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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04:30  浏览:80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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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全国爱卫会


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试行)
全国爱卫会


(1993年5月6日全国爱卫会发布)


一、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标准
1、县政府重视改厕粪管工作,列入工作日程,有专人分管。爱卫会委员部门分工明确,履行职责。县以下各级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有成绩。
2、县政府和爱卫会贯彻国务院《决定》,制定了改厕粪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具体实施方案。有部署,措施落实。县有固定的改厕粪管专项活动经费。
3、县改厕粪管和试点乡(村)工作在省(市)范围内具有先进性。管理科学规范、质量控制保证、分类统计有标准,坚持目标责任制和社会化服务,宣传发动深入、监督监测制度化。评比有标准,奖励兑现。
4、技术要求规范。全县主要类型的卫生户厕、公厕及堆肥发酵场(池)等人畜粪便处理设施,有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有验收要求。卫生监测方法符合规定要求。技术资料较齐全。
5、县有较健全的改厕粪管社会化服务体系。防疫站等积极组织和参与技术指导、效果评价工作;改厕施工服务队或厂家,建造维修厕所、部件、堆肥场(池)等粪便处理设施,保证质量。
6、全县改厕粪管统计覆盖面达到85%以上的行政村、乡镇、县城。全县农村卫生厕所(含各种公厕和农民户厕)登记率达到90%以上。
7、有显示全县户(公)厕和粪便利用本底情况、改厕粪管年度进展及总进度的资料、图表。有改厕粪管试点乡(村)阶段总结报告和所推广的各种类型卫生厕所监测、评价等资料。
8、农民卫生户厕(含不同类型)普及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85%、75%、55%、45%左右;
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公厕(含水冲、沼气、旱式等各类型)卫生合格率:小康、宽裕地区达到100%左右,温饱、贫困地区达到90%左右;
全县所有企、事业、机关单位厕所卫生状况好,且70~80%以上符合卫生要求。
9、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55%、45%、40%、30%左右;河塘旁厕所粪缸搬迁率和露天粪缸加盖率分别在90%以上。
二、农村卫生厕所建设普及县标准
1、县政府重视改厕粪管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并有专人分管。爱卫会委员部门履行职责分工。县以下各级领导实行目标责任制,工作有成绩。
2、县政府及爱卫会贯彻国务院《决定》,制定了农村改厕粪管工作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具体实施方案,措施落实。县有固定的改厕粪管专项活动经费。
3、县改厕粪管工作,管理科学规范、质量控制保证、分类统计有要求,推行目标责任制和社会化服务,宣传教育、监督监测、评比奖励等有实效。
4、技术有要求。全县主要类型的卫生户厕、公厕及堆肥发酵场(池)等人畜粪便处理设施,有设计、施工技术标准,有可行的验收、监测要求。
5、全县有较得力的改厕粪管社会化服务队伍。防疫站等能担负技术指导、效果评价等工作;改厕施工服务队(厂家),建造和维修厕所、部件、堆肥场(池)等粪便处理设施,质量能保证。
6、全县改厕粪管统计覆盖面达到75%以上的乡、镇域。全县农村卫生厕所(含各种公厕和农民户厕)登记率达到80%以上。
7、有显示全县户(公)厕和粪便利用本底抽查情况、改厕粪管年度进展及总进度的资料、图表。有主要类型卫生厕所监测评价等资料。
8、农民卫生户厕(含各类型)普及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80%、70%、45%、35%以上;
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公厕(含水冲、沼气、旱式等类型)卫生合格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100%、90%、80%、70%以上;
全县所有企、事业、机关等单位的厕所卫生状况较好,60~70%以上符合卫生要求。
9、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小康、宽裕、温饱、贫困地区分别达到50%、40%、30%、20%以上;河塘旁厕所粪缸搬迁率和露天粪缸加盖率分别在90%以上。
三、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考评办法
1.考核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工作,采取自下向上逐级推荐的办法。凡达到先进县或普及县标准的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依据本标准和考评办法组织考核鉴定后,向全国爱卫办上报达标县名单及有产资料。全国爱卫办定期组织复核验收和认定。
2.经验收达到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或普及县标准者,全国爱卫会授予荣誉称号,给予表彰奖励。
3.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会向全国爱卫办上报的达标县,须备好有关文件、计划、方案、总结与进度、监测数据、图表照片、宣传教育、组织网络等资料和省级爱卫会考核的情况记录、结论等材料。
4.全国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复核验收工作,由全国爱卫办组织有关委员部门、省级爱卫会和卫生专业人员等进行。对被考核和验收的县,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全国爱卫办均采取随机抽样办法,按建制镇、乡、村行政单位一定比例,抽查若干区域、单位、户、进行综
合评价。
5.抽查范围和内容
(1)按全县辖有乡(镇域)或区的实际数目,每县抽查10%以上的乡(镇域)或区。每个乡(区)按人均收入概况、工作好中差情况,兼顾地形(湖区、平原、丘陵),抽查三个行政村农民户厕建设和管理情况。
(2)分别查县城和被检乡政府所在地村镇的30%、50%公厕,及部分单位厕所的建设和管理情况。如县域内有著名旅游点,加查旅游点公厕一个。
(3)查县城和被检乡政府所在村镇、被检行政村半数的中小学校的厕所情况。
(4)上述抽查地区,同时查看环境卫生情况。全县范围内有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设施和堆肥发酵场(池)的,各查一个。
(5)县城及被检乡政府所在村镇、行政村、中小学校须有改厕粪管及环境卫生宣传栏等形式,农户有宣教资料。
6、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标准及考评办法,同样适用于国家行政建制市管辖县、郊区和县级市的农村。
附:农村卫生户厕要求:有墙有顶,厕坑及贮粪池(有盖板)不渗不漏,有排臭窗(管)、无蝇(3只以下),厕室清洁,粪便及时清除,积极进行无害化处理。推广具有粪便无害化处理功能的卫生厕所类型。
中小学校、公共场所(含机关、企事业等单位)公厕卫生要求:墙顶门窗完整,地面硬化(重要场所厕所墙裙、蹲位面、隔墙等系光滑耐腐蚀材料),厕坑、贮粪池(有盖板)及便池无破损渗漏,无恶臭、无蝇(3只以下)和明显粪便尿垢,厕室清洁,有照明、通风排臭、冲洗设施及
使用标志。粪便定期清掏和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均有卫生保洁人员和职责。
农村卫生厕所建设先进县和普及县基本情况
被考评县: 省(市、区) 县(市)
被考评县县长:
被考评县爱卫会主任: 行政职务:
被考评县爱卫会办公室主任:
被考评县爱卫会办公室编制人数:
全县爱国卫生专职人员数:
全县年均改厕粪管专项活动经费:
全县(市)规划区面积(K平方米):
县(市)城规划区面积(K平方米):
全县(市)总人口数: 其中建制镇人口数:
县(市)城人口(常住和流动分列)数:
全县(市)建制镇个数:
全县(市)辖有乡(镇域)或区数: 行政村数:
全县农民总户数: 建制镇非农业人口总户数:
被考评前一年全县国民生产总值(百万元):
被考评前一年全县农民人均年收入范围(元):
不同经济类型分类村数:
小康村数: 宽裕村数:
温饱村数: 贫困村数:



199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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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贯彻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中医药外联〔1999〕16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

1999年9月17日至18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在北京召开了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此项工作的负责人、联系人和大会筹备工作办公室人员50余人参加会议。会议总结了前一段的工作,对今后的工作提出要求。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副局长李振吉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现将国际传统医药大会(北京’2000)筹备工作会议纪要和李振吉副局长的讲话发给你们。有关大会筹备工作事宜请及时与大会组委会办公室联系。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际合作司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论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改革

张梦


[摘要] 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实施,该法对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推动成为一大亮点。在此背景下,职务犯罪办案活动中的初查制度侦查化也受到了法学界的热议。本文认为,初查制度有其必要价值,但是新《律师法》的实施可能会给检察机关的办案工作带来一些不利的影响,特别是给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带来一些阻力。因此,我国不如以《律师法》的修改为契机,顺势改革初查制度,将初查活动纳入侦查程序,实现初查的侦查化,以此推动刑事司法改革。

[关键词]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律师法

前言

最新修订过的《律师法》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该法在保障律师权利,促进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方面都超越了原有法律规范的束缚,对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推动作用,因而赢得了普遍的赞誉。在新《律师法》中,律师介入侦查阶段的深度和广度前所未有地加大,特别是该法第33条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给检察机关侦查工作的开展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因此,本文在《律师法》修订的背景下,对我国职务犯罪初查制度展开一些论述,特别是分析如何实现制度上的转换,使侦查工作既能够满足新《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又不至于妨碍检察机关法定职权的行使,实现各方利益的平衡,共同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一、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概述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是我国司法机关的独创,该制度起源于检察机关的办案实践,但是已经为规范性文件所吸收,而成为一项制度。1998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中规定:“侦查部门对举报中心移交举报的线索进行审查后,认为需要初查的,应当报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此外,199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规定“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第一、初查制度确实存在于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中,而且是一项制度,在检察机关的工作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第二、初查并不是一项法定程序,只存在于上述低位阶的规范性文件中。

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出现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第一、满足侦查程序的需要。初查可以获得一些重要的线索,这些线索对于后续的立案侦查活动有着重要作用,因此,初查程序的存在可以满足检察机关办案的需要,对于打击职务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二、弥补了刑事诉讼法的缺憾。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与普通犯罪不同,存在很多特殊性,但是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突出职务犯罪侦查的这些特殊性,造成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无法掌握足够的信息和线索,不利于开展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因此,初查制度的出现是对刑事诉讼法的必要补充,具有一定的制度价值。正是基于这个理由,笔者认为初查制度应该为刑事诉讼法所吸收。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律师能够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介入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显然这给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职务犯罪的涉及面、重要性等均不是普通刑事案件所能比,这类案件甚至还会涉及到国家秘密,因此,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初查制度必须寻求某种变革,以更快、更精准的手段打击职务犯罪,维护人民利益和法律的尊严。

二、新《律师法》带来的压力及职务犯罪办案的可行路径

(一)新《律师法》对职务犯罪办案形成的压力

新《律师法》颇受赞誉的一点就是该法第33条的规定,其具体内容是:“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此外,新《律师法》还赋予了律师更为广泛的调查权利,使之能够与检察机关相抗衡,这也对检察机关的工作带来了挑战。

从法学原理的角度来说,新《律师法》所构建的制度是法律进步的表现。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一制度安排对检察机关形成一定的压力,不利于检察机关搜集更多的证据以顺利开展侦查工作,使检察机关在打击职务犯罪的过程中显得较为被动,甚至有可能失去打击犯罪的良好时机。新《律师法》的规定无可非议,其本身是法治进步的体现,但是检察机关必须在现行法律制度框架内,寻求可行的路径,变革工作方法,以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二)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路径选择

为了应对新法的挑战,同时为了职务犯罪活动的顺利展开,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办案过程中可行的路径就是尽量将办案的重心前移,适当突出初查程序的地位。具体而言,就是将侦查程序中所要完成的工作尽量前移至初查阶段,这样不但可以化解新《律师法》对侦查工作的一些挑战,还可以很好地推动职务犯罪办案程序的进行,实现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司法职能。为了实现这一目的,笔者对检察机关在新《律师法》背景下的办案方法作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情报信息的管理

在新《律师法》实施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在侦查活动中的权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改变原有的工作方法,特别是应该加强初查程序中的情报信息管理,建立一整套长效的、科学的情报信息管理机制。具体而言,检察机关不能过度依赖于侦查阶段对信息的获取,而是应该主动出击,动态管理情报信息,特别是应该有专门的情报管理人员,定期整理相关信息,并且向相关领导通报,寻求对策。

第二、重视初查制度的地位和作用。

初查制度由于其非法定性曾经遭受一些非议,但是在新《律师法》背景下,其对打击职务犯罪的重要性日益突出。因此,检察机关应该重视初查制度、善于利用初查制度。此外,立法机关也应该发现初查制度的价值,在我国尚没有专门立法针对职务犯罪的侦查程序的前提下,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吸纳初查程序,实现初查制度侦查化。

三、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侦查化变革

(一)初查程序侦查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