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组织工人、职员广泛讨论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5 03:00:36  浏览:94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组织工人、职员广泛讨论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在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中组织工人、职员广泛讨论退休处理暂行规定等四个草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各部、各委员会、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国务院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普通工和勤杂工的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国务院关于国营、公私合营、合作社营、个体经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学徒的学习期限和生活补贴的暂行规定(草案)和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57年11月16日第八十五次会议原则批准。现在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厂矿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学校,由你们指定一些重点单位,组织工人(包括普通工、勤杂工、学徒)、职员,结合整风运动进行广泛传达和讨论,并且派人参加指导。讨论中所提出的意见,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中央各部门按照所管理的系统集中汇总,于1957年12月20日以前报告国务院,以便根据这些意见再加研究,修改定案,然后公布施行。
1957年11月2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五)》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小城镇规划,在小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和房地产、公用基础设施、镇容、环境卫生等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

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小城镇规划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编制集镇规划,应当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第九条小城镇规划期限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近期为五年至十年,远期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条 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工矿区、林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苏木乡域村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经苏木乡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小城镇规划批准后,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公布。

  小城镇规划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经苏木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同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小城镇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并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小城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依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三章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十八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

  (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

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其中,在建制镇和城市规划区内的集镇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四章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设计。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设计,或者选用通用设计图、标准设计图,并按照要求进行工程地质勘察。

  (一)跨度、跨径6米以上的建筑;

  (二)高度4.5米以上的单层建筑及二层以上的楼房;

  (三)混合结构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验证。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十五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

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定位验线。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开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六条 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房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在建制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镇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第三十条 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屋所有权转让、变更时,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产权变更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持相关文件资料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村镇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十二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十三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规划建设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小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七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八条 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

  第四十条 禁止擅自占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公共场所。因特殊需要在公共场所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批准,占用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必须拆除、清理、恢复原状。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粪堆、垃圾堆、柴草堆,养护树木花草。家畜家禽实行圈养,严禁散放。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三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小城镇规划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小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二)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三)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四)未办理开工手续的;

  (五)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将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投入使用的。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办理登记手续,并可处以100元至

500元罚款:

  (一)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的;

  (二)未办理出租房屋登记备案手续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侵害,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了第四十七条 未经批准在小城镇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5]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规范税控收款机所用发票(以下简称“税控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控发票的运用范围
  税控发票是指通过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内容的发票。税控发票适用于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包括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开票机)和金融税控收款机。 

  二、税控发票的名称、种类和规格 
  (一)税控发票的名称 
  税控发票按地区加行业确定,例如“××省(市)商业零售发票”、“××省(市)服务业发票”等。 
  (二)税控发票的种类 
  税控发票分为:卷式发票和平推式发票。 
  1.卷式发票是指按卷筒式方法进行分装的发票。卷式发票又分为定长和不定长两种。 
  2.平推式发票是指按平张连续方式装订的发票。平推式发票按设计权限又分两种,即:由总局确定全国统一式样的发票和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式样的发票。 
  (三)定长、不定长发票的规格
  1.定长发票的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分别为127mm、152mm、177mm三种。即可组合为以下九种规格: 
  (1)57mm×127mm,(2)57mm×152mm,(3)57mm×177mm;
  (4)76mm×127mm,(5)76mm×152mm(票样附后),(6)76mm×177mm;
  (7)82mm×127mm,(8)82mm×152mm,(9)82mm×177mm。
  具体采用哪种规格,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省级税务局)根据实际需要在上述规格中选定。
  2.不定长发票规格为:宽度分别为57mm、76mm、82mm三种;长度按打印内容多少确定。 

  三、卷式发票的内容
  (一)卷式发票印制内容和要求 
  1.印制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印刷号)、机打号码、机器编号、收款单位及其税号、开票日期、收款员、付款单位(两行间距)、项目、数量、单价、金额、小写合计、大写合计、税控码、印制单位。
  需要增加其他民族文字、英文对照以及“兑奖区”的,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2.税控发票的黑标尺寸为10mm×6mm;套印位置在发票右上角,黑标的上沿与监制章的下沿对齐;税控发票监制章下沿到发票代码的垂直距离为5mm。 
  3.不定长发票每间隔60.96mm套印一个发票监制章;两个发票监制章中间套印一个“发票联”;发票监制章的颜色为浅红色;“发票联”颜色为浅棕色。“存根联”是否套印发票监制章及其字样、颜色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4.有条件的地区,卷式发票可印制卷号。每卷印制相同的一个卷号,印在发票右侧;卷号应不少于8位。 
  (二)卷式发票打印内容和要求 
  1.定长发票打印内容对应空白票面预先印制的项目内容进行“填充式”打印。机打号码必须与预先印制在空白票面上的发票号码相一致。当开票项目较多,在一张发票上打印不下时,机器自动再打印一份发票,每张发票分别汇总计价。 
  不定长发票打印的内容,除“发票监制章”、“发票联”和“印刷单位”字样,全部由机器打印。 
  2.发生退货时,应在退货的小写金额前加负号“-”,在大写金额的第一个字前加“退”字。 
  3.当需要查阅税控发票的电子存根时,可使用普通打印纸打印发票电子存根,同时打印出“电子存根”字样。 
  4.对于金融税控收款机打印的税控发票,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应打印在小写合计上方的空白位置。银行卡刷卡业务的内容包括:卡号/有效期、刷卡金额、新参考号、签名、备注等内容。 
  (三)平推式发票印制和打印的内容,除总局统一规定的式样外,比照卷式发票的基本要求及行业特点,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四)税控发票的其他要求 
  1.税控收款机打印机分为针打和喷墨两种,针打可一次性打印一联或两联;喷墨打印需一次分联打印。 
  2.卷式定长发票每卷100份,不定长发票长度与定长发票长度相同。定长发票开头与结尾留出两份发票长度的空白;不定长发票结尾30公分边沿必须印有红色标记。 
  3.平推式发票的打印软件除总局有统一规定外,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开发。 

  四、税控发票的联次和要求
  (一)卷式发票基本联次为一联,即“发票联”,也可为两联,即第一联为“发票联”,第二联为“存根联”或“记帐联”。每卷发票按号码打印完毕后,可打印本卷发票汇总,具体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二)纳税人发票使用数据量过大,且用户后台管理系统能可靠保存发票明细数据的(保存期5年),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使用一联式税控发票(即发票联),并由用户保存“存根联”和发票明细数据,确保税务机关能够完整、准确、及时、可靠地进行核查。税控发票为两联时,用户必须妥善保管“存根联”,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三)平推式发票的联次由省级税务局按实际需要确定。

  五、税控发票的印制和防伪措施 
  税控发票由省级税务局统一组织印制。税控发票采用密码防伪,故在印制环节不再采用原规定的水印纸和荧光油墨的防伪措施。 
  定额发票的防伪措施,在总局尚未规定之前,省级税务局可根据本省的需要,确定防伪措施,并报总局备案。 

  六、税控发票报送数据的内容 
  (一)税控发票报送数据包括发票汇总数据和发票明细数据。除总局规定必须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的行业外,具体何种发票需报送发票汇总数据或者发票明细数据,或既要报送发票汇总数据又要报送发票明细数据,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凡按规定只报送发票汇总数据的纳税人,必须保存发票存根联并可靠存储发票明细电子数据。 
  (二)发票汇总数据包括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和日交易数据。 
  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的内容包括:发票代码、起止号码、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及发票开票时间段。 
  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正常发票开票金额、废票份数、退票份数、退票金额。指定时间段内发票使用汇总数据应当等于该时间段的日交易数据之和。 
  日交易数据包括:正常发票份数、退票份数、废票份数、按税种税目分类统计的正常发票的累计金额和退票累计金额。 
  (三)发票明细数据包括:每张税控发票打印的全部内容。具体报送发票明细时间,待国标修改确定后再予明确。 
  (四)对需要抵扣和特殊控制的行业和发票,如交通运输业发票、机动车销售发票、建筑安装业发票、房产业发票的印制、使用和管理,以及使用何种税控器具实施控管,总局将另行规定。

  七、税控发票盖章 
  税控发票必须加盖开票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印章。
  经税务机关批准印制的企业冠名发票,可以在印制发票时,将企业发票专用章(浅色)套印在税控发票右下方。 

  八、税控发票的鉴别和查询 
  税控发票采取密码加密技术。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可在税控发票上打印出××位税控码,并可通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以电话查询、网上查询等方式辨别发票真伪。 
  附件:1.税控卷式发票票样76mm×152mm(略)
     2.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五年四月十八日

  附件2:

税控收款机名词解释及相关注释


  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递,实现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器: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电子装置。 
  税控打印机:是指在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宿主)的配合下实现税控功能的,能够保证经营数据的正确生成、可靠存储和安全传输,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数据核查等要求的打印机。 
  金融税控收款机:是指具有银行卡受理和税控功能的电子收款机。 
  税控卡:是指用于控制税控收款机税控数据,鉴别税控收款机身份,并与用户卡、税务管理卡互相认证;存储用户信息并确保税控数据不被篡改;生成发票税控码并对传递的税控数据进行电子签名。 
  用户卡:是指用于在税控收款机与税控收款及管理系统之间进行数据安全传递。在规定日期内,纳税人通过用户卡和税控卡完成相应的安全认证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申报数据、发票使用数据等,传送到税务机关的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税务机关通过用户卡将有关信息传回税控收款机和税控卡。 
  税务管理卡:是指用于采集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以共核查纳税人向税务机关传递的税控数据与税控收款机中的税控数据是否一致;用于授权修改税控收款机的系统。 
  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是指税务机关对税控收款机进行初始化以及对税控数据进行管理的系统。 
  数据存储:税控收款机应安全可靠的存储税控数据。 
  税控存储器应采用非易失性存储器,其容量至少应满足存储5年的日交易数据。 
  发票存储器的容量不得小于1MB(原则上应滚动存储不少于2个月的发票打印数据)。 
  税控收款机至少应在发票存储器中滚动存储300卷发票的单卷发票使用汇总数据。 
  发票打印: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定位色标识别功能。在一份发票上不能打印完成本次所有交易项内容时,可分多份打印,但每份发票内容应是完整的(应有该发票的大写合计金额和税控码)。
  税控码:一般不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打印的税控码是指由税控卡根据发票上的有关数据生成,以十进制数字打印在发票上的数码(20位加密数码)。带抵扣功能和需要特殊控制的发票的打印的税控码位数和形式总局将另行规定。 
  发票顺序号的设定: 
  税控收款机中,发票顺序号由发票装卷时输入本卷发票印制的起始号码和终止号码来设定。 
  税控要求: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单张发票开票金额、开票累计金额及退票累计金额的限额管理功能,限额由税务机关在发行税控卡时设定,可通过用户卡修改。当超过设定限额时应提示用户。 
  税控收款机应具有发票开具期限的管理功能,当税控收款机的时钟日期超过设定的开票截止日期时,不应打印发票。 
  锁机状态:税控收款机在授权期限内未按时申报数据或累积的开票级金额超过设定值时,机器自动进入锁定的状态。锁机状态出现前应有提示,在该状态下,机器不应打印发票。 
  (以上解释和注释摘自税控收款机国家标准GB-18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