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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20:24  浏览:82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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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自贯彻《档案法》以来,多数单位积极采取措施,解决了档案工作中的一些实际问题,但各单位档案工作发展不平衡,有些单位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到领导的议事日程上,档案机构、编制、干部配备、经费、库房、设备等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档案工作的开展。有些单位的档案管
理分散,对档案的安全保管极为不利。
为深入贯彻《档案法》,进一步加强档案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认真执行。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要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
二、要按照《档案法》关于“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事业发展计划,并在事业经费中统筹安排档案工作经费。
三、各单位要理顺档案管理体制,建立综合档案工作机构,将本单位形成的党、政、工、团档案,统计、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病历档案除外)等集中统一管理起来。单位较大,内部机构和下属单位较多,负有指导、监督、检查任务的,可根据本单位情况,设档案馆或档案室。根据国
家教委、国家档案局(87)教办字016号文件规定,医学院校和医学科学院可设档案馆、室(处、系级),并按有关规定报部审批。对下指导任务不大,但本单位档案工作任务较重的生物制品研究所等应设档案室(处或科级)。单位较小,对下没有业务指导任务的,本单位档案工作任
务较轻的,应配备专职档案人员。档案机构的设置按中央委员会(85)29号文件规定,列入编制序列。
设馆的应配备8—12人,设科、室的应配备3—6人。编制可视工作任务的轻重而增加或减少,档案馆具有双重职能,一是永久保管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二是院、校档案职能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档案干部的管理,稳定档案干部队伍。各单位要做好档案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教育他们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心本职工作。要把对档案干部的培训列入本单位的教育计划,分期分批培训,鼓励倡导档案干部搞好业余自学。有条件的单位也可自行举办
专业培训班,以提高档案干部业务素质。
档案干部属于专业技术人员,应实行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并享有医药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其业务能力的考核,技术职务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档案干部要予以表彰。
五、要把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纳入单位办公现代化和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



198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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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的通知
财会[2001]1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拟订了《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现予以发布,于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资产评估准则 —— 无形资产


引言
1.本准则规范无形资产的评估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本准则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评估。

定义
3.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无形资产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可辨认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是指商誉。

基本要求
4.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具有专业技能和经验,能够胜任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
5.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求证客户授意的评估价值。
6.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谨慎区分可辨认无形资产与不可辨认无形资产。
7.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独立获取评估所依据的信息,并确信信息来源是可靠和适当的。
8.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的假设应当合理,不得使用没有依据的假设。
9.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家协助工作,但应当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

评估要求
10.当出现无形资产转让和投资、企业整体或部分资产收购和处置等经济活动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接受委托,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
11.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无形资产评估业务前,应当确定下列事项:
(1) 无形资产的性质和权属;
(2) 评估目的;
(3) 评估基准日;
(4) 评估范围。
12.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进行无形资产评估时,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1) 有关无形资产权利的法律文件或其他证明资料;
(2) 无形资产的性质、目前和历史状况;
(3) 无形资产的剩余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
(4) 无形资产的使用范围和获利能力;
(5) 无形资产以往的评估及交易情况;
(6) 无形资产转让的可行性;
(7) 类似的无形资产的市场价格信息;
(8) 卖方承诺的保证、赔偿及其他附加条件;
(9)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宏观经济前景;
(10)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行业状况及前景;
(11) 可能影响无形资产价值的企业状况及前景;
(12) 对不可比信息的调整;
(13) 其他相关信息。
13.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主要包括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无形资产的有关情况进行恰当选择。
14.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成本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无形资产的重置成本应当包括开发者或持有者的合理收益;
(2)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
15.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合理确定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受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及货币时间价值;
(2)确信分配到包括无形资产在内的单项资产的收益之和不超过企业资产总和带来的收益;
(3)预期收益口径与折现率口径保持一致;
(4)折现期限一般选择经济寿命和法定寿命的较短者;
(5)当预测趋势与现实情况明显不符时,分析产生差异的原因。
16.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市场法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
(1) 确定具有合理比较基础的类似的无形资产;
(2) 收集类似的无形资产交易的市场信息和被评估无形资产以
往的交易信息;
(3)依据的价格信息具有代表性,且在评估基准日是有效的;
(4)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和无形资产情况的变化,考虑时间因素,对被评估无形资产以往交易信息进行必要调整。
17.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

披露要求
18.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声明下列内容:
(1)评估报告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对评估所依据的信息来源进行了验证,并确信其是可靠和适当的;
(3)评估报告的分析和结论是在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原则基础上形成的,仅在假设和限定条件下成立;
(4)与被评估无形资产及有关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
(5)利用了专家的工作,并对专家工作的结果负责(如果没有利用专家工作,则不用声明);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19.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项目的下列内容:
(1)无形资产的性质;
(2)评估目的;
(3)评估基准日;
(4)评估范围;
(5)重要的前提、假设、限定条件及其对评估价值的影响;
(6)评估报告日期。
20.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无形资产的下列内容:
(1) 无形资产的权属;
(2) 使用的信息来源;
(3) 宏观经济和行业的前景;
(4) 无形资产的历史状况;
(5) 无形资产的竞争状况;
(6) 无形资产的前景;
(7) 无形资产以往的交易情况。
21.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在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有关评估方法的下列内容:
(1) 使用的评估方法及其理由;
(2) 评估方法中的运算和逻辑推理方式;
(3) 折现率等重要参数的来源;
(4) 各种价值结论调整为最终评估价值的逻辑推理方式。

施行日期
22.本准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台、澎、金、马关税区货物征收进口环节税的通知
财税[1996]42号

1996-04-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原产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台、澎、金、马关税区的进口商品,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
  本通知自1996年4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