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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6:24:54  浏览:85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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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第 15 号

《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金融机构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城镇民营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在本市城区购、建自住住房而开办的一项政策性专项贷款业务。其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焦作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托人(贷款人)是指受委托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借款人是指已具备本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向委托人提出借款申请的自然人。
第四条 委托人负责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是指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
凡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均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焦作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证明;
(二)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二年以上;
(三)有购、建房总价款30%以上的自筹资金;
(四)有稳定的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自建住房的,须持有市规划或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 款 程 序

第七条 个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借款人应到委托人处填写《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
(二)借款人将贷款申请表、本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户口薄)以及第六条规定的证明材料交委托人审查;
(三)委托人收到个人贷款申请及其它证明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不准贷款的决定;
(四)受托人准予贷款的,由借款人、保证人与受托人签订《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同》和《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合同》或《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质押合同》或《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合同》。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偿还

第八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最高限额为5万元;
(二)夫妻双方都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可凭有效证明共同享受一次最高限额的贷款,只有一方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只能享受最高限额的一半。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期限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贷款期限最长为五年;
(二)接近离退休的职工,贷款限期不得超过其所要离退休的时间。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档次利率(执行新的利率规定)计息。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偿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从贷款的次月起,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
等额本息还款额计算公式为:

每月等额本息还款=

(二)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的,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不按合同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逾期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人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应在贷款期满30日之前,到委托人处填写《焦作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延期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第五章 抵押、质押和保证

第十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以房产作抵押、有价证券质押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进行担保。
第十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房产作抵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于放款前到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执行;
(二)房产在抵押期间,借款人可以自己使用,并负有维修和保证其完好的责任;借款人应随时接受委托人、受托人的监督检查;
(三)抵押期间,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同意,借款人不得将抵押房产再次抵押或出租、转让、变卖、馈赠;
(四)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抵押权,并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质押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以有价证券质押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出质人必须与质权人签订书面质押合同,质押合同的有关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二)设定的质物在质押期间如有损坏、遗失,受托人应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质物在质押期届满之前,受托人不得擅自处分。质押合同的效力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
(三)以有价证券质押贷款的,有价证券兑现日期先于还款日期的,可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到期兑现用于提前清偿贷款;
2、用委托人认可的等额有价证券置换到期的有价证券。
第十五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保证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保证人与受托人应当以书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到委托人处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人变更申请表”,到受委托人处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二)保证人是法人的,必须具有代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保证人是自然人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是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自然人(三个人以上)。
(三)企业为借款人提供住房贷款保证时,企业法人代表必须签字盖章,并可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以其房产做还款保证承诺。
(四)已为他人提供贷款保证的自然人,在他人贷款未偿还清之前,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时不得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职工提供贷款保证。
(五)保证责任范围以借款合同的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为限。
第十六条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委托人可以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抵押物或质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能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内连续六个月未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
(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终止前死亡、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其法定继承人或遗赠人拒不承担偿还贷款本息的,或无力偿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七条 按照有关规定处置抵(质)押物时,所得款项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置抵(质)押物所需的费用和税款;
(二)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违约金、滞纳金等有关费用;
(三)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或出质人,不足部分向抵(质)押人追索。
第十八条 借款人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的同时,就同一抵押物又申请了商业性购房抵押贷款的,对所购住房进行处置时,所得款项须按抵押登记顺序偿还。

第六章 违 约 责 任

第十九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二)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三)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或质押权的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的;
(四)借款人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的;
(五)借款人拒绝、阻挠委托人或贷款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六)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或贷款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七)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质物价值明显减少,影响贷款人实现质权,而借款人未按规定落实新保证人或新抵(质)押的。
第二十条 借贷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当事人可依照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涉及年度贷款计划、贷款额度与贷款期限,在需要调整时,由焦作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十年之内只能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施行。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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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香港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关于加强“香港游”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各相关旅行社:
“香港游”是指由经国家有关部门与香港特区政府共同商定的特许旅行社组织内地居民到香港旅游的业务,可视为内地居民出境旅游的一种形式,但又不同于出国游。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切实做好“香港游”的组织管理工作,体现和落实“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政策,为促进香港的繁荣
稳定和两地旅游业的共同发展服务。为加强对“香港游”工作的管理,经商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香港游”的旅行社必须在内地和香港都具备较强的经营能力和良好信誉,由国家主管部门在征得特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后批准确定。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香港游”业务。
在港的承办“香港游”单位,应接受香港特区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政策指导。
二、“香港游”实行配额管理制度。配额的总量由国家主管部门商香港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确定。配额在特许旅行社之间的分配及调整,由国家主管部门确定,并通报特区政府主管部门。特许旅行社所获得的配额必须在本系统内使用,不得转让给其他未经批准的旅行社。
三、特许旅行社的配额可在全年配额范围内根据淡旺季灵活调配。在旺季,可在每天正常出团人数的基础上增加20%,如超出20%,则应提前一个月报告特区入境事务处批准。正常情况下,旅行社应提前三天将团队、人数、出入口岸的资料报送香港特区入境事务处。
四、“香港游”是以团队形式访港的旅游,特许旅行社需派出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领队证》的领队带团。旅游团要整团出入境,不得擅自提前或推迟离港。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离港,应事先向旅行社提出,由旅行社报告特区入境事务处。如游客不随团活动,旅行社应要求游客提供
在港亲友资料以便联络。
五、游客到期未能随团离港,特许旅行社应及时报告特区入境事务处和内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并协助特区入境事务处寻找逾期不回的游客,安排其离港。
六、特许旅行社要精心组织好“香港游”,向游客说明在香港必须遵守的法令和有关注意事项,采取切实措施,防止游客从事非法活动和逾期不归。如发生逾期不归需要遣返的问题,有关责任旅行社要承担遣返交通等相关费用。
七、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将对经营不善,或者违反本通知有关规定的特许旅行社进行处罚,包括警告、扣减配额、暂停组团权、取消“香港游”业务资格等。对违反国家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则按其它有关规定处罚。
特此通知。



1998年8月10日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商政办发〔2009〕1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2009年9月8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四矿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发生后,各级高度重视,袁纯清省长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立即召开安委会紧急会议,全面排查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隐患,坚决打击小煤矿非法生产,确保国庆期间全省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市政府迅速召开安委会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全面贯彻落实袁省长批示精神,对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再部署、再动员。现就进一步做好国庆期间我市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尽快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上来,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立即行动起来,突出抓好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强化隐患整改,坚决杜绝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二、认真吸取平顶山“9.8”瓦斯爆炸事故的教训,全面排查煤矿、非煤矿山、尾矿库事故隐患。商州、洛南要按照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境内煤矿企业的安全管理,坚持煤矿采掘的十二字方针,严格控制工作面作业人员。对已关闭矿井要进行复查,严防死灰复燃。对全市所有的非煤矿山企业包括采石场、采砂场、砖瓦场进行全面排查清理,严厉打击无证开采、越层越界、证照不全以及以探代采、非法转让、一证多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矿山企业和企业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质和安全制度、安全责任、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检查,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加强尾矿库安全管理,严防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三、以道路交通运输安全为重点,以防“大事故、大堵塞、大案件”为工作目标,加大对高速公路、国省道、旅游线路的巡查力度。加强对客运站的管控,对客运车辆、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要落实严查、严管、严纠、严处各项措施,防止因超速、超载、酒后驾驶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和安全监管工作。
四、继续抓好其它行业的安全检查工作,进一步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办《关于加强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商政办发〔2009〕120号)文件要求,扎实做好国庆期间安全检查督查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全面排查、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在县区自查、行业检查的基础上,各督查组要提前在9月14日前开展督查,集中10天时间,重点检查督查各县区、各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情况、重点行业治理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主体责任、安全措施、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反馈,帮助县区和有关部门改进工作,确保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五、加强领导,务求取得实效。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要求,针对本辖区、本行业实际情况,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国庆安全生产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组织开展好大检查,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我市国庆期间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