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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适用财产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葛长生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3:51:07  浏览:88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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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法》中适用财产刑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葛长生


  近年来,各地各级法院在办案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同时,也大量扩大了财产刑的适用范围,这也充分体现了财产刑在我国现有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笔者结合工作实践,对在审理刑事案件中,如何正确适用财产刑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认识。

一、 关于财产刑中以没收财产偿还被告人债务的问题

  《刑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由此,笔者认为在审判实务中首先是要界定犯罪分子在其财产被没收之前是否所负了此债务,如果在没收之前就已经形成的债务,法官就应当给予充分考虑,否则债务就不在考虑之列。其次,合法的债务,这里的“合法”是法官在审理中应该重点审查的一个关健环节,看债权人与被告人之间的债务是否有不合法的,比如: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是不合法的,应不予偿还。第三,被告人所负债务应当在没收财产数额之内予以偿还,若同时有多个债务经债权人请求又不足以偿还的,有特殊情况,如依法抵押、担保的,按民法的理论,有优先权的,可以优先进行偿还,否则应当按比例进行偿还,这更为公正、合理。第四,必须经债权人提出请求,请求的期限刑法中未有明文规定,但根据民法的理论,当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满二年的法院予以支持,否则不予以偿还。

二、关于被告人庭前预缴罚金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对庭前预缴罚金的做法尽管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则,但有利于法院判后,被告人所判处的罚金能够即时交纳到位。因此,各地各级法院通常做法基本上是一致的,要想解决此类问题,规范庭前预缴罚金的具体行为。笔者认为,首先,要法理解释。对被告人或者其家属,法官要用法理去解释判处其财产刑的现代刑罚理念,让被告人或者其家属真正了解我国最新的刑事政策;并要求被告人或者其家属向审判机关申报财产,及时让法官了解其家庭财产状况,使得法官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家庭财产的具体情况,正确地适用财产刑,根据被告人预缴罚金的表现,从而可以得到审判机关的从轻处罚。其次,要合理引导。对庭前预缴罚金的被告人或者其家属要积极引导,主动让他们认识到积极缴纳罚金是一种悔罪表现,在主刑上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鼓励其积极主动自愿缴纳罚金,以达到财产刑中的罚金能够及时缴纳,不至于法院有“空判”的现象产生,同时这也需要家属的积极配合。第三,有宽严政策。对被告人自愿足额缴纳罚金,接受法院审判的,笔者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在审判中要在主刑上体现宽大处理政策,这也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三、关于财产刑的减轻处罚标准问题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基于此,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笔者认为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根据《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罪行法定原则。具体说,对于犯罪的处罚,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量刑标准,轻罪轻判,重罪重判。由此可见,对于被告人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其财产刑是否也应当减轻处罚。笔者认为,根据刑法的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只要刑法针对某个罪名的规定设置了财产刑,财产刑就属于该罪的法定刑范畴,因此,主刑和财产刑也同样适用减轻处罚,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

  2、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是指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考虑到主刑和财产刑的刑罚量刑变化,同时也反映了刑罚的轻重程度。由此可见,减轻处罚不仅包含主刑刑罚量的减少,同样包含财产刑刑罚量的减少,这也符合刑法的罪刑相适应原则和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四、关于财产刑的执行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对罚金的缴纳和没收财产都有明确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此,财产刑的执行就是将生效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的犯罪分子应交纳的罚金、被没收的财产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或者赔偿有关单位、个人的损失。当前从我国刑事政策来看,各级法院适用了大量的罚金刑,对犯罪分子的惩处逐渐向人身自由和金钱的双重剥夺过渡,体现财产刑的广泛运用,这也导致了我国财产刑的执行难问题。造成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执行机构不明确,各庭室、局有相互推诿之嫌。尽管刑诉法规定了财产刑的执行由人民法院执行,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精神,财产刑的执行并不属于执行机构的法定业务范围。笔者认为,虽然国家法律和司法解释未将财产刑的执行规定为执行机构专项职能,造成了法院在财产刑实际执行工作中对法律认识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但作为法院的执行机构进行财产刑的执行是更为妥当的,远远超过了刑庭“自审自执”的不规范局面,这也符合刑事立法宗旨。因此,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执行的原则,去依法执行本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财产刑部分的财产刑。这样,更能充分体现和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有效实现刑罚的惩罚、威慑、保护功能有着现实的法律意义和重大的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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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国家经贸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

第32号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李荣融

二OO二年六月二日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为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促进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的升级换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目录。

  一、本目录淘汰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生产方式落后、产品质量低劣、环境污染严重、原材料和能源消耗高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

  二、本目录涉及消防、化工、冶金、黄金、建材、新闻出版、轻工、纺织、棉花加工、机械、电力、铁道、汽车、医药、卫生共15个行业、120项内容。国家经贸委将在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国内外市场变化和产业发展情况,陆续分批公布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

  三、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企业要制定具体规划,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坚决淘汰本目录所列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一律不得进口、新上、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本目录所列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有关产品进口管理部门要根据本目录调整《禁止进口目录》,并对外公布实施。

  四、本目录适用于各种类型的企业。各地人民政府要督促本地企业认真执行本目录。对拒不执行淘汰目录的企业,有关部门要限令其停产并取消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吊销其营业执照,各商业银行要停止贷款。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本目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附件:

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三批)


序号 名 称
淘汰期限

一、落后生产能力
1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3万吨的硫铁矿制酸 2005年
2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50万条的斜交轮胎,或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 2002年
3 年生产能力小于或等于1万吨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 2003年
4 每分钟生产能力小于100瓶的碳酸饮料生产线 2002年
5 年生产能力小于5万吨的真空制盐、湖盐和北方海盐的生产装置 2003年
6 利用矿盐卤水、油气田水且采用平锅、滩晒制盐的生产装置 2002年7月1日
7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南方海盐生产装置 2002年
8 年生产能力小于1万吨的化学制浆造纸生产装置 2004年
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9 小混汞碾提金工艺 2002年
10 单机架三辊劳特式轧机 2003年
11 热处理铅浴炉 2003年
12 热处理氯化钡盐浴炉 2003年
13 TQ60、TQ80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4 QT16、QT20、QT25井架简易塔式起重机 2002年7月1日
15 T100、T100A推土机 2002年7月1日
16 ZP-II、ZP-III干式喷浆机 2002年
17 WP-3挖掘机 2002年7月1日
18 0.35立方米以下的气动抓岩机 2002年7月1日
19 矿用钢丝绳冲击式钻机 2002年
20 KJ1600/1220单筒提升绞机 2002年
21 3000千伏安以下刚玉冶炼炉 2002年
22 3000千伏安以下碳化硅冶炼炉 2002年
23 含氰电镀 2003年
24 卫生瓷隔焰隧道窑 2003年
25 匣钵装卫生瓷隧道窑 2003年
26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设备 2003年
27 石墨阳极隔膜法烧碱 2004年
28 B601、B061A型毛捻线机 2002年7月1日
29 H112、H112A型毛分条整经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0 B751型绒线成球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1 1332系列络筒机(纺机厂停止生产) 2002年7月1日
32 辊长1000毫米以下的皮辊轧花机(长绒棉种子加工除外) 2002年7月1日
33 锯片在80以下的锯齿轧花机 2002年7月1日
34 压力吨位在200吨以下的皮棉打包机(不含160吨短绒棉花打包机) 2002年7月1日
35 KDON-6000/6600型蓄冷器流程空分设备 2002年7月1日
36 K.M.T型自动铸字排版机 2002年7月1日
37 PH-5型汉字排字机 2002年7月1日
38 球震打样制版机(DIA PRESS清刷机) 2002年7月1日
39 1985年前生产的国产制版照相机 2002年7月1日
40 1985年前生产的手动照排机 2002年7月1日
41 离心涂布机 2002年7月1日
42 J1101系列全张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3 J2101、PZ1920系列对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4 PZ1615系列四开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5 YPS1920系列双面单色胶印机(印刷速度每小时小于或等于4000张) 2003年
46 W1101型全张自动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7 AJ401型卷筒纸单面四色凹版印刷机 2002年7月1日
48 DJ01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49 PRD-01、PRD-02型平装胶订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0 DBT-01型平装有线订、包、烫联动机 2002年7月1日
51 溶剂型即涂覆膜机 2002年
52 QZ101、QZ201、QZ301、QZ401型切纸机 2002年
53 MD103A型磨刀机 2002年7月1日
54 火灾探测器手工插焊电子元器件生产工艺 2002年7月1日
55 打击式金属丝网织机 2003年
56 冲击式制钉机 2003年
57 单机容量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的常规小火电机组 2003年
58 以发电为主的燃油锅炉及发电机组(小于或等于5万千瓦) 2002年
59 塔式重蒸馏水器 2002年7月1日
60 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2002年7月1日
61 安瓿拉丝灌封机 2002年7月1日
62 手工胶囊填充 2002年7月1日
63 软木塞烫腊包装药品工艺 2002年7月1日
三、落后产品
64 S-2型混凝土轨枕 2002年7月1日
65 地条钢 2002年7月1日
66 化油器类轿车及5座客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7月1日
67 以未安装燃油量限制器(简称限油器)的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农用运输车(指生产与销售) 2002年8月1日
68 E135二冲程中速柴油机(包括2、4、6缸三种机型) 2002年
69 TY1100型单缸立式水冷直喷式柴油机 2002年
70 165单缸卧式蒸发水冷、预燃室柴油机 2002年
71 一次冲水量大于9升的便器 2002年
72 角闪石石棉(即蓝石棉) 2002年7月1日
73 治螟磷(苏化203) 2003年
74 磷胺 2002年
75 聚乙烯醇水玻璃内墙涂料(106内墙涂料) 2003年
76 多彩内墙涂料(树酯以硝化纤维素为主,溶剂以二甲苯为主的O/W型涂料) 2003年
77 氯乙烯-偏氯乙烯共聚乳液外墙涂料 2003年
78 焦油型聚氨酯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79 水性聚氯乙烯焦油防水涂料 2002年7月1日
80 聚乙烯醇及其缩醛类内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1 聚醋酸乙烯乳液类(含EVA乳液)外墙涂料 2002年7月1日
82 聚氯乙烯建筑防水接缝材料(焦油型) 2002年7月1日
83 普通双层玻璃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4 50(含50)毫米系列以下单腔结构型的塑料门窗 2002年7月1日
85 联苯胺染料 2002年7月1日
86 软边结构自行车胎 2003年
87 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211灭火剂) 2005年
88 三氟一溴甲烷灭火剂(简称1301灭火剂) 2010年
89 简易式1211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0 手提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1 推车式1211灭火器 2005年
92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3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 2002年7月1日
94 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 2003年
95 热电偶(分度号LL-2、LB-3、EU-2、EA-2、CK) 2002年
96 热电阻(分度号BA、BA2、G) 2002年
97 DDZ-I型电动单元组合仪表 2002年
98 GGP-01A型皮带秤 2002年
99 BLR-31型称重传感器 2002年
100 WFT-081辐射感温器 2002年
101 WDH-1E、WDH-2E光电温度计 2002年
102 BC系列单波纹管差压计 2002年
103 LCH-511、YCH-211、LCH-311、YCH-311、LCH-211、YCH-511型环称式差压计 2002年
104 EWC-01A型长图电子电位差计 2002年
105 PY5型数字温度计 2002年
106 XQWA型条形自动平衡指示仪 2002年
107 ZL3型X-Y记录仪 2002年
108 DBU-521,DBU-521C型液位变送器 2002年
109 C50型敞车 2002年7月1日
110 P50型棚车 2002年7月1日
111 N60型平车 2002年7月1日
112 G50型轻油罐车 2002年7月1日
113 东风1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4 东风2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5 东风3型内燃机车 2002年7月1日
116 安瓿包装粉针剂 2002年7月1日
117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抗生素粉针剂(不含注射用青霉素钠、青霉素钾、氨苄西林) 2002年 *
118 用普通天然胶塞作为包装的生物制品、血液制品 2002年7月1日
119 铅锡软膏管 2002年
120 59、69、72、TF-3、TF-1型防毒面具 2002年7月1日

    *有关部门已明文规定淘汰的按原规定执行。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为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执行地方规范性文件问题
各地公安机关在清理法规中清理出来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安方面的行政措施,或公安机关自己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安部的规章,以及本级政府的行政措施而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凡与法律、法规和规章不相抵触的,应继续执行;需要完善的,应进一步加
以完善。对过时或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超越法定权限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予以废止。
公安机关对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公安方面的行政措施,以及自己制定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如果认为需要以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的形式加以明确的,应及时向地方政府和人大提出立法建议。对上级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制发的地方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认为其与法律、法规
和规章相抵触或过时或超越权限的,应及时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但在未修改或废止以前,应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对实际工作中确实需要而又不必立法或难以尽快立法的行政措施或公安机关的具体行政管理措施,如果需要公民周知的,应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布。今后,公安机关不得在规范性文件中自行确定没有法律、法规作依据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措施。
二、关于劳动教养的审批依据和复查问题
公安机关要按照一九五七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一九七九年《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及一九八二年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已在国务院法制局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中公布)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审批劳
动教养。对公安部下发的有关劳动教养问题的规定和有关解释,凡与上述法律、法规规定不相抵触的,或经国务院批准同意,或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应当继续执行;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和解释,也要继续执行。
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未设审批办公室的,公安机关审批劳动教养,要在劳动教养决定书上盖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印章。对不服劳动教养决定而要求复查的,公安机关可以接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予以复查,复查工作由设在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承办。如果审批工作也是由法制部门
承办的,原案件承办人不得再负责复查工作。
未设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地、市的公安机关,可接受省(自治区)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劳动教养进行审批和复查。需要出庭应诉的,公安机关也可以接受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以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的名义出庭应诉。
三、关于收容审查的审批依据和复议问题
在新的收容审查立法没有出台之前,对收容审查对象,可按一九八○年《国务院关于将强制劳动和收容审查两项措施统一于劳动教养的通知》(国发〔1980〕56号文件,已在一九八○年国务院公报第2号中公布)所规定的范围确定。审批程序和收审期限,应按照一九八五年公安
部《关于严格控制使用收容审查手段的通知》(〔85〕公发5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在具体办理收容审查案件过程中,应结合今年五月公安部《关于印发〈全国公安法制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公发〔1990〕10号文件)中的有关精神从严掌握办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坚决杜绝任
意扩大收审范围、超期羁押等违法现象。
如果被收容审查的人对收容审查决定不服要求复议的,作出收容审查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是复议机关。如果提起诉讼,公安机关应负责转交起诉材料。在诉讼期间,如果没有《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所列的三种情形,收容审查就不能停止执行。
四、关于强制戒毒的依据和复议问题
在强制戒毒立法出台之前,对需要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仍依据一九八一年《国务院关于重申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国发〔1981〕127号文件,已在国务院法制局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规汇编》中公布)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强制戒毒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审批。不服强制戒毒决定提出申诉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复议。
五、关于收容教育卖淫妇女、嫖娼人员的依据和复议问题
对卖淫妇女、嫖娼人员需要收容教育的,要依据一九八六年《国务院关于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通知》(国发〔1986〕85号文件),一九八五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给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的《关于坚决打击
取缔卖淫活动和防止性病蔓延的报告》(中共中央书记处研究室《情况通报》一九八五年第468期,见《公安建设》一九八五年第25期)和一九八七年十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严厉打击、坚决取缔卖淫活动和制止性病蔓延的报告〉的通知》(中办发〔1987
〕15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需要收容教育的,由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审批。被收容教育的人不服收容教育决定的,由地、市公安处、局复议。
六、关于省级公安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问题
根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对不具备生产、维修消防器材技术条件的企业,有权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等,当事人如果不服提出申诉的,由公安部进行复议。
七、关于委托出庭应诉问题
对异地起诉的行政案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委托原告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代为诉讼,并转交案件的有关材料。委托时要制定委托书。委托关系及委托的权限由双方协商、自行确定。接受委托的公安机关应派人以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出庭应诉。
八、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行政复议问题
一九八七年公安部《关于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87〕公发20号文件)中,已就有关治安行政案件的复议程序作了规定,应继续执行。
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其他行政管理职权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诉的,一般应由实施行政管理的公安机关所隶属的上一级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复议;对于所隶属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其复议机
关是所在地的县(市)或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
九、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行政复议问题
一九八七年公安部《关于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几个问题的通知》(〔87〕公发19号文件)中,已就有关治安行政案件的复议程序作了规定,仍应继续执行。
设在企事业单位的公安机构按照规定行使公安行政管理职权时,被管理者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申诉的,由该企事业所在地的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或地、市公安处、局进行复议;对设在大型工矿企事业单位的公安处(或公安局、公安分局)下属的公安机构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提出申诉的,由该公安处(或公安局、公安分局)进行复议。
十、关于按期答复、履行职责及颁发许可证或执照问题
公安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后,有法定时限的,应当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或履行职责,或颁发许可证、执照。没有法定时限的,对属于法律、法规和公安部规章规定由各级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或执照,其期限由公安部确定
;属于省一级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确定期限;各地自己规定的,由各地公安机关确定颁发期限。对确定的颁发时限,应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外予以公布。对要求履行职责的,公安机关也应适时地将履行职责的进度和结果告知申请人,同时,要将履行职责的
进度和结果作出记载。
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职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的工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申请后,公安机关也要认真接待,并负责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
十一、关于治安管理中当场处罚的使用问题
实施超过五十元以上罚款的当场处罚时,当事人如有异议,就不再适用当场处罚这种简易程序,而按普通程序裁决处罚。当事人如无异议,以及实施五十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时,应在使用的当场处罚文书上简要注明以下几项内容:(一)被处罚人因何种行为违反了条例某条某款;(二)
被处罚人的单位和住址;(三)被处罚人本人的签名;(四)经办公安干警的姓名、单位。对超过五十元以上的罚款,要注明被处罚人没有异议。
十二、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造成损失或者伤害的处理问题
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和毁损他人财物等治安案件,除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调解或裁决外,对造成的损失和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可以进行调解处理。调解时应制作调解笔录。对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反悔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到人民法院按民事案
件起诉。
对其他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而造成损失或伤害,需要赔偿和负担医疗费用的,原则上可以调解处理。但应该裁决的应予以裁决。
派出所可以在有权处理的治安案件中,对需要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的,按上述规定予以调解或裁决处理。
一九八七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87〕公发25号文件)第三项中,关于“违反治安管理的人或者被侵害人对赔偿损失、负担医疗费用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后第二日起二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查一次,上一级公安机
关作出的复查决定是终结决定”的规定,不再执行。
公安机关办理其他行政案件,在有损失和伤害情况下需要处理时,应一律采取调解的方式解决,调解不成的,告知双方当事人到法院按民事案件起诉。
十三、关于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行使公安行政裁决权问题
公安机关的业务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一般不能以本业务部门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裁决权。但为了更有效地维护治安秩序,避免工作上的重复,地、市公安处、局可根据具体情况,把一些以公安机关的名义裁决的行政案件交有关业务部门办理,裁决时按属地原则,以行为发生
地的公安分局或县(市)公安局的名义予以裁决。裁决书另行编号,由有关业务部门掌握。
当事人不服裁决提出申诉的,由该市公安局或地区公安处复议,公安法制部门具体承办。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对维持原裁决的复议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败诉后的诉讼费、赔偿费以及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由地、市公安处、局或有关业务部门承担。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业务部门办理行政案件,需要裁决处罚的,应以所隶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名义予以裁决。
十四、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中的法律文书的制发问题
公安机关执行国家行政法律、法规和公安规章,需要全国统一法律文书的,由公安部制发。一时难以制发的,可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征求公安部有关业务司、局意见后,自行制发适用本辖区的法律文书,并报公安部备案。
为执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公安法规或规章,需要制定法律文书的,由本级公安机关制定,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
十五、关于公安派出所参与行政诉讼问题
公安派出所行使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力所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通知公安派出所出庭应诉时,原则上由公安派出所所隶属的县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派人,以派出所的名义出庭应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协助应诉;公安派出所以所隶属的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
由所隶属的公安机关负责应诉。
公安派出所应严格执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得超越职权。
十六、关于公安机关重新裁决问题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的裁决,并判决公安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安机关应当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错误发生在原裁决机关,由原裁决机关按原裁决程序重新裁决;错误发生在复议机关的,由复议机关按复议程序重新裁决;如果原裁决机关、复议机关都
有错误,应从原裁决程序开始重新裁决。
公安部《关于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项所作的规定,今后不再执行。
十七、关于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裁决问题
公安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裁决,原裁决机关发现裁决错误的,应主动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的情况及时报告上一级公安机关。
上一级公安机关发现所属公安机关裁决有错误需要纠正的,或责令做出裁决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或直接予以纠正。
如果原裁决机关发现经复议予以维持的裁决有错误,认为需要纠正的,应报请承办复议的公安机关予以纠正。
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法规基本适当,只是在处罚幅度上偏重或偏轻,不在纠正范围之内。对于纠正的行政裁决,公安机关应认真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八、关于公安机关履行法定职责问题
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予以处理。在地方政府组织的“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等活动中,公安机关应与其他部门密切合作,各司其职,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处理,对应当
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依法予以追究。但“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机构所使用的法律文书不得盖公安机关的印章,不得以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与公安机关职责权限不相符的决定;公安机关也不能代行其他部门的职权,不能以“乡规民约”、“厂规厂法”为依据,从事各种治安行政管理
活动。
本通知已征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局、司法部的同意,作为暂行办法予以执行。待有关法律、法规颁布后,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各地公安机关在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及本通知中遇到的重要问题,请及时报告公安部。



199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