保护等。
4、参加过1项中型项目或2项小型项目的设计、施工、调试等工作。
5、参加过1项技术难度较大或2项技术难度较小的项目研究开发工作。
6、参加过3项以上或主持1项以上新工艺、新产品、新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的技术服务工作。
(三)业绩成果
任现职以来,作为主要完成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地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2、获县级科技奖一等奖1项(以获奖证书为据)。
3、在生产中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使本企业的产品质量,或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有明显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单位出具证明)。
(四)论文
任现职以来,发表、撰写本专业有一定水平的论文或技术报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第一作者)。
2、编写由本人参与完成的、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可操作性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技术总结2篇以上。
第四条 认定条件
获本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或获本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3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可认定工程师资格。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所称“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
(二)本条件所称“任现职以来”,是指从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至计算资历截止之日期间。
(三)本条件中的著作,是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的本专业学术专著或译著。
(四)本条件所称省级以上专业刊物,是指由省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术机构主办的、公开发行的、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专业刊物。
(五)以第二作者发表的论文,折半计算。
(六)著作、论文、研究报告的水平由评审委员会评定,技术报告还需由单位作出审核意见。
(七)大中型企业的界定参照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执行。
(八)本条件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修正)
青岛市人民政府
(1998年2月6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发布1999年9月28日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为加快水利建设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灾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全市建立市、区(市)两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水行政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征集、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
(一)从收取的本级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中提取3%;应提取水利建设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项目包括:公路养路费(含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安和交通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
、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莱西市和平度市等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从本市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用于城市防洪建设的部分。
第五条 属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纳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管理;属各区(市)收入范围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60%纳入本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管理,40%缴入市级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市级水利建设基金主要用于防洪、除涝、供水等大型水利骨干工程建设,跨地区、跨流域的水利工程建设,大中型水库保安全及岁修工程,大沽河综合治理和跨市(区)界河的整治,重点水土流失防治工程建设,乡镇、村供水工程建设,重点示范节水灌溉工程,大中型水库灌
区配套建设,全市性防汛抗旱通讯和信息调度系统的建设和维护,市内中央水利建设项目的资金配套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水利工程项目。
区(市)级水利建设基金,首先用于本地中央和市级安排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的资金配套,其次用于本级重点水利工程建设。
第七条 水利建设基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列收列支。每年年初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政府确定的水利建设规划和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基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下达年度支出计划并按工程进度拨付水行政主管部门。其中,用
于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的水利建设基金,应当分别纳入同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水利建设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范围是指新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及改建、扩建的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投资主体属市的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区(市)的纳入区(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投资主体的划分以市或区(市)投资额占工程总投资额的比重为标准。市和区(市)
投资额各占50%时,纳入市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计划、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情况;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报表;各级审计部门应当对水利建设基金的征缴、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各级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职能。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阻碍财政、计划、审计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
第九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禁贪污、截留、挤占或挪用水利建设基金。违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水利建设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预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制定。
第十一条 各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计委、水利局备案。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实行,到2010年12月31日止,《青岛市筹集水利基本建设专项资金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政局会同市计委、市水利局解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决定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已对《山东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有关内容进行了调整,不再对各级各类企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据此,青岛市人民政府决定,对《青岛市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青政发〔1998〕19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二、删除第五条、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六条改为第五条,以下类推。
本决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8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