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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2:43:26  浏览:81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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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
1993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
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间称为“法庭”。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
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
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底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法台前方设原、被告及诉讼代理人座位,分两侧相对而坐,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100厘米,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较多,可前后设置两排座位(见附图2);也可使双方当事人平行而坐,面向审判台,右边为原告座位,左边为被告座位,两者之间相隔不少于50厘米(见附图3)。
3.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书记员的座位设置在法台前面正中处,同法台成90°角,紧靠法台,面向法台左面,其座位高度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见附图4)。
三、国徽的悬挂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下列规定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人民法庭的法庭内法台后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与法院其他建筑相对独立的审判法庭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机关正门上方正中处悬挂国徽。
人民法院的审判委员会会议室内适当处悬挂国徽。
调解室、接待室内不悬挂国徽。
国徽直径的通用尺度为:
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60厘米;
中级人民法院:60厘米;
高级人民法院:80厘米;
最高人民法院:100厘米。
人民法院如遇特殊情况需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时,应按国徽法的规定上报批准。
附:图1、2、3、4(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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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表彰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
及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和社
会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
保障部令第7号)的有关规定,经过企业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
部门及行业部门推荐,全国技能人才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决定:

一、授予鲁宏勋等1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
1),颁发“中华技能大奖”奖章、证书、奖杯和奖金。

二、授予陈孟祥等190人(其中,在2002年度国家级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
89名)“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名单见附件2),颁发“全国技术能手”
奖章、证书、奖牌和奖金。

三、授予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等10家单位“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
奖”(名单见附件3),颁发奖牌和证书。

希望受表彰的个人以这次获得的荣誉为新的起点,再接再厉,积极进取,
运用自己的技术技能,在工作岗位上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新的贡献。希望
受表彰的单位继续重视和关心技能人才的培养,建立好的机制,加快培养造
就更多的技术技能人才。希望广大劳动者向“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
国技术能手”学习,刻苦钻研技术,努力提高技能,增强就业能力和工作能
力。希望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各有关方面,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
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会议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工作任务,切
实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普遍提高劳动者素质,造就亿万高素质的劳
动大军,实现新时期的宏伟发展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1.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
2.第六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3.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第六届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名单(共10名)

鲁宏勋 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铣工(高级技师)

赵启明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复合材料胶接成型工(高级技师)

刘孟会 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高级技师)

黎长新(女) 北京市五洲大酒店中式面点师(技师)

栗俊平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采煤机维修工(高级技师)

崔涛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新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宋殿琛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唐建平 上海航天局第800研究所加工中心操作工(高级技师)

李凯军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袁政海 江西江铃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附件2 第六届全国技术能手名单

一、评选获奖(共101名)

陈孟祥 北京北分瑞利分析仪器(集团)有限公司机械装配与调试工(技师)

顾九如 北京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田见龙 天津港第二港埠有限公司装卸机械修理工(技师)

王彭彧 天津市迎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钟秉锐 中国第22冶金建设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赵国峰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煤机组司机(技师)

周双平 太原重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镗工(高级工)

王乃旺 山西焦煤集团公司西曲矿采煤机维修工(技师)

孙学斌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卢仁峰 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张世宏 长春长铃发动机有限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葛茂昱 吉林江北机械厂钳工(技师)

吴铁岩 哈尔滨轴承集团公司电工(高级技师)

李希才 黑龙江省苇河林业局营林工(高级工)

李鸿 上海隧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盾构工程分公司管涵顶进工(高级技师)

杜国华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无损探伤工(技师)

过汉泉 中国对外园林建设苏州公司木工(高级技师)

葛维军 江苏省南通技师学院家电维修工(高级技师)

徐建雄 浙江衢州煤矿机械总厂车工(高级技师)

吕红兰(女) 杭州商辂丝绸有限公司缫丝工(高级工)

张吉芳(女) 麦科特纺织安徽有限公司布机挡车工(高级工)

杨杰 淮北矿业集团公司朔里煤矿电工(技师)

林雪纷(女) 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焊工(高级工)

黄东华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维修电工(技师)

王之平 江西长林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张敏 江西萍乡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高级工)

戴勇 济南二机床集团有限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陈常乐 青岛碱业股份有限公司仪表维修工(技师)

王锋 中国一拖集团有限公司装备分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常志磊 新乡市汽车运输总公司汽车维修工(高级工)

张军仿 湖北洪城通用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机械钳工(高级技师)

刘渭川 湖北省鄂州吴城钢铁有限公司钢炉工(高级技师)

曾令祥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公司铆工(高级技师)

彭中柱 湖南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钻探灌浆工(技师)

黄巨利 广东省茂名石化乙烯工业公司乙烯裂解工(技师)

利基文 广西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第三工程处起重工(技师)

陈金源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模具钳工(高级技师)

杨一兵 海洋石油富岛股份有限公司钳工(高级工)

张永忠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动机装试工(高级工)

张毅 重庆市电力公司带电作业工(技师)

刘慕北 自贡市张家坝盐化有限公司氯碱电槽管理工(高级工)

梁文杰 攀钢(集团)矿业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宋德君 贵阳工具厂热处理分厂维修电工(高级工)

徐绍志 遵义市长征电器厂模具钳工(技师)

杨跃 云南大理苍洱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布机保全钳工(技师)

高云松(女) 国营勐腊农场割胶工(技师)

王发荣 陕西烹饪专修学院中式烹调师(技师)

邸雅秋(女) 陕西化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电焊工(技师)

徐生银 甘肃白银有色金属公司冶炼厂冶炼工(高级技师)

王兰生 兰州石油化工机械总厂车工(高级技师)

朱建良 青海石油管理局测井工(高级技师)

水永清 青海石油管理局钻井工(技师)

杨彪 宁夏公路工程局桥梁工程处电焊工(技师)

贾占修 宁夏恒力集团公司电工(技师)

黄新勇(女) 新疆北方职业培训学校美容师(技师)

王艳华(女) 新疆环球酒店餐厅服务员(高级工)

杨建立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电焊工(技师)

杨哲超 成都地质矿产研究所汽车驾驶员(高级工)

顾平利 北京建工集团一建装饰公司石材安装工(高级工)

毕俊甫 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线路工(高级工)

董家顺 上海港新华港务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于怀军 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渠南灌区管理所灌排工程工(高级工)

徐永才 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上海印钞厂钞券原版雕刻工(高级技师)

蔡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维修基地大修部机械维护工(高级工)

杨学有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无线电台管理局871台值班员(高级技师)

周勤 新闻出版署文字605厂电工(高级工)

庄伟佳 广州白天鹅宾馆中式烹调师(高级技师)

晏小平 上海烟草集团公司上海卷烟厂维修电工(技师)

钱俊荣 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202厂铀化工(高级技师)

刘建华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第23建设公司电焊工(高级技师)

张福举 郑煤集团采煤工(高级技师)

安雷 大同煤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钳工(高级工)

白汉英 湖北华强化工厂钳工(高级技师)

王邦本 长安汽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汽车调试工(高级技师)

季冬林 安徽省马钢股份公司第一炼钢厂转炉炼钢工(高级工)

张富川 西安华山机械工业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吕德武 建华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王伟明 中国焙烤食品糖制品工业协会全国饼店委员会西式面点师(技师)

盛瑞祥 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上海船厂船舶电焊工(高级技师)

洪雪峰 海鹰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维修电工(高级技师)

曹宝成 中国耀华玻璃集团玻璃熔化工(技师)

黄兆春 大连造船重工有限责任公司焊工(高级技师)

何勇 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钳工(技师)

孔建伟 东方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焊工(技师)

周志宏 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重机分厂维修钳工(高级技师)

范友国 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公司水压机锻造厂锻工(技师)

喻刚福 成都飞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飞机铆接工(高级技师)

刘铁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钳工(技师)

田纪民 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沈家泉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燃料油生产工(技师)

谭冬桂 南方航空动力机械公司车工(高级技师)

李长军 哈尔滨东安发动机集团有限公司钳工(高级技师)

李玉森 长庆石油勘探局测井解释工(技师)

赵奇峰 辽河油田欢喜岭采油厂采油工(高级技师)

梁洪 广电集团有限公司广州供电分公司电缆工(技师)

范谷方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四院42所复合固体推进剂燃烧性能测试工(高级技师)

张芸(女) 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一院14所无线电装接工(高级技师)

迟登亮 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808厂轮机钳工(技师)

杨永山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防御技术研究院23所车工(高级技师)

李建元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飞航技术研究院239厂铣工(高级技师)

毛腊生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061基地3531厂铸造工(高级技师)

二、竞赛获奖(共89名)

(一)第二届全国水利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张景辉 甘肃省泰川电力提灌管理局泵站运行工

何智勇 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泵站运行工

刘红兵 安徽省驷马山引江工程管理处泵站运行工

石小庆 陕西省泾惠渠管理局渠道维护工

张中军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渠道维护工

李国齐 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总局渠道维护工

肖军 黄河水利委员会山东河务局莘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凌庆生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范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韩进军 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河务局封丘县黄河河务局河道修防工

许弟兵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吴世勇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荆江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陈建湘 长江水利委员会水文局中游水文水资源勘测局水文勘测工

杨富 四川夏禹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何有元 四川明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变电站值班员

范昭胜 湖南省双牌水电站变电站值班员

倪学云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安装分局焊工

何勇 中国水利水电第十工程局安装分局焊工

陈祖富 广东省水利厅东深供水工程改造指挥部焊工

(二)“维益金钻杯”第三届全国焙烤技术比赛

张庭兴 沈阳好利来实业管理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郑晓峰 西安米旗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姬奉新 昆明吉庆祥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梅木兵 温州市桂香村食品有限公司中式糕点制作工

季永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式面点师

陈金平 张家港统清食品有限公司西式面点师

周凯 南海油脂工业(赤湾)有限公司西式面点师

徐步君 上海市新侨食品有限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徐战江 哈尔滨米旗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西式糕点制作工

(三)首届全国冶金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赵立军 鞍山钢铁集团高炉炼铁工

刘国民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炉炼铁工

宁廷元 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炉炼铁工

郑久强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

李利刚 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转炉炼钢工

朱永春 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转炉炼钢工

王贺斌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雷虎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叶文学 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高速线材轧机调整工

熊永利 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张宁 马钢(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徐勋军 杭州钢铁集团公司炼焦推焦车司机

张立武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王龙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于涞(女) 武汉钢铁(集团)公司计算机操作员

(四)第二十六届亚洲发型化妆大赛

吴峙峰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胡莹妮(女) 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发师

江晓晖(女)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高岭(女)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容师

王新慧(女) 北京蒙妮坦美容美发学校美容师

袁超 上海华安美发厅美发师

何龙 杭州市怡人婚纱美容师

(五)“我为十六大添光彩”服务技能竞赛

王欣(女) 北京国谊宾馆客房服务员

李杰(女) 北京国谊宾馆餐厅服务员

王素明 京西宾馆中式面点师

姜亦猛 总后京丰宾馆餐饮部中式烹调师

(六)首届中国航天科工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王朝义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院33所航天北斗公司车工

王保森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二院车工

苏建恢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二院801厂车工

杨波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红阳机械厂钳工

巩鹏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三院33所航天北斗公司钳工

贺雄伟 中国三江航天集团红阳机械厂钳工

张铁民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陈荣强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刘红光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六院359厂电焊工

(七)“菜百杯”首届全国黄金珠宝首饰营业员营销技能大赛

王振华(女) 北京菜市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营业员

宋菁(女) 上海老凤祥有限公司营业员

倪航(女) 上海老庙黄金有限公司营业员

(八)全国石油石化行业职业技能竞赛

李元化 中原石油勘探局钻井三公司钻井工

张勇 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

李爱忠 大港油田有限责任公司钻井工

王德军 辽河油田分公司采油工

陈建廷 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采油四厂采油工

赵亚兵 华北油田分公司采油工

李军令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王东华 大庆炼化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李俊 抚顺石化分公司催化裂化装置操作工

慕香奎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电焊工

王俊峰 中国石油天然气第一建设公司电焊工

郭建明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焊工

孙伟卿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工

朱建政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工

王汀 大庆石油管理局电工

陈宝玉 辽河石油勘探局钳工

仲伟凯 大港油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钳工

段永强 江汉石油管理局仪表厂钳工

(九)全国电力行业营业用电专业技能竞赛

周海涛 宁夏电力公司银南供电局装表接电工

郭志军 山西省电力公司阳城供电支公司装表接电工

董兴海 云南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滇中电业局装表接电工

李卫军 湖北省电力公司十堰供电局用电检查员

陶志东 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局用电检查员

孙丽娜(女) 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鞍山供电公司用电检查员


附件3 获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单位名单(共10家)

一、中国航空工业第一集团公司中国空空导弹研究院

二、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五院

三、水利部黄河水利委员会河南黄河河务局

四、北京市五洲大酒店

五、山西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六、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大连新船重工有限公司

七、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集团)公司

八、上海航天局

九、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十、江西江铃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论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蒙彦峰


  摘要:诚信,作为道德规范的内容以及民法的基本原则,不管是在日常生活中还是民事活动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在市场经济的冲击之下,在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之下,以及趋利避害的本能,一些人的劣根性就会暴露出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因此,重视诚信原则的社会功能,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对于诚信体系的建立将有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诚信 诚信原则 失信惩罚

  一、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与发展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一般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如因错误而履行债务时,得提出不当得利之诉,请求他方返还已履行的财产。如果未履行,可以提起“无原因之诉”,请求宣告其不受该债务的约束。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与无原因之诉都反映了道德与伦理的要求,体现了衡平与公正的精神。可以说一般恶意抗辩和无原因之诉是诚信的最早起源。
  由于受到19世纪个人主义、自由主义思潮的影响,诚信原则尚未受到资产阶级民法典的足够重视,而仅仅适用于契约的履行。19世纪末叶以后,法律从个人本位向团体本位发展,诚信原则在民法中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进入20世纪以来,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作为19世纪的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即所谓的平等性和互换性基本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造成当事人之间经济地位事实上的不平等,迫使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必须面对现实,抛弃近代民法的形式主义。如何实现这一目标,是20世纪初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共同面对的难题。人民将市场中的道德规范法律化,成为一条强制性条款,民法中的被奉为帝王条款的诚信原则应运而生。从某种角度讲,诚信作为法律原则的出现是人类的不幸,因为人们已不能完全依靠彼此的道德情感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联系。其经过立法者、司法者和学者的不断挖掘,被予以重新解释并赋予其新的内涵,最终从近代民法中的契约原则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适应了历史的需要。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功能
  诚信原则在私法领域,尤其是民法的债权理论中,占据着重要的位置,被视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领域中主要有如下功能:
  1、民事活动结果的有限预见功能。这一原则可以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在合理预期的指引下,当事人能有限度地预见自己行为的结果,使得民事法律行为中的效果意思得以实现,从而当事人可以按照自己的设想与他人发生一定的民事关系,优化自己的生存境遇。
  2、民事违法行为的弹性规制功能。社会情况瞬息万变,造成法律规定永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同时法律又不能朝令夕改而丧失权威,因而必须承认司法活动的能动性,授予司法者自由裁量权,使得法官在面对一个又一个活生生的新类型案件之时能游刃有余地根据自己的合理判断进行有限的自由裁量从而使得裁判跟得上时代的步伐,使得裁判于情合理,于法公正,同时也维护了法律体系的稳定。
  3、未来社会发展的模糊预备功能。人类的知识来源于实践,来源于经验,即使是科学的预见也只能以实践来验证,意识是物质的反映,这决定了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总是相对落后于产生它的那个经济基础,为了克服成文法的这种局限性,即随着时间推移所显现的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等等,诚实信用原则就大有用武之地。
  4、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
  二、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与表现以及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一)诚信缺失的原因
  首先,经济人的“自利的打算” 是造成每个世俗的人寻求利益最大化的自然冲动本源。但是在道德理性与法律规范的限制下,作为精明动物的人,总是在道德、法律与利益之下徘徊,总是在寻找一个可以使自己付出的收益与成本差最大的方法。在商品经济中这是人的一种无可厚非的天性和合理与理性的行为,是资本的本来属性和其增值的固有规律。
  其次,“冲动”成本的低廉性。只要利益的诱惑大于可能受到的处罚,总会出现那些以身试法者的“前赴后继”,因为违法成本远小于违法所带来的收益,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违法失信成了收益的一种为合法外衣所遮盖的手段。谁不趁着捞一把就是十足的傻瓜。上升到这个层面,逐利而动的合理行为有了对社会和他人的损害性。这种低廉性往往存在于一个社会类型的幼年阶段和不成熟阶段。因此我们不难明白改革开放初期为什么有了那么多的暴发户。
  第三,法律规制的有限性。如前所述,成文法法律规则的刚性限制了其规制空间它会利用每一个可以利用的法律漏洞,这为失信提供了生长的温床。
  第四,司法腐败暗中作祟。在前三点的影响下,手握权力的官员也会逐利而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想法随即产生,权力往往成为失信甚至作恶者的依恃。
  在这种情况下,社会道德观念易于沦丧,诚信便失去了赖以生存的土壤,欺、瞒、骗、诈等行为开始崭露头脚。
  (二)诚信缺失的表现
  诚信缺失的根本缘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在市场经济下诚信缺失的表现主要有如下:
  1、个人诚信缺失大量表现为不讲真话、不守信用、没有信用、弄虚作假等。
  2、企业不讲信用的主要表现:不守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不讲信誉,相互间拖欠货款;合同违约严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财务信息严重失真,假冒伪劣盛行,制假贩假猖獗。
  (三)我国民法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的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九十二条规定,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三、完善我国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建议
  诚信原则作为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是道德的法律化,反映了人类社会的基本要求。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对诚信原则有了规定,但是过于系统性,不能有效的应对当前出现的诚信危机,对于我们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给予守信者以信誉上的奖励,合理引导其“冲动”。
  诚信缺失,主要原因就是利益最大化的驱使,但是这个利益仅仅是眼前利益,2008年的“三鹿奶粉风暴”再次提示我们,采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利益仅仅是一时之快,一旦东窗事发,等待失信者的只能是身败名裂,人财两空。
  诚信缺失引起诚信危机,诚信危机不仅仅是个人道德问题,还是一个制度性问题,治理诚信危机,物质以及道德奖励必不可少。而“奖励”正是以一种机制的形式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规范,进而培养人们自觉养成良好的道德意识和行为习惯。所以通过诚信奖励,能够引导公众认识诚信带来的好处以及诚信投机、谎言红利的必不长久。
  (二)完善失信惩罚制度,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
  在美国,有这样一句戏说:“宁愿去抢银行,也不要破坏自己的信用记录,抢银行尚能存有不被抓获的侥幸,可一旦失信行为被记录在案,在经济社会中简直寸步难行。”美国的诚信水平较高,不是他们的道德水准有多高,而是他们拥有一套十分健全的失信惩罚机制,每个失信者都要因其失信行为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并影响到其未来的生活质量,才让他们不敢越雷池半步。
  我国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不可或缺。而要维系相互诚信的状态,必须建立一套完善、有效、对失信行为进行惩罚的机制,以增加失信者的违法成本,并随失信程度而逐级增加。
四、诚信原则,对于建立整个社会发展之根基的信用理念和信用制度起着根本保障。但是,仅仅靠法律对守信者进行奖励或者对失信者进行惩罚是远远不够的,诚信要从教育抓起,从孩童时代灌输一种健康的理念,让孩子懂得不诚信则无立足之地,不诚信会受到惩罚。不然,如果我们在孩子的心中种下这颗不诚信的“种子”,社会最终收获的只有无序与可怕的恶果。


参考文献:
1、合同法诚实信用原则研究 郑强 法律出版社 2000年版。
2、诚实信用原则与漏洞补充 梁慧星 法学 1994年.(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