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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56:28  浏览:847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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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公告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公告(2007年6号)




  《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2月28日国家旅游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告施行。



国家旅游局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四日

国家旅游局科研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广泛调动社会科研力量为旅游业服务,提高科研课题成果的实用性、公信力和透明度,推动课题研究出好成果、多出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课题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以建设世界旅游强国和培育国民经济重要产业为目标。科研课题要突出针对性、现实性和应用性,坚持与旅游发展和管理实践相结合,坚持与旅游教学科研相结合。
  第三条 科研课题的重点包括:全局性、前瞻性的战略性研究课题,应用性、操作性的实证性课题,学术性、探索性的理论性课题。
  第四条 科研课题分别种类对外招标,坚持公开、竞争、择优,鼓励有志于旅游科研的法人和自然人参与研究。
  第五条 科研课题的组织运作坚持公正、规范、透明,题目征集、招标投标、评估评审、信息披露等在中国旅游报、中国旅游网等媒体按时发布。
  第六条 科研课题的规划、组织和常务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负责。
  第二章 课题类别
  第七条 科研课题分为社会招标课题、成果招标课题、资助性招标课题和委托研究课题四类。
  第八条 社会招标课题一般为中长期、战略性和理论性较强的重大研究题目。每年约5个题目,研究周期半年左右。
  第九条 成果招标课题一般为旅游业发展与管理实践中的热点性、难点性问题,也可是战略性、宏观性、理论性较强的研究题目。招标数量和研究周期,根据每年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条 资助性招标课题是与旅游产业发展和管理紧密相关的应用性研究,资助和扶持的重点是省市旅游局,可适度扩大到大专以上旅游科研院所。每年资助课题约15项,研究周期3个月左右。
  第十一条 委托研究课题是因工作急需、经局长办公会批准立项的研究课题,由国家旅游局直接委托有胜任能力的单位承接。委托个数和研究周期应从严控制。
  第十二条 科研课题经费按照课题种类、重要程度、完成质量划分等次,不同等次给予不同数额的经费支持。由多个课题组分别承担的同一课题,科研经费按各自承担研究任务比重和科研成果评定等次分配;课题招标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科研课题的评标、初审、中期评估、最终评审等费用,不包括在课题研究经费之内,实行专项经费列支。
  第十四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科研课题评审委员会由国家旅游局聘请的专家组成,负责科研课题的选题、招标、评标、初审、中期评估和终期评审事务。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选聘须遵循专业、权威、公正的原则,须进行工作资质或专业资质的审核,并实行回避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的专家构成以国家旅游局业务司室负责人为主,可适量聘任省市旅游局负责人和业内外专家学者。每个课题的评审委员会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应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审阅申请材料与研究成果,向课题承担者现场提问答辩,公正做出审核评判。凡不能履行评审职责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对其进行聘任。
  第十九条 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投票作出。选题、评标、研究成果评审,须评审专家以5人4票、7人5票或9人7票的比例决定通过;研究成果等次的确定,须由评审专家以百分制投票为基础,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评审结论的作出,须综合专家评审意见和投票结果,由评审委员会研究通过。
  第四章 招标投标
  第二十条 科研课题的题目可以是命题式的,也可以自行申报,具体规定由每年招标公告发布。
  第二十一条 科研课题的申请者,可以是独立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课题负责人须具有或相当于副研究员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承担并完成过省部级以上研究项目;资助性招标课题的申请,须以在本部门立项并获部分科研经费支持。成果招标课题的申请者,不受上述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为确保科研课题的研究质量,鼓励社会研究力量广泛参与,社会招标课题的承担者不得承担本年度的资助性研究课题;社会招标课题、资助性课题承担者,另外承担委托性课题的每年不得超过一个。
  第二十三条 课题申请者须按要求填写、报送申报材料。
  第五章 评审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社会招标、资助性招标课题的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和应标初审,投票确定中标初选名单;中标初选单位可以略大于招标课题数量。初选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拨付课题总经费的30%。
  第二十五条 委托研究课题经批准立项后,由相关司室提出委托单位、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目标,由综合司负责签署委托研究协议。20个工作日内,拨付课题经费的30%。
  第二十六条 社会招标课题、资助性课题、委托研究课题须进行中期研究成果评估。通过中期评估的,20个工作日内再次拨付课题费30%;未通过中期评估的,不再拨付课题费,课题研究自动终止。
  第二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中期成果评估情况,决定最终完成课题研究的承担者;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由承担同一课题的两个课题组分别完成研究任务。
  第二十八条 科研课题成果通过终期评审的,20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成果,拨付招标课题经费的余额部分;对于一个课题有多个承担者的,根据评审等次、按比例分配课题经费余额。
  第二十九条 成果招标课题的评审,可以采取集中评审,一次确定招标成果的等次;对于投标数量较多的,可采取先初评、再终评的评审办法;题目相同或相近的应标成果,可以分专题评审。
  第三十条 根据客观形势变化和现实需要,国家旅游局有权对科研课题的研究题目、研究内容、完成周期和成果形式等,做出适度调整或变更。
  第三十一条 社会招标课题、资助性招标课题、委托研究课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课题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报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否则视同自动终止课题研究:
  (一)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等有所调整或变更者;
  (二)变更课题负责人或主要参加人;
  (三)中止课题研究;
  (四)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第三十二条 社会招标课题、资助性招标课题、委托招标课题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三年内不得申请科研课题,并追回已拨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
  (一)未经批准的第三十二条之情形者;
  (二)课题申请中弄虚作假,或已通过研究成果评审,但经核实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三)不能按期提交研究成果或参加评审会的;
  (四)中期、最终成果未通过评审的。
  第三十三条 国家旅游局拥有对社会招标课题、成果招标课题、委托研究课题的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拥有对资助性研究课题的使用权;未经国家旅游局同意,课题承担者不得发表与本课题有关的文章、专著等,不得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旅游局2006年研究课题招标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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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4月3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圳 市分行、成都市分行、南京市中心支行:
现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暂行规定
为了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办好房改金融业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11号《关于印发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凡地方政府委托建设银行办理房改金融业务的地区,建设银行应在内部相应设立房地产信贷部。房地产信贷部是负责管理房改金融业务的部门,实行单独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求平衡,单独缴税。
二、房地产信贷部的任务:
1.贯彻国务院有关住房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和政策,协助地方政府搞好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商品化;
2.办理有关住房生产、消费资金的筹集、融通和信贷结算业务,通过金融服务,促进住房资金的良性循环;
3.根据当地的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房改金融业务方面的具体办法。
三、房地产信贷部的业务范围:
1.办理房租结算业务;
2.管理住房基金,监督住房基金的使用;
3.办理住宅贷款业务,提供房产购销信息;
4.办理其他有关房改的金融业务;
5.提供有关房改金融方面的咨询服务。
四、房地产信贷部,自负盈亏,其盈亏不并入建设银行盈亏帐,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免税或向指定的税务机关单独缴税。
五、房地产信贷部的信贷收支计划在各行的信贷计划之外单独编制、考核,资金自求平衡。
六、房地产信贷部在建设银行开户,单独组织会计核算,与建设银行建立内部往来关系。
七、房地产信贷部的会计核算办法和房改业务的结算办法,由各地建设银行自行制定。
八、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试点城市分行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本规定自1988年5月1日起开始试行。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劳动部 全国总工会


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关于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几个问题的通知

1966年4月15日,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中央一九六五年九月二十一日批转卫生部党委“关于把卫生工作重点放到农村的报告”的批示中指出:“公费医疗制度应做适当改革,劳保医疗制度的执行也应当适当整顿”,“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看病要收挂号费”。根据中央上述批示精神,针对现行企业劳保医疗制度包得过多,医疗工作紧张和药品浪费等情况,本着逐步整顿的方针,现将有关改进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包括分设的和独立的门诊部,下同)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疗时,其所需的挂号费和出诊费,均由职工个人负担。在本单位附设的医务室(所)、保健室(站)看病时,一般可以不收挂号费,医务人员巡回到车间巡回到职工宿舍看病时,不收挂号费。
企业附设的医院收取挂号费的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二、企业职工患病和非因工负伤,在指定的医院或本单位附设的医院、医务室(所)、保健室(站)医疗时,所需的贵重药费,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服用营养滋补药品(包括药用食品)的费用,应由职工个人负担。营养滋补药品的收费办法,均按当地公费医疗制度的规定办理。
三、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住院医疗期间的膳费,由本人负担三分之一,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三分之二。
四、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医疗待遇的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患病医疗时,除了手术费和药费仍然执行半费外,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等均由个人负担。
五、企业职工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所需的挂号费、检验费、手术费、药费和住院费(包括取暖费),全部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住院膳费由本人负担。企业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实行计划生育进行手术时,免收上述各项医疗费用,具体由哪个部门(单位)负担,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研究决定。
六、以上各项规定自一九六六年七月一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劳保医疗制度的改进,是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因此,务请各有关部门、各单位,事先做好宣传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