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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输变电铁塔出口问题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38:47  浏览:96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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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输变电铁塔出口问题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


能源部关于输变电铁塔出口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0年2月9日,能源部

根据目前国际市场的调查,我国铁塔生产企业的技术力量、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在国际市场上是有竞争力的。近期东南亚地区对输变电铁塔招标项目比较多,但由于缺乏协调统一,多次出现各企业、进出口公司互相压价,外商借机钻空子,致使国家受到严重的损失。为了更好地打入国际市场,给国家多创汇,经有关部门协商,对今后铁塔出口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1.凡是输变电铁塔含施工投标中的铁塔部分对外投标,由能源部统一协调,企业不能擅自向外投标。
2.参加铁塔出口投标的生产企业、送变电公司,必须在开标前15天以前把铁塔投标资料、人民币报价明细、依据等资料,报能源部铁塔出口投标协调机构(办事处在能源部电力机械局)统一审核。外币最低报价由经贸部和能源部的有关部门商定。
3.生产企业与国外厂商合作投标时,必须先经能源部同意。
4.生产企业不能与没有铁塔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合作投标。
5.中标后,协调机构可以协调联合生产。
以上规定,从发文日起开始执行。违者追查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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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体科字(2001)16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体育总局科学研究与科技服务经费(以下简称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切实提高科研与服务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研和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


(一)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立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


(二)总局核拔到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的科技服务经费;


(三)经总局申报,获得其他政府部门经费资助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资助方有明确的经费管理规定除外)。


第三条 科研与服务经费应由科研与服务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 申报总局科研项目,应提出详细的经费预算,并说明计算依据和理由。立项后,研究经费采用一次核定、分期拔款的方式,由总局核拔到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


第五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项目费:指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包括测试、计算、分析费,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物的购置、饲养费,差旅费,业务资料、检索、查新费,论文打印、发表.出版费等;


2.设备费:包括仪器设备研制和租用费,小型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费(预算中要写明设备名称、数量和单价);


3.协作费:指外单位承担研究、试验、加工等经费,在申报项目时应说明协作内容、预算依据和经费拨付方式。


(二)人员费:指项目组人员的津贴。按下拨项目经费总额的 10 %分两次提取。在项目经费下拨到位后首次提取 5 %,在项目验收合格后再提取5%。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组成员实际贡献大小提出分配方案,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发放。


(三)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支持项目研究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人员费用。仪器设备的维修、损耗费和水、电、供暖、通讯等费用。管理费的比例为科研项目当年实际拔款额的 10 %,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如项目内含外单位承担的子项目,其子项自管理费由子项目承担单位提取,不得超前、重复提取。


第六条 科研项目研究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按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管理。支出时,应由课题组按项目经费预算范围和标准提出使用计划,报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要对该项目研究经费进行审核,做出详细经费决算,与其它验收材料一起报送总局科教司。科教司负责组织验收。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研究经费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项目承担单位。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所余经费。


第三章 科技服务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 总局根据各项目特点、承担的任务及国家队集训时间和规模,将科技服务经费分年度核拔至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各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匹配科技服务经费的不足部分。


第九条 科技服务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生理生化检测及医务监督;


(二)技术诊断及分析;


(三)专项运动素质诊断与监测;


(四)心理测试与服务;


(五)营养膳食情况的调查及科学配餐研究;


(六)有关专项信息情报的收集和分析;


(七)大型国内比赛(及在国内举办的国际比赛)的调研、比赛技战术统计分析。


经费开支限于开展以上工作所需的测试材料费、分析计算费、业务资料及打印费、仪器设备租用费及损耗费、协作实验或加工费等。


第十条 在开展科技服务工作中,科技人员的差旅费和津贴,由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负担。差旅费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津贴发放标准可参照教练、队医等津贴发放标准,按实际工作量发放。


第十一条 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购置科研仪器器材、运动营养补充品和编辑出版教材、专著等;不得在总局核拨的科技服务经费中支出。


第四章 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和运动项目管理中心财务部门应对科研与服务经费单独核算建立帐页;并详细登记科研活动中的每项开支。每年年底分项填写《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或《科技服务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并与加盖财务专用章的经费支出帐页复印件、有关拔款凭证复印件等一同报送总局科教司。


第十三条 总局科教司分年度对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报送的《科研项目研究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科技服务经费使用情况汇总表》以及经费支出帐页进行审查、核对。对检查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将缓拔或停拔后续经费。对未按要求开展科技服务工作以及将总局核拔科技服务经费超范围支出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将从下年度总局核拨经费中核减。


第十四条 总局各直属单位以及获得总局科研与服务经费资助的其它单位应加强对科研与服务经费的管理。要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对违反财务制度和本办法要求的单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伪造凭证、数据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由科研与服务经费形成的成果属总局所有,设备仪器等资产留归有关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和科研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体改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配套规章制定工作的通知

国家体改委办公厅 等


国家体改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配套规章制定工作的通知
1993年4月26日,国家体改委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

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通知》的要求,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正在根据统一部署,制定《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配套规章(以下简称配套规章)。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国务院各经济综合部门要抓紧制定《条例》的配套规章,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核时,要与《条例》逐条对照,不可疏忽,避免造成中央部门的政策自己“打架”,协调不了的由国务院领导同志出面协调。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抓紧做好配套规章的制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配套规章的范围。经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法制局同有关部门充分协商,配套规章共有28个(见目录)。
二、配套规章的送审程序。各部门先按照分工将制定的配套规章(征求意见稿),以本部(委、局)办公厅的名义送国家体改委政策法规司、国家经贸委企业司各五份。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协调、审核,提出意见后,在收到征求意见稿之日起十日内返回起草部门。有关部门修改后,由主管部长(主任、局长)阅签,送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会签。
三、配套规章的送审时间。制定配套规章是贯彻落实《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责成承办单位抓紧时间办理。要求有关部门于5月20日前将配套规章(征求意见稿)送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经协调、修改后,力争在6月中旬以前全部出台。
四、为做好协调、审核工作,建立每半个月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由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国务院法制局召集有关部门通报工作情况、检查进度、协调解决问题,保证审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协调、审核国务院经济综合部门制定的配套规章工作,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交给国家体改委、国家经贸委的一项重要任务,希望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件:《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配套规章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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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配套规章名称 │ 起草单位 │制定情况│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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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实行产品 │ │ │ ┃
┃1 │结构和组织结构调整的规定 │ 经贸委 │ 已颁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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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企业财务通则 │ 财政部 │ 已颁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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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企业会计准则 │ 财政部 │ 已颁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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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国家指令性计划和国家订货 │ │ │ ┃
┃ │的实施办法 │ 国家计委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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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政策性亏损企业的财政 │ │ │ ┃
┃ │补贴办法 │ 财政部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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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 │ │ │ ┃
┃ │损失审批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局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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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全民所有制企业出售重要建筑 │ │ │ ┃
┃ │物和成套关键设备的管理办法 │ 国有资产局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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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资产保值 │ │ │ ┃
┃ │增值指标考核办法 │ 国有资产局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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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抵押管理 │ │ │ ┃
┃ │办法 │ 国有资产局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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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物价部门贯彻《条例》实施办法│ 物价局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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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营、事业性收费分工管理目录│ 物价局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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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企业厂长(经理)奖惩办法 │经贸委、劳动部│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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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为安置富余│ │ │ ┃
┃ │工兴办的第三产业免征、减征所│ 税务局 │ 已会签 │ ┃
┃ │得税的规定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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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留利进行│ │ │ ┃
┃ │投资退还所得税的暂行规定 │ 税务局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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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资总额 │ │ │ ┃
┃ │理规定 │ 劳动部 │ 已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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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工资总额 │ │ │ ┃
┃ │经济效益挂钩规定 │ 劳动部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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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中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动管理规定│ 劳动部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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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企业招聘职工规定 │ 劳动部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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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企业财产抵押贷款管理规定 │ 人民银行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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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停产整顿、被兼并、解散和破产│ │ │ ┃
┃ │企业贷款停、减、缓利息的处理│ 人民银行 │ 未送审 │ ┃
┃ │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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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企业安置复员退伍军人办法 │ 民政部、总参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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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全民所有制企业民兵预备役工作│总参动员部、财│ 已送审 │ ┃
┃ │规定 │ 政部等五部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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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关于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派遣临│国务院外事办、│ │ ┃
┃ │出国(含赴港澳)人员和邀请外│国务院港澳办、│ │ ┃
┃ │国人员来华审批的实施办法 │体改委、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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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关于贯彻《条例》审计实施办法│ 审计署 │ 已会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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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企业对外提供劳务管理规定 │ 经贸部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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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企业自营产品进出口管理规定 │经贸部、经贸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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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监察机关处理企业不服行政决定│ │ │ 改为行 ┃
┃ │申诉的办法 │ 监察部、经贸 │ 已送审 │ 政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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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关于改革专项审批制度的意见 │ 国家工商局 │ 未送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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