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关于发布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
(1999年7月23日发布的铁政法[1999]86号将本文废止)
为推动铁路工业、供销、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实行两个根本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部研究制定了《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决定对铁路
工业、供销、施工企业实施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按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时报部。
部对工业总公司的考核办法按《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九五”期间资产经营责任书》实施。
附件一:铁路工业、供销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合铁路工业、供销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促进企业经营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根据铁道部《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铁财〔1995〕15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各总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重点为铁路工业、供销企业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指标。
第三条 本办法以指标单项考核加综合评价的方式,对各总公司进行一体化考核,包括以国有资产为主兴办的多种经营企业,用国有资产参股、联营、对外投资等各种经营行为。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确定及单项考核办法。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反映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促进企业依靠主观努力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完整、保全和增值。
指标计算公式:
国有资产保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100%
值增值率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考核办法是:
执行铁财〔1995〕153号文发布的《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试行办法》。
二、资本金收益率
用于反映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能力,促进企业合理配置资源,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本收益。
指标计算公式:
利润总额
资本金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考核与奖励办法是:
在国家未出台国有资产收益管理规定之前,各总公司每年应缴资本金收益额随各项考核指标一并下达,并以资本金收益率指标完成情况与应缴资本收益额再投资挂钩的办法实施考核,工业、供销企业资本金收益率行业标准另行规定。
三、成本费用指标
(一)工业: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
用于反映企业实现一定数额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成本费用,促进企业增收节支,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
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100%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成本费用总额=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关于工效挂钩实施细则对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的规定。
(二)供销:商品流通费率
用于反映企业一定期间的经营收入而相应发生的费用支出,促进企业增加收入,降低费用,提高效益。
指标计算公式: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商品流通费率=--------------×100%
商品销售收入
考核办法是:
与工业百元商品产值成本费用指标考核办法相同。
四、营销、收账指标
(一)工业:产品销售率
用于反映企业产销状况,促进企业增加产品市场占有率,降低产成品库存。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收入
产品销售率=-------------×100%
商品产值(现价)÷1.17
(二)供销:应收账款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应收账款周转快慢,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指标计算公式:
销售收入
应收账款周转率=--------×100%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平均应收 期初应收 期末应收
=( + )÷2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账款余额
营销、收账指标参与综合考核。
五、存货周转率
用于反映企业购、产、销诸环节存货占用情况,促进企业减少存货资金占用。
指标计算公式:
产品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考核办法是:
继续执行铁劳〔1992〕43号和铁劳〔1992〕69号文件
第五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价办法。
1.指标综合完成情况以各考核指标反映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程度,确定不同的权数,年终完成考核指标的权数之和为评定各总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业绩的重要依据。
2.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25分);
(2)资本金收益率(18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25分);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16分);
(5)存货周转率(16分)。
3.各考核指标权数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4.各总公司考核指标另行下达。
5.以年度为考核期对各总公司进行考核。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各总公司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部定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经部财务司结合实际综合分析确定后于当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会计年度终了,各总公司根据各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主客观因素影响分析报告,重点分析主观因素影响。
三、根据各总公司分析报告,部经严格审定后,于下年4月15日前完成综合评价结论,并报送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七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评分办法。
一、各总公司凡年度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可取得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部下达的经营考核指标,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扣5分,扣完为止。
2.资本金收益率
未完成部定上缴资本收益额的公司,不得分。
3.百元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工业)、商品流通费率(供销)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3分,扣完为止。
4.产品销售率(工业)、应收账款周转率(供销)
工业实际比计划每减少1%、供销减少1次扣4分,扣完为止。
5.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扣4分,扣完为止。
第八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的考核办法。
按领导班子成员承担责任大小,建立奖罚标准,实施考核。
1.根据各总公司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总经理、党委书记作出鉴定;总经理对其他领导班子成员作出鉴定,经部审核,计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2.领导班子成员的部分年收入与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挂钩。在考核年度3月底以前按领导班子成员上年年收入总额的一定比例预交资产经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收管,各领导班子成员资产经营抵押金的比例是:总经理、党委书记为年收入额的60%;其他成员为40%。
视年终考核结果兑现。
综合考核结果优秀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除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外,另根据领导班子成员的责任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15000元,其他成员11000元;
综合考核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可足额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另给予总经理、党委书记5000元,其他领导班子成员4000元的奖励。
综合考核不合格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不能取得资产经营抵押金,并对主要领导人通报批评,连续两年不合格的,作组织调整。
3.对于弄虚作假违犯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结果。
4.考核期内,遇有不可抗拒的客观因素和政策调整等情况,其影响原则上予以扣除。
第九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并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条 对由两类行业组成的总公司,为保证其总体考核力度不变,操作方法如下:
一、对物资总公司工业、供销企业的考核依据本办法全额预收一份资产经营抵押金,工业、供销企业的奖罚标准各占总额的50%。
二、对通号总公司工业、施工企业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工业、施工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三、对工程总公司施工、工业企业的考核以施工为主全额预收资产经营抵押金,依据工作量指标测定施工、工业企业奖罚权数和数额,并按各自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二条 各总公司对下属企业(公司)的考核办法,依据本办法要求,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考核主体同部对各总公司的要求,即对主业、多经等实体及企业各种经营行为实行一体化考核的办法。
第十三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附件二:铁路施工企业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施工企业深化改革走向市场的要求,综合评价和反映企业经济效益状况,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有效地行使部对国有资产的监控职能,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根据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实行办法〉的通知》(铁财〔1995〕153号
)文件精神,结合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总公司、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的施工单位。
第三条 对资产经营综合指标采取综合评价的办法,视客观因素与主观努力情况由部总体评定。
第四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以年度为考核期。
第五条 进行考核的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如下: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用于衡量企业实现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促进企业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具体内容参见铁财〔1995〕153号)。
指标计算公式为:
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总额
二、资本收益率
用于衡量企业运用投资者投入资本获得收益的水平,促进企业对投入资本的管理,提高经营效果。
指标计算公式为:
净利润
资本收益率=----×100%
实收资本
净利润=利润总额-应交企业所得税
实收资本=(期初实收资本+期末实收资本)÷2
三、资产负债率
用于衡量企业负债水平,促进企业负债保持在合理的水平之内。
指标计算公式为:
负债总额
资产负债率=----×100%
资产总额
四、存货周转率
用于衡量企业购、产、销的效率,促进企业减少存货占用资金。
指标计算公式为:
全部销售成本
存货周转率=------
平均存货成本
平均存货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
五、产值利润率
用于衡量企业完成全部产值的获利能力,促进企业努力完成有效益的产值。
指标计算公式为:
利润总额
产值利润率=-----×100%
企业总产值
第六条 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程序
一、首先由企业根据自己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预测,每年3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对考核指标的预测依据及建议水平,然后由部财务司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分析确定后于每年4月15日前下达。
二、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在下年3月15日前向部提报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影响因素分析报告。
第七条 各项考核指标满分分别为: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30分);
2.资本收益率(25分);
3.资产负债率(15分);
4.存货周转率(20分);
5.产值利润率(10分);
第八条 各项考核指标的评分办法
一、各被考核单位凡完成部下达的年度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可取得各该项指标的指定分数,超额完成部分不另加分。
二、未完成资产经营综合考核指标的,具体评分规定如下: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2.资本收益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
3.资产负债率
实际比计划每增加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4.存货周转率
实际比计划每减少0.1次扣2分,扣完为止。
5.产值利润率
实际比规定每减少0.1个百分点扣0.5分,扣完为止。
第九条 考核成绩的评定:各考核指标得分累计之和大于或等于90分为优秀;大于或等于60分小于90分为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奖罚办法。
一、根据资产经营综合指标完成情况,由部对被考核单位公司党政正职作出鉴定,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正职作出鉴定,报部审核,记入干部考核档案,作为干部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综合考核不合格的企业,第一年对主要领导人给予通报批评,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作组织调整。
对弄虚作假违反纪律的,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重新确定考评成绩。
二、资产经营综合指标考核成绩与企业当年收益挂钩。每年由部财务司在4月15日前下达企业当年资本收益定额上交指标,企业在5月30日前汇款到部财务司。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5月1日前公布),上交收益额由部财务司于5月30日前按120%返回;合格的企
业按其得分值所占满分值的比例同时返回;不合格的企业不返回。返回企业的部分增加权益。
三、对被考核企业主要经营者实行风险收入抵押金制度。风险收入抵押金根据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经营责任的不同,按上年年收入额的一定比例计算,计算结果按百元位取整后于每年5月30日前一次汇缴部财务司。比例标准为:总公司的总经理、党委书记和铁路局主管施工企业的副
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60%,领导班子其它成员40%,风险收入抵押金由部财务司统一管理,对于年终考核被评为优秀的企业,个人风险收入抵押金按200%返回,合格者按150%返回,不合格者不返回。
综合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企业,给予领导班子适当奖励。具体奖励标准为:总经理、党委书记和路局主管施工企业副局长(集团公司主管施工企业的副总经理)10000元,领导班子其它成员8000元。
第十一条 参加考核的领导班子成员由被考核单位提出,报考核部门核定。
第十二条 对于既有施工,又有工业或运输的企业,企业资本收益上交指标按不同行业执行。领导班子成员个人上交的抵押金,具体规定如下:工程、建筑总公司的考核以施工为主;通号总公司的考核以工业为主;各铁路局的考核以运输为主。
第十三条 被考核单位对下的内部考核办法由企业自行制定。
第十四条 为有效实施本办法,各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会计核算,会计基础资料须经上级财务部门或会计中介机构认定,以保证各项考核指标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的部内有关规定、文件内容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试行。
1996年4月20日
律师为何要行贿法官?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张绍明律师
( 发表于《律师与法制》杂志2004年第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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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案的暴露,13名法官涉嫌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案件涉及两名副院长。随后,宜昌亦查出法官系列腐败案,宜昌中院7人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
湖北所发生的一系列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进了强烈的震动。不但中央领导人作出了重要批示,司法部更是接二连三地下发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发布的《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更是措辞严厉,全文一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定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律师行贿,法官受贿,尽管是少数人之行,小部分人之为,却将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推到了一个极为尴尬的境地,使律师行业蒙羞,使法官与律师的社会公信力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应当说,处理好与法官的关系是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重要内容。许多国家对于律师与法官之间的行为规定得非常严格,在美国,没有哪个律师敢向法官行贿,向法官行贿等于案件败诉。
曾有这么一个笑话:一位中国当事人请一位美国律师打官司,开庭之前当事人对律师说:“是不是要给法官打点打点或者请法官出来吃餐饭?”美国律师听了大惑不解:“你是不是想输官司啊!你要那样做,官司不用打你就输定了。”拿到判决书时,中国当事人果然赢了官司,美国律师很是奇怪,他没有料到对方会输得那样惨,他问中国当事人有何诀窍,中国当事人告诉他:“还不是因为我给法官送了礼。”“你给法官送礼?”美国律师瞪大了眼睛。“是的,不过不是以我的名义,而是以对方的名义。”
美国给法官送礼输官司,中国给法官送礼赢官司,这是两种文化背景下映衬出的巨大反差,也是百姓对打官司到底是“打关系”还是“打法律”疑问的答案。
宜昌法官腐败案发后,有人想请一位未涉及此案的律师谈谈涉案律师的有关情况,不想该律师竟一口回绝:“我可以坦白地告诉你,关于这个案件我不能给你提供任何线索,因为我还要做律师、要吃饭,你应该理解,这是干我们这一行的游戏规则。”
这使我想起一个问题,律师辛辛苦苦赚来几个代理费,凭什么要送给法官?为什么有些律师甘愿冒纪律处罚甚至是刑事制裁的危险去行贿法官?
中国律师与法官同为“法律人”,有些学者甚至称律师是“在野法曹”,实际二者的地位却是“天上人间”。法官有崇高的地位、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却享受着较低的薪金待遇,在他们眼里,律师个个都是富得流油的角色,收他们几个钱如同在他们身上拔几根毛,心安理得!律师为了与法官搞好关系,也愿意投怀送抱。因为在中国打官司很大程度上靠与法官搞好关系。就算法官不枉法裁判,他手里有自由裁量权,有玩弄各种司法程序的技巧。一旦得罪他们可谓寸步难行,当事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律师要一辈子与他们打交道,得罪他们无异于找死!
律师热衷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法官逼出来的。该立案的不给你立案,该给你看的证据不给你看,该送达的文书不去送达,能拖便拖,能赖便赖,拿一份判决书就让你跑上十趟八趟,一个简单的案子可以给你拖上一年半载,你告他不但难以凑效,说不定会上该法院的“黑名单”,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碰了几次壁之后,你还不得学乖点,赶紧去拉拉关系。
律师热衷于于与法官拉关系,有的是被当事人逼出来的。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之前喜欢打听:你在某某法院有没有关系?你跟某某法官熟不熟,不熟?那还打什么官司?拜拜!这笔业务说不定就黄了,一笔两笔黄了也许你能洁身自好,个个当事人都抱有这种心理,你还不赶紧与法官拉拉关系?
从内心讲,如果个个法官都能秉公判案,都有英美国家法官那样的素质,绝大多数律师是不愿同他们拉关系的。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是否正常,与某个地方的司法环境直接相关。中国有两百多个县没有一名律师,不是一个县的案源养不活一名律师,而是执业环境太坏,律师觉得自己的法律知识在认人情不认法律的法官眼里根本不起作用,只好跑到大一点的城市去求发展。北京有近8000名律师,现在还以每年1500人的速度增加。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往北京跑?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北京的律师执业环境比较公正,也就是说律师有机会凭自己的法律知识在哪儿混碗饭吃。
可以这么说,一个地方司法环境的好坏直接决定律师对待法官的态度,如果事事都依法办理,法官拖延推委时律师能有个地方申诉并能很快得到解决;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能得到合理的限制,律师的正确意见能被法官采纳;如果法官能有比较高的职业素养,只要律师行贿,不管他是否有理案件一律败诉。还会有律师向法官行贿吗?
一位知名教授在课堂上对我讲了这么一个事例。他曾代理一个案件,法官在两个小时的开庭过程中六七次跑出去电话,最后审判席上三人竟只剩下一人。法官不听代理人的意见,你辩你的,他判他的,让人有一种被耍弄的感觉,有这次经历,他发誓不再代理案件了。教授的感觉尚且如此,律师天天与他们打交道,既不敢怒更不敢言,那是何等的无奈!有这样一两次经历,有一部分律师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中国打官司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关系。于是,有一小部分律师,不是把精力放在提高业务水平上,而是热衷于拉关系、搞公关,想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向自己这边偏一点,想法官给自己多行行方便,向法官行贿便时顺理成章的事了。
一部分律师向法官行贿是因为法官在“逼良为娼”。不可否认的是,的确有一些律师违背起码的职业道德,主动向法官行贿。他们与法官拉关系的动机很简单,那就是希望法官给自己介绍一些案源,希望法官的“天平”向他这边倾斜,帮他打赢那些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的官司,这些人是律师中的真正“败类”。他们主动地经常性地行贿法官,整天跟在法官屁股后面转,与法官的关系已经达到“一家人”的地步。武汉某法院的法官曾称某律师为“?狗子”,因为他整天跟在某庭长屁股后面,下班之后还帮他买米、换煤气,做所有的家务事,庭长老婆笑着说:“你就像是我家里的一条狗。”他竟毫不生气地答道:“你说我是你家里的狗我就是你家的狗”,狗子律师的名字就这样叫开了。律师是法官家里的狗,岂有不被偏袒之理?这类律师是极少数,却败坏了整个律师行业的声誉。这帮律师是法官的“家狗”,是该清理清理他们了。
经常性行贿法官的律师毕竟是个别现象,大多数律师行贿法官只是偶尔为之。他们与法官有一些关系,当案件标的较大或当事人在办理委托手续过程中犹豫不决时,为了迎合当事人的心理以便接下案子,他们往往在当事人面前自诩“路子野”,与法官的关系硬,以提高收费价码,收钱之后为了打赢官司,不惜去行贿法官。这帮律师是法官的“野狗”,也该拿起法律的大棒用力敲打敲打他们。
整顿律师行业,如果不分析律师行贿的原因,不从整个司法制度的打环境去考虑,整顿只会流于形式。处罚一批有行贿行为的律师固然可以对其他律师起到威慑作用,但这毕竟是治标不治本,要想从根本上规范律师的行为,还得从制度设计上找原因。
现阶段,很多人都认为律师好像是一个富得流油的职业,香车宝马、高堂华舍、出入豪华场所就是律师生活的写照。但事实是,中国律师业务开展的好坏不是靠业务能力而是靠社会关系,就像乘公共汽车,先上去的人能找到座位,后上去的人即使你的能力再强,没有人下车腾出空位子,你就很难找到自己的座位。这就是为什么年轻律师很难开展业务,很多拿了律师资格证的人不去律师事务所而跑到公司上班的原因。的确,有一部分律师是富了,如从事公司上市、企业改制、涉外法律事务的部分律师,还有一部分是有关系从事刑事案件大案要案辩护的律师。但绝大多数律师并没有富起来,如《中国律师》杂志报道西部某省的一个律师一年只有几百元的收入,连维持生存都成了问题,不得不靠放羊喂马,甚至给人打工求得生存。在武汉这样的大城市,大部分律师的收入刨去各项费用和税款,也不过三五万块钱,他们没有养老保险,没有医疗保险,没有失业保险,净收入甚至抵不上一个政府公务员,可以这样说,如果政府愿意让律师转变身份,回到先前领公务员工资的状态,保管有一半律师愿意去拿公务员的工资。可律师的要求比公务员要高一百倍,一个人如果想从事律师职业,首先必须取得大学本科学历,然后参加号称“天下第一难”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司法考试,在一家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后,方可领取律师执业证从事律师职业,如此下来,前期投入就很大。然而,领取律师执业证后,并不是一片坦途,法律服务市场由于我国特有的服务主体多元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系统离退休人员、甚至是无业人员都在无限制的从事这一职业,律师找到案源谈何容易!山东一省在册的法律工作者就有6366人 ,他们没有注册的成本,没有管理严格的税收,有的甚至可以拿工资,他们同律师一样可以接案,律师在争案源方面能竞争过他们吗?
律师开展业务一是靠社会关系,二是靠口碑。律师承办法律事务很希望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能得到实现。可事实是,司法公正并不掌握在自己的手里,而是在掌握裁判权的法官手里,为了能实现自己的目的,律师往往不得不与法官套近乎。如果一个本该胜诉的官司在自己的手里输掉了,那么律师失去的恐怕不仅是一个客户,恐怕还会失去生存的基础。这也是律师明知向法官行贿犯法也敢向法官行贿的原因之一。
要杜绝律师向法官行贿,靠严刑酷法解决不了问题,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实现司法公正。有了司法公正,律师凭自己的本事吃饭,自己合理的辩护意见得到采纳,合法的权益得到保障,何必向法官行贿?有了司法公正,当事人就会去找有业务能力的律师而不是去找有关系的律师,律师中就会形成一种钻业务而不是钻后门的风气,社会正义能得到更为有效的伸张。有了司法公正,会有更多的律师站出来做“护法使者”,让法治精神在社会发扬光大。
谈到司法公正,很多人想到的是判决是否公正。实际上,程序公正有时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赌博就是一个简单的例子,如果赌博是假的,所有的人都会有怨言,如果程序公正,输家只会怪自己的手气太坏。美国当事人输了官司很少有人怪法官,因为他输得心服口服;我国当事人输了官司首先骂的是法官,因为他从内心难以相信法官是铁面无私。
司法改革应从实现司法公正入手,而实现司法公正的前提是规范法官和律师的职业行为,而不仅仅是整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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