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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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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条例》。



200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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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9〕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七日 


泰安市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减轻战时空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重要经济目标,是指直接关系国计民生和战争潜力的重要的工矿企业、能源设施、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分为指挥通信、能源动力、交通枢纽、战争潜力、生命线工程、次生灾害源、金融管理等七类。

  第三条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应当坚持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措施可靠、防护有效、平战结合的原则,提高其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

  第四条在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实行法人负责制,并建立防护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指挥本单位力量进行临战准备及消除空袭后果行动,日常工作由单位指定的机构负责抓好落实。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工作,在战时防空袭环境下,组织、支援重要经济目标单位消除空袭后果,保障生产活动。

  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依据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的地位、作用,对战争的支持能力和对人民生命、生产、生活的影响程度,以及生产规模、价值分为三级:

  (一)一级目标是指对国家战略全局有重大影响,对全市或更大区域内战争潜力、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大影响的目标,以及由国家、省指定的其他重点目标;

  (二)二级目标是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重要影响的目标;


  (三)三级目标是指对城市经济运行和社会正常运转有较大影响的目标。


  第八条重要经济目标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提出初步名单,征求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审定。一级、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重要经济目标确定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所在单位,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必要的重要经济目标相关资料,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协助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共同制定防护方案,防护方案应当最大限度地与单位的突发事件、安全生产和应急预案等相结合。

  一、二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方案由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同级军事机关审定,并报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军事机关备案,三级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预案由县市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同级军事机关备案。

  第十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重要经济目标概况,包括规模、价值、生产能力、年经营收入、战时地位作用、受损后影响范围等;

  (二)组织指挥:包括战时和应急环境下指挥机构组成,指挥部开设位置,各种通信联络方式;

  (三)情况设想:对重要经济目标在战时遭敌空袭和平时发生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后可能产生的毁伤程度做出预测;

  (四)防护任务和重点:确定本重要经济目标需要防护的关键部位,明确抢救抢修的重点、任务区分和执行任务的方法、步骤等;

  (五)防护措施:包括战时人员疏散、隐蔽、伪装、加固及其平时遭受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所采取的消防灭火、防化防疫、抢险抢修、医疗救护等防护措施;

  (六)抢险抢修行动:包括任务区分、执行单位、编制体制、参加人数、行动路线、方法措施;

  (七)各种保障:包括通信警报、专业技术、物资储备、设备器材、安全保卫等。

  第十一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根据防护方案和实际情况,按照专业对口、便于领导、便于指挥、便于抢险救灾的要求,依托本单位民兵专业分队、抢险抢修、应急救援和消防等队伍,整组防空袭队伍,落实防护措施,适时组织训练和演练。

  第十二条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应当结合各类学习培训,开展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加强防护方案的学习;应当尽可能结合本单位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训练,进行演习;应当在现有消防、安全生产、应急救援设备的基础上,配备必要的器材,以最大限度提高其使用效率。

  第十三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预案应考虑战时与平时情况有机结合,并针对实际突发事件处置和训练演习演练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和完善;涉及重大调整的,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改建、扩建重要经济目标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和平时防灾救灾的需要,落实和完善防护措施,增加相应的防护设备设施,以提高抗毁能力。对适合地下工作环境的关键部位应当尽量建在地下,不能建在地下的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五条城市防空警报应当覆盖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必要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经济目标单独安装防空警报设备。

  第十六条重要经济目标的防空袭临战准备工作,根据战时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统一实施:

  (一)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隐蔽,将关键设备、物资转入地下或者转移至安全地域;

  (二)采取制式和就便器材相结合的办法,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实施人防工程加固和隐蔽伪装;

  (三)完善防护方案,扩编专业队伍,落实临战训练,补充装备器材,开展防护技能培训;

  (四)生产、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物资的重点目标单位,应视情减产或停止生产;

  (五)根据人民防空指挥部下达的防空袭命令,加强关键部位的防护,调整防护专业队伍的部署,根据防空警报信号组织安全警戒和人员紧急疏散。

  第十七条重要经济目标在遭敌空袭或遇有突发事件时,所在单位应尽快掌握情况并及时上报,根据毁伤程度,按照防护方案迅速组织力量消除灾害后果,尽快恢复生产。

  第十八条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经费由政府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共同承担,重要经济目标所在单位承担的部分,列入企业运行成本;政府承担部分,由财政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报政府批准后,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政府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邯郸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2000.10.24]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已经二000年八月十八日市政府第五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邯郸市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河道整洁和人民生活用水、生产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半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滏阳河流域的河流、水库、渠道污染综合防治和地表水体的污染防治。

要贯彻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把预先防范作为防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主要措施,同时对已经形成的环境污染和治理,采取多种方式和多种途径相结合的办法,搞好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滏阳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对本行政区域内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和水环境质量负责。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滏阳河污染综合防治实施一监督管理。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滏阳河污染综合治理及水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 滏阳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滏阳河流域污染综合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滏阳河污染综合规划,并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五条 按照《河北省地面水环境功能区划》,滏阳河按水域使用功能将水环境质量划分为以下几类:通二矿至水泥厂桥和东武仕水库至河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区段为重点保护水域,捃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三类标准。水泥厂桥至东武仕水库入口为一般保护区域,捃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四类标准。河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至出本市境,主要适用农业用水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五类标准。

第六条 滏阳河流域内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各级计划、经贸、建设、规划和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世实负起责任,主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把好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控制新污染源的产生。新建项目的水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水污染的设施必须经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检验,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条 滏阳河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旅游、游泳和其他可能污染生活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向生活饮用水水体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

滏阳河流域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水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八条 滏阳河流域内所有工业企业排放废水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超标排污造成滏阳河污染的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滏阳河流域内的排污单位应确保水污染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必须提前30日报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滏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应严禁新建水造纸、小制革、小染料、小炼油、小农药、小漂染、小电镀、小炼焦、小炼硫、小炼铅锌、小石棉制口等污染水环境的企业,禁止已被取缔的停产企业偷开偷排。

第十条 禁止向滏阳河水体排放、倾倒残油、废油、酸液、碱液、残留农药或者其他剧毒废液。严禁在滏阳河内清洗装贮过油类、农药或者有毒有害物质的车辆和容器。

第十一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滏阳河水体水质的监测工作,向滏阳河沿岸用水单位供水时,要向用水单位通报水质情况,防止因水质问题而造成各类污染事故。

第十二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对滏阳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阴水障碍物和其他废物进行清理,清理费用由设障者负担。

第十三条 严禁向滏阳河两岸50米内及水体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市容环卫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县级人民政府应依据各自的职权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市、县(区)、镇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积极组织建设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尽快提高滏阳河流域生活污水处理率,特别是地处滏阳河上游的县(区)、镇,要加快污水理设施的建设步伐。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要做到满负荷 运转,并何证出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抽测检查。

第十五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对滏阳河水体的污染。

第十六条 渔政管理部门应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水质标准,对养鱼刻进行指导。严禁在不适宜养鱼的河段内或引用不适宜养鱼的河水养鱼,防止发生渔业水污染事故。

第十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排污,产及时现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造成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的责任者,必须部即向事故发生地的渔政管理部门报告,渔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并及时开展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规定要法求,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目五笔型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本法法第七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新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未能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向滏阳河河岸及水体弃置砂石、矿渣、煤灰、尾矿、垃圾和其它固体废弃物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立方米30元到70元处以罚款。属于市容环卫部门管辖、范围的,由市容环卫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罚款,排放量在一吨以下的,处以10元至50元罚款,排放量在在一吨以上的,处以每吨50元至250元罚款。属于有关县级人民政府管辖范围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严禁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加强监督管理。对管理不力,监督不严、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滏阳河水污染事有为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弄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愿书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未能自动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