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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58:29  浏览:971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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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届第53号公布 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地区行署和”。

第二款中的“计划”修改为“发展和改革”。

二、第九条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三、第十条修改为:“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意见。”

四、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四个等级,兼营和单项开发企业不定等级。”

五、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单项和兼营开发企业,二、三、四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删去第三款。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七、删去第二十七条中的“综合”。

八、删去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九、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删去第四十五条。

十二、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删去第一项。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并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利益和法人、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自治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商品房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建设规模应当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鼓励和扶持普通居民住宅建设,控制开发建设高档房地产项目。

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应当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

禁止使用文教、卫生、体育、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地等公用事业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法人,包括专营、兼营开发企业和单项开发企业。

第九条 设立开发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百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第十条 设立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开发企业登记注册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申请核定开发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 开发企业按资质条件分为四个等级,兼营和单项开发企业不定等级。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进行,无资质证书的开发企业和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其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申办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手续时应当缴验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开发企业,单项和兼营开发企业,二、三、四级开发企业的资质等级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初审,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暂定资质证书》,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的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二年。

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和颁发。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开发企业非法收取费用,也不得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的商品房。

开发企业应当按国家、自治区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及时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 房地产开发

第十五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同发展和改革、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房地产开发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发展规划提出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按规定报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立项后,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批准立项前,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用地方式、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签发《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确定后,方可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十九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用地方式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商品房建设用地通过出让方式供应;

(二)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和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建设用地通过划拨方式供应。

第二十条 以出让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制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主要内容之一。

以划拨方式供应房地产开发用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作为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主要内容之一。

第二十一条 开发企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或者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后的一个月内,与开发主管部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应当载明开发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的要求,应当承担的对项目提供基础设施配套等条件的责任,以及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公用设施的建设责任等内容。

未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开发企业应当在签订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的同时,到开发主管部门领取《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后,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手续,并到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需要进行规划设计、拆迁安置、基础设施建设等前期工作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以由开发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也可以委托开发企业自行完成。

开发企业自行完成开发项目前期工作的,应当在开工前将项目前期工作的完成情况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的,应当按规定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六条 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其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意见和竣工验收结论负责。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当将该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开发主管部门,并提供给物业管理单位。

第二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开发企业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第四章 房地产经营

第二十九条 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条件。

转让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中的受让人,应当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后的十五日内,持转让合同到开发主管部门备案,并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

受让人继续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当具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资格。

第三十一条 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售人(项目转让人)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前,应当书面通知商品房预购人。商品房预购人有权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预售合同,并要求预售人按照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预购人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解除原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与商品房预购人应当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变更协议。项目转让人、项目受让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变更协议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变更协议报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商品房结构、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三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预售商品房。

第三十四条 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工程施工合同和房地产开发项目合同;

(二)投入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证明材料;

(三)开发项目的总平面图和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四)商品房预售方案。

第三十五条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商品房预售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预售的答复。经审查合格的,应当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开发企业作商品房预售广告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时,应当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

进行商品房预售时,预售人应当向商品房预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商品房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发主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第三十八条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应当用于商品房有关的工程建设。

开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所得款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含预售)前,开发企业应当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并载入商品房销售合同或者商品房预售合同。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购买开发企业预售、销售的商品房,但城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应当按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销售给中低收入的住房困难户,不得向社会公开出售。

第四十一条 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实行限价或者政府定价;其他普通商品住宅,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确定最高销售限价,具体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

开发企业应当将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价格和商品房销售价格报物价主管部门和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或者开发企业承担超过其资质等级规定规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非法向开发企业收费的,由物价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无偿占用或者强迫压价购买开发企业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开发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开发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性质和规划设计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千分之二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造成商品房不能按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使用的,应当按照预售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七条 开发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发人变更手续的;

(二)开发企业不如实填写或者不按规定报送《房地产开发经营手册》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

第四十八条 开发企业申请资质等级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卖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由开发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向社会公开出售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的安居工程住房、微利房、解困房的,由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已出售的责令其补缴减免的税费,并处以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本条例规定的罚款,五千元以下的,由县级开发主管部门决定,五千元以上的,须报经上一级开发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和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1997年1月1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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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3年1月11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03年4月22日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一)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贯彻实施的重大措施;

(二)推进依法治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决策;

(三)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

(四)本级财政预算的调整方案和本级财政决算;

(五)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方案和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与总体布局的重大变更方案;

(六)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八)授予或者撤销授予的市级荣誉称号;

(九)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不同意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而报请决定的重大问题;

(十一)市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可以作出决议、决定:

(一)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二)本级财政预算的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

(三)本级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情况;

(四)有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对本市文物古迹、古都风貌和环境保护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确定及实施中的重要情况;

(五)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相关基金的收支与管理情况;

(六)重大自然灾害和给国家、集体、公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故的处理情况;

(七)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人员违法违纪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和处理意见;

(八)市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重要的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九)县(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

(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的实施方案;

(十一)同外国城市缔结友好关系;

(十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和廉政建设的重要情况,以及他们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项的议案,除市人民代表大会交付以外,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

第五条 拟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年初提出议题。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报告,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在特殊情况下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不受本条规定的时间限制。

第六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该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三)决策方案及其可行性说明;

(四)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统计数据、调查论证报告等资料。

第七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议案,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直接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二)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也可以先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重大事项的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可以由主任会议听取有关机关的报告。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重大事项,应当自收到有关议案之日起二个月内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决定。

第九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大事项议案或者报告,由提出议案或者报告机关的负责人向会议作出说明或者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联名提出议案的人员推选的代表到会作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承办机关必须认真办理,并在决议、决定交办后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办理的,可以分阶段报告。

常务委员会审议重大事项报告,不作决议、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应当在闭会后七日内将审议意见转送报告机关。报告机关应当按照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办理结果。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过程中,认为需要变更决议、决定有关事项的,应当报经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有关机关擅自作出决定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撤销。

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的事项,有关机关不报告的,常务委员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报告。

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大事项的决议、决定交由有关机关办理,有关机关拖延不办的,常务委员会可以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企业管理纲要(试行)》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 计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更好地贯彻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 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 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促进企业把改革、改组、 改造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 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国家经贸委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 制? 恕丁熬盼濉逼笠倒芾砀僖ㄊ孕校贰O钟》⒛忝牵?请认真贯彻,并在试行中不断总结经验, 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以便进一步完善后,报国务院审批下发。

附:“九五”企业管理纲要(试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

简要说明
“九五”时期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时期。坚持企业改革、改组与改造结合, 切实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 对于加快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四中、 五中全会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 在“九五”时期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科学的企业管理体系,国家经贸委组成专题调研组, 经过近半年的广泛调查研究,召开28次座谈会,听取近300位老同志、企业家、专家学者和各主管部门、经贸委的意见, 形成了《
“九五”企业管理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本《纲要》是“九五”期间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纲要》第一部分,简要回顾了17 年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同步发展的历程, 提出了科学的管理也是生产力这一基本观点和“九五”期间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方针目标。
《纲要》第二部分,从观念机制、领导体制、 发展战略、资产经营、技术进步、市场营销、质量管理、 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建设等方面阐述了建立科学的企业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
《纲要》第三部分, 强调了培育和造就一支宏大的企业家队伍,对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所具有的作用和重要意义;就政府转变职能,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改善企业外部环境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纲要》既着眼于“九五”期间的发展, 又充分考虑目前企业管理参差不齐的现状,力求具有超前性、 针对性和指导性,以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工业企业为重点, 推动各类企业在“九五”期间管理水平有一个普遍的提高, 同时与企业的改革、改组、改造相配合, 使企业更好地适? ι缁嶂饕迨谐【煤徒⑾执笠抵贫鹊囊蟆?
目录
以科学的管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一、“九五”企业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同步推进的17年。
(2 )实现“管理科学”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功要求和战略任务。
二、“九五”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3)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4)“九五”企业管理的目标要求。
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
(5)树立新观念。
(6)建立新机制。
二、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
(7)建立权责明确的领导体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8)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9)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
三、把战略管理放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
(10)提高经营决策能力,搞好经营发展战略。
(11)以严格的计划管理来保证经营战略的实现。
四、搞好资产经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12)盘活存量资产,用好增量资产。
(13)以资本为纽带,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14)实行集团化经营,发展社会化大生产。
(15)集团内部管理要规范化、高效化。
五、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结合,促进集约经营
(16)以技术创新寻求新的增长点。
(17)加强技术进步的管理。
(18)改善技术进步的环境。
六、加强营销管理,积极开拓市场
(19)把市场营销作为生产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20)强化营销管理。
七、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贯彻国际系列标准
(21)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
(22)积极贯彻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
八、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大力降低成本
(23)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
(24)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九、强化基础工作,优化管理系统
(25)练好内功,从严管理。
(26)优化现场管理。
(27)应用现代化方法和手段优化管理系统。
十、开发人力资源,提高职工素质
(28)创造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良好条件。
(29)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十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文化
(30)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31)培育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培育和造就一支宏大的企业家队伍
(3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一大批企业家。
(33)建立企业家的成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二、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4)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35)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全面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三、典型引路,依法监督,科学评价
(36)抓好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37)加强经济立法,严格执法监督。
(38)建立科学的企业评价体系。
四、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39)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
(40)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以科学的管理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一、“九五”企业管理面临的形势和任务
(1)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同步推进的l7年。
改革开放的17年, 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伟大成就的17年,也是企业管理和企业改革同步推进的17年。“六五”时期,通过全面整顿,加强了企业领导班子建设,改善了各项管理基础工作,为不断深圳企业改革、 推进管理现代化创造了有利条件“七五”时期开展的“抓管理
,上等级,全面提高企业素质”活动, 促进了企业管理水平和企业素质的显著提高,涌现了一批管理先进、 质量高、消耗低、效益好的国家一级、二级和省级先进企业; 进入“八五”以后,通过贯彻《会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和实施《“八
五”企业管理现代化纲要》,开展“转机制、抓管理、练内功、增效益”活动,推进企业管理上水平, 创造了一批管理创新成果,培养造就了一批素质较高的经营者。 一大批国有企业的活力明显增强,一批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集团正在形成,并初步显示出优势。
实践证明,增强企业的活力,提高企业的效益, 必须把改革、改组、改造同加强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通过科学的管理保证和巩固企业改革、结构优化、 技术进步的成果,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任何时候忽视管理、 放松管理都将导致经济效益下降甚至亏损, 影响和阻碍生产力的? ⒄埂?蒲У墓芾沓鲂б妫蒲У墓芾硪彩巧Α? (2 )实现“管理科学”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和战略任务。
从整体上讲,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 企业面貌发生了很大变化, 企业对市场的适应能力和竞争能力明显增强。 但也要看到不少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面前显得不太适应。一些企业观念落后、管理不严、 职工素质亟待提高;一些企业领导体制权责不清、决策水平低、 缺乏? 喽胶妥晕以际疲灰恍┢笠底橹峁共缓侠怼⒓际趼浜蟆⒉凡皇氏⒆什赫矢摺⒆式鹬茏涣椋?陷于困境。改变这种状况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改革、强化管理。 向管理要效益、求发展,既是企业现实的途径, 也是企业永恒的主题。当前乃至整个“九五”期间, 企业向管理要? б娴那绷艽螅癖卦谏罨母镏屑忧抗芾恚?开创企业管理工作新局面。
“九五”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历史时期。 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了“九五”时期和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奋斗目标,实现这个奋斗目标, 关键是实行经济体制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 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
型转变。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企业改革的方向, 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 是实现经济增长方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的重要内容,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本要求。 必须从深化企业改革、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个大局,从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奋斗目标这个战略高度重视
和加强企业管理,从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人才、 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积极推进企业管理现代化, 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科学的管理体系。
二、“九五”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方针和目标
(3)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指导思想和方针。
总的指导思想是: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会会《建议》和“两个根本性转变”的要求, 把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贯穿于改革、改组、改造的始终,管理创新与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并举, 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丰富“管理科学”的内涵, 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相适
应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经营机制转换, 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提高经济效益。
总的方针是:“市场导向,管改结合,以人为本, 集约增效”。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原则, 把管理同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实行以人为中心的管理, 提高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4)“九五”企业管理的目标要求。
从目前情况看,企业的组织形式、技术水平、 管理水平千差万别,在管理上要实行分类指导。 “九五”企业管理的目标要求是:
大多数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 根据在本世纪末初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起制度健全、 高效运行的科学的管理体系,实现经营机制转换;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以资本为纽带,规范母子公司体制,建立起科学的领导体制和管理制度,形成结构优化、技术创新、规模经营的运行机制;
适应加快国有小企业改革改组步伐的要求, 规范小企业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 承包经营和出售等方式, 建立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各项管理制度,通过科学管理进一步增强小企业的活力。 “九五”期间,所有企业都要在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嗍视Φ目蒲У墓芾硖逑瞪舷鹿Ψ颍?积极推进管理创新,产品质量、技术装备、 管理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有一个大幅度提高。 有一批国有大中型骨干企业主要产品质量、技术装备、 管理水平接近或达到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具有国际竞争的实力。创一批世界和全国名牌产品、名牌? 笠怠>芾聿睢⒖魉鹧现氐钠笠担敌屑娌ⅰ?承包、租赁、拍卖或破产。
“九五”的企业管理,最终要看是否适应“两个根本性转变”、是否适应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 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是否提高、自我发展能力是否增强。
积极探索和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
一、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
(5)树立新观念。
没有先进的经营观念,就没有先进的经营管理; 观念落后是管理落后的一个重要根源。 要树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观念,包括市场竞争、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观念;以人为本、以质取胜、开拓创新的观念; 生产经营与资产(本)经营、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 有形资产与无形资
产并重,争取最佳经济效益的观念;诚实守信, 讲究职业道德,树立良好形象,依法经营的观念,等等。
(6)建立新机制。
机制和管理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 不存在没有管理的机制,也不存在没有机制的管理, 各种管理制度的加强、改进和创新, 是根据建立新型经营机制的需要来进行的。要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新机制, 包括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以满足用户需求为目标, 形? 墒谐〕⌒畔⒎蠢〖笆薄⒕霾哒贰⒉房⑼恫杆佟⒂裼芯赫Φ氖谐》从疲?形成生产要素和资源合理配置,企业资本结构优化, 适时调整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的结构优化机制;形成既调动职工积极性, 增强企业凝聚力,又规范职工行为, 依法从严治厂的澈励? 驮际疲恍纬芍厥蛹际踅胶凸婺>?提高积累能力,面向市场和未来的开拓发展机制等。
二、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制
(7)建立权责明确的领导体制,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领导体制和领导班子建设是改进和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根本性任务。企业领导体制要贯彻权责一致的原则, 集中领导和民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权威、精干、 高效的原则。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公司法》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规范。公司的所有者、 经营者要通过建立权力机构、决策和管理机构、监督机构,形成各自独立、 权责明确、相互协调、相互制衡的关系, 并通过公司章程加以确文。由于责任层次不同,董事长一般不宜兼任总经理。 非
公司制企业要认真贯彻《企业法》,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所有企业都要从体制上和制度上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效率,防止决策失误。
(8)发挥企业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发挥企业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主要是教育和监督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中的党员在经营决策和管理中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各自的职权;加强党的建设, 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教育党员在各自岗位上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领导工? 岷凸睬嗤抛橹粕陀幸嬷肮ど硇慕】悼狗岣欢嗖实幕疃煌ü龊盟枷胝喂ぷ骱推笠滴幕ㄉ瑁?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积极性。 公司制企业党组织负责人可通过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或经理层, 参与重大决策。
(9)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好企业。
要根据《公司法》、《企业法》、 《劳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从制度上保证职工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企业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 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特别是有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应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三、把战略管理放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位置
(10)提高经营决策能力,搞好经营发展战略。
提高企业经营决策能力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企业战略决策是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具有决定性、全局性、长远性的决策, 企业要树立战略致胜观念.搞好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强化战略管理职能, 把战略意图贯彻到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 增强全体职工
的战略意识。
企业的经营者, 要把很大精力放在企业发展战略研究上,并对战略的制订、实施和调整实行全过程管理。 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制定要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规划、 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要加强对国内外市场大环境的研究, 确定本企业的经营目标、发展领域和方向、企业组织结构、产品结构、 资本结构等。选择和开发适销对路、 有市场前景的产品是制定企业经营战略的核心,围绕产品的市场竞争, 要制定市场营销、科技开发、结构调整、人才开发等分战略。
(11)以严格的计划管理来保证经营战略的实现。
企业的经营战略目标要通过严密的内部计划来实施。要对战略目标进行层层分解, 制定实施步骤和措施要求,落实各个环节的目标责任, 加强对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企业要建立跟踪监视市场变化的预警系统, 对市场的变化趋势及时做出灵敏反应, 以严格的内部管理增强企
业适应市场、驾驭市场的能力。
四、搞好资产经营,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12)盘活存量资产,用好增量资产。
在新形势下,提高企业管理的层次, 拓宽企业管理的领域,壮大企业的实力,增强市场竞争能力, 企业要善于运用资产经营,盘活存量资产,用好增量资产, 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一套企业资产管理、运营和监督体系,落实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形成资产流动机制。 要根据市
场情况和企业特点选择可行的资产经营方式,通过控股、 参股、兼并、转让、租赁、拍卖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 首先应致力于优化资产存量结构, 同时以必要的增量带动和优化存量,以少量的自有资本带动大量的社会资本, 提高资产利润率、收益率和投资回报率。
(13)以资本为纽带,优化企业组织结构。
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 要按照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目标和市场竞争的需要, 以资本为纽带进行企业结构的重组和调整。要处理好集权与分权的关系, 形成“集而不死”、“分而不乱”,经营灵活,充满活力的整体优势; 处理好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做到权责明确,严格责任制; 处理? 煤嵯蛴胱菹虻墓叵担龅胶嵯蚪缑媲逦?纵向指令畅通。以效益为中心,加强集团内部经济核算, 加强内部协作,维护整体利益。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逐步形成投资中心、利润中心和成本中心的管理格局。
(14)实行集团化经营,发展社会化大生产。
实行集团化经营,有利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有利于调整企业组织结构,实行专业化协作和多元化经营, 优化配置社会资源,壮大企业经济实力, 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企业集团的发展要突破隶属关系和地域观念。 有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发挥自己的优势, 以资本运作为主要? 侄危ü蹲噬枇ⅰ⒛诓恐刈椤⒄ㄗ弧⑹展杭娌ⅰ?划转、托管、承包、租赁等方式,发展经济联合, 级建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企业集团, 同时积极推行国际化经营和跨国经营,优化国内外资源,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和大型企业骨干作用。
(15)集团内部管理要规范化、高效化。
企业集团要以产权为纽带形成母子公司体制, 依据集团章程实行统一管理。 母公司对其子公司通过产权关系进行约束;集团公司对其联合企业通过章程和协议进行约束,真正形成利益共同体。企业集团内部, 要通过统一规划,优势互补,发挥整体优势。
五、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结合,促进集约经营
(16)以技术创新寻求新的增长点。
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的有效结合是实现企业集约经营的根本途径。企业在战略思路上. 应把发展的着眼点放在科学管理与技术进步的有机结合上, 不断推进技术创新,形成自主创新的技术进步机制。企业要通过引进、 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和拓宽服务新领域,寻求新的增长点? F笠狄葑陨硖跫褪谐【赫疲?确定研究开发目标和实施计划,以产品为龙头,以提高产品质量、 档次和附加价值为基点,进行产品、技术、装备、工艺、 材料等系列开发。“九五”期末,大中型企业的主导产品、主要技术装备要达到国际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水平, 有? 恍┮锏降贝氏冉健? (17)加强技术进步的管理。
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需求、 技术发展趋势和本企业的优势,通过科学论证,选好技改项目, 确保技改项目收到预期效果。要坚持引进、消化、吸收、创新的原则,引进高新技术,提高企业的技术水平, 增加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防止盲目扩大规模或低水平重复引进。 要
加强技改工程的管理,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 严格控制投资预算,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 在引进技术装备的同时要引进管理技术,在进行工程设计的同时要进行管理设计, 同步推进技术和管理水平的全面提高。 (18)改善技术进步的环境。
大中型企业和企业集团要建立健全科技开发体系, 主动与有关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立合作关系, 联合研究和攻关,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 深入持久地开展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加快培养科技人才, 壮大科技开发队伍。改善科技开发条件,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对? 型怀龉毕渍呤敌兄亟薄!熬盼濉逼诩洌笠狄哟蠹际踅酵度耄鸩教岣咝录际酢?新产品开发费占销售总额的比重,坚持走内涵发展的道路。
六、加强营销管理,积极开拓市场
(19)把市场营销作为生产经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企业必须树立用户至上的市场营销观念, 面向市场、适应市场、开拓市场、占领市场,以显在、 潜在的市场需求引导生产经营。企业应做到以销定产、以销促产, 提高产销率,减少库存积压,加快资金周转, 以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 财力消耗获取尽可能好的企业经济效益和社? 嵝б妫?以优质适销的产品和优良的服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用户满意度。
(20)强化营销管理。
加强市场研究与预测,调查市场容量,分析市场动态,了解竞争对手,选准目标市场,搞好市场定位, 制定切实可行的营销策略,采取合法的促销手段引导消费、 扩大市场。
加强营销网络的管理,建立稳定的客户网络, 搞好售后服务和重点跟踪,把营销网络变成信息渠道,借助于计算机等现代科技手段进行信息管理, 提高预测分析的精度和速度。
加强营销队伍建设, 选精兵强将上营销的“战场”,培养高级专业营销人才, 强化对营销队伍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企业信誉。

七、抓好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贯彻国际系列标准
(21)以质量求生存,以质量求发展。
产品质量(包括品种)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载体。企业要把质量管理作为集约经营、 提高经济增长质量的重要内容来抓,迅速扭转质量管理不严,产品质量不高, 不良品损失严重的状况。 企业应制定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抓好从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 建
立健全各级质量责任制度,实行质量否决, 提高职工的质量意识和业务技能,深入开展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 提高产品质量和工作质量。 企业经营者对产品(商品)质量要承担首要责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 不生产和销售没有标准或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产品。
(22)积极贯彻GB/T 19000-ISO 9000系列标准。
ISO 9000 系列标准是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 是国际贸易中需方要求供方提供质量保证的依据。我国己将其等同转化为GB/T 19000-ISO 9000 系列标准,企业要创造条件积极贯彻,根据系列标准的要求, 调整、充实、完善企业的质量体系, 采用相应的质量保证模式? R部梢愿菪幸堤氐悖≡裼隝SO 9000 标准相类似的其他国际标准。到“九五”期末, 大中型骨干企业要基本上达到ISO 9000系列标准的要求, 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通过国内或国际认证机构的认证。ISO 9000 系列标准是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企业取得认证以后, 仍要继续完善质量保证
体系,以符合新版标准的要求。
八、加强财务会计管理,大力降低成本 (23)认真贯彻《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
贯彻、 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与《企业会计准则》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管理科学的重要内容。 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要按照“两则”进行规范。依法建帐、 严格核算、搞好分析,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为经营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发挥会计监督功能,维护国家、投资者、企业和职
工的利益,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财务预算、控制、考核管理,落实财务目标和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对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要逐步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24)加强成本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企业要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效益为目标, 紧紧抓住降低成本这一关键环节, 推动各项管理和技术进步。严格成本控制,加强成本核算和分析,实行成本否决, 消除薄弱环节和不利因素,大力降低物质消耗和活劳动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企业要加强资金管理,加快资金周转, 提高资金的运营效率和获利水平;依法筹集资金,进行有效的投资开发;增强偿债意识,调整资产负债结构, 使资产负债率达到合理水平,保持生产经营的良好状态,提高企业信用。 有条件的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可设立财务公司。
九、强化基础工作,优化管理系统
(25)练好内功,从严管理。
扎实有效的基地工作是管理科学的基础。 企业要深入持久地在练好内功、从严管理上下功夫。 要按照管理创新的要求,不断改进管理基础工作, 完善基础工作的内容。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建立健全包括技术质量标准、 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在内的标准化体系; 制定有利于考核岗? 还ぷ鞒涫刀取⒙涫党杀竟芾碓鹑沃频睦投ǘ詈拖亩ǘ睿忧亢屯晟萍屏抗ぷ鳎磺惺导忧堪嘧榻ㄉ瑁敌忻裰鞴芾恚⒂呕楹稀⒕赫细凇⒔狈7置鞯陌嘧楣芾碇贫取? (26)优化现场管理。
企业要以整体优化的思想, 积极推行精益生产等现代管理方法和手段,优化现场管理,实现优质、准时、高效、集约生产。坚持不懈地改进作业环境和现场秩序, 实行定置管理,形成科学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操作规程, 严格工艺纪律、劳动纪律,做到环境整洁、设备完好、 信息准确
、物流有序、纪律严明、安全生产。
(27)应用现代化方法和手段优化管理系统。
应用计算机优化管理是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是优化管理系统、提高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 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计算机管理系统, 不断提高计算机开发应用水平,从市场预测、成本分析、产品设计、生产准备、 加工制造、产品销售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逐步应用计算机
进行管理和控制。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应用MPR、MRP-II、 JIT、CIMS 等现代化管理方法和手段优化生产经营管理系统。积极参与全国以及国际性的信息网络, 以适应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十、开发人力资源,提高职工素质
(28)创造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良好条件。
人才是企业第一资本。 要建立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激励人才成长的机制, 深化企业内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企业应根据生产经营特点, 本着精简效能原则,科学设置职务系列,制订职务标准和要求, 做到因事设职,按职选人,任人唯贤,量才聘用,严格考核
,根据业绩晋职、提薪。
完善劳动用工制度,按照劳动合同制要求和本着先进、合理原则,制订用工标准,实行双向选择、择优录用、 竞争上岗。合理分流企业富余人员,实现减人增效。
改进工资奖金分配制度。企业应从本行业、 本企业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的实际情况出发,根据按劳分配、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确定不同的工资、奖金分配形式,制订严格的考核奖惩办法。职工根据岗位不同、 技能高低和贡献大小取得相应的报酬。
(29)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加强培训,提高职工素质是“科技兴企”、 集约经营的根本大计。 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要建立自己的培训体系,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分类培训, 包括政策法规、经营管理、业务技术、 岗位技能和行为规范等方面, 使管理人员尽快熟悉市场经济的经营管理新知识? 驼叻ü妫皇棺ㄒ导际跞嗽毕蚋春闲腿瞬欧⒄梗?使岗位工人由体力型向智力型发展。重点抓好业务技术骨干、 高层管理人员的培训。特别注意培养科技开发、国际贸易、 市场营销、财务会计、计算机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人才。 选送一些重要岗位的工作人员和高层管理者到有关院校进? 姓媾嘌怠Wズ眯轮肮ず妥谌嗽钡闹扒敖逃?实行先培训、后上岗。
十一、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文化
(30)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企业要把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结合起来,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 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的传统优势, 企业要积极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改进和丰富思想政治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体现尊重人、理解人、 关心人的? 傅妓枷搿9岢埂吨泄仓醒氚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1995]17号),培育职工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和职业道德,发扬自力更生、 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优良传统。
(31)培育各具特色的企业文化。
企业文化是以企业整体价值观为核心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价值标准、管理哲学、企业精神、经营理念、 规章制度、行为准则、道德规范、文明生产、文化生活等等。企业要结合生产经营的特点, 培育具有本企业特色的企业文化。企业文化建设既要发扬中华民族优良文化传统,
又要体现时代精神。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发挥职工的积极性、智慧和创造力,增强企业凝聚力。 要培养和树立体现本企业文化特色的典型代表人物. 发挥其带头示范作用和影响力。
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创造良好条件和环境
一、培育和造就一支宏大的企业家队伍
(3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迫切需要一大批企业家。
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 企业家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秀的组织者和指挥者。 培育和造就一支宏大的职业化的企业家队伍, 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 是改进和加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
企业家的突出特点是改革创新意识和求实敬业精神。社会主义企业家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是:
──坚持以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思想解放,锐意改革,勇于创新。
──有丰富的知识和管理经验, 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突出的经营业绩;知法懂法,依法经营, 维护国家、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
──能够对市场的变化作出灵敏反应和准确判断,抓住枕遇,科学决策;抓质量、创名脾、促效益, 走集约经营和规模经营之路。
──善于把企业的改革、改组、 改造和加强管理结合起来,发挥企业优势,挖掘企业潜力; 善于理财和资本运作,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增强企业发展能力。
──知人善任、严于律己、团结同仁; 注重人才开发和职工培训,积极推进建立富有特色的企业文化, 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33)建立企业家的成长机制、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
建立经营者培训、选聘、监督、考核、 评价和奖惩制度。 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的管理和使用要与一般党政干部区别开来,实行聘任制,不搞长期制, 退休年龄可适当延长,不搞一刀切。 推行经营者学历和资格证书两证制度。在普遍进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基础上, 着力对企业高层? 芾砣嗽苯泄ど坦芾砼嘌担岣咂渚芾硭健?在政府部门指导下,组建人才交流中心, 建立企业家和经营者经营业绩档案制度,提供选聘咨询服务, 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家人才市场。
完善激励机制。在坚持对企业家择优聘用的前提下,实行与其能力、业绩、知名度相适应的年薪制, 尊重企业家的社会地位,保障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强化约束机制。制订董事长、 总经理(厂长)等高层管理人员的自律制度。加强企业家自身修养的教育, 加强对企业家廉政、纪律、作风的监督, 认真进行年度业绩考核、年度审计和离任审计,科学评价企业家的经营效绩。
二、转变政府职能, 加强对企业指导服务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34)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服务。
各级政府部门要从对企业的直接干预转变到搞好宏观调控,做好协调、指导、服务和监督上来。 对企业管理的指导着重于政策引导、典型引路、依法监督、 科学评价。通过制定产业政策,引导企业投资方向, 盘活存量资产,用好增量资产;发布市场信息, 引导企业及时调整产品? 峁梗视κ谐”浠跎俨善坊购妥式鹫加茫?制定增资、改造、分流、破产的有关政策, 优化企业资本结构,支持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分流富余人员, 帮助妥善处理企业破产中的有关问题。
(35)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全面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贯彻落实《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国务院授权或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机构要承担起监督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 逐步建立起国有企业财产运营、管理、监督体系,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各监督机构对企? 蹬沙龅募嗍禄嵋ü云笠挡莆褡纯龅纳蟛楹投云笠稻б妗⒐凶什V翟鲋底纯龅姆治觯?客观地评价企业的经营状况, 向监督机构提出对厂长(经理)任免(聘任、解聘)的建议。
国有企业要普遍推行资产经营责任制, 建立起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目标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企业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在各级经贸部门的组织下与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定资产经营责任书, 资产经营责任书是考核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企业要严格履行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
和义务, 对其全部法人财产及其净资产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三、典型引路,依法监督.科学评价
(36)抓好先进典型,总结推广经验。
政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 善于发现典型和总结在管理实践中涌现出来的、 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各种各样的先进经验和管理创新成果,及时交流推广, 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和导向作用。
(37)加强经济立法,严格执法监督。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 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政府部门要加快经济立法, 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促进企业依法经营, 保障市场有序竞争。要抓紧制定关于规范市场主体、保护企业权益、 维护市场秩序、完善社会保障、 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 ⒎ü妫菩衅笠捣晒宋手贫龋细裰捶喽剑?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
(38)建立科学的企业评价体系。
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是国际普遍的作法。真实、 科学的评价成果有助于政府掌握企业情况,加强宏观调控; 有利于激励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有利于向用户和消费者提供市场信息,引导消费。
要研究制订科学的企业评价指标和评价办法, 建立按技术经济指标排序、 经济效益综合评价和企业管理评价体系,对企业经营业绩进行科学评价。上述评价活动, 由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中介组织负责实施、发布公告, 做到真实、客观、公正.不给企业增加负担。
四、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发挥中介组织作用
(39)加强企业管理者队伍建设。
改进和加强对企业管理的政策指导、协调服务、 监督考核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应把企业管理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加强对企业管理的指导,政府企管工作者队伍需要加强、素质亟待提高. 要把企业管理队伍建设作为加强企业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并根
据形势发展需要进行分批分期培训, 提高企管工作者的自身素质。
(40)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
各种中介组织在政府和企业间起桥梁作用。 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政企职责分开,政府的大量事务性工作势必要逐步转由各种中介组织来做。要抓紧制定法律法规, 规范中介组织的行为,依法进行有效监督。
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专业管理、行业管理等协会组织,发挥其在企业管理、行业管理方面的重要作用。 研究产业和行业政策,提出建议;制定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组织各类培训;公布有关信息,总结交流经验,开展国际交流,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等等。
加快建立健会会计、审计、律师、咨询、评估、认证、产权交易等中介组织。 这些中介组织应是自律性的企事业单位,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授权的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和审批,进行工商登记,依法开展活动,提供诚信服务。



1996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