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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2:37:44  浏览:97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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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议事协调机构、各驻外办事(联络)处:
《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一日



白银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政府目标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法定职责。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促进政府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全面完成,积极创建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制政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由市长、副市长、巡视员、市长助理、秘书长组成。负责对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直属机构(以下简称目标管理单位)的目标管理考核审定工作,决定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
第三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承办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依照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确定的全年工作目标,审核下达目标任务,督查目标任务落实,做好目标考核基础性工作,提出考核初评意见。
第四条 设立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由市政府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市政府经研室、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员会、市人事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监察局、市招商局、市农办、市政府法制局、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同志组成,负责目标考核复核工作。
第二章 目标提出与下达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的年度工作目标,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人口与计划生育、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财政收入及财政供给人员国家规定的工资发放、劳动和社会保障、招商引资、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相关指标分别由市经委、发改委、人口委、国土局、环保局、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招商局、安全监督管理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进行分解,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审查,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分别下达。
  第六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由各单位根据与省有关部门衔接情况和市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结合各单位工作职能先提出草案,在当年1月18日前以文字表格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然后依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当年主要工作目标、市政府重点工程和实施项目,由各目标管理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在市人代会后3个工作日内送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调整,经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审定后下达。
第三章 考核范围与计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考核,分为县区政府(园区)目标管理考核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目标管理考核。县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包括节能降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口与计划生育、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环境保护与治理、安全生产、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消防工作、财政收入等12项内容,分别考核,分别排序。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计分实行千分制。
(一)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计分:总分1000分
1、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满分500分。根据市政府核定下达的目标任务确定分值。
2、共性工作目标任务7项,满分400分。其中:依法行政40分;廉政建设40分;政务(办事)公开40分;工作落实50分;工作创新40分;民主政治50分;安全生产40分;效能建设 100分。
3、市政府领导评议。满分100分。
(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考核分招商引资工作部门和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两类进行排序。招商引资部门有:市政府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委、市科技局、市农牧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文化局、市广电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局、市体育局、西区管委会、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粮食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乡镇局、市旅游局、市招商局、市外事办、对外联络处、产业园、驻京办、华南地区经济工作代表处(包括驻深办)、华东地区经济工作代表处(包括驻沪办)、驻兰办。其余为非招商引资部门。
第八条 目标管理考核的计分原则:
  (一)年度工作目标计分:完成和超额完成量化任务的得满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实绩计算分值。
  (二)共性工作目标任务计分:依法行政、廉政建设、政务(办事)公开、安全生产、效能建设分别由市政府法制局、市监察局、市行政审批中心、市安监局按有关规定考核计分;工作落实主要考核市政府常务会、市长办公会议定事项及政务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按时办结并报送结果的得满分,超时办结或不及时报送结果的,发现一次扣20分。工作创新主要考核工作思路、工作方式方法、体制(机制)等方面有无新的亮点和新的突破。民主政治主要考核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意识、建议提案办理、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建议提案办理未与建议提案人见面的、能落实而未落实的、建议提案人不满意或未办结的、办理建议提案5件以上未进行现场办理或未提交办结报告的、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未予落实或重视不够的,分别扣减得分。
  (三)领导评议计分:由市政府领导根据平时掌握工作情况打分,求平均值为评议分。
(四)加分和减分:市直招商引资部门招商引资考核满分为100分,其中落实投资50分,项目前期工作30分(包括项目考察、联系、推介、洽谈、签约等),超额完成任务按比例加分,每超额10%加10分,引进国内500强的加50分,引进世界500强的加100分。没有完成任务的按比例减分,每减少10%,相应减10分。引资成效低于目标50%的,且扣分达到20分的,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扣分达到30分的,除通报批评外,扣发部门负责人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并扣发部门其他班子成员年终1个月奖励工资的50%。市直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有招商引资实效的,每引资50万元加10分,引进国内500强、世界500强或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按优秀等次予以奖励,不占市直非招商引资工作部门优秀等次指标(但不重复奖励)。中央、省在银各单位,市委、市人大、市政协管理部门,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群众团体有招商实效、引资超过500万元的,参照本办法奖励工作经费2万元,有突出贡献(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奖励。
(五)凡因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或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单项目标未完成的,该项目按50%计分。
第四章 考核程序与分工
  第九条 考核程序分为自查、考核、复核和审定:
  (一)自查。由各县区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对下达的年度工作目标任务逐项进行自查、评分,于次年1月18日前向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和自查计分表(一式5份)。
  (二)考核。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工作目标落实进展情况进行一次抽查,并组织对各县区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终考核,对共性目标任务落实情况和领导评议确定的分值进行统计汇总,报请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复核。
  (三)复核。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对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评议、排序。
  (四)审定。由市政府目标考核工作小组将复核结果报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研究审定,决定奖惩。
  第十条 市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一)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依法行政情况。
(三)市监察局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情况。
(四)市行政审批中心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政务(办事)公开的情况。
  (五)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工作创新、市政府领导评议分的统计和考核结果的汇总。
(六)市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市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提供目标管理单位民主政治建设情况。
(七)市发改委负责提供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八)市招商局提供招商引资计划及完成情况。
(九)市经委、市人口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督局、市环保局、消防支队分别负责提供节能降耗、计划生育、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管理、危害社会稳定并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安全生产、环境治理、消防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结果与奖惩
  第十一条 县区政府按照12项考核内容,分项排序(西区管委会、产业园参与固定资产投资、招商引资两项考核排序)。各县区(园区)都完成目标的项目,按照排名奖励前3名,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每年考核1次,3年综合考核取前3名奖励1次,依次分别奖励18万元、8万元、4万元)。有1—3个县区(园区)未完成目标的项目,按照排名奖励前2名,依次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未完成目标的县区(园区)不得奖。
第十二条 市直目标管理单位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较好”、“差”三个等次。按照招商引资部门、非招商引资部门分别排序。完成目标任务,考核得分在招商引资部门中排名前8位和在非招商引资部门中排名前12位的市直单位为“优秀”。考核得分在600分以下的为“差”,其余为“较好”。
第十三条 对考核为“优秀”位次的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奖励2万元。对连续3年以上(含3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6万元;对连续2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4万元;对当年在省政府考核中荣获第一(或获得一等奖)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当年在省政府考核中排名较上年位次前移6位以上(含6位)的单位奖励2万元。奖励资金按财政供给渠道解决。
第十四条 预留市直目标管理单位预算内经费的30%作为奖励机动经费,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市行政效能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研究提出奖惩意见(奖惩办法另行制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定后兑现。工作目标完成好的增加奖励经费,完成差的从预留的经费中扣减其办公经费。市财政将拿出一定资金,用于奖励目标管理先进单位。今后,市财政不再追加预算外办公经费。
  第十五条 除国家宏观政策重大调整和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外,对未完成工作目标的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并责成责任人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视其情况也可建议市委按有关程序进行组织调整。所在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的主要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优秀”,造成工作损失的由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考核为“差”的县区政府和市直目标管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班子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称职”以上等次,市政府将建议市委按有关程序调整其领导班子。
第十六条 节能降耗、人口与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班子成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为“一般”或“差”的、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目标管理单位不得评“优秀”等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科(室)及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涉嫌违纪违法已经或将要被立案审查的,分管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并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政府目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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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事诉讼时效的举证

黄淑芳 曲刚


  关于诉讼时效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在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该类型案件都是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原告,即在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则要求原告对没有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即判决其败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在各种不同情形下应当由哪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时效负有举证责任。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的第四条规定了原告对于超过诉讼时效的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这种一概将诉讼时效的举证责任划归原告,其公平性、合理性及正义性令人无法信服。笔者诉讼中当事人援引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时,要尽可能地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均衡地分配举证责任。
一、诉讼时效完成的举证责任
理论上将诉讼时效的完成定义为民法意义上的抗辩权。抗辩权是指为了吞并、对抗请求权的一种民事法律意义的权利。所谓抗辩,一般是指当事人通过提出与对方所主张的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对方的事实主张的行为。在诉讼中,当事人主张的实体法上的抗辩一般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权利障碍抗辩,即妨碍对方所主张的法律效果发生之抗辩;此类抗辩特点在于权利或者法律关系欲发生之初或者变动之初,便与发生或者变动权利或法律关系的事实发生对抗,阻止它们发生或变动。例如行为人无行为能力的抗辩、正当防卫抗辩、紧急避险抗辩等。二是权利消灭及抗辩,即消灭对方所主张的曾经发生的权利之抗辩。该抗辩权的目的在于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之后,在权利人欲行使请求权时与之对抗。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法律关系被变更或撤销;另一种是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后,引起其变更或消灭。例如清偿、提存、债务免除、解除条件成就等。三是权利排除抗辩,即排除或阻止对方所主张的已发生的权利之抗辩。民事实体法中的抗辩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诉讼时效期间的届满,是民法(实体法)中为义务人提供的据以对抗权利人之请求的抗辩权利。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的一般原则,主张权利者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否认者对被否认的事实不承担举证责任,而抗辩者则须对抗辩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这一理论渊源于罗马法中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一个重要原则,即“提出主张的人有证明的义务,否定的人没有证明的义务” 。就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而言,它实际上是一种权利排除抗辩。笔者认为: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只需对产生该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证明责任,不必对不存在妨碍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负证明责任。存在妨碍该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否认权利存在的一方当事人负担。也就是说,主张者应当对其所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否认者则应当对其抗辩所依据的事实进行举证。在诉讼中,如果被告主张时效期间完成之抗辩,其必须对此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予以证明,即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尤其是必须证明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当双方因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开始以及是否届满发生争议,并且最终法院难以准确认定时,应当由提出时效抗辩的一方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诉讼时效中断的举证责任
所谓的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时效的事由消除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中断的主张,是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的权利人就中断的事由负举证责任
在义务人(一般为被告)已经证明了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和届满的事实时,如果权利人(一般为原告)提出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则该事实实际上是对义务人提出的时效已经届满的抗辩主张的再抗辩,对于这种再抗辩所依据的事实,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基于相类似的道理,诉讼时效的中止,亦应当由权利人负责举证。
  三、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结束的举证责任
关于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结束之主张,是义务人(被告)对权利人(原告)提出的诉讼时效中断之主张的再抗辩,该举证责任笔者认为应当由主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已结束的义务人负举证责任。关于诉讼时效中断已经结束的事实,实际上是对诉讼时效中断之再抗辩事实的再抗辩,对于该抗辩所依据的事实,理应由主张中断事由已经结束的义务人负责举证。在权利人证明了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后,如果义务人认为即使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但自中断终止后重新计算的诉讼时效期间仍然是届满的,则义务人须对诉讼时效中断的结束负举证责任。 
综上,关于诉讼时效的举证问题,应当在当事人之间合理地、均衡地分配举证责任。如果将该责任全部分配给原告,将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不利于鼓励义务人诚实履约行为,不利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在当事人之间应将诉讼时效完成、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结束举证责任分配给主张者 。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
办发〔2004〕35号)精神,做好今年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整体规划
  高校毕业生就业是全国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今年高校毕业生总量增多的情况,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主动与教育部门联系,了解本地高校毕业生的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并
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就业工作总体规划,统筹安排,整体推进。要加强与有关部
门的信息沟通,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失业情况纳入就业和失业的统计体系。
  二、继续实施好高职院校职业资格培训工程
  各地要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资格培训工
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2号)安排,与教育部门密切配合,及早部署,做好工程的组
织实施工作。去年已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
进一步推进工作,取得实效。工作中,要以就业难度较大的高职院校毕业生为主要培训对象,
兼顾其他高校毕业生。要在进行职业技能和职业资格培训的同时,重点开展创业培训。要根
据高校毕业生需要,采取灵活方式,组织专场职业技能鉴定,提供面对面的职业指导和就业
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教育部门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并适当减免高校毕业生参加技能
鉴定的费用。各地要通过工程的实施,逐步建立将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技能鉴定与国家职
业资格制度对接的长效机制。
  三、努力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及时有效的就业信息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把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服务作为今年下半年的一项重
点工作。要与用人单位加强联系,通过多种渠道,收集一批适合高校毕业生的空岗信息,通
过市、区、街道的就业服务场所向毕业生提供。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展网上就业信息服务。大
中城市要举办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会,组织供需见面。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建立高校毕业生
求职信息库,向用人单位推荐求职者。要主动为企业服务,鼓励民营企业聘用高校毕业生,
同时为企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  四、深入开展大学生职业指导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继续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高校,配合学校开展大学生就业指
导工作。要宣传市场就业的方向和有关方针政策,指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要将劳
动力市场职业供求分析和工资价位等信息送进学校,为毕业生择业和高校调整专业提供参考。
有条件的城市可组织毕业生参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了解求职现场和有关就业的方针政策及
就业服务功能。对多次求职未成功的毕业生,要配合学校有针对性地组织咨询指导活动。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窗口工作
  各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配备专门人员,为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专业技
术技能人才服务。对毕业半年内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要免费提
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档案管理服务。有条件的城市,可配备相应设施,探索自助式计算
机服务、远程网上招聘面试等受高校毕业生欢迎的服务形式。
  六、引导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创业培训总体规划,加强创业培训
师资、教材、培训机构等各种资源的技术支持,并与国家促进大学生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相
衔接,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与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小额担保贷款、减免收费、跟踪服务
等“一条龙”服务。
  七、积极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工作
  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开展青年职业见习试点,组织未就业的高校
毕业生到定点企业和单位进行职业见习,使他们获得工作经验,提高就业能力。各地要及时
总结试点经验,并做好推广工作。  八、搞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托街道和社区,积极组织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
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要给予专门指导,
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各地要做好登记失业人员的分类统计,对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进行
专门的统计分析。
  各地要按照上述要求,加强领导,明确任务,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省级
劳动保障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牵头负责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积极与教育、人事等部门配
合,研究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要切实落实登记失业人员免费就业服免的经费补
贴政策,并积极争取财政支持,解决高校毕业生培训、鉴定和见习补贴的资金来源。要掌握
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部门请分别于6月底和
11月底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数报我部培训就
业司。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上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