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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8:40:46  浏览:95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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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文化部


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办法
1994年12月8日,文化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工作人员的奖惩、职务升降、任免和工资调整等提供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部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含党群、派驻部门)处级及其以下人员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要遵循注重实绩、鼓励进取、民主公开、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德放在首位,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五条 考核标准以工作人员的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由人事部门对德、能、勤、绩分解成具体要素,并制定相应的考核标准(见附件一、二、三、)。①注①附件略。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本职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文化艺术事业,模范遵守各项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本职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较大失误。
上述各等次的具体标准,执行人事部门统一规定。
第七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最多不得超过本司局实有人数的百分之十五。

第三章 考核的时间、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考核由其直接行政首长进行,在考核中必须贯彻群众路线,听取群众意见。
第九条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要建立制度卡,记录考核的主要情况,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考核人应按月如实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记录卡》(见附件四)②,经其直接行政首长作出评鉴后,于下月十日前交所在司局办公室审核、汇总。
注②附件略。
第十条 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工作总结进行,翌年一月底结束。
第十一条 考核程序:
(一)被考核人写出个人总结并填写《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登记表》(以下简称《考核登记表》)(见附件五)①;注①附件略。
(二)直接行政首长在听取群众意见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及考核标准,写出考核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直接行政首长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司局行政首长确定考核等次;
(五)直接行政首长将《考核登记表》面呈被考核人并指出其成绩、不足和努力方向。
第十二条 考核者如对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司局行政首长批准后通知本人。如果本人对复核意见仍不服的,可以向人事部门提出申诉,人事部门在接到申诉三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四章 考核机构的设置
第十三条 各司局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考核小组,人员由司局行政首长、党组织负责人、人事工作人员和群众代表组成,司局行政首长担任组长,群众代表由群众推举产生且不得少于考核小组人数的三分之一。考核小组实行民主集中制,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十四条 考核小组职责为:
(一)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司局年度考核方案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指导、监督本司局年度考核工作;
(三)审核直接行政首长写出的考核评语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受理本司局对考核结果不服人员的复核申请;
(五)负责整理、移交考核材料。
第十五条 考核小组成员和考核人,要严格按本办法进行考核。在考核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打击报复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在审核考核小组成员本人考核等次时应回避。
第十六条 各司局办公室是司局考核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务。

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七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
(一)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二)在现职位任期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三)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四)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可越一级晋升或适当放宽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年度立功奖励资格;
(六)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十二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第十八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且不宜转任同级其它职务的,予以降职,工资待遇随之变动;
(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九条 年度考核结束后,各司局考核小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本司局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两份)送交人事司审核备案。如无特殊原因过期或移交材料不齐全,影响其司局人员的奖励、晋职、调资的,其责任由本司局承担。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参照本办法考核,只写评语,不评定考核等次,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者,参照本办法考核,但不评定考核等次,只写评语,作为解除处分的依据。受警告处分者,严格按本办法参加考核,但当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二条 凡由个人原因全年累计离开工作岗位超过半年者,不参加本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九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发布的《文化部机关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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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颁发《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2008〕9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企业安全生产的达标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安全生产达标活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岗位操作标准化、安全培训标准化,推动企业基础工作上台阶,管理水平再提升,本质安全更可靠。
  第四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包括责任体系、人员机构、规章制度、安全投入、基础管理、教育培训、作业现场、隐患整改等内容,实行百分制。
  第五条 考核实行达标分级。一级达标企业为90分以上(凡“以上”均含本数,下同);二级达标企业为75分以上不满90分;三级达标企业为60分以上不满75分;未达标企业为有否决项或不满60分。
  第六条 各地要在组织开展达标考核工作的同时,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认证,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向更高层次迈进。凡通过上述两项认证的企业可视同一级达标企业。
  第七条 考核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市属监管企业,由市安监部门负责考核。辖市(区)属监管企业由辖市(区)安监部门负责考核,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所在乡镇(街道)安监机构具体实施考核。实行行业管理的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考核。
  第八条 达标企业级别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满三年后必须重新申请考核评定。二、三级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未达标企业要升级的,必须经整改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申请。升级考核原则上每年组织两次。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火灾事故、职业中毒及职业病的,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或因安全生产原因造成群体上访事件的,在原级别上降低一级。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群体性职业中毒的,一律评为未达标企业。
  第九条 企业达标考核情况向社会公开。一级达标企业和未达标企业由安监部门进行登报公布,其他企业在网上公布。
  第十条 职能部门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三级达标企业要加大检查力度,存在问题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对未达标企业实行挂牌督查,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查处力度。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年检工作推动企业深化安全生产工作。安监部门将考核定为未达标企业名单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实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结果与工伤保险费率挂钩,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卫生、安监等部门拟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评先评优挂钩制。一级达标企业可作为安全生产候选先进企业;二、三级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先进企业;未达标企业不得评为各类先进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作为劳动模范等评先评优的候选人。
  第十四条 各辖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抓好达标考核的推进工作,集中组织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加达标工作培训,广泛进行宣传发动,采取各种手段和措施,增强达标考核的有效性。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工作纳入各辖市(区)和市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考核,年终实行奖惩兑现。
  第十六条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州市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考核评分细则(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国税发[2005]1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经研究,总局决定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1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货物的退(免)税,主管其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不再进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
二、对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企业应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4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按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三、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税务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做好相关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3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附件1)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将《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附件2)、《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附件3)上报总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司)。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第五条第二条等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规定停止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2.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3.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1

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

编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万美元

项目

行次
认定户数
申报受理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发办理退(调)库情况






报户 数
退税出口额

(万美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
申报累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
货物中
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中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
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中报累
小计
以前年
度出口
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
口货物
申报累

小计












当年

口货物
中报累
国库退

(调)

库额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
货物申
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
申报累
退
(调
库)





l
2
3=
4
+5
4
5
6=
7
+8
7
8
9=
10
+11
10
1l
12=
13
+14
13
14
15=
16
+17
16
17
18=
19+
20
19
20
21
22=
23+
24
23
24
25=
21-22
26

合计
(1)=
(2)+
(3)

退税额小计
(2)=
(4)+
(9)
+(12)
+(15)+
(18)

免抵税额小计
(3)=
(8)+
(11)
+(14)+
(17)



(工
贸)


小计
(4)=(5)
+(6)

增值税退税
(5)

消费税退税
(6)

有进出口经营
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额
(7)=
(8)+(9)

其中:免抵额
(8)

退税额
(9)

无进出口经营

权的内资生产企业
免抵退税额
(10)=
(11)+
(12)

其中:免抵 额
(11)

退税额
(12)

外商投资企业
免抵退税额
(13=
(14)+(15)

其中:免抵额
(14)

退税额
(15)

其他企业
小计
(16)=
(17)+
(18)

其中:免抵额
(17)

退税额
(18)


填表人 退税部门签发人 填报日期

填表说明:
1.“认定户数”指办理出口退税认定的企业户数。“申报户数”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中报的不重复统计。上述两项只在第l、4、7、10、13、16行填报。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中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中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中报但来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来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来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一指来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退(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税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一致。

5.本表按月填报,并在每月结束3日内上报。



附件2:

特殊政策退(免)税季度统计表

上报单位:(公章) 所属期: 年 月 单位:万元

退(免)税项月
行次







申报情况
审核情况
审批及办理退(调)库情况




退税出口额(万美
元)
退(免)税额
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
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
审核在途数
已审批退(调)库额
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
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
退
(调)库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必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赞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小计
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当年出口货物申报累计

1 2=
3+
4 3 4 5=
6+
7 6 7 8=
9+
10 9 10 11=
12+
13 12 13 14=
15+
16 15 16 17=
18+
19 18 19 20 21=
22+
23 22 23 24=
20-21 25
外轮
供应、
外航供应、远
洋运输
供应公

(1)

出境口
岸免税

(2)

中标机电产品
小计
(3)=(4)
+(5)

其中:免抵额 (4)

退税额
(5)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6)

使(领)馆购买国产物品
(7)

对外承包工程
小计
(8)=(9)
+(10)

其中:免抵额
(9)

退税额
(lO)

对外修理修配
小计
(11)=(12)
+(13)

其中:免抵额
(12)

遇税额
(13)

境外投资
合计
14=15
+16

其中:免抵额
(15)

退税额
(16)

其他
小计
17=18
+19
其中:免抵额
(18)

退税额
(19)



小计
(20)=(21)
+(22)

其中免抵额
(21)=(4)+
(9)+(12)+
(15)+(18)

退税额
(22)=(1)
+(2)+(5)
+(6)+(7)
+(10)+
(13)+(16)
+(19)


填表说明:

1.指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的企业户数,同一企业多次申报的不重复统计,该项目在第l、2、3、6、7、8、ll、14、17、20行填报,其他行不填。

2.“以前年度出口货物申报累计”栏应当包括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在本年申报的出口退(免)税以及在以前年度申报但束办理的出口退(免)税。

3.“审核通过应退(免)税额”指经过初审、复审通过的退(免)税额:“审核未通过退(免)税额”指经初审、复审发现疑点暂未通过退(免)税额;“审核在途数”指未完成初审、复审全部审核的堪(免)税额。

4.“已审批退(调)库额”指经过领导审批可办理退(调)库的金额:“已送交国库退(调)库额”指开具收入退还书或调库通知书并送交国库金额:“国库已办理退(调)库额”指国库已经办理完退(调)库的金额,该数字应与计统部门统计数字致

5.本表按季度填报,并在每个季度结束10内上报。

附件3

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

上报单位: 所属期: 年 月至 月 单位:万元;万支

卷烟出口企业名称
本年免税出口卷烟计划数量
本年开具准予免税证明情况
收到已免税证明情况
本年出口核销情况
不符台出口核销情况及转内销情况

累计开具证明份数
累计免税购进数量
本年累计收到证明份数
差额
本年累计核准已免税数量
差额
免征税额
已出口数量
己核销数量
数量
金额
应补交税款
已补交税款
备注

小计
上年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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