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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6:41:35  浏览:94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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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下发后,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企业所得税
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科研机构转制问题
(一)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的,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前款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1999年10月1日以前已经转制、已实行企业化管理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也不包括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三)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四)转制的科研机构隶属关系如有变更,变更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归属、征收管理范围、欠税处理和税务变更手续,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一)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二)前款所指软件开发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省级科学技术部门审核批准的文件、证明;
2.自行研制开发为满足一定的用户需要而制作用于销售的软件,软件产品的形式是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3.以软件产品的开发生产为主营业务,符合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条件;
4.年销售自产软件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35%以上;
5.年软件技术转让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比例达到50%以上(须经技术市场合同登记);
6.年用于软件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总收入的5%以上。
三、社会力量资助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税前扣除问题
(一)社会力量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业户(下同),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二)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三)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四)社会力量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的支出,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资助研究开发经费申请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收到资助资金和用途的书面证明;
2.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计划;
3.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开具的资金收款证明;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纳税人不能提供以上资料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四、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



200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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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0〕146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从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看,多数中央企业高度重视,认真填写、及时报送,为监事会了解掌握企业情况、有效履行出资人监督职责提供了重要参考。但一些中央企业仍存在报送时间滞后、报告内容不全面、信息披露不充分、填报范围不完整、报告编制不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常开展。按照《报告》报送的及时性、内容的全面性、信息的充分性、范围的完整性、格式的规范性等要求,我们对各中央企业2009年度《报告》填报情况进行了综合评价,其中质量“较好”的107家,占863%;“一般”的17家,占137%。为进一步推进《报告》填报工作,现就做好2010年度《报告》填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

《报告》是企业向出资人报送的重要文件,是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报告》填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一)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填报工作流程,确保信息完整、真实、准确。

(二)要健全组织体系,由相关领导牵头,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细化内部分工,落实相关责任,加强各部门协调配合,确保按照规定时间、内容和形式报送。

(三)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培训,加强指导,建立企业内部评价制度,加大审核力度,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送

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0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编制要求填报《报告》。

(一)《报告》内容应完整翔实,数据口径统一,信息披露充分,侧重反映2010年企业的新情况、新变化,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主要经营实体在三级(含)以下子公司的企业,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确定填报企业范围。

各中央企业应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共同确定2010年度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并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监事会局)备案。

(三)《报告》涉及的2010年度相关财务数据采用报送国资委财务监督与考核评价局(以下简称评价局)的财务快报数据。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和预算报告在报送评价局的同时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

(四)各中央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及相关规定,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五)请各中央企业于2011年1月31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报告质量

(一)各中央企业应及时总结填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加以改进。《报告》填报内容可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适当增减。

(二)监事会接收《报告》时应仔细审核,并办理相应的签收手续。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要求企业重新填报或补报。

四、其他

(一)2010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0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二)为进一步提高《报告》填报质量,我们对《报告》格式文本(2009年版)部分内容作了调整,届时将印发给你们。《报告》继续使用2010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新修订的“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局联系。

监事会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报告》审核工作力度,从报告报送的及时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填报范围的完整性、报告编制的规范性等方面,对各企业2010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4/001e3741a56e0e20f6a401.doc
2.关于××××公司2010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01014/001e3741a56e0e20f6e501.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汇编作品的创作特征

戴建志 夏 辉

  世界版权组织编著的《知识产权纵横谈》认为,版权所保护的不是思想本身,而是思想的表现形式。汇编作品的编排形式的独创性(originality)是其受法律保护的根据。图书汇编作品独创性多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选择原作品角度,一个是对原有作品的编排,一个是使用原作品与创作的相结合。尤其前两个方面是相互交叉的,多同时反映在一部成功的汇编作品中。而第三个方面的创作部分的多少,有时决定了该书归属的性质。多则为著述,少则为汇编。多和少的程度也无标准,故实际中不易掌握,完全根据该书的情况而定。
  编辑报刊汇编作品其主要工作程序,有人概括为“六艺”,即选题、组稿、加工、成篇发稿、校对和复印。而编辑人员的创作活动并不是体现在对某一篇作品的编辑上,从整部汇编作品看,其创作活动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个是对整部作品的组织、策划,从而按要求选择作品;一个是为汇编作品而产生的演绎性成果;一个是对整部作品的版面装帧设计。编辑人员的三种劳动,对于汇编作品的产生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并且表现出与其他作品不同的创作方式的特征。
按特定标准选择作品
  由于汇编作品是多个独立作品组成,故汇编者对独立作品的取舍关系到整部汇编作品的特点及其质量。在此,汇编者无一例外地要制定汇编的标准,选择作品的条件。如果说:汇编作品因其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法保护,那么这个独创性就体现在这里。
  在报刊编辑中,要通过编辑人员对稿件的筛选,使符合编辑方针和要求的稿件,反映到汇编作品中,成为编辑人整体构思的一部分。编辑采用什么样的文章,才能给读者有交往的启示,这需要编者的创造力和智慧。《编辑之友》的主编孙秀认为,编刊先要选稿,选稿不外乎看内容也看形式,具体点就是论述什么题目和论述得如何。孙将有八股气的稿件分为四类:一曰题大面宽的综览型,因题目很大,只得分点论述,结果面面俱到,套话连篇。二曰稿件内容的通用型,此种文章根据需要,稍作词语改动,便可成为新的一篇。三曰观点后挂例证型,全文支持每个观点的不是分析论证,而是一个个例证。四曰缺少作者见解的讲义型,该文论述有据,旁证博引,可惜没有灵魂。《当代》是中国文学杂志“四大名旦”之一,发行量超过10万册,许多著名作家是这里的固定作者。但是他们坚持办刊宗旨,维护刊物风格,对名作家也不是迁就的,也有退稿的情况。副主编江兆骞认为,不能以牺牲自己刊物的风格去迎合作家。
  选编即寓批评。这时中国自古就有的一种文学批评的方法。在这里应该说:“选编即寓品评”。选择的标准决定选编的内容。
  文摘报刊的内容,基本上是编辑从各出版的报刊中二次甚至三次选摘下来的。登出的文章很多,为什么编辑偏要选择这一篇而不是那一篇,其中反映出编辑部的办刊宗旨,也反映出编辑者的思想倾向,并由此引导读者,在政治观念、社会舆论和审美情趣等方面施以影响。
  现权威语言辞书有《现代汉语词典》、《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辞书是对社会现有语言文词知识的汇集,其表现内容一般是固定的、辞目、注音、释义和书例通常构成辞书的基本框架。而且辞书编篡有一定的规则,如确定辞目的客观性、稳定性。我国经济学界著名教授陈岱孙主编的《市场经济百科全书》,是一部以市场经济理论和实际运作规范为内容的、具有全面、准确特点的辞书。其编辑标准是凡入选的辞条和辞条释文,都是在普遍意义上或一国特殊意义上,较为成熟的、为人所公认的,并力图准确地回答“是什么”,不涉及伦理和价值性的判断。
  汇编者可以选择的汇编对象是广泛的,这是由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现为一定客观形式的作品的广泛性决定的。但是著作权法第5条也指出了不适用法律的对象,主要有三大类:(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2)时事新闻;(3)历法、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1990年国务院颁布《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对汇编法规作了专门的限制。所谓法规汇编,是指将依照法律程序发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按照一定的顺序或者分类汇编成册的公开出版物。该规定指出法规汇编的正式版本,必须是有权编辑的部门,例如法律汇编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辑,行政法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局编辑。
  那么,汇集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所形成的新的汇编作品是否享有著作权?应该说,汇编什么作品不是汇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即主要看汇编作品有无独创性。如梁书文主编的《损害赔偿法律手册》(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则应享有著作权。因为损害赔偿法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该项内容散见于我国的各种部门法中,民法、经济法、刑法和行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涉及了损害赔偿问题,而编者借鉴国内损害赔偿法的最新研究成果,从这些卷帙浩繁的规定中摘选出来,并加以整理编篡而形成汇编作品,首次完整地展现我国损害赔偿法的全貌。所以说,汇编该书具有创作性质,应享有著作权。
  历法、数表等是具有常识性的作品,为公从所知,故不作为法律保护对象。但是通过随之以使用性汇编此类作品,则可获得著作权。如编写工具书是一项繁难琐细又难见个人学术的工作,正如史学大师陈垣所说:“兹事甚细,智者不为”,许多学者不屑顾之,但陈先生认为,如此“终不能得其用。”于是他拔冗力行,编制了《中西回史日历》和《二十史朔闰表》。这种工具书是对日历数字的编排,但由于具有独创性,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当然,即使汇编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如果没有创造性,同样不具汇编作品的著作权。
  在构成丛书的每一部都是独立的作品,即大汇编方法中,汇编者的创作性主要表现在对丛书的策划以及选择作品的方法上。为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50周年,中宣部等6个部门联合组织编选出版的《新中国舞台应是艺术精品选》系列光盘是一套大型音像作品。这套光盘共1153张,作品涉及七个艺术门类。据悉,这套光盘是按照导向性、代表性、群众性、民族性、时代性的原则,经各方面文艺家、评论家、学者、出版专家和各界群众代表,广泛深入的论证,历时两年编选出版的。
  汇编作品的选题应具有时代特色,追求出新、独特。一个好的选题的提出,并不是汇编者一拍脑袋就出来的。而是要经过感性的积累,要注意调查研究,要了解市场,在此基础上,通过理性的归纳,去伪存真,确定具有新意,富于市场活力的选题。出新是时势的要求。
编辑创作的两重性
  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所刊登出来的文学,报刊编辑人员往往要做大量的劳动,这种劳动的性质属于智力活动,与一般的劳务性工作不同。例如,在报刊编辑中,编辑人对社会发生的事件,出现的问题,以及对所刊登的文章,常常作直接的发言,其表现形式就是通过讨论、评论、短评和编者按来阐述报刊的观点,启发读者作进一步的深思。这些评论最能体现报刊社的政治倾向和政策水平,这是一种直接的创作活动,人们称之为报刊的灵魂。如果说,时事新闻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无论如何使用,都不存在侵权的问题,那么在新闻报道中,所融入的撰写者的评论则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故在使用这一作品时应尊重作者的权利。
  在我国的经史子集中,保留着前人的论、序、补注和疏注等,再如现在的绪论、序、注、跋和编者按等等,其价值有时绝不亚于作品本身,是汇编作品不可缺少的部分。北京大学古文献研究所编篡的《全宋诗》辑录两宋期间8900余家诗人的诗作,是《全唐诗》的4倍,全套共72册,是研究中国诗歌史,全面、准确了解宋代思想和文化的重要资料。据专家指出,这部《全宋诗》有四个特点:搜集作品全面;甄辨鉴别严格;对校比勘严谨;附加诗人小传。编篡者的创作性劳动在此可见。如附加诗人小传,需要撰写者广泛搜集史料,并辨其正误。北京大学袁行霈教授指出:“《全宋诗》所附作家小传是根据第一手材料撰写而成,其中又有编者的考订,很见功力。凡正史有传者,则略言之:正史无传者,则据有关史料撮述其要,并注明出处。这些小传对文学史研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两宋诗歌的源流,各种诗派的承传,都可以由此进一步探求而得出贺满的结论。”
  一、出版说明。一般书籍应加出版说明,编辑为什么要出这本书,其意图和背景要向读者有一个交代。由此就要涉及到对作用的介绍和评价,从而为读者的阅读提供参考。
  二、内容提要。这是作品内容的速写。编辑必须对作品内容有准确的把握,才能用言简意赅的方式介绍作品。
  三、文章注释。从注释的来源看,可分作者注释和编辑者注释。这里是指后者。根据汇编作品的不同,文阐注释可采用内注、脚注、边注和文后注。这与读者的阅读习惯有关。比较常见的注释种类有四:对名词、术语、外文及事实的注释;对名词和事实校勘性注释;补充正文内容的注释;评论性注释。在实际的文章注释中,往往混合使用。这种注释是通过采用介绍必须的背景或资料,来帮助读者理解作品的。钱钟书的《宋诗选注》,量部汇编作品,它是钱先生花了两年时间,从成千上万的宋诗中筛选的三百首左右的诗注。由于钱先生学问的博深,使该选注的序言、诗人的简评以及诗的注释极富特色,有仅古今中外、旁引博证,而且议论风生、妙语连珠。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