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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42:52  浏览:99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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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
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该项贷款属我国政府的主权外债,以下简称贷款)的管理,促进贷款项目的实施,现将贷款纳入现行的外国政府贷款管理体系,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进行贷款的磋商、谈判及协议的签署,对内负责对贷款的转贷、使用和偿还进行指导、监督、协调与管理。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所属贷款项目进行综合协调与对口管理。
二、2001年1月1日以后申报的贷款项目,根据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分为三类:一类是指地方财政作为借款人的项目;二类是指地方财政提供还款担保的项目;三类是指由转贷银行独立评审、自主转贷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
三、贷款项目的申报程序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申报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债字〔1999〕193号)规定办理。
四、贷款项目的转贷工作按照《关于外国政府贷款转贷管理的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230号)执行。对于第三类项目,在转贷银行与项目单位签订转贷协议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见附件)。
五、第一类和第二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的转贷手续费标准按照《外国政府贷款转贷手续费收取办法(试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类项目,转贷银行收取转贷手续费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年率0.6%。
六、目前承担贷款转贷业务的银行是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今后,如有其他银行申请承担贷款转贷业务,应报经财政部同意。
七、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财债字〔1999〕34号)执行。
八、目前承担贷款采购工作的公司是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中国机械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仪器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中国远东国际贸易总公司和中国电子进出口总公司。今后,如有其他公司申请承担贷款采购
业务,应按照财债字〔1999〕34号规定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九、贷款项目采购公司的确定一律实行招标办法,具体按照《外国政府贷款限上项目采购公司招标试行办法》(财债字〔2000〕37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政府贷款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106号)中的规定执行。采购公司按照合同金额的0.1%
到0.3%收取手续费。
十、对已签署贷款协议的武钢二热轧和黄河工程机械厂两项目以及正在评审过程中的白云机场、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南天然气化肥、海南睿光光纤光缆有限责任公司琼海光纤光缆、鄂州多佳织染有限责任公司多品种化纤织染工程、海南深海投资公司废橡胶、重庆长安汽车(集团)有
限公司奥拓汽车等6个项目的管理和采购公司的确定,仍分别按照《国际金融组织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管理暂行规定》(财际字〔2000〕1号)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贷款项目国际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指南》(财际字〔2000〕3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如地方财政部门作上述
项目的借款人或担保人,项目的转贷管理及转贷银行收取费用的标准应分别按照财债字〔1999〕230号文和财债字〔2000〕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由转贷银行评估并承担最终对外还款责任的项目,按三类项目的要求,在转贷协议签订前,转贷银行应向财政部出具承诺函。
十一、国务院有关部委(局)所属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现行的贷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承诺函(格式)
财政部:
我行愿承担以下利用日本国际协力银行不附带条件贷款项目的转贷业务,并做出如下承诺:
项目名称:
贷款金额(大写):
我行将严格按照财政部与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签署的《贷款协议》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对外偿还贷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并对财政部承担所有还款责任。
转贷银行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2000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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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5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启智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防御与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的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采用的地震动参数或者地震烈度。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实施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和建设投资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第七条 对社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铁路主要干线上地震地质情况复杂的桥梁、隧道、11级铁路干线枢纽的行车调度,火车站、飞机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一级汽车客运站等的监控室;
  (二)单机容量为300兆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为800兆瓦以上的火力发电厂,装机容量超过200兆瓦的水电厂,22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电力调度中心,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110千伏以上变电站(所);
  (三)自治区、设区的市的长途电信枢纽建筑、微波通讯站、一级邮件处理中心,电视中心或者卫星、广播电视地面接受站,10千瓦以上的广播、电视发射塔;
  (四)位于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建筑面积超过10000平方米的国家机关、金融机构的办公用建筑物、博物馆、体育场(馆)、影剧院及会堂、商场、宾馆、地下公共建筑及其主要设施,大中型企业的重要生产用建筑物、国防单位、公安消防指挥机构;
  (五)医院、急救中心,大中型供水、供气、供热的主要干线工程和粮油仓库;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 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放射性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蓄水量为3000万立方米及其以上的水库大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Ⅰ级挡水建筑及防护堤工程;
  (二)输油、输气长输管道的首末站及其中间加压泵站;
  (三)易燃、易爆、剧毒、强腐蚀性以及放射性、人工细菌、病菌的生产、存储工程。


  第九条 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的范围包括:
  (一)坚硬、中硬场地高度达到6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中软场地高度达到50米和软弱场地高度达到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
  (二)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以及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内新建的开发区。


  第十条 与已经作过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场地地质条件相同、建设规模相当的邻近建设工程,可以不再进行单项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但必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一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方可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到建设工程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四)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借)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不得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
  地震安全性评价执业资格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确认手续。
  一般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七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作规范,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八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经评审不合格的,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重新评价,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九条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定,确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建设工程所在地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
  自治区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计、施工专项审查制度。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遵守有关施工规程和规范,不得任意更改抗震设防设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抗震设防措施进行监理。
  承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应当参与该项建设工程的综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印发《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创建市、知识产权试点城市知识产权局:

  现将《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印发,请根据此要点,制定本地区今年的宣传工作计划。

  特此通知。


二○○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2007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

2007年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一年。 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总的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创新型国家这一战略目标,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突出知识产权文化的主题,创新宣传方法,强化宣传手段,拓宽宣传领域,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宣传效果,为促进知识产权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良好的文化氛围。
一、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新时期、新形势对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提出的必然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趋势深入发展,科技进步突飞猛进,科技创新成果层出不穷,国家核心竞争力越来越表现为对智力资源和智慧成果的培育、配置能力,表现为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能力。综观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国内外形势,一方面,知识产权事业快速发展,取得显著成绩;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与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发展趋势的要求和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比较淡薄,自主创新能力和知识产权创造能力亟待提高。因此,在全社会培育和发展“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的基本理念,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已经成为今后一个时期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主要任务。为此,将2007年定为“知识产权文化年”。
知识产权文化是一种具有包容性、开放性和多维性的新型文化。知识产权文化的基本理念是: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崇尚创新精神就是发扬求真务实、创新变革、敢为人先、勇于竞争、敢冒风险、宽容失败的精神;尊重知识产权就是体现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权利、遵从公益、诚信共赢的内涵。
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知识产权秩序。文化是一种无形的力量。法律用以规制人的行为,文化通过观念指导人的行为。两者的有机结合,才能保证知识产权制度的有效运行。必须从文化层面、从观念上深化中华文化中创新的观念和尊重知识的意识,从而使知识产权制度在中国大地上生根、发芽、开花、结果,进而激励全社会创新活动的开展。
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已有20余年,制度的建设已经达到较高水平,但这种体现现代文明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呈现其应有的活力,侵权、盗版、假冒等现象还时有发生,致使知识产权制度的运行成本高而效率低。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有利于通过知识体系、制度规则和价值观念,“内化”为社会个体的意识和道德准则,进而凝聚社会的共识,保持社会的认同,影响人们的行为,促进良好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形成,进一步推动了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和着力点
(一)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与提高社会整体科学、文化和道德素质的实践活动紧密结合,使其既具有传统文化的优秀品格,又体现了现代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进一步丰富中国文化的内涵,形成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目标是:在国内,形成社会公众认知知识产权的思想意识,认同知识产权的价值观念,尊重知识产权的自觉行为的社会氛围;在国际上,形成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历史地看待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舆论环境。
(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着力点
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因而要找准着力点和突破口。
首先,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着力于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法制观念的树立和道德标准的培育。要针对不同社会群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知识产权文化宣传普及活动,使知识产权文化理念深入人心,成为人们的意识认同和行为指导;同时,以法制手段为后盾和保障,形成公众对知识产权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的深刻了解;要在全社会形成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严厉谴责和惩罚、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予以充分尊重、对自主创新予以知识产权保护的社会氛围。
第二,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着力全社会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活动,要逐步建立各有侧重的多维知识产权文化教育模式,大力开展贯穿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意识与能力的教育;形成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特色鲜明、针对性强的知识产权社会培训模式,提高全民创新意识和能力、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制度认知和应用能力,为创新活动提供强大的智力资源和保障。
第三,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着力处理好知识产权制度下各种观念和思潮的冲突与协调。要在承认和理解不同利益群体具有多维价值取向的前提下,协调和处理好各种关系,使一切有利于知识产权文化理念培育和形成的文化和价值观念,都能够得到均衡、合理地发扬和成长,从而形成一种具有包容性和多元性、积极开明的知识产权文化氛围,使知识产权制度在一个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及重要性全面认可的文化土壤中有效运行并造福于社会。
第四,知识产权文化建设既要努力继承和弘扬优秀的传统文化,又要积极地借鉴、汲取和融汇世界一切优秀文化成果。在我国的传统文化中,包含着与知识产权文化的内在品质一致的丰富内涵,它强调推陈出新、革故鼎新、自强不息的精神和尊师重教、以和为贵、辩证思维的观念。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对之要加以继承、弘扬、丰富和发展;同时,要学习西方文明中包含的科学精神、法制观念、竞争意识等现代文明成果,努力建设面向未来、富有时代精神、充满激励创新活力的知识产权文化。

三、加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工作要点
(一)抓住“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出台等有利时机,精心策划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将知识产权文化的宣传普及推向高潮
要充分利用“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等有利时机,将宣传普及工作推向高潮,加快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进程。世界知识产权日是全世界知识创造者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节日,也是我们面向全社会开展以“崇尚创新精神,尊重知识产权”为主题的各种宣传活动的有利时机。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精心策划、组织好各地“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宣传活动。在开展咨询、讲座、报告会、展览、竞赛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的同时,继续做好“4·26开放日”、“政府网站在线访谈”、知识竞赛等活动。加强与中央电视台以及有关部门合作,把“4·26世界知识产权日”期间以及当天的电视特别节目办出特色。联合有关部委认真做好“保护知识产权宣传周”的各项活动。
要抓住今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出台的契机,重点宣传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要深刻阐述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增强我国综合国力、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当前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积极应对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变革挑战、维护我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的紧迫任务。要通过举办相关讲座和培训班、采访报道、编发印刷品、刊登专栏、专版等活动,面向各级领导、创新主体、社会公众做好有关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意义的宣传。
(二)充分发挥新闻发布会、政府网站的宣传功能,完善知识产权宣传平台,提高宣传能力
200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被国务院新闻办列为9家定期定点主办新闻发布会的部委之一。这一举措有利于更加全面、及时地传递我国知识产权工作的最新进展,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要精心安排、精心组织,努力提高发布会的针对性、时效性、权威性和宣传效果。要做好发布会的评估工作,使新闻发布工作逐步规范化、制度化、专业化。
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工作,利用这一便捷的宣传窗口及时、准确、快速地传递知识产权的最新工作动态。网站建设要围绕知识产权的中心工作开展,重点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的传播工作。要不断丰富网上内容,创新表现形式,提高信息质量,增强对网民的吸引力和影响力。
要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完善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新闻宣传平台,提高宣传能力。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局系统新闻媒体的管理,明确网站、报纸、杂志、电视栏目等各宣传窗口的职能,加强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统一口径,使其在引导社会舆论、唱好唱响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主旋律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媒体的联系与合作,拓宽对外宣传渠道,提高知识产权的社会影响力,提升我国际形象
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和地方主流媒体的交流与合作,积极营造有利于促进创新的社会舆论氛围。通过召开媒体记者座谈会、通气会以及在政府网站上开设新闻发言人信箱等措施,及时、准确地掌握境内外媒体的报道动态。要加强对国内外的舆情收集与分析工作,适时确定知识产权对内和对外宣传的重点和口径。要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精心策划、组织各种采访、报道活动,通过开设专栏、专访、专版以及开展典型报道、案例报道、现场报道等各种形式的活动,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要加强对媒体的知识产权培训工作,并在媒体中培养更多熟悉、擅长知识产权新闻报道的记者、编辑,提高我国主流媒体对知识产权新闻报道的质量、水平和力度。
在对外宣传方面,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要利用一切有利时机,面向国际社会重点介绍我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取得的巨大成就,积极引导国际社会客观、公正、历史地看待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要积极发挥《中国知识产权报》双语周刊、国家局政府网站(英文版)以及各种外宣品的宣传、传播功能,扩大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外影响。通过开展以“尊重、合作、共赢”为特色的文化交流,为构建和谐世界作出贡献。
(四)充分借助各种社会资源,创新宣传形式和内容,努力打造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活动
做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充分借助社会力量,要利用各种资源,敢于创新,精心打造一批有影响力的知识产权品牌宣传活动,以此推动知识产权文化建设。要根据知识产权文化建设的不同内容、不同对象,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特别是要积极策划、组织开展一些有针对性的、群众喜闻乐见的、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活动,创出品牌,造出声势。
要精心策划、编排、组织与中央电视台联合制作播出的“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特别节目,突出知识产权主题,创新节目形式。要充分发挥整个知识产权系统的积极性,努力为特别节目策划宣传亮点,力争将特别节目打造成每年一度的以激励创新为特色的品牌电视节目。要精心筹备,联合各地知识产权局及有关部门,做好“首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暨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活动”、第四届巾帼发明家评选活动以及中国发明家创新事迹全国巡回宣讲活动,在全社会营造一种热爱发明创造、崇尚创新的良好氛围。要精心策划,做好“2007CCTV创新盛典”活动,促进我国企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以及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的提高。
(五)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规划和部署,加强宣传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整体宣传水平
要加强对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工作的统一规划部署,实现上下联动,走好走活全国知识产权宣传“一盘棋”。要把整个知识产权系统对宣传工作的思想认识和工作热情,统一到共同建设知识产权文化的轨道上来。各地知识产权局要制定、部署具有地方特色、突出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主题的宣传计划,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活动。在实施重大的宣传活动过程中,国家局和地方局要统一协调、相互配合、造出声势。
要重视和加强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宣传队伍的建设,加大对宣传工作者的培训力度,提高宣传工作整体水平。各级知识产权部门的领导要把本部门宣传队伍的建设作为一项长期、重要的工作来抓。要针对新形势下对知识产权宣传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开展形式多样、内容实用的业务培训,切实提高宣传工作者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要努力在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培养一支能力强、热情高的宣传队伍,一支活跃在全国各地知识产权宣传战线上置身于知识产权文化建设、充满活力的战斗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