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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26:07  浏览:81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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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安徽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财政厅



第一条 对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拨付的下列资金:
(一)周转金。包括财政部门掌握的支农周转金、文教科卫事业周转金和业务主管部门掌握的各种有偿使用的资金。
(二)专项补助资金。包括用于下列范围的各类补助经费:设备更新、维护、生产、事业用房修建,科技开发、技术改造,宗教寺庙和重点文物保护,少数民族发展补助,自然灾害救济,水毁工程修复,疫情抢救,中等教育结构改革,文化创作,大型会议和其他专项开支。
(三)基金。主要指由财政补助的各项发展基金。
第三条 专项基金的申报
凡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的,必须说明用款理由和资金使用的经济、社会效益,并编报支出预算,必要时还应附有可行性研究资料。资金来源多渠道的项目,在申请专项资金前,须先落实其他资金来源。分期使用的资金,用款单位应编报用款计划,由财政部门或主管
部门分期或控制额度拨付。不准宽打窄用,不准搞“钓鱼”项目,更不得弄虚作假。
行署、市、县向省申请专项资金,应由行署、市、县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分别或联合向省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也可由行署、市、县人民政府上报。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和审批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按照“集中资金,重点使用”的原则分配和审批专项资金。对确能取得实际效益、自筹资金落实的项目,以及贫困受灾地区,应优先分配。专项资金属财政部门掌握的,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分配;属主管部门掌握的由主管部门提出审批和分配意见,送同级财政部
门审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使用,用款单位要单独立项核算,不得挪用,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二)项目完成后,结余的专项资金要按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处理,不得挪作他用或转移。
(三)专项资金审批后,使用单位无正当理由,积压该项资金半年以上,使用专项资金购进的设备或建设的设施闲置一年以上的,财政部门有权追回资金或无偿调拨有关设备、设施。
(四)专项资金用款单位,应于资金使用前,分别向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报送资金使用效果测算表,预测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明确资金用途、资金使用责任者和项目完成时间。
(五)用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如实地向批准拨款的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益。财政和业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核用款单位报送的资料,及时提出审理意见。
(六)跨年度的项目,用款单位当年不能报告资金使用效果的,应及时报告进度情况。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分配后,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接季或每半年检查一次资金使用情况。发现有不按规定和批准的用途使用资金等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应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必要时可采取经济制裁措施,直至收回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财政厅解释。




1987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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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国家计委


教育部、国家计委下发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78年12月17日,教育部、国家计委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提高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对于优秀的教育工作者,应当予以表扬和奖励,对于特别优秀的教师可以定为特级教师的指示,我们制定了《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这个文件,业经国务院审批同意,现发给你们,请予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和经验,望随时告教育部和国家计委。

附: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摘录)

一、二、三、四、略
五、奖励办法:
2.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工资改革没有实行以前,暂时采取补助办法,小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二十元,中学特级教师每月补贴三十元。民办中、小学教师评选为特级教师的,也享受同样补贴,由教育经费开支。


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做好当前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

2011年7月,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和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启动后,各地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认真落实,两项试点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工作不平衡,少数地方进展缓慢。为做好当前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第三批扩大新农保试点工作。第三批新农保试点县数多,覆盖面大,老少边穷地区比较多,基层经办能力和基础条件比较薄弱。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宣传动员和业务指导工作,充实基层经办力量,在机制、人员、经费上提供必要的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各新增试点地区要确保新农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力争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农村老年居民新农保养老金发放到位;要尽快启动适龄农村居民参保工作,争取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今年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

二、扎实做好前两批新农保试点参保续保工作。已经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在确保新农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同时,要向适龄参保农村居民深入宣传按规定早参保、勤续保、多缴费的好处,认真做好参保和续保工作。在坚持自愿的条件下,争取做到应保尽保,不停不断,并引导有缴费能力的参保人逐步提高缴费档次。

三、妥善处理新老农保衔接问题。开展过老农保工作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相关规定,根据民政部和原劳动保障部有关政策文件,从当地实际出发,制定新老农保衔接办法。在具体实施时,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实现新老制度平稳过渡。

四、积极推进首批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各地要在总结借鉴新农保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认真调查研究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不同特点,创新政策宣传和工作方式,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手段进行政策宣传,发挥基层干部和居民积极分子的作用,深入社区,解疑释惑,引导符合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积极自愿参保。要结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做好城镇老年居民参保资格认证和登记等工作,确保在2011年10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到位,尽快组织未参保城镇适龄非从业居民参保缴费。

五、提前谋划明年两项制度全覆盖准备工作。根据国务院的部署,2012年将实现两项制度全覆盖。所有未开展试点的地区要尽早准备,安排力量,摸清底数,做好预算,打好基础,确保明年全部启动两项试点工作时开展养老金发放和参保缴费工作。

六、全面开展两项试点督导工作。近期,国务院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开展2011年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试点督导工作,检查指导各地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各试点地区的督促指导,确保各项试点工作的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将在明年对两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表彰先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争取将两项试点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政府工作考核体系,在参保缴费、养老金发放、基金管理、业务经办、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进行考核,进一步加强指导,逐步使工作规定化、标准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