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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3:20:44  浏览:94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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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1991年5月8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财政厅(局)、体改委(办)、经委,国务院各企业主管部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体改委和国务院生产委员会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国资工字(1990)第52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有些地区和部门要求对文中某些规定作出补充解释,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现将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对《关于加强承包经营责任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试行办法》的补充规定
一、《办法》第五条所称“对企业上年的国有资产帐面价值量进行一次核准”,是在目前企业没有进行清产核资以及不具备全面进行资产评估调整帐面价值的情况下提出的一项要求,具体核准工作应在企业各项资产帐帐相符、帐实相符的基础上进行。
二、《办法》第六条中所要求报送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分析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按以下主要内容报送书面材料。
1.考核年度(或承包期末)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完成情况;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经验及存在的问题,并举例说明;
3.进一步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的打算,包括提出承包期内补偿未完成保值增值指标的具体措施。
(二)填报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格式附后)。
三、按照《办法》附件第一条规定计算企业国有资产时,要从国家固定基金科目中扣除已记入本科目但尚未归还的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数额。专用基金科目包括按国家规定提取但未分配给职工个人消费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的结余额。
商业、粮食承包企业计算国有资产时,除《办法》附件第一条中已包括的科目,还应包括以下会计科目:其他流动资金(扣除代管集体企业股金、代管集体企业公积金)、改转租企业上缴款项、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企业留利基金、市场调节基金、商品削价准备金等。
四、《办法》附件第二条第一款中所称的“考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核准的增、减因素”,主要是指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的客观因素。包括:国家无偿拨入和调出的国有资产;不可预防和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国有资产损失(扣除保险赔偿部分);国家统一调整物价影响企业国有资产增减部分;企业上缴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影响国有资产减少部分;以及其他经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确认的国有资产增减客观因素。
五、《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一款所列国有资产利润率,本应考核承包企业国有资本金收益状况。但鉴于目前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工作现状,国有资本金分离困难,为计算方便、可行,暂按国有资产利润率考核,其计算公式的分母为考核期固定资产净值全年平均余额加全部流动资金全年平均余额。待企业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明确界定以及财务会计制度改革后,再作修定。
六、《办法》附件第三条第五款国有资产增长率的核定,主要依据企业下列情况:企业计划用利润归还贷款情况、企业留用利润的增长情况,以及企业历年国有资产实际增长情况。
七、《办法》附件第五条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完成情况的奖罚问题。属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管理的企业,仍按原规定由各地确定。对中央各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实行以下办法:1.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应作为企业评比升级考核内容之一。2.承包企业完成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上缴利润任务,并同时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可如数返还企业超承包上缴利润应得分成;没有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应扣减承包者的承包奖和5%的职工奖励基金(每个指标各占1%),并转入企业生产发展基金。
八、《办法》下发前,已落实新一轮承包任务,而且在承包合同中已规定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和考核办法,并且原则上符合国家统一《办法》精神的,可按已签订的合同执行。尚未落实新的承包任务,或已落实的新承包任务中没有规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企业,要按国家统一《办法》执行,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商同级有关部门修改补充和签订有关承包合同。
附:承包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统计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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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200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联合声明


中俄两国元首全面讨论了中俄关系的现状和前景,并声明,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俄罗斯联邦之间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长远利益,是唯一正确的历史选择,也是应对世界形势和国际关系发展所带来挑战的需要。
近10年来,两国关系发生了历史性的积极变化。进入21世纪,中俄关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基础越来越坚实,政治互信加深,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得到加强,互利合作取得实质性成果。两国领导人之间的密切接触对双边关系发展发挥着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一致认为,中俄发展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和深化战略协作有着广阔前景和巨大潜力。双方决心继续不懈努力,不断推动两国友好互利合作迈向新水平。
两国元首重申: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高层互访和定期会晤机制,提高政治和军事领域的互信水平,经常就重大的双边和国际问题交换意见;加强并巩固两国外交、国防、执法、经济和科技部门的协调与协作;加强两国地区间友好交往与务实合作。

                二
2001年7月16日,两国元首签署《中俄睦邻友好合作条约》。一年来的实践充分证明,该条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为两国睦邻友好关系健康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条约是确保双边关系不断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为深化两国全面战略协作开辟了新前景。
两国元首重申,无论国际风云如何变幻,无论中俄各自国内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双方决心恪守条约所确定的方针和原则,不断推进、扩大并以新的内容充实和深化两国战略协作伙伴关系,在双方关切的问题上协调立场和相互支持,充分体现“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伙伴,永不为敌”的伟大战略思想,与全世界所有爱好和平的国家和人民一道,共同迎接新时代的挑战。
双方强调,两国友好关系是不结盟、不对抗、不针对第三国的新型国家关系。两国元首深信,条约所奠定的坚实基础将把本世纪的中俄关系提高到新的更高水平。
两国元首指出,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础要素,是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也是每个国家存在的必要条件。坚决谴责和打击破坏上述原则的任何企图和行为是每个国家的合法权利。中俄坚定支持对方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方面的政策和行动。
俄方重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惟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俄罗斯不同台湾建立官方关系和进行官方往来。俄罗斯始终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中方支持俄方打击车臣恐怖分裂分子的努力。
中俄不允许在本国领土上成立损害两国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组织和团伙,并禁止其活动。
两国元首指出,为解决中俄边界尚未协商一致两个地段的边界线走向问题,找到双方均可接受的方案,当前巳具备最为有利的条件。为此,责成两国外交部早日结束边界谈判进程。
彻底解决历史遗留的中俄边界问题,对两国关系的战略前景具有深远意义,将对亚太地区乃至全球产生重要的稳定作用。

                三
两国元首认为,加强并全面推进双方经贸合作的积极势头,对确保中俄整体关系的稳定和长远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两国元首认为,两国总理定期会晤机制意义重大,高度评价这一机制为发展中俄长期经贸合作所作的贡献。
双方指出,为使经贸关系在稳定和可预见的环境中发展,必须采取积极措施,扩大贸易规模,遵过提高其中高技术、机电产品以及其他高附加值商品的份额,改善商品结构;为两国商品;服务和投资进入对方市场创造有利条件;加大经济技术和投资合作力度,包括建立合资企业、生产合作、技术转让;完善贸易服务体系,包括加强银行结算、信贷、保险领域的合作;加强有关使贸易制度符合国际规范的法律、行政、管理等工作;加强中小企业联系。双方将力争在双边经贸关系整体发展和质量提高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考虑到能源合作对双方的重大意义,两国元首认为,保证已达成协议的中俄原油和天然气管道合作项目按期实施,并协调落实有前景的能源项目,对确保油气的长期稳定供应至关重要。
双方同意,俄罗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对其作为世界经济贸易共同体平等成员融人世界经济体系具有特别意义。双方认为,应以积极和建设性的态度就俄加入世贸组织条件进行双边谈判,并在考虑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达成有关协议,这有助于加强中俄经贸关系。中方表示支持俄罗斯联邦加入世贸组织,并认为这将使该国际组织具有更大的广泛性。
 
               四
两国元首认为,扩大双方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媒体领域的友好交流与合作,有利于加强两国睦邻友好和互信的社会基础。双方认为,中俄友好、和平与发展委员会的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并高度重视完善其工作形式和工作方法。
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理解与合作,双方愿进一步采取切实措施,促进中俄公民之间的相互往来,规范和完善有关法律制度。
两国元首强调,开展执法领域的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在打击非法移民领域开展合作。
两国元首指出,必须进一步采取措施,加强生态和环保领域的合作,并完善有关法律制度,认为应重视边境地区的环保合作。 

              五
国际恐怖主义在纽约、莫斯科、巴厘岛和世界其他地区的罪行表明,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对主权国家的安全及全球和平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全球安全面临的不确定因素增加。两国元首认为,解决这些问题不应采取“双重标准”,打击恐怖主义必须依靠所有国家的共同努力。为此,中俄决心在双边和多边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采取必要的切实步骤,以严厉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
双方重申,车臣和“东突”恐怖分裂分子是国际恐怖主义的组成部分,世界各国应予一致谴责和共同打击;为有效维护各自国家的安全与稳定,促进地区乃至全球的和平与繁荣,双方将加强反恐领域相互支持的力度和在国际上的协调与合作。
今年6月,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在圣彼得堡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地区反恐怖机构的协定》。两国元首高度评价该组织开展反恐合作的潜力,主张该机构尽快开始实际工作。
双方高度评价中俄反恐工作组的工作,并特别强调,该工作组所形成的建设性与信任对话关系完全符合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水平。

              六
“9·11”事件以来,国际形势发生着深刻而复杂的变化。国际恐怖主义等非传统挑战对世界和平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局部冲突此起彼伏,紧张和不稳定的根源依然存在,南北差距进一步拉大。人类的和平与发展面临不容忽视的挑战。
两国元首认为,世界各国的和谐并存和多样性、国际关系的民主化有助于加强全球稳定与安全。双方认为,和平与发展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在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总趋势加强的情况下,各国人民均希望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这将保障所有国家的持续发展和平等安全。
中俄主张,联合国是多极世界中保障国际安全与合作的主要机制,其核心作用应得到加强。双方赞成进一步提高联合国特别是安理会的效率。
双方认为,在全球化和科技进步时代,各国的相互依存度加深,必须制定一个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总体战略。国际安全的军事、政治、经济、生态和人文内容是密不可分的,这一认识应成为上述总体战略的基础。
两国元首认为,双方在战略稳定问题上的相互协作对加强国际安全、全球和地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将在双边关系框架内和有关国际论坛开展合作,推动在军控、裁军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领域制定和采取有效的措施。双方将进一步努力,推动两国关于缔结外空非武器化国际协议的共同倡议。
双方将继续在解决导弹扩散问题方面开展密切协作。双方认为,应进一步探讨和推动进行有关多边谈判的建议,以便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导弹防扩散机制协议。联合国等多边组织应在这方面发挥主要作用。中俄愿继续就防扩散出口控制问题进行双边对话。
双方高度重视在保护和促进人权方面开展国际合作。双方认为,在人权问题上不能采取“双重标准”,反对在国际关系中利用人权问题施压。
  双方强调,以政治和外交手段,通过对话和谈判解决地区冲突应成为国际关系准则。
  双方继续坚持主张,只能通过政治外交手段,在严格遵守联合国安理会决议的基础上,求得伊拉克问题的全面彻底解决。双方表示,愿为此继续在联合国框架内进行合作。
  双方讨论了中东局势,对旷日持久的巴以对峙表示严重关注。双方确信,武力手段不可能解决双方分歧,达成政治解决符合所有国家的长远利益。政治解决的目标是,以色列和巴勒斯坦两个国家在安全和得到承认的边界内和平共处。
              七
上海合作组织已成为当今维护地区和平、安全与稳定的重要因素,也是未来多极世界结构的支柱之一。在当前复杂的国际形势下,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发展注入新活力,使其更积极地参与地区和国际事务,促进亚洲地区的和平与繁荣,建立平等对话的合作气氛,符合上海合作组织各成员国的共同利益。
因此,两国元首认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的相互协作具有头等重要意义。
中俄愿同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一道,致力于加速实现该组织机制化,尽快成立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地区反恐怖机构;加大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力度,采取措施制止毒品走私和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深化各方在经济和人文领域的广泛合作;积极开展上海合作组织同其他国际组织和国家的交流与合作,以维护本地区及全世界的和平与发展。

             八
两国元首认为,在亚太地区安全领域加强多边协作是巩固全球战略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为保障亚太地区稳定与安全,两国将致力于建立有效的地区多边合作体制。
两国元首对有关国家以集团为基础在东亚合作建立战区导弹防御系统的前景和可能产生的后果表示忧虑,重申这一合作不应破坏地区和全球安全与稳定。双方呼吁有关各国就以集团为基础在东亚建立战区导弹防御系统问题加强对话。中俄将继续在双边框架内就上述问题保持磋商。
双方讨论了中亚局势,并指出,维护该地区的稳定与安全至关重要。
双方指出,东盟在建立亚太地区新型国家关系方面发挥着建设性作用,认为东盟地区论坛是就地区安全问题开展政治对话的有效机制。双方重申愿在东盟地区论坛框架内进行紧密协作。
俄罗斯重申,积极看待“东盟+3”进一步发展对话合作机制。中国愿为俄罗斯同这一机制在双方共同关心的领域建立联系给予必要的协助。
  双方认为,在亚太经合组织框架内全面发展经贸、投资和技术合作是对亚太地区稳定和发展事业的重大贡献。双方愿就亚太经合组织事务进行经常磋商,协调观点和立场。
双方高度评价亚欧会议为推动亚欧新型平等伙伴关系深入发展所作的贡献。中方支持俄罗斯加入亚欧会议。
两国元首欢迎在亚洲有关地区建立无核区,认为这样的无核区应充分考虑所有国家的利益和关切。两国元首支持继续并深化近年来朝鲜半岛已开始的缓和进程,特别是朝韩之间的对话与合作,赞成朝日关系正常化,赞成落实平壤最高级会谈的成果。
双方认为,保持朝鲜半岛无核地位和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不扩散制度对东北亚的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双方强调,美朝应一如既往地遵守以前达成的各项协议,包括1994年框架协议,并在此基础上,本着为解决相互关切进行建设性平等对话的原则,实现关系正常化。双方将继续同朝韩两国发展睦邻友好与合作关系,以利于该地区的和平与繁荣。
双方完全支持阿富汗过渡政府根据波恩协定、支尔格大会决定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为使国家局势正常化所进行的工作。双方对阿富汗局势仍不稳定、塔利班运动残留势力活跃、民族矛盾激化和毒品生产有增无减表示不安。双方强调必须保持联合国在解决阿富汗问题中的主导作用。
两国元首声明,愿继续进行密切和相互信任的政治对话,扩大和深化互利经济合作,增进在国际事务中的相互协作,巩固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江泽民     弗·弗·普京

2002年12月2日于北京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征免印花税事宜的函
国税函发[1990]508号

1990-05-17国家税务总局

商业部:
  你部办公厅厅发(90)贸粮财字第70号《关于申请对代购、代销“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免征印花税的函》收悉。现函复如下:鉴于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是国务院委托商业部中国粮食贸易公司承担的一项特殊任务,粮权统属国务院,各级粮食部门的此项收购业务属于非经营性的代购工作,代销业务目前尚未发生。经研究,同意对“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协议书”一项免征印花税。此前已纳税的协议书,不再办理退税。与此相关的代购国务院市场调节粮专项贷款合同,因在借(还)本付息等借贷手续上与正常借款合同并无区别,应照章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