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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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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49号《湖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

  2003年6月23日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维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和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在其范围内开展科研、生产、经营、旅游等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全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工作,以及与其他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综合协调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森林生态、湿地生态地区,珍贵野生动植物生长繁殖区,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林区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

  前款所称自然保护小区,是指零星分布的具有重要保护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原生地和独特生态的区域。

  第五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六条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对在自然保护区管理、资源保护和科学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完整的、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森林生态系统,包括原始森林、原始次森林;

  (二)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有重要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植物群落原生地,特有植被类型区域,物种种质基地;(三)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有经济和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栖息地;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湿地;(五)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人文景观、历史遗迹地带、烈士陵园的林地和自然村落的绿化林、风景林;

  (六)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其他动植物生长繁殖区域。

  第九条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市县级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报国务院审批。

  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设立方案,经省一级的自然保护区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由市(州)、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经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后,报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环境保护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自然保护小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会同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方案,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建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的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有关行政区域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按本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条申请建立自然保护区,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报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自然保护区申报书;

  (二)综合科学考察报告;(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总体规划;

  (四)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申报文件。

  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按照下列方法命名: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省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省级自然保护区”。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加“自然保护区”。

  自然保护小区:自然保护小区所在地地名加“保护对象”加“自然保护小区”。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可以在自然保护区所在地地名后增加特殊保护对象的名称。

  第十二条经批准设立的各级别的自然保护区,属于林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山林权属证书;属于湿地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核发土地权属证书。

  自然保护区范围和界线的确定,应当在不改变法定的行政区域界线的前提下,兼顾其完整性和所在地经济建设与居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自然保护区的区界确定后,应设立界标,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除自然保护小区外,自然保护区内可以划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

  (一)核心区是自然保护区内保存完好的天然状态的生态系统以及珍稀、濒危动植物的集中分布地。

  (二)缓冲区是自然保护区内天然性状态生态系统向人为影响下的天然性状态生态系统过渡地带,是隔离核心区和实验区之间的区域。

  (三)实验区是自然保护区内探索可持续发展和适度合理利用的区域。

  第十四条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功能、名称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确需调整和更改的,必须报请原批准设立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自然保护区内的标志、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侵占和毁坏。

  第十六条自然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经县级以上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自然保护小区可不设专门管理机构。

  未经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立机构。

  第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开展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

  (二)组织编制并负责实施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

  (三)制定并负责实施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

  (四)开展珍稀动植物的观察、监测和研究,探索自然资源的保护与适度合理利用途径;

  (五)在不影响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开展旅游等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根据自然保护区规模、资源状况和保护、建设、管理的需要,拟订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计划部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涉及文物保护的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应征求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可根据需要在自然保护区内设置公安派出机构,维护自然保护区内的治安秩序。

  第二十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等活动。

  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和从事其他妨碍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实行封闭式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因科学考察等确需进入核心区的,应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报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可以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标本采集、拍照、录像等活动。从事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将其活动成果副本提交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开展适当的生产经营和旅游活动。在实验区内开展旅游活动的,须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设立该自然保护区的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二)对旅游区域必须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合适的旅游点和旅游线路;涉及文物的,应征求相应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旅游点的建筑和设施应体现民族风格,同自然景观和谐一致。

  (四)设置防火、卫生等设施,实行严格的巡护检查,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五)不得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旅游活动项目。

  第二十四条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活动,并严格遵守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凡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考察、教学、科研、采集标本、拍摄影片等活动的,须按规定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缴纳保护管理费。保护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会同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安排好区内居民生产生活,协助区内居民逐步转移出自然保护区。第二十七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自然保护区的防火及防止其他自然灾害工作。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并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破坏保护区设施、毁坏科研设备或擅自移动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进行旅游、科研、参观、考察、实习、摄影、登山等活动或不服从自然保护区管理人员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内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投毒、毁巢、取蛋、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沙)的,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以外,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令其恢复原状;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或不按照批准的计划,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的;

  (二)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活动项目的;

  (三)捕杀、盗窃、贩卖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

  (四)破坏自然保护区内历史文物和人文景现的;

  (五)玩忽职守造成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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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财预[2005]74号

各委、办、局,各市级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O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上海市市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上海市市本级预算审查监督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预算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三条 市本级支出预算由基本支出预算和项目支出预算组成,项目支出预算是市级预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或政府发展战略、特定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编制的年度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基本建设类项目、行政事业类项目和其他项目三种类型。
  基本建设类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用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行政事业类项目,是指由预算资金安排的、单项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的项目。主要包括:由国家、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关事业发展专项计划、工程、基金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项目,以及大型修缮、购置、会议等项目。
  其他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由预算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共财政的原则。建立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三级预算项目库,共同对项目进行公共性评判,确保财政性资金向满足公共需要方面转移。
  (二)协同理财的原则。预算主管部门、专业主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分别从项目管理、专业规划、资金配置的角度实现公共资源全社会最优配置。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预算单位的实际情况,试行三年预算滚动管理,预算资金由年度使用向三年滚动使用过渡,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权责发生制的原则。项目预算支出试行权责发生制的会计核算,年度预算结余可结转滚动使用。
  (五)稳妥推进的原则。在规范项目支出预算管理中逐步扩大项目库覆盖范围,分三年建立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架构。

第二章 预算项目库

  第六条 预算项目库是对项目支出预算进行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
  第七条 预算项目库分为部门预算项目库、专业预算项目库、政府预算项目库等三级预算项目库。
  预算主管部门建立部门预算项目库,即时受理各预算单位申报的项目,经筛选分专业排序后组成。
  专业主管部门建立专业预算项目库,定期受理预算主管部门经筛选排序后报送的项目,并对项目组织专项评审(对部分项目可有选择性地组织专家评审),按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后组成。
  市财政部门建立政府预算项目库,根据专业主管部门专项评审、择优排序后报送的项目,按财力可能统筹平衡、择优排序后组成。
  第八条 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应当按照轻重缓急择优排序,并实行滚动管理。
  第九条 三级预算项目库中的项目,分别是预算主管部门编制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编制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编制支出预算草案的依据。
  第十条 部门预算项目库实行全年开放式管理,专业预算项目库实行定期开放式管理,政府预算项目库实行定向式管理。
  第十一条 除重大政策调整和不可预见的特殊项目外,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预算主管部门不能编入项目支出预算,专业主管部门不能列入项目安排计划,市财政部门不列入支出预算草案。

第三章 项 目 申 报

  第十二条 申报条件
  项目申报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方针,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以及专业发展规划;
  (二)符合公共财政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
  (三)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并经过可行性研究和论证;
  (四)项目单位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第十三条 项目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分为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和其他项目四种类别。
  结转项目,是指以前年度已批准,并已确定项目预算,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是指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需由财政预算资金重点保障安排的支出项目。
  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是指预算单位为维持其正常运转而发生的大型设施、设备、专用网络运行费和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而持续发生的支出项目。
  其他项目,是指上述三种项目之外,预算单位为完成其职责需安排的新增项目。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支出预算表、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如下:
  (一)预算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上报。
  (二)预算主管部门根据部门工作需求和行业规划,按部门内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进行项目初审,统筹平衡,按轻重缓急分专业排序,形成项目支出预算,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专业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评审,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三)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专业规划,按全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原则,牵头进行项目评审和排序,形成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核后,送市财政部门,并抄送有关预算主管部门。
  (四)市财政部门根据当年财力可能,依照专业主管部门的项目安排计划,参考预算主管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拟定包括项目支出在内的市级部门预算草案,报市领导审批。

第四章 项 目 审 核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支出安排原则
  (一)结转项目、市委市政府已研究确定的新增项目、经常性专项业务费支出项目优先排序;
  (二)其他项目根据市级财力情况,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
  第十七条 项目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单位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
  (二)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备等;
  (三)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完整,项目预算是否合理;
  (四)项目单位是否具备较好的组织实施条件和能力;
  (五)项目是否符合专业规划和相关政策;
  (六)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和实施

  第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市委市政府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部门工作任务、事业发展目标,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的安排原则和重点,并根据市级财力情况和项目排序,对各专业领域年度预算项目安排计划进行汇总、审核、平衡,形成预算草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 根据市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市财政部门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各有关预算单位,并抄送专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预算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预算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的使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当同时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并按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支出会计核算按照合理计提、分类管理、明细核算原则实行权责发生制,有关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项目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专业主管部门评审并纳入市财政部门政府预算项目库的项目,列入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的,一次认定预算总额,分年审核项目支出预算,纳入当年项目支出预算草案,实行三年预算周期的滚动管理。
  第二十五条 预算项目库中的跨年度项目执行年限不得超过三年(基本建设类项目除外),项目到期后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每年项目支出预算批复后,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要对预算项目库进行清理,对到期项目予以取消。
  对实行三年滚动管理的跨年度项目,简化预算编制程序。第二年起由预算主管部门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预算总额内,按分年项目支出预算额度,直接纳入当年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对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后,直接纳入当年政府项目支出预算草案。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以及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监督、检查。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完成情况上报市财政部门、专业主管部门、预算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类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进行管理,并纳入市财政局项目库。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分步组织实施。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的精神,我局对治
理整顿期间(1988年10月至1991年12月)发布的2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同时,为了给各地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对治理整顿之前(1979年1
月至1988年9月)我局发布的103件规范性文件也一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56件;准备修改的文件25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22件。现内部予以公布。准备修改的文件在新文件发布之前继续有效。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之前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1988年10月——1991年12月)
一、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
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 1991.5.14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
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 1991.5.30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 1991.8.1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 1989.7.28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 1989.7.28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 1989.10.26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 1989.12.1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15号 1990.1.31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1990]91号 1990.4.7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100号 1990.4.16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
的通知
工商[1990]394号 1990.12.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
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412号 1990.12.25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417号 1990.12.29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117号 1991.4.5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 1991.5.7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
1991.6.25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235号 1991.7.10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17号 1991.9.18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32号 1991.9.28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
活动的通知
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 1991.10.5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
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49号 1990.10.25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1990]350号 1990.10.2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74号 1990.11.19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75号 1991.3.13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 1991.5.21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
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 1991.6.10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 1991.10.17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86号 1989.5.4
0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
电视机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 1989.12.8
0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174号 1991.6.1

0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的通知(秘密)
工商检字[1991]第212号 1991.7.2
0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 1991.9.24
0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
定》的补充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 1991.10.28
0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 1991.12.12
0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61号 1989.3.24
0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解释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116号 1989.6.23
0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 1989.8.17
0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口彩色监示器、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是否应办理“准运证”问题的答

工商检字[1989]第297号 1989.10.26
0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
工商[1990]78号 1990.3.29

0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08号 1990.4.25
0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7号 1990.8.1
0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90号 1990.9.15
0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4号 1990.9.29
0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66号 1990.11.12
0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85号 1990.11.29
0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4号 1991.1.3
0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18号 1991.1.3
0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9号 1991.2.19
0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0号 1991.3.16
0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77号 1991.3.18
0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要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 1991.5.24
0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 1991.5.24
0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 1991.5.30
0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

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 1991.6.1
0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 1991.6.21
0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 1991.7.2
0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 1991.7.17
0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

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 1991.7.24
0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 1991.9.12

0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 1991.10.29
0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62号 1991.10.31
06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 1991.11.26
0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 1991.12.7
06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 1988.11.3
0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 1988.11.2
0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 1988.11.22
0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 1988.12.6
0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
工商企字[1989]第2号 1989.2.1
0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32号 1989.2.11
0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78号 1989.4.24
0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87号 1989.5.5
0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 1989.7.14
0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销合作社年检换照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256号 1989.8.29
0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
手续的通知
工商[1990]2号 1990.1.6
07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
工商[1990]22号 1990.2.6
07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
工商[1990]30号 1990.2.10
07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6号 1990.3.3
07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
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9号 1990.3.12
07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
工商[1990]80号 1990.3.29

080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
工商[1990]152号 1990.6.6
08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工商[1990]166号 1990.6.6
08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
工商[1990]163号 1990.6.8
08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工商[1990]199号 1990.7.20
08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74号 1990.8.28
08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二批撤并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的通知
工商[1990]296号 1990.9.18
08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
工商[1990]343号 1990.10.12
08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
工商[1990]331号 1990.10.16
088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 1990.11.20
08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
题的通知
工商[1990]399号 1990.12.14
09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429号 1991.1.7
09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71号 1991.3.19
09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81号 1991.3.25
09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116号 1991.4.5
09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
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 1991.8.8
09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 1991.9.6
09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66号 1990.3.20
09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51号 1990.10.27
09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25号 1991.1.3
09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96号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号 1991.1.11
10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 1991.3.30

1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 1991.3.30
1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
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20号 1991.4.12
1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
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 1991.5.11
1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 1991.6.5
1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 1991.7.25
1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 1991.9.7
1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 1991.10.4
1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
通知
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 1988.10.11
109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 1989.1.16
1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工商[1990]334号 1990.10.29
111 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 1991.7.20
1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 1991.8.2
1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 1991.10.21
1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91]第387号 1991.11.20
1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无照经营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89]第318号 1989.11.15
1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192号 1990.7.23
1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
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39号 1990.8.3
1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
工商[1990]267号 1990.8.24
1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280号 1990.9.8

1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7号 1991.2.11
1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94号 1991.3.25
1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
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 1991.10.26
1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
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 1991.12.27
124 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
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1号 1990.1.5
1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意见
工商[1990]133号 1990.5.24
1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
工商[1990]250号 1990.8.9
127 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 1990.8.20
1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的通知
工商同字[1991]第271号 1991.8.3
1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87号 1990.7.9
13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
工商同函字[1991]7号 1991.1.14
13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
工商同字[1991]第364号 1991.10.31
13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
通知
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 1988.12.30
13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
工商办字[1989]第43号 1989.2.23
13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工商广字[1989]第98号 1989.4.24
13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
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 1989.10.13
13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
工商[1990]68号 1990.3.15
13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40号 1990.5.30
13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
的通知
工商[1990]318号 1990.10.12
13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
工商[1990]226号 1990.10.19
14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
工商[1990]395号 1990.12.13

14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 1991.5.6
14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 1991.10.4
14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行为
处罚问题的规定
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 1991.11.21
14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的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
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 1989.12.4
14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
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82号 1990.3.31
14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
工商[1990]208号 1990.7.23
14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3号 1991.2.11
14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 1991.8.2
14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 1991.11.3
1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
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 1991.11.16
15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52号 1989.3.2
15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
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 1989.9.22
15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
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 1989.10.26
15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
工商[1990]53号 1990.3.10
15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
工商[1990]137号 1990.5.11
15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
工商[1990]128号 1990.5.18
15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
工商[1990]129号 1990.5.18
15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
工商[1990]132号 1990.5.22
15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
工商[1990]165号 1990.6.13

16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国际风筝联合会会标的通知
工商[1990]203号 1990.7.23
16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

工商[1990]231号 1990.7.27
162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 1990.8.8
16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1990]259号 1990.8.14
16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
工商[1990]376号 1990.11.19
16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
工商[1990]422号 1990.12.29
16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商标规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6号 1991.1.12
16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补充通知
工商标字[1991]第150号 1991.5.22
16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2)项规定的答复
工商标字[1989]第293号 1989.10.22
16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问题的意见
工商标字[1989]368号 1989.12.30
17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责令停止销售侵权商品是否属于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的请示的批复
工商[1990]167号 1990.6.11
17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所述“非法印制”的解释
工商[1990]188号 1990.7.18
17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1990]165号文件适用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72号 1990.11.11
17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问题的答复
工商标字[1991]第69号 1991.3.11
17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条问题的批复
工商标字[1991]第103号 1991.4.8

二、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寄售经营进口外国酒、啤酒、饮料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秘密)
工商市字[1991]第305号 1991.9.2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关于处理“就地转手倒卖”案件几个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09号 1989.11.4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 1989.12.1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的品种和数量的规定
工商[1990]305号 1990.9.21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经济违法违章企业终止后的行政处罚办法
工商[1990]389号 1990.11.30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若干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5号 1991.1.11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非法经济组织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4号 1988.12.3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组织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工作的安排意见
工商[1990]154号 1990.6.6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等几项收费标准的通知
工商[1990]332号 1990.10.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能否作为行政案件当事人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174号 1990.6.16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私营企业年检报告书》和《私营企业资金平衡表》的通知
工商个字[1989]第315号 1989.11.17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台湾企业和个人在大陆申请发布广告进行管理的通
知(机密)
工商[1990]122号 1990.5.10

三、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
00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资局关于清理整顿钢材经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8]第321号 1988.12.29
00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核发彩色电视机专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48号 1989.2.25
00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140号 1989.7.7
00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适当增加彩电专营单位的补充通知
工商市字[1989]第285号 1989.10.13
00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延长《彩电专营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
工商[1990]54号 1990.3.8
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数量内部掌握标准的通知
工商检字[1989]第365号 1989.12.30
00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一)项如何解释的规定
工商检字[1989]第366号 1989.12.30
00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部分大要案件和打击走私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工商[1990]8号 1990.1.10
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清理整顿录(放)像机销售市场的通知
工商[1990]381号 1990.12.12
01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调整禁止就地转手倒卖的重要生产资料和紧俏耐用消费品的品种
范围追溯时效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市字[1988]第282号 1988.11.24
01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豫工商字[88]第275号文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58号 1989.3.13
01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行为是否包括
倒卖木材指标问题的答复
工商检字[1989]第104号 1989.5.26
01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颁发前处理的案件是否予以复议问题的
批复
工商检字[1989]第349号 1989.12.7
0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国家禁止或
者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是否包括烟草专卖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85号 1990.7.9
01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投机违法行为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198号 1990.7.14
01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能否依据[85]工商138号(通知)的规定处理投机倒把案件的请示》的
答复
工商[1990]323号 1990.10.8
01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就地转手倒卖行为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344号 1990.10.20
01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
工商[1990]367号 1990.11.12
01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查处假冒劣商品案件中如何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请示的答复
工商[1990]405号 1990.12.13
02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办案中对当事人先做停业整顿后做行政处罚的请示》的答复
工商检字[1991]第352号 1991.10.22

021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57号 1988.11.1
022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和换发证照工作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8]第285号 1988.12.6
0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调整营业执照印制价格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68号 1989.4.1
02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彩电专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02号 1989.5.17
025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检、换照、重新审核登记和公司重新登记注册中执行收费标准问题
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165号 1989.7.28
02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迟全国换发证照工作完成时限的通知
工商企字[1989]第307号 1989.11.3
027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有关企业名称进行清理和重新核准的通知
工商[1990]243号 1990.8.6
028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换发证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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