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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0:14:24  浏览:92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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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政府令第7号



现发布《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冯士亮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销售、贮运、运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办公室是本市散装水泥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的发展负有行政管理责任。
第四条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
(二)负责编制本地区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宣传教育、专业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四)协调散装水泥生产、包装、贮运、使用等环节中出现的问题。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水泥的生产和使用应根据“鼓励散装,限制袋装”的原则,制定并组织实施生产和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计划。计划、财政、交通、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散装水泥工作。
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进入城区的,有关部门应给予通行方便。
交通管理部门对散装水泥专用汽车、商品混凝土搅拌车征收的有关规费,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减免。
第六条 工程定额编制管理部门,应根据建筑市场的变化,及时制定、调整、公布有利于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工程定额。
第七条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包括水泥粉磨站)必须配置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一定数量的散装水泥运输设备,具体比例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
第八条 新建水泥生产企业(含新建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扩建改建的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50%以上;改建的立窑生产线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20%以上,未达到上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鼓励和扶持城市建设使用商品混凝土。
水泥制品企业和商品混凝土搅拌企业,应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十条 凡使用水泥总量达到300吨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应主要使用散装水泥和商品混凝土,逐步减少使用袋装水泥。
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配置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设备;不具备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条件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和承接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施工企业有无相应规模的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设施或设备,作为投标资格预审条件。
由于交通、施工场地等条件限制,不能使用散装水泥或商品混凝土的,须经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为了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袋装水泥,对下列单位和个人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一)水泥生产企业(今水泥粉磨站)生产销售袋装水泥的,按袋装水泥销售量每吨征收2元。
(二)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按照使用量每吨征收2元,使用区外袋装水泥的,每吨征收5元。
第十三条 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征收,也可委托其他相关部门代收。
第十四条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二条线管理、集中使用、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发展散装水泥工作。其具体使用范围:
(一)水泥企业新建、改建、扩建散装水泥工艺设施,购置、维修散装水泥专用设备;
(二)用户购置、维修散装水泥运输、贮存等专用设备;
(三)散装水泥的科研与应用技术开发;
(四)散装水泥项目贷款的贴息;
(五)散装水泥工作的宣传、技术培训、人员奖励等;
(六)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的行政事业经费。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应定期公布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拒缴或迟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可责令限期缴纳,并按逾期时间每日加收专项资金3‰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可给予不超过2000元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违反本办法,拒绝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既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5年《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筑材料工业局关于呼和浩特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通知》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法制办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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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紧急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发出关于切实做好淮河流域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3-07-29
农业部


江苏、安徽、河南、湖北省农业(农林、农机、畜牧、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委、局、办):

  今年入汛以来,特别是6月下旬以后,淮河流域发生了1991年以来的最大洪水,给农业生产造成了严重影响。当前,防汛抗洪救灾工作已经取得阶段性胜利,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的任务很艰巨。为此,灾区各级农业部门要紧急行动起来,在继续加强抗灾救灾工作的同时,及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灾后农业生产恢复上来,精心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现就做好淮河流域灾后农业生产恢复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形势,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洪涝灾害给农业所造成的严重影响。抓好灾后农、牧、渔业和乡镇企业恢复生产是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农业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把抗灾救灾和恢复生产作为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中心任务来抓。要抓紧研究制定灾后恢复农业生产的意见和方案,把各项抗灾自救措施落到实处。要带领机关干部和技术人员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帮助解决灾民在恢复生产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精心组织指导农民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最大限度地挽回灾害损失。

  二、抢排农田渍水,抢修水毁设施

  排涝降渍和修复水毁农田是恢复农业生产的当务之急。各级农业部门要主动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广泛发动、组织农民群众,全力投入堵口复堤、排涝降渍、抢修水毁农田和工程设施等工作。农机部门要加强农业机械和农机人员的组织调度,尽可能多地调用拖拉机、农用运输车以及抽水排涝机械,组织成立物资运输、排涝降渍作业队,及时抢运救灾物资,积极投入排涝降渍,充分发挥农业机械的作用。农垦部门要组织农场职工加强辖区内河道堤防、涵闸桥梁的除险、加固,抓紧修复水毁农田,及时抢排农田渍水。

  三、完善救灾预案,狠抓措施落实

  各级农业部门要根据退排水进度、受灾程度、不同地区、不同作物和农时季节,有针对性地科学合理地采取抗灾救灾措施。

  种植业生产的恢复要针对受灾的不同程度,分别采取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对受灾较轻的作物和田块,要以清沟排水、增施肥料、防病治虫为重点,加强田间管理,促进苗情恢复转化;对受灾较重的作物和田块,要能保则保,以查苗补苗为主,不宜轻易改种;对因灾绝收的作物和田块,要根据退排水情况,抢时间、争季节,及时采取改种措施,努力扩大有市场需求、适应性强、短生育期的玉米、绿豆、牧草、蔬菜等作物面积;对短期内不能退水、排水的地区,要着手安排秋冬种。

  畜牧业生产的恢复要突出抓好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水灾之后无大疫。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抓住国家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的契机,加快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机制,严格动物疫情报告制度,抓紧建立重大动物疫病紧急反应机制。当前,要迅速组织力量,对灾区死亡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死亡畜禽污染的场地、过水圈舍、畜禽饮用水彻底进行消毒灭源;严格执行强制免疫措施,组织开展灾后免疫注射工作;严防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流入市场,确保消费者的肉食安全;加强饲养管理,做好饲草饲料脱毒,防止畜禽中毒。同时,要根据市场行情和消费旺季,积极引导农民及时增养补栏。

  渔业生产的恢复要抓紧组织渔(农)民迅速修复水毁工程,帮助灾民整治鱼塘、疏浚淤泥、修复塘基;及时采取补放补养措施,突出抓好“稻鱼工程”;加强鱼塘卫生消毒和水生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企业的生产恢复要与结构调整、技术改造和体制创新结合起来,加大产业结构、产品结构调整力度,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储藏、保鲜、运输业,统筹村镇搬迁和小城镇建设,促进乡镇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地处行蓄洪区和灾害易发区域的企业不得就地重建、复产。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技术落后的企业,要加快转产和技术改造。

  行蓄洪区的农业结构调整,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因地制宜地发展农、林、牧、渔业,不断优化农业产业结构,实行农业综合开发,积极探索可持续发展的路子。

  四、加强组织服务,落实扶持政策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农作物改种补种、畜禽增养补栏、渔业补苗放苗的需要,及时组织调剂、调运恢复生产急需的种子种苗和畜禽良种。组织好救灾化肥、救灾柴油以及农药、兽(鱼)药、消毒药、疫苗等生产资料的供应。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组织成立技术专家组,开展技术培训,深入灾区田间地头进行现场指导,推广救灾减灾技术,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媒体,加强信息引导、技术指导和宣传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劣农资和抢鱼、偷鱼、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行为,同时要及时调解因灾引起的农(渔)民纠纷,保持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切实维护农民利益。

  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把扶持灾区和减轻灾区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规定逐项落实到每个受灾户。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按照“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切实做好农(牧)业税的灾歉减免工作。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救灾补偿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好灾区农民外出务工,搞好职业技能培训,与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进行沟通,争取有更多的农民外出务工。在安排今年下半年和明年项目投资时,实行向灾区倾斜的政策。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央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各项政策,坚决停止一切专门面向农民出钱出工的达标升级和评比活动。各地各部门在帮助灾区农村重建工作中,不留投资缺口,不得要求农民配套,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严格控制和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禁将“一事一议”变成固定的收费项目。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不得强迫农民种这种那,不得强制农民接受经营性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准许上诉的通知

1955年12月2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

1951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署、司法部曾联合发出指示,规定判处徒刑的反革命分子也与判处死刑的一样一律不准上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以后,这一规定应予废止。最近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于这一规定是否仍然有效的问题,屡次提出请示,现在特作通知:今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对第一审反革命徒刑案件的判决和裁定,除了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程序准予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