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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2:49:55  浏览:97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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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股减持方案阶段性成果

中国证监会规划发展委员会

2002年1月26日

  2001年11月14日,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开始向全社会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2001年12月18日公布了由四家证券研究机构汇集整理的《国有股减持(流通)基本方案的初步汇总》。此后,证监会规划委组织了八家证券研究机构对汇总的七大类方案进行了定性和定量分析研究。2002年1月1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持召开“公开征集国有股减持方案专家评议会”,邀请社会有关方面专家对汇集整理的七大类方案进行了评议。专家们认为,每个方案各有特点,各有利弊,建议先对大家比较认同、思路比较成熟的折让配售方案继续深入论证。2002年1月21日,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再次主持召开了各方人士参加的研讨会,对折让配售方案和与之相适应的操作程序及配套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的讨论,并在会后由一家证券公司研究所整理归纳为阶段性成果。

  上述阶段性成果体现了社会各界对国有股减持问题初步达成的四点共识:一是国有股减持要形成一种多赢的局面;二是国有股减持要体现有利于证券市场长远发展和保持稳定的原则,为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三是实现新上市公司股份全部流通,消除扭曲,从而不再扩大现有非流通股的存量,不再增加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四是要正视当前因国有股、法人股不流通而形成的流通股价,在考虑国有股减持方案时,应照顾各方面的利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对投资者的损失给予合理的度量和补偿。总的精神是,国有股减持与流通应兼顾各方利益,争取多方共赢,对流通股股东进行合理补偿,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维护市场稳定,积极发挥财务顾问的作用,采取稳妥的市场化方式,用充分长的时间,分期分批、逐步进行。

  此次公布的材料由三部分构成:

  第一部分,1月21日评议会后,由一家证券研究机构汇总整理的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阶段性成果;

  第二部分,1月11日评议会后,由八家证券研究机构修改提出的分析论证报告;

  第三部分,1月11日评议会上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陈清泰副主任的发言。

  中国证监会规划委欢迎社会各界对此阶段性成果提出宝贵意见,也欢迎大家继续为国有股减持问题献计献策,提出新方案,以不断取得能够达成各方共识的、较具可操作性的新成果。请将有关意见邮寄至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中国证监会规划委(邮编100032),或发电子邮件至:jcpy@csrc.gov.cn

  
  附件一: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阶段性成果

  附件二:国有股减持流通方案评价与改进

      1、配售类方案之一

      2、配售类方案之二

      3、基金类方案

      4、预设未来流通权方案

      5、权证组合方案

      6、股权调整类方案之一

      7、股权调整类方案之二

      8、开辟第二市场类方案

  附件三:陈清泰同志在国有股减持流通方案评议会上的讲话


附件一:

国有股减持方案的阶段性成果

-- 折让配售方案及配套措施

  说明:本方案是在整理社会公开征集方案,吸收有关专家和学者的意见,集中社会各界智慧的基础上形成的,不代表任何机构和个人的观点。本方案仅是框架性和原则性方案,并非最终的操作性方案。

  摘要:本方案的主要特点是,用一部分非流通股,在全流通预期下,向全体投资者公开竞价发售,形成公允的全流通股价。根据此价格与市价的差额,通过配股或送股的方式,补偿流通股股东的损失。从而在稳定的市场运行条件下,实现国有股减持和非流通股的流通。

  (一)基本原则与目标

  1.体现“三公”原则,争取多方共赢;

  2.减少股价波动,维护市场稳定;

  3.补偿流通股股东,保护投资者权益;

  4.强调方案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二)折让配售方案的基本思路

  1、公开竞价形成“全流通股价”

  非流通股股东经协商后拿出一部分非流通股,向全体投资者公开竞价发售(在本方案中称为“存量竞价”),而且应向社会公告说明此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票可流通,让市场在全流通的预期下竞价产生全流通情况下的股票价格。此“全流通股价”一般低于部分流通情况下的股票价格,即现行股票二级市场价格,从而形成一定的价格差。

  2、补偿流通股股东价差损失

  为使得方案操作前和操作后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因价格差而受到损失,由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流通股股东低价配售或无偿送股,将价格差以折让的形式全额补偿流通股股东,使流通股股东不受损失,愿意继续持股。这样,流通股股东就不必为避免受损而抛空股票造成股价下跌;也可通过向流通股股东赠送配售认股权证,来全额补偿流通股股东的损失,此权证可以在市场上挂牌交易。

  3、再融资也可以与非流通股流通相结合

  上市公司在进行再融资时,也可以通过采用本方案来实现非流通股的可流通。例如在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时向社会公告说明此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票可流通,让市场在全流通的预期下竞价产生 “全流通股价”(在本方案中称为“增量竞价”),根据“全流通股价”与二级市场价格之差对流通股股东进行补偿,补偿方式与上面第2点相似。增发是企业的正常融资行为,通过把增发与减持流通相结合,可减少此方案对市场扩容的压力。

  4、非流通股股东确定竞价底价

  为保证非流通股股东利益,可由非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竞价底价。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均得到保障,有利于非流通股股东继续持股,实现“多方共赢”。但如果底价设计过高,会导致公开竞价失败。

  5、设置锁定期并逐步流通

  国有股及其他所有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需要,根据流通股转让与交易的有关规则,在锁定一定期限后有序上市流通。获得流通权并不意味着要现在就上市出售。同时,部分已获得流通权的国有股也可以由财政部直接划拨社保基金,由社保基金根据自身的需要灵活经营管理。

  (三)折让配售方案的操作步骤

  1、方案须得到非流通股股东的同意和多数流通股股东的支持。为获得股东的同意,方案须兼顾各方利益,充分体现对流通股股东权益的保护,正视目前未流通的国有股、法人股与市场流通股具有不同的价格,对因国有股、法人股获得流通权而引起的流通股股东的股票价差损失,应给予合理补偿。

  2、充分利用财务顾问的专业知识。上市公司聘请财务顾问,并在财务顾问的协助下,根据上市公司行业、股权结构、股价及股东意见,设计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可操作性方案。

  3、非流通股股东协商确定公开竞价的底价。对含国有股的公司,该底价须征得财政部和有关管理部门的同意。

  4、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采取本方案的决议。

  5、为保证获得公允的“全流通股票价格”,对公开竞价发售股份的比例设定最低限制,低于此限的应向监管机构说明,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告。

  6、财务顾问在设计减持与流通方案时,应制定防止操纵措施。如为避免恶意操纵二级市场价格,计算折让比例时,流通股市价的确认按方案公布前20(40或60)个交易日收盘价均价计算。

  7、发布公告,组织公开竞价。大股东和公司管理层应明确长远发展方向,通过路演,使得投资者建立对国有股减持与流通工作的信心。

  8、计算相关比例,以配股或送股的方式补偿流通股股东价差损失。

  9、获得流通权后的国有股和其他非流通股,在锁定期满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序上市流通。

  (四)相关的配套措施

  1、国有股(包括法人股)不能流通是多年形成的,解决国有股流通问题非一朝一夕之功,要充分考虑市场承受能力,分期分批逐步实施。对于已上市的公司,可根据公司上市时间的先后顺序排队,如规定自公司上市满12年(或10年,或15年)后,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权问题。这样,2002年开始试点时,只有早期上市的5家公司解决国有股、法人股流通权问题,所涉及的非流通股股本只有8.22亿股,不会对市场形成太大的扩容压力,详细数参见下表。

非流通股份按上市时间排队测算表

  上市满10年
上市满12年
上市满15年

年份 公司数量 非流通股数 公司数量 非流通股数 公司数量 非流通股数
2002年 46 96.02 5 8.22 0 0.00
2003年 128 326.09 4 10.93 0 0.00
2004年 109 250.85 37 76.87 0 0.00
2005年 32 81.13 128 326.09 5 8.22
2006年 206 353.17 109 250.85 4 10.93
2007年 215 490.97 32 81.13 37 76.87
2008年 107 292.02 206 353.17 128 326.09
2009年 98 266.87 215 490.97 109 250.85
2010年 139 362.50 107 292.02 32 81.13
2011年 75 885.21 98 266.87 206 353.17
2012年 0 0.00 139 362.50 215 490.97
2013年 0 0.00 75 885.21 107 292.02
2014年 0 0.00 0 0.00 98 266.87
2015年 0 0.00 0 0.00 139 362.50
2016年 0 0.00 0 0.00 75 885.21
合计 1155 3404.85 1155 3404.85 1155 3404.85

    注:表中非流通股没有列入锁定期1-3年。

  2、为不再积累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实行老股老办法,新股新办法,今后新上市的公司,不再区分流通股与非流通股,使中国证券市场走上规范化发展的轨道。

  3、可流通并不等于马上进入市场变现。无论是新上市公司还是获得流通权的已上市公司非流通股,都须在经过一定的锁定期后方可上市流通。锁定期可定为自上市(或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之日起1-3年。锁定期满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即自动成为上市流通股份。鼓励公司的大股东为保持股价稳定,自愿延长锁定期限。

  4、为维护证券市场资金供求的大体平衡,鼓励减持资金用于股市再投资,允许符合规定的法人单位(包括国有参股或控股机构)受让减持的国有股。组建专项基金,向全社会公开募集资金,用于投资减持的国有股。

  5、允许上市公司在股价低迷时回购本公司股票,以维护二级市场价格稳定。

  6、证券监管部门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比如,为保持市场稳定,持股达到总股本5%以上的股东,在二级市场上累计出售股份达到1%的要进行公告;一个月内累计出售股份超过一定比例时,要按大宗交易的协议转让规则进行并公告。

  7、证券监管机构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管,防止庄家刻意操纵股价,加大打击内幕交易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三公”原则,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增强投资者信心。

  8、鼓励上市公司大股东及其财务顾问发挥主动性和创造力,在锁定期、价格折让和反操纵等方面设计出更完善的具体方案,还可以设计上市公司经营者认股期权方案等,以最大限度地保持市场稳定和减持流通工作的顺利进行。

  9、为保证获得公允的“全流通股票价格”,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东不得参与公开竞价。财务顾问在受聘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五)具体案例说明

  例如:某上市公司现有的股本结构为:总股本15000万股,非流通股10000万股(其中国有股7000万股),流通股5000万股。每股净资产2.5元,市价为9元。

  1、存量竞价方式

  经股东大会决定采取本方案实现国有股减持和非流通股流通。首先,拿出1500万股非流通股,以2.5元为底价(或3元,2元等等)向全体投资者在全流通的预期下竞价发售,结果产生“全流通价格”为6元。此全流通价格与市价的差额为3元,为了不使持有该股票的流通股股东损失,国有股股东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拿出一部分非流通股以配股或送股的方式补偿流通股股东,具体配股或送股的方式列举如下,其补偿效果是相同的。补偿之后,其余的国有股和其他非流通股即可获得流通权,可在一定的锁定期后有序地上市流通。

补偿方式
配股价
比例

配股
3
1: 1

送股
0
1: 0.5


  2、增量竞价方式

  该上市公司正好获准增发3000万股新股,经股东大会决定,在增发时采取本方案实现国有股的减持和非流通股的流通。在增发公告中说明此次发行后公司所有股票可流通,让市场在全流通的预期下竞价产生“全流通股价”,假如增发竞价底价为3元,结果产生“全流通价格”为5元。此全流通价格与市价的差额为4元,为了不使持有该股票的流通股股东损失,国有股股东和其他非流通股股东按持股比例拿出一部分非流通股以配股或送股的方式补偿流通股股东,具体配股或送股的方式列举如下,其补偿效果是相同的。补偿之后,其余的国有股和其他非流通股即可获得流通权,并可在一定的锁定期后有序地上市流通。

补偿方式
配股价
比例

配股
1
1: 1

送股
0
1: 0.8


  对于增发新股产生的摊薄问题,如须从补偿中扣除,财务顾问应做出说明。

  (六)对折让配售方案的评价

  从现有方案看,通过折让配售方案进行国有股减持主要有以下几个优点:

  1、该方案操作比较简明,投资者易于理解和参与;

  2、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有过去的经验可资借鉴。现有投资银行公开询价的路演和预路演的技术已比较成熟;

  3、方案的通用性比较好,既可用于国有股,也可用于其他非流通股;

  4、给流通股股东完全补偿,符合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有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5、交易成本比较低,送股和配股不收投资者交易手续费,不用增加新的投资工具和品种,不用开辟和建设新的交易系统。

  折让配售方案存在的主要不足是:竞价底价的确定和全流通股价的形成都建立在参与各方理性预期和证券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之上。如果参与各方缺乏合作或者证券市场处于剧烈动荡中,则容易出现市场操纵或竞价不充分,从而难以形成公平合理的价格,甚至会导致运作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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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银行业信息科技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2011年春节期间银行业信息科技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1〕24号


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

为加强信息科技风险防范,采取切实措施全力保障春节期间信息系统安全、持续、稳定运行,确保银行业务的及时、有效、连续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信息科技保障组织领导

春节是中国的传统节日,春节前后是居民消费高峰和返乡、旅游人群集中进行银行卡交易的时段,对银行业务提出了高强度、大规模的需求,对银行信息科技保障是一次全面、综合的考验。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深刻认识到信息科技风险以及与信息系统相关的操作风险可能对银行业务运营产生的重要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声誉风险,从总行层面加强组织领导,统筹部署春节期间的信息科技保障工作,严格落实责任制。

二、采取有效措施,加强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一是加强运行维护、监控和预警。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信息科技运行维护人员保障,明确工作流程、岗位责任;认真做好核心业务系统、电子银行、自助设备、银行卡等面向公众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软、硬件的健康检查;强化入侵检测和安全防护措施;加强对信息系统以及基础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监控,提高监控频度和力度,强化重要系统、重点区域、关键设施的监控,特别是加强对系统交易量、主机性能、网络性能等关键参数异常变动的监控,完善预警机制,设定科学合理的预警阀值,明确预警流程,提升预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力争对信息科技风险隐患早发现、早排除,确保信息科技服务连续性和安全性。

二是加强重要信息系统的容量管理和变更管理。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总结分析以往业务交易量的变动特征,加强系统容量规划,做好压力测试,采取有效措施应对负载高峰,提高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和可靠性。要加强变更控制,合理安排信息系统变更和上线,做好相关的风险评估和测试工作。

三是加强应急管理,提升应急处置有效性。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现有的应急组织管理机制进行深入检查,明确应急管理的岗位、责任、流程和报告路径;对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全面梳理,并及时更新和修订,确保预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强应急演练,特别是要开展覆盖全行范围、各相关业务部门、信息科技部门的综合演练,完善各部门间的应急协调机制,提升全体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要加强与相关外部机构的应急协作与联动,建立与服务供应商的快速联络相应机制,有效提升应急响应速度。

四是加强跨行、跨机构沟通与协调。春节前后属于消费高峰时段,银行卡交易、跨行交易量大幅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银行间、与关联机构间、以及与商户间的沟通和协调力度,建立有效的事件处置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理顺信息共享与联络渠道,提升对跨行、跨机构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响应能力。

三、加强监管,严格执行信息科技重大事件责任追究制度

2010年以来,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数起信息科技重大突发事件,导致银行业务中断,对银行声誉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银监会向银行业多次发布风险提示,推动全行业防范类似风险、提升整体风险管控能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研究分析以往各个案例,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真正做到举一反三,以前车之鉴查找类似风险,采取有效措施排除隐患,不能重复出现他行已发生的问题;在发生突发事件时,必须严格按照《银行业重要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试行)》(银监办发〔2008〕53号)的相关规定,及时上报监管部门并妥善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银监会各派出机构应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措施,加强信息科技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密切监控、评估和提示信息科技风险,督促、指导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信息科技风险防范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突发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与银监会间、与其他派出机构间、与银行业金融机构间的协调机制,全面提升信息科技风险防控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

银监会将进一步加强对信息系统重大突发事件的查处与责任追究力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对于因保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忽视监管部门风险提示,风险排查、预防措施不到位、同类问题屡查屡犯的,以及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信息系统突发事件的机构,将从严查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降低该机构评价等级。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计交办法
广州市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境外企业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加快本市经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在港、澳地区和国外设立的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包括全中资企业和合资、合作企业。
第三条 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采用与外派人员指标挂钩的办法计交。企业每年调整外派人员指标相应调整包干利润。
第四条 广州市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标准:
(一)每个在香港常驻人员指标,每年上缴港币20万元;对半年多次往返香港的,每个每年上缴港币10万元。
(二)每个在澳门常驻人员指标,每年上缴港币10万元;对半年多次往返澳门的,每个每年上缴港币5万元。
(三)每个在国外常驻人员指标,每年上缴港币10万元。
第五条 企业在境外开办满3年的,其包干上缴利润按实际占用外派人员指标计交;企业开办虽未满3年,但使用时间超过3年(含3年)的,外派人员指标也应按实际使用指标计交。
第六条 上缴利润时间为每年7月份。企业须于每年6月底前将所占用外派人员指标的有关情况如实上报市财政局,经核实发出缴款通知书后,企业应按期将款项缴入指定的专户。
第七条 境外企业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利润缴交有实际困难的,可向市财政局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缓期缴交或减免手续。
第八条 广州市属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的征收工作,由广州市财政局负责;各区、县级市属境外企业的征收工作,由所属地区、市财政局负责。
第九条 广州市属境外企业包干上缴利润由市政府统一安排,其中10%作为境外企业风险基金,其余主要用于解决市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帮助境外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临时性的资金周转。资金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过去颁发的《关于境外企业上缴财政款项征收办法的批复》(穗府办函〔1993〕178号)和《广州市境外企业上缴财政款项的征收办法》(财经〔1993〕541号)同时废止。



199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