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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15:31  浏览:824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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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中共水利部党组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水党〔2003〕13号

中共水利部党组关于在水利系统兴起学习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通知

部机关各司局及部直属各单位党组(党委、总支、支部):

  最近,中央就关于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发出通知,作出了全面部署。7月1日,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对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作了进一步动员,提出了明确要求。讲话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进一步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阐明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新世纪新阶段全党全国人民继往开来、与时俱进,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根本指针,阐明了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必须以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阐明了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态度学习贯彻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讲话具有很强的理论性、思想性、指导性。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
  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是推动党的十六大精神的进一步贯彻落实,保证党的事业继往开来、与时俱进的重要战略举措。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按照中央通知和胡锦涛总书记讲话的要求,充分认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将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根据中央的部署,结合水利系统实际,现就组织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全党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的重大意义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是一脉相承而又与时俱进的科学体系,是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发展的最新成果。科学地回答了我们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所遇到的一系列理论和实际问题,开辟了马克思主义的新境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十六大的灵魂,也是贯穿十六大报告的一条主线。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核心是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的热潮引向深入,最重要的是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
  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关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水利要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水资源保障,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统领全局、贯穿工作的根本指针。水利系统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从这个高度,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上来,自觉实践“三个代表”,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水利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做好新时期水利工作,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贡献。
  二、深刻领会“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必须在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上下功夫。“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内涵丰富,博大精深,涵盖了经济、政治、文化和党的建设各个领域,体现在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各个方面,是一个系统的科学理论。
  按照中央《通知》所强调的九个方面的内容,深刻领会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精神,就是要牢牢把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指导意义;要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要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而奋斗;要坚定不移地抓好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要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增添新力量;要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大力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广大党员干部,按照中央要求,认真研读十六大报告和党章,研读江泽民同志一系列重要著作和讲话,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纲要》作为重要辅助材料,把《纲要》的学习纳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计划。对一些重要著作和重点篇章,要精研深思,着力把握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九个方面的基本精神,力求融会贯通。要全面准确深入地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牢牢把握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坚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这个根本要求,努力使广大党员干部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上达到新高度,在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要求、始终做到“三个代表”上取得新成效。
  三、坚持学以致用,在联系实际、促进水利发展上取得新成效
  胡锦涛总书记在“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的讲话中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注重做到三个结合,即坚持学习理论和指导实践相结合,坚持改造客观世界和改造主观世界相结合,坚持运用理论和发展理论相结合。还强调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必须落实到党和国家制定和实施方针政策的工作中去,必须落实到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和行动中去,必须落实到关心群众生产生活的工作中去。按照上述要求,水利系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紧密联系水利实际,坚持学以致用,在执政兴国谋发展、与时俱进求创新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三个方面狠下功夫,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和统领水利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努力开创水利工作新局面,推动新时期水利事业发展。
  要从“三个代表”的高度,牢牢把握发展这个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按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要求,坚持中央的水利工作方针和可持续发展的治水思路,以推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实效,为促进先进生产力的发展做贡献。要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高效利用、优化配置、全面节约、有效保护和综合治理。加强各项水利建设,下大力气解决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土流失和水污染四大问题,努力完成水利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各项发展目标,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在饮水安全、防洪安全、经济发展以及生态环境等方面的用水需求,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作出贡献。各级水利部门都要通过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围绕加快水利发展,服务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目标,制定具体措施,扎扎实实地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再上新水平。
  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理论创新是与时俱进的集中体现。在水利改革与发展中,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科学理念,努力推进治水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探索新形势下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新途径,用不断发展着的理论指导新的实践。要用创新的思路推动新时期各项水利工作。要根据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和客观条件的变化,加大水利各项改革的力度,逐步深化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水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要全面推进依法治水、依法行政;加强水利科技创新,不断开创水利工作的新局面。
  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要求,切实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加强领导班子和水利干部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党建工作的水平和队伍素质,使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学习理论、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中不断提高。各级水利部门要牢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两个务必”,始终抓住执政为民的根本,切实改进作风,廉洁从政,依法行政。要大力弘扬“万众一心、众志成城,不怕困难、顽强拼搏,坚韧不拔、敢于胜利”的伟大抗洪精神,弘扬 “万众一心、众志成城,团结互助、和衷共济,迎难而上、敢于胜利”的抗击非典的伟大民族精神,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使广大水利职工时刻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恪尽职守、负责求实、扎实工作的工作作风,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昂扬的精神状态投身水利建设。
  四、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在深度上推进、广度上拓展
  要紧紧围绕“提高理论素养,坚定理想信念,密切联系群众,创造新的业绩”的要求,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努力回答干部群众在学习中提出的一些深层次思想理论问题,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学、真信、真用,切实入脑入心。学习的效果最终要体现在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理清发展思路,提高决策水平,推进全面工作上。水利系统的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在深入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中,既要着眼于改造客观世界,又要着眼于改造主观世界。要教育党员干部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改造主观世界的强大思想武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自觉加强党性锻炼。要教育党员干部努力掌握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努力学习经济、法律、科技、哲学、历史、水利等知识,不断拓宽学习领域,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要按照“贴近基层、贴近实际、贴近群众”的要求,通过更广泛的途径、更丰富的形式,进一步扩大学习宣传的覆盖面。要切实加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贯彻的宣传工作。通过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也可通过举办图片展览、知识竞赛、优秀论文评比、主题演讲、专场报告会等多种形式扩大学习效果,增强学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党员干部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十六大确定的各项任务上来,把学习和工作的实效落实到水利改革与发展上来,努力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不懈奋斗。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
  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水利系统各级领导班子要学在前面、用在前面。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带头学,带头实践,努力做持久学、深入学的表率,成为学以致用、用有所成的模范。部党组研究决定,采取切实措施,促进学习的深入:近期举办部党组中心组扩大学习班,专题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近期召开的部党组和部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对部机关全体局处级干部和直属机关理论骨干进行轮训;组织召开全国水利系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座谈会,组织进行经验交流和巡回宣讲;进一步加强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宣传工作;组织对水利系统的学习贯彻情况进行督查,等等。通过这些措施,把水利系统的学习活动不断引向深入。
  水利系统各级党组织都要根据本单位实际,制订好学习计划,认真部署学习任务,把学习计划与日常工作结合起来,把理论学习与推动实际工作结合起来,务求学习实效。当前正值汛期,要妥善处理好学习与防汛抗旱等水利业务工作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学习与工作两不误、两促进。
  要充分发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的带头作用,重点抓好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的学习,通过集中办班、理论辅导、专题研讨、分散自学等多种形式,不断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贯彻引向深入。加大对局处级干部的脱产培训力度。从战略高度抓好青年干部的学习教育。认真组织好老干部的学习活动。工、青、妇群众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开展各具特色的学习贯彻活动。要通过扎扎实实的宣传教育,营造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浓厚氛围。
  各级党组织要注意及时总结和推广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头作用。要根据不同层次的学习情况组织好交流,巩固和扩大学习成果。
  各单位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情况,要及时报部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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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的通知

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的通知
 
辽市政办发〔2006〕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规则

  第一条为促进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实现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原则。办理建议、提案要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省、市人大、政府和政协的有关规定。
  (二)实事求是原则。要开展深入的调查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计划,提高办理实效和质量。
  (三)归口办理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负责办理属于各自工作范围的建议、提案。
  (四)领导审定原则。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及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要报本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后办理或答复。
  (五)协调配合原则。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办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期间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对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三)上级或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在闭会期间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四)本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来信、来访及以其他书面形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建议提案。
  (五)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办公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单位的办公部门负责本部门或本单位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并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办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制度;
  (二)及时将建议、提案分转到承办部门或单位办理;
  (三)组织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来信、来函,并报告办理工作情况;
  (四)组织办理须由本级人民政府直接承办的重要建议、提案;
  (五)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六)对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单位承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或单位可参照上述职责设定本系统办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交办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会议结束后1个月内,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会议期间收集到涉及政府工作的建议、提案交由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单位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并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要指定主办及协办部门或单位,并协调其共同研究办理。
  (三)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分别办理的建议、提案,交由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分别办理。
 (四)上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本级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交办。
  第七条 承办
  (一)各承办部门或单位收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后,由办公部门逐件登记造册,提出拟办意见,经领导阅批后,指定专人办理。
  (二)接收部门或单位对不属于本级政府、本部门或本单位办理的建议、提案,应在5日内向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得到允许后退回交办部门,不得自行转送、积压或拖延。
  (三)对所承办的建议、提案,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复;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面广的,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办复或予以阶段性答复;对实效性较强的建议、提案,要随时办理。
  (四)对多位代表或委员提出的同一内容建议、提案,可并案办理。
  (五)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协调办理工作,协办部门或单位应积极主动配合,并在1个月内报送协办意见。
  (六)对有条件解决的建议、提案,要尽快解决;对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逐步解决;对超出本级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应积极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向建议人和提案者做出解释。
  (七)在规定时限内办复有困难的,应提前向建议人、提案者和交办部门说明情况,得到允许后,按新时限办复。
  (八)对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或建议人、提案者意见较大的,要重新办理。
  第八条 答复
  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将建议、提案办结后,要及时答复建议人、提案者,同时抄送交办部门和人大或政协有关部门各一式3份。其中: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以本级政府名义行文答复;本级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复后直接行文答复。
  多名建议人或提案者附议的建议或提案,要逐一进行答复;多名建议人或提案者分别提出同一内容的建议或提案,应分别进行答复。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部门或单位提出答复意见,经与协办部门协商后共同答复。
  答复采用答复函的形式进行。内容包括标题、主送、正文(建议或提案题目、办理过程、采取措施、办理结果)、主办单位公章、办复日期、抄送部门。起草答复函要符合公文格式,做到实事求是、问答相符、表述准确、文字通顺、用语谦逊、言之有物。
  正式函复同时要附有《征询意见表》,征求建议人、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
  第九条 检查
  (一)在建议、提案交办后10日内,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对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前期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二)在办理过程中,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要采取电话督办、现场督办和明察暗访等形式对各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理工作进度进行检查,督促各承办部门或单位按时办复。
  (三)在建议、提案办复后,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要对各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理工作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督察,对疑难问题提请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协调解决。
第十条总结、存档
建议、提案办复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要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在9月底前将总结报送办理工作主管部门。同时,要将办理过程中的有关文稿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报告、通报
  每年度办理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建议办理情况,向本级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报提案办理情况。在报告、通报前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情况,应按A、B、C、D 4种类型掌握办复标准。
(一)A类,为解决或基本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全部或大部分得到解决;
2所提建议和意见被采纳,涉及的问题已按确定的措施、方案实施,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3所提建议和意见已被吸收到有关政策、计划或工作之中,正在实施;
4所提问题与事实有出入,已据实做出说明解释;
5所提问题属询问性质,已做出介绍说明。
(二)B类,为列入计划逐步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涉及的问题已列入年度计划或中长期规划;
2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经研究已提出解决意见,但需条件具备或适当时机才能实施;
3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对涉及的问题正在调查研究或拟定解决意见;
4所提建议和意见基本可行,由于有关方面未能形成一致意见需要进一步协调。
  (三)C类,为不能解决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因受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因素限制,现阶段不能解决;
2要求解决的问题,因受国民经济计划、财力、物力等客观条件限制,近期内难以解决。
 (四)D类,为作为参考的,主要包括:
1所提建议和意见合理,但比较原则、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2要求解决的问题,超出本级政府权限,需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办理建议、提案要执行以下制度:
  (一)领导责任制度。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的领导要亲自阅批、亲自办理、亲自答复,认真落实。对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协委员会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按照本级政府领导的职责分工,确定相应的领办人,做到领导分管、部门负责、具体人员承办。
  (二)目标管理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将办理工作纳入本部门或单位的目标考核管理工作中,作为对本系统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
  (三)跟踪办理制度。建议、提案办复后,各承办部门或单位要对列入计划解决的建议、提案建档,跟踪办理,直至问题解决为止,努力提高建议、提案的解决率。
  (四)沟通联系制度。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在办理过程中,要加强与同级人大、政协有关部门和建议人、提案者的联系。办理前,要了解建议人、提案者的意图;办理中,要与建议人、提案者共商解决办法;办理后,要面对面征求意见,确保与建议人、提案者见面率达到100%,办复率达到100%。
  (五)工作会议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及时召开办理工作会议,部署办理工作任务。在办理过程中,要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联系网络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办公部门或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建立由各承办部门或单位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的联系网络,加强联系,发挥整体效能,提高办理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 考核评比
  市政府每年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并将结果进行通报,每两年对办理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各县(市)区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坚持日常检查与年终评比相结合,承办部门或单位自检自查与征求建议人和提案者意见相结合。市政府办公室根据考核评比条件,对各承办部门或单位的办理工作进行综合评分。
 对办理工作不负责任,不按时完成办理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影响的部门或单位及个人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附件:辽阳市政府系统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考核评比项目分解表(略)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用局


北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暂行规定
市政府 市公用局



为加强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本市城区、近郊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包括热管道、小室、热力站及其他热力附属建筑物等,下同)均按本规定管理。
二、市公用局是本市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市热力公司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
三、市热力公司统一建设的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由市热力公司负责维护和管理。各单位自建的热力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其管理工作接受市公用局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公用热力设施,必须经市公用局审查批准,并按照热力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热力设施工程竣工,须经市公用局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相接投入使用。
五、加强城市公用热力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禁止占压、损毁热力管道及其他热力设施;
禁止在热力设施用地范围内修建与供热无关的建筑物;
禁止在热力管道及其附属建筑物上堆物堆料、取土、植树、埋杆等;
禁止在热力管沟内接入雨、污水管和排放雨、污水及工业废液和易燃、易爆的有机溶剂;
禁止私自挪动、改动热力计量仪表及其附件;
禁止私放、取用热力管网软化水;
禁止私自开关热力管网阀门;禁止损坏阀门的铅封。
六、保护城市公用热力设施,人人有责。对破坏、损毁热力设施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报告市公用局处理。对保护热力设施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彰、奖励。
七、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由市公用局限期改正,责令赔偿损失,直至停止供热,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故意损毁城市公用热力设施,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破坏城市公用热力设施,构成犯罪的,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市公用局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施行。
北京市公用局



1986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