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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05:57:53  浏览:874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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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5]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05年8月22日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请认真贯彻执行。
对城乡贫困居民实施医疗救助,是市委、政府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关注弱势群体生活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并将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民政局。

二○○五年九月十六日

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缓解城乡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厅等部门城市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医疗救助工作实施方案》(内民政保[2004]18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是由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款等多渠道筹资,对因患大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贫困居民给予适当救助的制度。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建立和实施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逐步调整、保障适度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建立和实施医疗救助制度,坚持低标准起步,从最贫困对象和重大疾病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标准。
第三章 医疗救助对象
第五条 医疗救助对象主要指以下人员:
(一)城乡地保对象中,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和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但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人员;
(二)农村持有低保证的五保户、特困户、优抚对象中因患重大疾病需要救助的人员;
(三)其他特殊困难群众。
第四章 救助病种、救助办法及救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农区低报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合作医疗待遇。其个人参加合作医疗应缴纳的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大病医疗救助的病种和范围:
1、慢性肾功能衰竭期(尿毒症)血、腹透析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疗、放疗、对症治疗;
3、白血病和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病;
4、严重传染性肝炎、肝硬化、肝腹水;
5、脑损伤;
6、重度大面积烧伤;
7、急性心力衰竭和心肌梗塞;
8、精神分裂症;
9、肺心病;
10、系统性红斑狼疮;
11、艾滋病。
救助病种可根据发病率适时进行调整。
第八条 当年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3万元以上,救助额为5000元;医疗费用在2万元以上至3万元,救助额为2000元;医疗费用在5000元以上至2万元,救助额为1000元。
重大疾病患者全年最高救助额不超过5000元。救助对象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救助。
第九条 对一些特殊困难家庭,患重大疾病后无力就医的,可凭本市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申请医前救助,经区民政局审批后,视该病种所支付医疗费的情况有定点医院给予先行应急救治。
第十条 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院接受治疗的,定点医院需设立贫困病房,并适当降低医疗收费。医疗救助对象持低保证和区民政部门开具的认定证明到定点医院就诊时,定点医院免收挂号费,大型设备检查费在国家现行收费的标准上优惠15%-20%。市、区民政和卫生部门共同协商,可在中心城区选择1-2所具有一定规模和医疗条件的二级以上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医院。定点医院由市、区民政、卫生部门授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本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如实提供如下证明材料: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票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农区合作医疗报销费用结算凭证等证明材料。社区居委会或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进行核实,并召开村(居)委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填写《乌海市贫困居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自受理上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示5天,无异议的上报区民政局审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材料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三条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核实,及时签署审批意见,并在救助对象所在社区政务公开栏或村委会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5天,无异议的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及其救助金额;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医疗救助金原则上每季度发放一次,救助金由各区民政部门直接发放。
第六章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医疗救助基金,基金主要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资源捐款等多渠道筹集。
(一)市、区两级财政分别按上年底低保人数每人每年15元的标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
(三)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资金用于医疗救助。
对自治区的专项补助资金和我市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以及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将根据各区医疗救助人数、财政状况以及工作时效等因素进行调剂使用。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由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提取管理费用或列支其他任何费用,结余的医疗救助资金可结转到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民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各区在医疗救助工作中必须坚持公示制度,实行阳光操作,要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涉及医疗救助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实施医疗救助是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第十八条 各区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民政、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医疗救助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十九条 医疗救助工作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民政部门,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并根据民政部门审核确定的救助对象和用款计划,筹集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同时结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一并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制度执行中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衔接工作;审计、监察部门要对医疗救助资金实施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杜绝挤占挪用等现象的发生。
第二十条 鼓励和支持红十字会、慈善协会等各类社会团体,以各种形式参与医疗救助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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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信息工作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实现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信息工作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室(厅)的一项重要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反映政府工作及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把握全局、科学决策和实施领导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分层次服务,以为本级政府服务为重点,努力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围绕政府的中心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等问题,全面反映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情况。
第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提出要求,交待任务,做好协调,支持和指导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发挥整体功能,做好政务信息工作。

第二章 政务信息机构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必须建立并健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办公室应当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各级政府和各部门办公室(厅)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加强对本地区、本系统所属单位政务信息
工作的指导。
第八条 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依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部署,研究制定政务信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结合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领导关心的问题,以及从信息中发现的重要问题,组织信息调研,提供有情况、有分析的专题信息;
(四)为政府实施信息引导服务;
(五)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了解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九条 政务信息网络是政务信息工作的基础,信息联系点是政务信息网络的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网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息机构的协调、指导。

第三章 政务信息队伍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队伍由专职、兼职和特聘的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组成。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必须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根据机构编制分级管理的原则,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人数由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在编制范围内确定。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作风正派,实事求是;
(二)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政府或者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备一定的经济、科技、法律和计算机等方面的基本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下级政府应当及时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下级政府或者部门对上级政府或者部门专门要求报送信息,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报送。
第十四条 上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适时向下级政府或者部门的办公室(厅)通报信息报送参考要点和采用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办公室(厅),应当给从事政务信息的工作人员充分提供了解、获取信息的条件。
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根据需要组织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七条 下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向上级政府或者部门负责政务信息工作的机构报送的信息,应当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办公室(厅)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报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八条 对在政务信息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对重大信息知情不报或漏报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批评;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政务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政务信息应当着重反映以下内容:
(一)上级政府和本级政府的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本地区、本部门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基本情况和重要动态,特别是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思路、新举措和新经验;
(三)上级和本级领导的内部重要讲话、指示精神以及上级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思路、政策举措等;
(四)社会各界关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重要建议、对策、预测和重大研究成果;
(五)对本级政府决策和指导工作有参考借鉴价值的国内外重要信息;
(六)本地区、本部门重大的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和社情民意;
(七)上级政府专门指定要求报送的信息;
(八)其他应当通过信息渠道反映的各类信息。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单位、人名等都应当力求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连续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力求用简炼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努力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分析;
(七)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要。

第六章 政务信息工作手段
第二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现代化手段的建设,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信息迅速、准确、安全地处理、传递和存储。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建立电子信息传输网络,严格执行网络设备管理、维护和值班制度,保持网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信息传输的畅通。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逐步建立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存储和管理本地区、本系统的基本的重要的数据资料,以适应随时调用和信息共享的需要。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政务信息机构应当管好、用好计算机远程工作站,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保密的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5日
知名杂志应打造一流广告

杨涛


深圳市查获一起特大邮购欺诈案件,涉案金额近400万元,除港、澳、台地区外,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4万多名消费者落入这个邮购陷阱。深圳市消费者委员会近日向全国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警惕类似深圳市恒丰电器有限公司布设的邮购陷阱。(《中国青年报》5月31日)
让我们看看这家骗子公司都在什么媒体上做广告,该公司从2002年7月1日起就从事邮购经营,做广告的媒体都是在读者心目中如雷贯耳的如《家庭》、《知音》、《黄金时代》、《民间文学故事》、《故事会》、《人之初》、《青年文摘》、《家家乐》等一大批知名杂志。看来,骗子们的眼睛真是能识货的。
骗子们为什么专门挑选知名杂志做广告,原因很简单,知名杂志名气大、传播面广、读者信任度高等等,骗子们可以籍此牟取更多的不义之财。因为名气大而吸引骗子不是知名杂志的错,然而,如果因此而放松了把关,给骗子们有可趁之机的话,知名杂志就负有不可推卸责任。《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第三十八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可见,作为广告发布者的知名杂志有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在一定情形下,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在市场竞争如此激烈的今天,为了获取更多的利润—这一众所周知的原因,某些媒体放松要求甚至不择手段去拓展广告源,根本就顾不上广告的虚假。《江苏经济报》去年12月就曾报道某位业内人士说,他所在的杂志社为了赢利,不管客户有没有合法手续,也不管什么内容一律大开绿灯,连开锁、迷魂药这样有可能给犯罪分子提供方便的广告都来者不拒。而骗子就是利用了大众对媒体的信任,大发不义之财。在深圳恒丰公司欺诈案中,因为资料不详,我们不能揣测这些知名杂志是否应负责任,但从刊登在某杂志上的一则手机广告中,凭直觉感到杂志社审查工作并不那么到位。该广告以摩托罗拉V70作为广告画面的手机售价199元,摩托罗拉V8088手机仅售138元,而所谓摩托罗拉手机不过是个塑料的手机模型,根本无法通话,与广告所称相去甚远。天上不会凭空掉下馅饼,这么便宜的手机广告我真不知杂志社凭什么让它堂而皇之登上大雅之堂。
我们的许多知名杂志,在新闻报道上,在采用来稿上,苦心孤诣,精益求精,不断地推陈出新,精心打造自己的品牌。但是在广告的问题上却是宽松有加、鱼龙混杂,让一些虚假广告不断混入。孰不料,虚假广告所带来的恶果可能毁灭精心打造的品牌,为了这一时之利,最终损害长久之益。因为,屡遭虚假广告之害的读者从痛恨广告,进而怀疑杂志本身,所谓“城门失火,祸及鱼池”,说的就是这个道理。
深圳恒丰公司欺诈案提醒我们,知名杂志不仅要打造一流的新闻、一流的文章,也到了需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核实从而打造一流广告的时候了。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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