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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18:20  浏览:8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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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环办函〔2004〕296号




关于推荐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单位的通知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四川省环保局(厅):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已经成为社会公众的重要关注点之一。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加强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监督管理。为此,我局拟开展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的试点工作。现将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试点工作的要求,按自愿原则自荐或推荐试点单位,并于2004年5月31日前报告我局。

联系人:国家环保总局污染控制司 韦洪莲
联系电话:(010)67117427,66154879
电子信箱:wei.honglian@zhb.gov.cn

附件: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主题词:环保 室内 空气 试点 通知

附件:

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试点工作方案

一、试点目的

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室内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室内环境空气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的建立摸索经验。

二、试点工作内容

1、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管制度。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前对重点公共场所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开展检查。检查结果应及时书面通知被查单位,对不达标者可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落实。

2、建立和完善室内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将每次检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可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公布达标或不达标名单。在对重点公共场所进行例行检查和抽查时,可邀请新闻媒体参加。

3、监督管理的重点范围。

试点城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对公共场所、办公建筑、住宅等室内环境开展监督管理。试点期间应重点监管公共场所,主要是:大型商场、超市、电子商场、家具商场、书店;候车(机、船)厅;礼堂、大型会议室;宾馆、饭店;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影剧院、歌舞厅等。对于大型、超大型或位于地下的公共场所要重点监管。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需要重点监管的其它公共场所。

4、重点监测的环境指标。

试点期间重点监控的环境指标应包括:空气流速、新风量、二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甲醛、氨、苯类等指标。试点省份和城市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 1888-2002)规定的其它环境监测指标。

5、加强宣传教育,推动公众参与。

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宣传教育活动,引起公众对室内环境空气污染的重视,增强公众的室内环境保护和自我防护意识,促进公共场所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

6、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可根据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适当扩展工作内容。

三、试点条件与要求

1、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具备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的人力、物力和经费条件,对室内环境空气质量的主要指标具备监测能力。

2、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4年国庆节、2005年元旦或春节到来之前将这两次检查的情况及时报告我局。

3、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省份和城市应在2005年3月15日前向我局提交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四、试点时间安排

2004年6月份确定试点省份和城市,2004年7月份开始试点工作,2005年3月试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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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4〕8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第2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淄博市实施品牌战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品牌战略,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提高企业争创名优品牌的积极性,根据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品牌战略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本市境内市属及市属以下各类企业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的奖励。淄博市品牌战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管理和监督使用。
  第三条 凡本市境内市属及市属以下企业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省著名商标、山东名牌的,均给予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既是新创商标,又是新创名牌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对以前年度已经认定,再复评的商标和名牌,不再进行奖励。具体奖励档次为:
  (一)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二)当年新创山东省著名商标或山东名牌的企业,以其对财政的贡献率、产品科技含量、市场占有率为依据,分档次实施奖励:
  1.企业年上缴地方税金500万元以上,该产品为国家级新产品或国家火炬计划项目,市场占有率居全国同类产品前5位的,奖励20万元;
  2.企业年上缴地方税金300—500万元,该产品为省内同类高新技术产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类产品前5位的,奖励15万元;
  3.企业年上缴地方税金100—300万元,该产品为省内同类高新技术产品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居全省同类产品前10位的,奖励10万元;
  4.其他创牌企业,奖励5万元。
  第四条 企业奖励资金申报。市属创牌企业,向市财政局申报;市属以下创牌企业,向所在区县、高新区财政局申报,由区县、高新区财政局上报市财政局。
  创牌企业应提供以下证明资料: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中国名牌、山东名牌认定证明;科技含量证明;市场占有率证明;当地国税局和地税局确认的上年度完税证明。
  第五条 奖励资金的确定。企业当年新创中国驰名商标和中国名牌的,由市财政局根据其品牌认定证明,确认奖励资金。企业当年新创山东省著名商标和山东名牌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经贸、科技等部门审核,确定奖励资金,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有关表彰决定,统一将奖励资金拨付获奖企业。
  第七条 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宣传、保护企业所创品牌,提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问效。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危化字[2005]51号


关于做好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公交管[2005]49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抓好本地区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相关工作,并明确一名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二)各地安全监管部门应及时掌握本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并按时上报有关情况和信息(报表格式详见附件)。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在2005年6至10月间的每月10日,向安全监管总局报告专项整治工作情况。

  二、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发货和装载环节的监督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进行全面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

  (二)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销售企业,在开具提货单据前要查验以下内容:运输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运输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喷涂"毒""爆"文字。如发现有其中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具提货单据。

  (三)各气瓶充装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要求,规范充装环节的管理,建立并完善充装记录,严禁超装、混装、错装。

  (四)罐车充装时,充装量不得超过设计允许的最大充装重量,充装完毕必须复查充装重量和液位,如有超装必须立即妥善处理,严禁超装罐车驶离充装单位。

  (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经营和运输单位必须采购和使用由定点专业生产企业生产并经检测检验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

  (六)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应当设立危险化学品车辆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

  三、建立联动机制,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能力

  (一)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公安、交通、卫生、环保、质检等部门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施救应急指挥联动机制,明确指挥权限和部门职责。制定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建立社会施救力量、施救物资装备器材、专业防化单位、有关专家等信息库;设立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确定每一个地市危险化学品事故报警电话号码并编制成册,建立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处置车辆运输突发事件的预案。运输车辆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确保一旦发生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交通事故能及时、有效施救。

  四、应用先进技术,提高车辆本质安全,加强运输安全监控

  (一)有条件的地区要结合企业实际,在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中推广应用HAN阻隔防爆技术,进一步提高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的阻燃、防爆能力,提高成品油储罐和运输槽罐等容器本质安全度。

  (二)加快推广应用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控管理应用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安装安全监控车载终端(GPS),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运输的全程监控。

  五、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一)配合交通部门对从事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审验,重点检查运输剧毒、爆炸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挂靠运输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情况。对不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条件的企业,要限期整改,逾期仍不改正或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关于"五个整顿,两个关闭"的要求,依法吊销其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配合公安、交通、质检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运载工具、罐车罐体和配载容器质量的检测、检验进行检查,杜绝非法改装、拼装及罐体容积与行驶证核定载质量不相对应的车辆运行。

  附件: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月报表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
( )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月报表
危险化学品仓储、销售企业检查情况 现有仓储、销售企业总数
集中检查的仓储、销售企业数
集中检查发现的未建立或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企业数
检查后,建立完善发货和装载的查验、登记、核准等制度企业数
集中检查发现的未在企业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和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企业数
检查后,在所在地设立专用停车场,并设置警示标志,注明当地报警电话企业数
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企业 现有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的企业总数
集中检查从事剧毒化学品的仓储和销售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未查验运输车辆和罐体告示牌和“毒”“爆”文字,对不符合要求的,开具提货单据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在开具提货单据前未查验车辆的资质证件、驾驶人员和押运人员的从业资格证件或未查验车辆及罐体与行驶证照片是否一致或未查验危险化学品警示灯具、标志的企业数
集中检查中发现的未严格按照提货单据载明的品种、数量和对应的车辆实施装载,并对车辆的资质证件、装载数量、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等情况使用计算机进行登记的企业数
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处置能力 对制定的处置危险化学品车辆运输突发事件预案进行必要的演练次数
社会施救力量(机构、单位、人数、装备、经费)
施救物资装备器材数量
专业防化单位数
施救物资装备器材储备仓库数
危险化学品报警和处置网络接警次数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签字):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注:请在每月10日前将报表传真至总局危化司,传真电话:010-64463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