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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03:47:00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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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监督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发生的紧急通知
卫生部


入夏以来,各地食物中毒和饮用水污染事故屡有发生,直接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仅4月至6月中旬期间,发生百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的食物中毒就达16起,中毒1362人,死亡47人。
夏委天气炎热,微生物易于繁殖,极易发生食物中毒和肠道传染病。为防止病从口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地应从上述事故中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卫生监督管理,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为此,特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及时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经常督促各有关主管部门严格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供水单位切实负起法律责任,搞好本系统本单位的卫生工作,订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
组织力量,对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状况进行1次全面检查,杜绝隐患。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食品、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以及供水单位的卫生管理工作。适当增加饮用水卫生的监测密度,严格执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特别注意加强对自备水源和2次加压供水的卫生管理。要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和
健康证制度,对无证经营或证件不全和一证多用的,要坚决取缔,对在食品中掺杂掺假或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者,一经查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加强有关卫生法规和卫生知识的普及宣传。各地卫生部门可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个渠道,宣传食品卫生法等有关法规,宣传夏季卫生常识,使之家喻户晓。通过食品、饮用水供应单位及个人、卫生部门及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促使食品、饮用水安全卫生,从而保障人民群众的身
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四、各地卫生部门要做好思想及行动准备,以应付突发的食物中毒、饮水污染事故,对已经发生的事故,各地卫生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并组织好事故原因的调查处理,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



1989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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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

温政令第7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 长

二○○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等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
《温州市体育场所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温州市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温州市区车辆停放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温州市政府采购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予以废止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


总工发[2006]32号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
(2006年5月31日)

  为了推动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现代企业制度,保障职工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及其他形式,下同)民主选举一定数量的职工代表,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参与企业决策权利、发挥监督作用的制度。凡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都应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调动和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内在需要。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是许多市场经济国家现代企业管理的成功经验。
  各级工会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高度重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进一步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条件和人数比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人选的基本条件是:本公司职工;遵纪守法,办事公道,能够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为职工群众信赖和拥护;熟悉企业经营管理或具有相关的工作经验,有一定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未担(兼)任工会主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董事会中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应在公司章程中作出明确规定。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应占公司董事会成员总数的四分之一;董事会成员人数较少的,其职工董事至少1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不得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程序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公司党组织审核,并报告上级工会;没有党组织的公司可由上一级工会组织审核。工会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董事的候选人,工会副主席一般应作为职工监事的候选人。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由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必须获得全体会议代表过半数选票方可当选。
  公司应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尚未建立的,应组织职工或职工代表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并积极筹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产生后,应报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备案,并与其他内部董事、监事一同履行有关手续。
  (三)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并履行下列职责: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经常或定期深入到职工群众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时,应如实反映职工要求,表达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的提取、缴纳,以及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四)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补选、罢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和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届满;任职期间以及任期届满后,公司不得因其履行职责的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采取其他形式进行打击报复。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其任职资格自行终止。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出缺应及时进行补选,空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
  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议案。
  三、正确处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工会、职代会的关系
  公司工会要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应协调和督促公司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等方面的文件和资料,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调研、巡视等活动;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有关议题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提出意见和建议;成立“智囊团”等形式的组织,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咨询服务;协调有关方面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各项工作制度。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要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应积极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活动,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决议,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决定发表意见。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质询。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不称职的予以罢免。
  四、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要进一步加强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的领导,明确责任,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要切实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深入研究解决问题。要善于发现和总结经验,宣传典型,用典型推动工作。
  要经常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推行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加强与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合作和联系,参与制定和完善有关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地方性政策法规。
  要加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工作。各级工会要研究制定培训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保证培训质量,提高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整体素质,切实发挥其作用。
(此件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会联合会,中央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全总各部门、各直属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