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32:26  浏览:934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的通知

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从今年5月1日开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担任现职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将陆续穿着统一的审判制服。为了使全体着装人员进一步树立和培养良好的作风,特制定了《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审判人员穿着统一的审判制服,是法院建设中有重要意义的一件事,是加强审判工作的有力措施,各级人民法院的领导同志,对这项工作要予以重视。
首先,在服装发放前后,要对着装人员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使他们充分认识到穿着审判制服,是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法律尊严、有效地行使国家审判权的需要。同时,着装人员的仪表风纪状况如何将会影响到国家的声誉和人民法院的形象,也反映着审判人员的精神面貌和道德风尚。因此,要求全体着装人员严格执行《规定》,养成守纪律、讲礼貌、服装整洁、举止端正的良好作风。
其次,各级领导同志要以身作则,带头贯彻执行《规定》,保持良好的仪表风纪。同时,对于《规定》的执行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对表现好的,要给予表扬;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进行批评教育,令其改正;对情节严重而又屡教不改的,要严肃处理。
在贯彻执行《规定》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望及时报告我院。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仪表风纪的几项规定(试行)
为了使各级人民法院穿着统一审判制服的审判人员树立端正的仪表、优良的作风、严明的纪律,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声誉,特作如下规定:
一、审判人员在开庭审判、调处纠纷、执行判决、接待申诉来访人等审判活动时,穿着审判制服。
非因公外出、节假日,可以不穿审判制服。
参加外事活动,也不穿审判制服。
二、穿着审判制服要衣帽颜色一致,帽徽、肩章齐全。审判制服不得与便服混穿。
三、有2名以上审判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要穿着季节相同的审判制服,特别是开庭审判时,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服装要一致。
四、在法庭上,审判人员可以同时脱帽,将帽子(帽徽朝前)放于左前方。
五、穿着审判制服要整齐清洁,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衬衣外露。
六、穿着审判制服要举止端正、精神振作。在街上不得嬉戏打闹,不得互相搭肩挽臂,不得吃零食。严禁酗酒。
七、在街上和其他公开场合,要以身作则地维护公共秩序,不许与人民群众争吵、发脾气、耍威风。
八、大沿帽、帽徽、肩章、肩徽破旧、损坏不能戴用时,要及时更换;如有丢失,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失,并申请补发。
九、着装人员要爱护制服,妥善保管,防止丢失和损坏;不得将审判制服、帽子、帽徽、肩章变卖或赠送、外借他人。
十、季节服装更换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地区的气候情况,自行规定。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缘何多发?

陈长明


2006年1-5月份,江苏省高邮市辖区道路共发生重大交通事故55起,死亡57人,其中涉及到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有20起,死亡21人。涉及行人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之高、死亡人数占重大交通事故死亡总人数的比例之大,为该市多年来所罕见。在上述20起重大交通事故中,行人负事故同等责任以上的有15起,负事故次要责任以下的有5起,由此可见,因行人自身全部或主要过错导致其惨遭不幸的交通事故,占到了上述事故的75%。是什么原因使得行人“铤而走险”、“奋不顾身”的呢?笔者根据上述20起事故案例的评析,认为有以下几个主要方面的原因。
原因之一:行人的交通法制观念和交通安全常识淡薄
在上述的20起重大事故中死亡的人员,有18人是公路沿线的农民,有3人是城郊结合部的外来务工人员。他们大都是在出行过程中横穿道路时与机动车发生冲突而惨遭不幸。究其原因,主要是他们缺少交通安全常识,没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中行人横过道路的有关规定,参与交通时随心所欲、贪图方便,不顾自已的生命安全,常常是在机动车临近时突然横穿或者中途折返,甚至于与机动车奔跑抢行,令机动车驾驶人判断失误、猝不及防,而导致惨祸。
原因之二:对行人交通安全的管理失之过宽
长期以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处罚都是“重车轻人”。对各种车辆抓的很紧,而对行人则放的过松。之所以如此,一是在我们的管理理念中总是认为,车辆在交通流中是相对的强者,而行人是绝对的弱者。严管强者就是对弱者的保护。二是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车辆有管理的抓手,好管、给管。而行人则难以控制,管理行人费时、费力,不好管。所以,对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止于书面、流于形式,对行人交通违法的查纠和处罚都失之过宽,在某种程度上放纵了行人的交通违法行为。
原因之三:有关行人的安全设施的设置还不完善
一是在交通流量较大的干线公路上,很少有行人的过路设施,甚至连人行横道标志、标线都少见。沿线村民横过道路都是借用机动车道,稍有不慎就会发生事故;二是一些道路上的人行道,成了摆摊设点、停车堆物的场地。有的道路干脆没有人行道,原来有的也因为道路拓宽而拆除了,如高邮市的文游南路,在改建时,拆除了人行道,把行人挤到了非机动车道上,与车辆混合前行;三是在很多的城(市)区道路上,交通信号灯的调控、配时对行人来说不尽合理。有的路口一方转弯的机动车与另一方直行的行人在同一时段里绿灯放行而发生冲突;有的路口是行人等候红灯的时间过长(超过60秒),导致行人不顾安全,强闯红灯,穿车流而行,险象环生。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


琼府〔2008〕30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已经第四届省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三月三十日



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强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促进自然保护区管理质量的提高,推动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从规模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海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和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综合管理评估考核范围为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相关工作按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10月26日公布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36号)执行。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由各市县自行决定。

  二、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

  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牵头组织。综合管理评估考核工作小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海洋与渔业、林业等省直有关部门负责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有关人员和省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

  三、评估考核要素和指标

  评估要素分为自然保护区管理基础和管理情况两方面,评估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现状及所形成的管护能力、发展潜力和存在的工作差距等。共设置评估考核指标21项,其中“机构设置”、“人员配置”、“日常管护情况”、“管护基础设施情况”、 “规章制度建设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管理目标与规划计划”和“保护对象恢复与繁衍情况”等7项,因其重要性而作为特定指标。

  四、评估考核和赋分

  评估考核采用打分法,每个指标有4个高低等的分值与其实际状况相对应,评估考核赋分应恰当选择其中一个。每个自然保护区20项指标评估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见附表1、附表2)。

  优秀:评估考核总分为86分以上。特定指标须有4项得分为5分。

  良好:评估考核总分70-85分之间。特定指标须有3项得分为5分。

  合格:评估考核总分60-69分之间。特定指标须有1项得分为5分。

  不合格:评估考核总分59分以下,或特定指标有1项得分为0分。

  五、评估考核频度

  根据需要每次评估可以是全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也可抽样评估部分或某一类型的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评估考核工作一般为四年一次。

  六、评估考核结果处置

评估考核结果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上报省政府。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应及时反馈给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商其他相关部门共同解决。被评估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申请复核,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应当及时组织审查核实。

  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根据评估考核结果,对获得“优秀”等级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其主管部门给予奖励,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由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商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评的具体存在问题,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警告,并要求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考核部门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考核部门可以向该管理机构的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监察机关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