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18:50:17  浏览:95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出口退税稽核方式的通知
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6年7月25日 〔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3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部委直属各外经贸总公司: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1996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其中“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子系统”的内容都是政府行为,不应再在企业内部进行。因此,为适应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运作的需要,现决定,相应调整在京部委所属各外经贸总公司以及部委在京
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以下简称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方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京各外经贸总公司自1996年1月1日起报关出口的货物申办退税,按照出口退税的属地原则,由北京市外经贸委承担出口退税稽核工作。
二、各出口企业的办税员应积极配合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并服从稽核办公室的业务管理和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应向稽核办公室反映;需要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面协调的事宜,可直接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各总公司原有的稽核员,虽不再具体稽核单证,但应协助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工作,对子公司的退税工作仍有指导职责,每月应汇总各子公司的月报表,并及时报送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与此同时,各总公司的稽核员应重点在上传下达、调查研究、沟通信息、反映
问题、提出建议等方面发挥纽带作用。
四、北京市外经贸委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尽早配备相应的人力和办公设备,精心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如期顺利开展;北京市外经贸委应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各外经贸总公司的联系与沟通,并严格遵照外经贸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退税稽核,确保出口退税稽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北京市外经贸委对各外经贸总公司的出口退税稽核工作实行无偿服务。
五、北京市外经贸委稽核办公室的地址、联系电话(略)
六、国务院部委在京外设立的各外经贸总公司(含各外贸中心),出口退税稽核也按本通知要求,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由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稽核工作。



1996年7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煤炭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颁发《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7年4月30日,煤炭工业部

按照国务院关于乡镇煤矿实行行业管理的有关要求,为使乡镇煤矿合理开发利用国家的煤炭资源,保有发展后劲,并使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有一个统一的设计技术原则,实现安全生产、正规生产、文明生产,我部制定了《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现颁发执行。
本规定根据煤炭生产应遵循的科学规律,对1~6万t/年的矿井设计技术原则,作了普遍要求。鉴于全国各地的乡镇煤矿在资源开发、技术装备、管理水平、资金来源等方面都有各自的特点和差异,各省(区、市)煤炭厅(局、公司)可结合具体情况,加以补充。在执行中要注意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本规定自1987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乡镇煤矿设计若干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乡镇煤矿实现正规开采,改善安全状况,保有后劲,稳步增产,并使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有统一的设计技术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煤矿年产1~6万t(含6万t)井型的新建及技术改造矿井。年产6万t以上矿井的设计,原则上执行《地方国营煤矿设计若干规定》。
第三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的设计,必须有批准的地质报告或省(市、区)煤炭工业部门及其指定单位批准的地质资料。
设计应由有设计证的单位承担。设计单位可根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建设单位设计委托书进行设计。设计分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和主要单位工程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应能基本满足控制投资(贷款)、实行包干建设,主要设备订货的需要。
设计经县或县以上煤炭工业部门批准后才能作为建设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矿井设计要做到开拓合理、生产集中、系统完善、环节畅通。在巷道布置上应尽力减少岩巷,多开煤巷,以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工期。
第五条 新建和技术改造矿井设计要符合总体规划要求。对资源条件好,有发展前途的矿井,在设计时可考虑井上、下工程预留适当设计位置。
第六条 设计要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例》、《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炭部颁发的《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等安全条例及规程的要求,完善安全设施,改善作业环境,确保安全生产。

二、矿井资源
第七条 新建、技术改造矿井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所依据批准的地质报告(或地质资料),其储量中:C级及以上储量应不低于30%,并应分布在浅部或首先开采的地段。设计的储量备用系数取1.5~2。
第八条 煤层最低可采厚度、灰分、发热量和储量计算标准如下:
一 般 地 区 计 算 标 准
----------------------------------------------------------------------
\ 煤 | | |
项 \ 种 |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 煤
目\ | | |
--------------------------------------|--------|----------|--------
|矿| <25°| 0.7| 0.8 |1.0
|井|25°~45°| 0.6| 0.7 |0.9
|开| >45°| 0.5| 0.6 |0.8
最低可采厚度(m)|采| | | |
|------------------|------------------------------
| 露 天 开 采 | 1.0
--------------------------------------|------------------------------
最高灰分Ag(%) | 40
----------------------------------------------------------------------

缺 煤 地 区 计 算 标 准
----------------------------------------------------------------------
\ 煤 | | |
项 \ 种 |炼焦用煤|非炼焦用煤|褐 煤
目\ | | |
--------------------------------------|--------|----------|--------
| <25°| 0.6| 0.7 |0.8
最低可采厚度(m)| 25°~45°| 0.5| 0.6 |0.7
| >45°| 0.4| 0.5 |0.6
--------------------------------------|--------|--------------------
最高灰分Ag(%) | 40 | 不作具体规定
--------------------------------------|--------|--------------------
Y | | |
最低发热量(MJ/kg)Q | | 12.5|10.5
DW | | |
----------------------------------------------------------------------

小于最低可采厚度的煤层以及灰分超过40%的煤种是否开采,由各省(市、区)煤炭部门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九条 要充分利用煤炭资源,不准采厚丢薄,采肥丢瘦,坚持合理的开采程序。

三、矿井开采
第十条 矿井设计能力定为1、3、6万t三个井型。6万t以上井型划分按《地方国家煤矿设计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矿井设计生产能力按年工作日280~330天计算,每天2~3班作业,每天净提升时间14~18小时。
第十二条 矿井服务年限:
1万t,不少于5年;
3、6万t,不少于10年。
采区回采率一般取下列数值:
厚煤层 65~75%;
中厚煤层 70~80%;
薄煤层 75~85%;
第十三条 矿井井田开拓方式应根据地形、地貌、煤层赋存条件等因素,通过全面的方案,比较确定。一般采用平峒或斜井,采用斜井时,应首先考虑片盘斜井开拓方式。根据具体条件,经过技术经济全面比较,亦可采用立井开拓。
当采用斜井或立井开拓时,一般只设一个混合提升井和一个能行人的风井。
第十四条 矿井三个煤量的可采期规定如下:
开拓煤量:1~2年;
准备煤量:1年;
回采煤量:4~6个月。
第十五条 矿井井下巷道支护方式应根据服务年限,围岩情况因地制宜地确定。
第十六条 井底车场一般只设变(配)电、水泵和主副水仓等主要峒室。水仓总容量一般按矿井4h正常涌水量计算。
第十七条 选择采煤方法,必须认真研究煤层赋存条件、综合考虑安全、回采率、工效、成本等因素,不允许采用不安全和回采率低的落后采煤方法。缓倾斜和倾斜煤层应尽量采用壁式采煤方法。
当煤层厚度超过3.5m时,应分层开采。
回采工作面落煤方式,可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产量大的工作面应尽量使用刮板输送机。
采掘设备一般不考虑备用量。
第十八条 巷道掘进尽可能采用机械作业,湿式打眼。
第十九条 矿井一般采用600mm轨距轨道运输。选用1t及以下矿车。大巷长度超过500m时,原则上采用无极绳绞车或电机车运输。垂深超过100m时,应装设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
第二十条 矿井提升一般只配备一套提升设备,担负提煤、提矸、运送人员、材料等全部升降任务。
第二十一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矿井需要的风量按《乡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方法计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 矿井通风一般采用抽出式。主扇风机选型应能满足各个时期的矿井通风阻力变化,一次选定。配置数量为:主要扇风机1台,电动机2台(1台工作,1台备用)。
第二十三条 矿井井下必须配备沼气测定仪和必要的仪器、仪表;高沼气和瓦斯突出的矿井,应按下井人员逐步配备自救器;设置防尘洒水设施;有自然发火的矿井,应设防止设施;受水威胁的矿井,应配探放水设备;按救护的需要,配备适当的救护设备,救护队员由生产工人兼任。
第二十四条 主排水泵的选择,必须能使水泵工作总能力在20h内排出矿井20h的正常涌水量。
备用水泵的台数应不少于工作水泵台数的70%,且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
主排水管路一般只敷设一趟。

四、供配电、信号、通讯
第二十五条 矿井供电应用就近的可靠电源,并确定相应电压等级,地面采用10KV、6KV、380/220V;
井下采用6KV、660V、380V及127V。
第二十六条 低沼气或正常涌水量小于每小时100立方米的矿井,尽可能设一回专用线路供电;高沼气或正常涌水量每小时大于100立方米的斜井和立井,应有备用电源,其容量应保证矿井安全用电。
第二十七条 井下电器设备、巷道、峒室的照灯具应符合《乡镇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
第二十八条 井下移动照明采用矿灯。其配备的矿灯数按井下人员和管理人员总和的120%计算。
第二十九条 矿井下列生产环节应设信号装置:
(1)井筒提升系统;
(2)采区上、下山提升系统;
(3)井下大巷、采区中巷运输系统;
(4)地面窄轨机车运输系统;
(5)采用多台设备连续运输的地面生产系统;
(6)矸石提升系统。
第三十条 矿井应设对外和井下联系电话,在架设通讯线路不经济或有困难时,可使用多路无线电话设备。

五、地面设施
第三十一条 地面生产系统应根据煤质、煤的用途及用户要求选择工艺流程,力求环节少,布置紧凑,简单合理,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和原有设施。
第三十二条 要采取措施提高煤炭质量,原煤应进行拣矸,如需要在井上筛选分级时,可采用概率筛、旋流器、斜槽分选或其他简易洗选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地面一般不设固定煤仓,采用储煤场储煤。根据外运方式,配备必要的装煤设备。
第三十四条 矿井机修只配备钻、焊和简单的电、钳维修设备;较大设备的维修应充分利用就近国营煤矿和其它机修力量。
第三十五条 工业广场及生活区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减少土、石方工程量,从简布置,但必须考虑防洪排涝、不受滑坡威胁。
场区排水管理和下水道应合并建设,一般采用明沟或加盖板,减少或不设地下管道。
第三十六条 地面工业建筑主要设置绞车房、风机房、变(配)电室、矿灯房、浴室、库房等。行政公共建筑可以置简单适用的办公、医务、文娱、学习等联合建筑物。单身宿舍、食堂等其它建筑物,可根据需要确定。建筑面积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第三十七条 矿井要有可靠的水源,以保证生产和生活的需要。生活用水要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消防系统要健全。
第三十八条 绞车房、风机房、矿灯房、浴室、井筒等应根据需要设计供热、保温、采暖设施。
第三十九条 环境保护。
井下废水、生产和生活污水的排放要进行处理,不造成危害。
煤的加工、储存和装卸环节,要采取洒水降尘。
煤矸石要因地制宜地处理、堆放,或进行综合利用。
按当地农副业生产规划,搞好环境绿化。
第四十条 根据生产、生产的需要,可适当配备运输工具。

六、经 济
第四十一条 劳动定员和全员工效:
劳动定员的确定,生产工人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采煤方法、工艺流程、机械化程度和工作制度等,按生产环节、岗位具体配备;管理人员、服务人员及其它人员,由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如按上述原则配备定员后,计算出的全员工效如低于下列指标时,应重新调整。
中厚以上煤层,不低于0.8t/工;
薄煤层,不低于0.5t/工。
各类人员均不取在籍系数。
第四十二条 建设工期:
新建、技术改造矿井应按设计要求一次建成投产。设计建设工期应根据施工条件控制在下列数值内:
1万t,工期为1年;
3~6万t,工期为1~2年。
第四十三条 设计概算:
直接费:开巷工程、土建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有关概算指标。
辅助车间服务费:执行煤炭部颁发的辅助车间服务费概算指标,并按以下比例调整后计取:新建扩井40%;技术改造矿井20%。
施工管理费:执行煤炭部颁发的施工管理费自营定额标准,并按以下比例调整后计取:新建矿井40%;技术改造矿井20%。
其它费用:土地征购费按当地有关规定计取;设计费按各省规定计取。其它项目不再计取。
预备费:新建矿井按概算总值的5%计
取;
技术改造矿井按概算总值的
3%计取。
第四十四条 技术经济评价。
根据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如吨煤投资、生产成本、建设工期、劳动生产率等,并结合当地产销状况进行经济效果分析,计算矿井投资(贷款)收益率、还本期。

七、设计文件
第四十五条 初步设计文件包括:说明书,主要图纸八项(地质地形图、主要地质剖面和煤层柱状图、底板等高线和储量计算图、开拓系统图、采区巷道未置及采掘设备配备图、通风系统图、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工业广场布置图);主要设备器材清册;总概算书。
第四十六条 主要单项工程需要哪些施工图,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商定。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发〔2008〕133号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 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十三日


白银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的目标,根据《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市政发[2008]83号)的规定,考虑到大部分学校学生已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参保的实际,暂委托人保公司承办我市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结合人保公司医疗保险标准,经协商一致,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在校学生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的大中专、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幼儿及在我市城区上述学校上学一年以上但没有当地非农业户籍的其他学生、幼儿。
第二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学生适当缴费、政府适当补助、商业保险公司承保”的运行模式。即由人保公司作为承保人,按照《白银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规定,承办全市在校学生医疗保险业务,自负盈亏,单帐管理。
第三条 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险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5元,其中在校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各级财政补助35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在校学生个人缴纳10元,各级财政补助45元;属于一类低保对象的学生,个人不缴费,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从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代缴10元,各级财政补助45元。
第四条 各类学校学生个人缴费部分,由人保公司以学校为单位于每年8月份收缴,当年9月1日至下年8月31日为一个参保周期。
人保公司应于当年10月30日前将参保人员花名册按属地原则报县、区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由市社保中心汇总确定参保人数,市财政局根据市社保中心确定的参保人数,在中央和省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拨付各级财政补助部分。
第五条 参保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 属于甘肃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以内的部分,由人保公司按分级累进制的比例报销,最高实际报销限额为30000元,具体标准为:
1、100元及以上至1000元以内部分报销50%;
2、1000元及以上至5000元以内部分报销 60%;
3、5000元及以上至1万元以内部分报销70%;
4、1万元及以上至3万元以内部分报销 80%;
5、3万元及以上部分报销90%。
第六条 参保学生因受意外伤害在门诊治疗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在50元及以上的部分,按80%予以报销,最高实际报销限额为1000元;参保学生因受意外伤害致残或身故,按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予以赔付,最高实际支付限额为15000元。
第七条 参保学生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时,须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到人保公司办理住院登记手续,出院后,凭出院证明、医疗费用清单、医院收费发票到人保公司规定的地点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参保学生首次参保从参保之下月起享受保险待遇。
第九条 人保公司承办全市在校学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所辖白银区、平川区、靖远县、会宁县、景泰县分支机构负责办理具体业务。人保公司要按照社保部门的具体要求,为参保学生提供及时、快捷的服务,定期向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统计报表,通报有关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十条 市、县社保中心负责对参保学生的参保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