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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20:21:41  浏览:91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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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


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教基[999]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
  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对于提高国民受教育水平,适应普九日益增长的需求,缓解初中升学压力,创造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提高民族素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增加居民消费,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减轻就业压力,稳定社会的重要兴措。为积极推动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的的发展,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和中央有关文件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在确保实现“两基”目标和巩固提高的基础上,重视发展高中阶段教育事业,积极发展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在内的高中阶段教育,为初中毕业生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区要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满足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已经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地方,要优化教育结构和教育资源配置,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二、积极发展高中阶段教育要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要以改革为先导,促进事业发展,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周密制定改革和发展措施,平稳操作;要处理好速度、规模与质量、效益的关系,在加快发展、扩大规模的同时,要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避免发生盲目追求速度和规模,忽视质量和效益的倾向;要处理好与“普九”目标的实现和巩固提高,要初中发展规模相适应;要处理好发前扩大招生规模与长远发展的关系,在积极扩大今年招生规模的同时,根据初中毕业生变化情况对今后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进行统筹规划,保证高中阶段教育的可持续发展;要处理好普通高中的发展与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关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逐步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中等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
  三、高中阶段教育的发展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已经“普九”的地方,可以通过学校布局调整、高初中分离、重点学校与薄弱学校联合办学、灵活多样的授课制等形式,挖掘潜力,扩大现有公办普通高中的招生规模。鼓励重点职业学校特色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在教育厅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办学质量较高的重点职业学校可以根据社会需求与办学条件的可能,自主确定招生规模,可以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跨地区招生,少数重点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专业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有条件的地区,农村职业学校可以免试招收农村应届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的学生入学;有条件的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可以根据条件扩大招收就应届初中毕业生;加强示范性高中的建设,扩大示范性高中的招生规模,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高中阶段教育的需求。
  四、各地要实行鼓励民间办学的优惠政策,包括无偿提供办学用地,免收配套费用,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房屋等,为民间兴办高中阶段的学校创造条件,并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举办民办学校的单位和个人要落实担保责任,教育行政部门不承担金融责任。
  鼓励办学条件较好、教育质量较高的公办普通高中在保证本校规模和教育质量的前提下,采取多种方式与其它学校、社会力量联合举办民办普通高中;部分公办职业学校可以在政府的指导下,进行办学体制改革的试验;中等专业学校要加快招生、毕业生就业体制改革的步伐,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的制度;鼓励行业、企业举办的高中阶段各类学校面向地方、社会扩大招生;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民办机制举办附属普通高中和外语体育、艺术等特色高中。
  五、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地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例。要进一步完善助学金制度,扩大对困难家庭子女的助学金、特困学生补助的规模。要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助学。
  各地要加强对高中收费的管理和监督,要保证收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
  六、各地要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现有教师的潜力,以适应高中阶段教育发展的需要。学校可以根据教学需要返聘退休教师或以合同制的形式从社会招聘教师。积极鼓励非师范类高等学校毕业生到高中阶段各类学校从教。要避免将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拔高使用。
  七、各地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周密部署,平稳操作。扩大1999年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情况要及时分别报送教育部基础教育司、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和发展规划司。同时,要认真研究制定今后几年发展高中阶段教育的方案。


教育部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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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民用航空总局 商务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民航总局
商务部 令第174 号
国家发改委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
CCAR-201LR-R2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74 号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已经2006年11 月30 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商务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 年1 月4 日起施行。

民用航空总局局长:杨元元
商务部 部长:薄熙来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马凯
二OO七年一月四日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
排〉补充协议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二》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三》,现就《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民航总局、外经贸部、国家计委令第110 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允许符合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定义的香港、澳门航空销售代理企业在内地设立合资、合作或独资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注册资本要求与内地企业相同。
二、本补充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三、本补充规定自2007 年1 月4 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黄政规〔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
《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3日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黄冈市科技特派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特派员的管理,激发科技特派员的创业激情,完善农村基层科技服务体系,促进农民增收和企业发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特派员,是指黄冈市及县(市、区)按一定程序选拔、审核,下派到产业基地、专业协会、专业大户和企业从事科技攻关、示范、推广、成果转化、技术指导、科技培训、产业开发以及兴办经济实体等活动的科技人员。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的工作任务是: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培育、开发、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参与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的技术研发,协助制订技术发展规划,组织企业和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培育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利益共同体和科技型企业;搞好农副产品流通;开展实用科技培训和科普宣传,提高企业员工和农民的科技素质。
  第四条 科技特派员管理工作要遵循政府推动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确保数量与注重质量相结合、科学普及推广与示范带动相结合、科技服务与培育市场主体相结合以及互利互惠、合作共赢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黄冈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农办、市经委、市农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农村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组织管理。领导小组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科技特派员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特办”),由市委人才办和市科技局抽调人员组成,办公地点设在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技特派员的日常管理及各项服务工作。
  第七条 各县(市、区)要相应成立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推进科技特派员深入农村基层,开展科技创新、科技服务和创业活动。

第三章 选 派

  第八条 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从科研院所、高校、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或基层科技人员中选派。坚持双向选择和组织选派相结合的原则,力求供需见面。选派对象为:
  (一)热心基层科技工作,具备一定的科技服务经验和实际工作能力。
  (二)政治素质较好,工作责任心强,创业积极性高,有一定专业特长和专业技能。
  (三)市本级派遣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要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相关科技成果的人员可优先选派;各县(市、区)派遣的科技特派员原则上要求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九条 科技特派员服务期限一般为2年,鼓励科技特派员连选连派,延长服务期限。科技特派员可以根据农时季节、实施项目需要和当地实际,灵活掌握在基层的服务时间,特派员原则上2年内应有2/3以上时间在派驻基地或企业工作。
  第十条 科技特派员选派程序:
  (一)由各县(市、区)科特办向各乡镇、产业基地、专业协会、专业大户、企业等发放科技特派员需求申请表,提出人才需求计划;向各类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发放服务意向表,提出下派意向。
  (二)根据需要对提出申请的科技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征求需求单位意见,初步确定人员;
  (三)组织供需双方见面洽谈,达成初步意向性协议;
  (四)签订协议书;
  (五)报请各县(市、区)科特办批准,并由当地科特办颁发科技特派员聘请证书,并报市科特办备案。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一条 建立科技特派员个人动态信息档案,及时记载、整理各类科技特派员工作资料,以备检查、考核及归档之用。
  第十二条 市、县科特办要与科技特派员签订年度、任期目标责任书,细化量化科技特派员年度工作、任期工作目标任务,帮助科技特派员理清思路、明确任务,集中精力谋事、履职。
  第十三条 市、县科特办要与派出单位加强联系,切实加强对下派人员的管理,对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的人员和难以发挥示范作用的派驻单位,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四条 市、县科特办对科技特派员的工作每年至少开展2次检查和抽查。其抽查结果作为科技特派员年度评先评优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考核主要内容为“五个一”科技服务和示范情况:即帮助当地一个以上农业与工业企业开展科技工作,培植一个以上科技示范基地和示范农户,组建一个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或技术协会,引进或推广一项科技新成果、新品种、新工艺,培训一批农民或企业员工。考核结果报市科特办备案。

第五章 保 障

  第十六条 本市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保留其原单位行政职务、技术职务、工作岗位和编制关系,享受其工资、福利、奖金等待遇和正常的晋级、调资和职称评定。同级科特办年终根据工作和考核情况给予一定的补贴。对农村乡土拔尖人才、农民科技致富带头人等,聘用期间由批准其为科技特派员的科特办每年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任职期间,各项工作任务考核合格,需报送省各高评会评审的,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关于开展科技特派员基层创业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63号)文件执行。在市评审的,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条件:
  (一)在晋升上一级职称时,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及任职条件;
  (二)申报职称时,需参加市统一组织的水平能力测试,外语、计算机可以参加应知应会培训及考试;
  (三)科技特派员工作1年后,在单位岗位职数范围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向当地科特办和人事职改部门申报职称(对于选派为科技特派员的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定,不计算工龄)。
  第十八条 科技特派员进行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承包、承担科技项目等,在不影响本单位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实行有偿服务,取得合法报酬。
  第十九条 科技特派员为企业、专业大户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技术成果合法持有者可与合作方协商入股,并从所产出的效益中取得报酬。
  第二十条 鼓励科技特派员以领办创办经济实体、资金入股、租赁经营、独资创办、技术承包、土地流转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农民和专业大户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形成科技创业的长效机制。
  第二十一条 从高校、科研院所聘用专家以及技术人员担任各地企业的科技特派员,其经济生活待遇由企业与科技特派员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科技特派员在服务创业中需要信贷支持的,继续按照《市科技局、市信用联社关于小额信贷支持科技特派员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开发经营农业科技项目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黄科字〔2006〕32号)文件执行,积极扶持科技特派员创业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科技特派员工作作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高度重视,在科技特派员的申请批准、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并积极帮助科技特派员解决后顾之忧。各县(市、区)、乡镇、村和企业要为科技特派员创造便利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四条 组建“黄冈市科技特派员工作站”,聘请国内外高层次专家、学者担任顾问,搭建科技特派员合作交流平台。

第六章 奖 励

  第二十五条 每年对下派的科技特派员进行一次评优评先活动,对工作业绩突出者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从机关和事业单位选派的科技特派员年度考核,其优秀指标按下派科技特派员总数的15%掌握,不占原单位的指标,考核结果进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科技特派员在下派期间所取得的专利,专利申请费由市科技部门解决;科技特派员结合工作和技术实际编写的科普教材及开发应用推广的先进技术,纳入同级科学技术奖励评审范畴。突出的可申报市科学技术奖励。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