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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02:44:18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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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批复
最高检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黔检监字(1982)第10号“关于监所检察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范围的请示报告”收悉。为了明确职责,便利工作,我院对受理就业人员犯罪案件的分工问题,又作了一次正式研究,认为凡属监狱、劳改队和劳改局管辖的就业专门场(厂)所中就业人员的犯罪案件,一律都
按照《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由监所检察部门办理。如监所检察部门的力量不足,可根据需要统筹解决,予以充实。这样可使办理各种刑事案件有明确分工,既有利于同犯罪作斗争,又便利工作的进行。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院电话答复废止,按此文字批复执行。



1982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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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农业局反映。









二○○八年七月十七日



佛山市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森林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改善生态环境和美化城市的作用,维护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佛山市市级生态公益林是指除国家和省级生态公益林外,以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为主体功能,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划定,经佛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生态公益林。

第四条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二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界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编制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合理布局,突出重点的原则。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规划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要切实保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在规划界定市级生态公益林时,要把改善生态环境的全局、长远目标,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结合起来,要听取群众意见,尊重他们的意愿,充分考虑群众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由区人民政府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区划界定,由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与生态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区人民政府盖章认可。市级生态公益林界定必须落实到地籍小班,实行小班经营管理,原有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经批准的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三章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八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应以形成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的森林生态网络体系为目标,对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范围内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林分,实行封育管护和林分改造。

  第九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由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对林分、林种的设计和树种的选择,应当贯彻多树种、多层次、多色彩、多功能和多效益的原则。

第十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零点二以下的疏林或者受病虫危害严重的林分应当以乡土阔叶树种为主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形成多树种、多层次的阔叶混交林。

市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内造林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炼山。



第四章 资金保障

第十一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经费和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政府对因划为市级生态公益林而禁止采伐林木造成经济损失的林地经营者或林木所有者给予补偿,生态公益林的补偿经费,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纳入市、区财政预算,由市、区、镇三级负责,市财政对市级生态公益林按每亩每年15元的标准补偿,各区补偿标准由各区依据自身经济条件、市级生态公益林划定面积、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等实际情况制定,但原则上每亩每年补偿不低于省级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并参照省的补偿标准逐年递增。



第五章 保护管理

第十三条 市级生态公益林实行严格用途管制。市级生态公益林的征占用、林种变更、改造性采伐、经营建设等必须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禁止在市级生态公益林区内伐木、放牧、狩猎、采脂、打树枝、铲草及地表植物、开矿、筑坟、建墓地、开垦、采石、挖沙和取土。

第十五条 确因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征用或者占用市级生态公益林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依法办理土地征占用审批手续,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十六条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市级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签订市级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明确保护和管理责任,确认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各级林业等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致使市级生态公益林建设受到严重破坏,应当依照政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当事人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关于印发《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关于印发《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和《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的通知


池办秘〔2006〕97号

各县、区委,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党组(党委),驻池各单位党委(党组):
 现将修改后的《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及新制订的《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池州市委办公室
2006年11月30日

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充分调动各地各部门进一步做好信息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信息工作为各级党委科学决策和服务的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年度考核评比对象为各县、区委办公室,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各单位及全市党务信息工作者。考核评比项目包括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秀信息工作者及优秀决策信息。
第三条市委办公室信息科每月对各县、区委办公室,九华山、开发区工委办公室、市直各单位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条年度考核评比采取计分的办法,原则上按年终信息采用累计总分来确定信息工作优胜单位、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并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年度考核评比表彰由市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对考核结果进行通报。


二、评选条件
第六条信息工作优胜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各县、区委办公室和九华山党工委办公室。具体条件是:(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机构、制度健全,信息网络完善且通畅顺达,开展信息工作必需的硬件设备配备齐全且手段较为先进;(2)有专职信息工作人员1人以上;(3)信息工作人员政治、业务素质较好;(4)全年未发生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要信息情况,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的约稿及时上报;(5)全年有6条以上信息被中央办公厅及
省委办公厅的信息刊物单用,或者被中央办公厅及省委办公厅信息采用分数累计达到100分(含奖励分数)以上。达到以上诸条要求,并且全年累计总分达到360分的单位(九华山加40分参加评选),均为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并按得分多少评出一等奖2名,其余均为二等奖。
第七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对象为开发区党工委办公室及市直各部门,分为一、二类单位进行考评。
一类单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信访局、市发改委、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审计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广电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市安监局、市经委、市招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人行、市银监局。
二类单位:除一类单位以外的市直其他单位。
评为先进单位的具体条件:(1)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专职或兼职信息工作人员;(2)制定信息上报制度,坚持做好上报信息工作;(3)全年未发生重大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情况,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的约稿及时上报;(4)一类单位全年至少有一条信息被中办或省委办信息刊物采用。达到以上要求的,按全年累计得分高低一类单位取前6名,二类单位取前2名评为先进单位。
第八条优秀信息工作者评选对象为各地、各部门专(兼)职信息工作人员,基本条件:(1)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坚定,思想敏锐;(2)热爱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信息采编、调研能力,所报送的信息在省、市委信息载体上的采用率较高;(3)能够按市委的要求及时上报信息,且全年未发生迟、漏报紧急重要信息及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约稿不报的情况。
凡获得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和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均可推荐一名优秀信息工作者。市委办公室也可视情从优胜单位和先进单位以外的
单位中推荐。此外,凡是被中央办公厅信息刊物《每日汇报》(包括《转报》、《专报》)、省委办公厅信息刊物《安徽工作交流》单篇采用的信
息,其撰写人即可评为信息先进工作者。
第九条优秀决策信息评选条件:全年被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市委办公室信息刊物单篇采用,对省市领导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价值的信息;
省市领导在省办和市办信息刊物上作出重要批示的信息;受到省委办公厅和市委办公室一致好评的信息。市委办公室将根据具体情况对优秀决策信息设置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2条、二等奖4条、三等奖4条。


三、评分标准
第十条评分根据信息刊用载体及采用情况分别计分,具体计分标准为:(1)市委办公室《要情快报》采用的每条计2分;《信息专报》
采用的每条计5分;《信息交流》采用的每条计3分,综合采用的计1分;《池州信息》采用的每条计2分。
(2)省委办公厅《社会动态专报》单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5分;《信息快报》、《信息专报》单用的每条计8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1分;《安徽工作交流》单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2分;《信息交流》单用的每条计4分,综合采用的有关单位各计1分;《转报》采用的每条计2分;《安徽信息》单用的每条计6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1分。以上几种刊物同时采用的,以高分为准,不重复计分。

(3)中央办公厅《每日汇报》(包括《转报》、《专报》)单用的每条计2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5分;《综合与摘报》、《工作情况交流》单用的每条计40分,综合编发的有关单位各计5分。
(4)对及时上报省、市委和经省委办公厅上报中央的高层次、高质量、高效应的信息,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40分;省委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20分;市委领导批示的,每条奖励10分。
(5)省委办公厅《社会动态专报》、《信息快报》、 《信息专报》、《安徽信息》、《安徽工作交流》单用的,每条按得分奖励;中央办公厅各种信息载体单用的,每条按得分奖励。
(6)对优秀决策信息,除给予相应奖励外,一等奖每条加20分;二等奖每条加15分,三等奖每条加10分。
(7)凡及时完成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的约稿的,每条奖励5分;超时完成的不计分;对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约稿无故不完成的,每次倒扣20分。
(8)凡发生紧急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的,除进行通报批评外,每次扣30分;
所报信息内容严重失实,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一次扣30分。


四、评选办法
第十一条考核评比工作每年进行—次,由市委办公室信息科负责组织,并提出建议名单,报请市委办公室审批。
第十二条考核评比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自下而上,上下结合,考核与评分相结合的办法严格按标准进行评选。首先考核是否符合评选资格,然后按年终信息采用通报的累计总分确定。
第十三条所有中央办公厅和省委办公厅采用的信息,均以市委信息采用通报的条目为准;领导批示只限在市委办公室《要情快报》、《信息
专报》、《信息交流》上采用的信息和市委办公室信息科上报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的信息上的批示,在其它刊物上的批示不计分。
第十四条如全年两次出现紧急重要信息迟报、漏报、瞒报、越报的情况,或两次出现无故不完成市委办公室信息科约稿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胜单位资格。


五、奖惩办法
第十五条对评选出的信息工作优胜单位、先进单位及优秀信息工作者,以市委办公室的名义表彰;优秀决策信息由市委办公室发给获奖证书。
第十六条市委办公室设立专项奖励基金,用于奖励信息工作先进单位、优胜单位和优秀信息工作者,以及优秀决策信息的撰稿人;同时,对长期不报送党务信息以及迟报、漏报、瞒报、越报各类紧急重要信息的单位,实行通报批评。

六、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信息科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池州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评选办法


一、评选名称
以市委办公室名义组织评选全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或由市委办公室联系赞助单位共同举办,并以赞助单位名称的简称或注
册商标冠名,如“某某杯”全市党委系统优秀决策信息。
二、评选时间
一般每年进行一次。
三、评选对象
评选稿件为当年刊用于市委办公室各主要信息刊物以及被中央办公厅、省委办公厅信息刊物采用的信息。
四、评选标准
1、评选入围的信息包括动态、调研、反映、建议、要求、综合等各个类别。
2、评选入围的信息必须体现真实性、准确性、针对性和及时性原则。
3、评选入围的信息应当围绕省委和市委一个时期的重点工作,以及省委、市委关注的重点、群众反映的热点、社会发展的难点报送,所报信息能够引起省、市委领导的关注,对领导决策能够起到较好的参考性,所提意见、建议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五、评选数目
全年评选的优秀决策信息数额不超过10条,一般为一等奖2条,二等奖4条,三等奖4条。
六、评选程序
信息科从全年所编发的信息中认真筛选,从中提供参选信息(包括信息条目和原稿)。评委接到参选信息后,投票选出获奖信息。评选结果在《信息交流》上公布。
七、评委组成
由市委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副主任及信息科工作人员、各县(区)委办公室及九华山党工委办公室信息科长、市直有关单位分管信息工作的负责同志组成评委会。
八、评选奖励对获奖信息,根据《池州市党委系统信息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的规定:一等奖每条加20分;二等奖每条加15分,三等奖每条10分,并对优秀决策信息的撰稿人予以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