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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10:18  浏览:81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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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监(1990)161号 一九九0年五月二十二日)

 

各地商检局:

  一九九0年三月二十九日至四月二日国家商检局在湖南召开了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监管工作会议。现将会议通过的《〈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见附件一)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附件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现就出口服装、纺织品检验和监管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各地商检局要依据全国商检局长会议精神和《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落实商检法强化检验把关的决定》,对服装、纺织品的检验和监管工作作一次专题研究,按照有关规定,对本局及其所属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特别是一些出口量大的省、市更应引起重视,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

  二、各局要加强对种类表新增出口纺织品和服装的检验工作,落实检验制度、检验力量、检验手段,抓好自验,严格把关。做好商检检验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三、各局要继续开展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抓紧对未获证的表内出口纺织品、服装的生产企业的考核。对获证企业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要吊销质量许可证。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培训、指导和检查。

  四、各局要按出口商品类别(纺织品、服装)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可参照附件三),并于次年元月十五日前报国家商检局。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五、为研究解决纺织品、服装检验、监管业务管理中的问题,必要时可分南、北片召开各局有关处级领导业务会议。北方片由天津局任组长,北京、辽宁局任副组长,成员有:黑龙江、吉林、山东、山西、河北、河南、陕西、甘肃、内蒙、新疆、青海、宁夏等局。南方片由上海局任组长,江苏、广东局任副组长,成员有:浙江、福建、安徽、湖北、湖南、江西、广西、云南、贵州、四川、海南、厦门、重庆、深圳等局。

  附件一:关于《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规定

  附件三:写监管工作总结的提纲

 

  附件一:

          关于《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

             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

 

  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口纺织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国家商检局对出口服装和纺织品实行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为加强对获得质量许可证工厂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认可检验员在检验把关上的作用,使商检的检验工作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促进出口商品质量提高,特做如下补充要求和规定。

  一、对获证工厂实行日常监管的规定:

  1、商检局在日常下厂执行任务时,发现问题按下述规定随时扣分:

  (1)商检检验成批产品时,发现数量、规格、品质、包装、标志与合同、标准以及商检局有关规定不符,判为整批不合格的,每一批扣4分。

  (2)不合格品与合格品无隔离标志,每发现一次扣2分。

  (3)工厂产品出厂前批次不清,每发现一次扣2分。

  (4)检查工厂认可检验员工作,未按商检局规定检验或未按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单,每发现一次扣1分。

  (5)其他问题每发现一项扣1分。

  2、扣分后的处理:

  (1)每月将扣分结果累计后,由检验员填写监管情况通知书(参考格式见附件1),经主管负责人签发后通知工厂,以促其及时改进。

  (2)扣分年累计达100分者,须对工厂进行复查。

  (3)扣分累计到年底为止,下一年再从零开始。

  二、按出口商品类别对获证工厂(亦可指商品,下同)实行分类管理和检验的规定:

  1、分类条件:

  一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5%及以上;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50分;

  (3)国外反映较好;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一类厂。

  二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90%--95%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80分;

  (3)国外无不良反映;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出口生产量少的厂,不得列为二类厂。

  三类厂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一年内商检自验累计批次合格率在80%--90%之间;

  (2)按第一条规定实行日常监管,扣分不得超过100分;

  (3)国外反映质量问题较多,一年内出现了一次因工厂责任发生的质量索赔或退货;

  (4)有两名以上认可检验员。

  对获得质量许可证不满一年的工厂,应暂按三类厂进行管理,待满一年后的年底再按条件分类。

  2、商检按下述规定对不同类别的工厂执行不同的自验率:

  纺织品: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1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30%。

  (3)对三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必要时实行逐批检验。

  服装:

  (1)对一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20%。

  (2)对二类厂,商检每月自验率不少于批次的50%。

  (3)对三类厂,商检实行逐批检验。

  3、自验以外的报验批,商检可凭认可检验员签字的厂检合格单和原始检验记录单审核放行。

  发现质量波动大的工厂或品种,应及时扩大自验比例。按规定应对外出具商检证书的产品不得凭厂检合格单换证。

  4、类别转换:

  每年年底按升降类条件总评一次,下年初公布新的分类结果,升降类条件如下:

  升类:

  原三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二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二类厂;

  原二类厂达到本条第1款一类厂全部条件者,升为一类厂;

  原为一类厂不再上升。

  降类:

  一、二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按现有条件对照本条第1款分类条件重新分类。

  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者,除因年平均批合格率低于80%需吊销质量许可证外,其他情况应进行复查。

  5、对出口生产任务少的工厂,实行逐批检验,归入三类厂管理。

  三、对获证工厂实行复查的规定:

  1、已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工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办法中的考核条件,对其进行全面或重点复查,复查前应通知被复查的单位。

  (1)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五年)满者;

  (2)属于为避免质量许可证复查工作太集中,每年复查发证总数的20%者;  

  (3)产品发生一次索赔或退货,情节严重,确属工厂责任者;

  (4)按第三条第1款规定一年内扣分超过100分者;

  (5)停止生产出口产品达一年的工厂,如再生产者;

  (6)按第二条第4款规定,三类厂年底总评达不到原类别条件需复查者。

  2、复查结果处理:

  (1)经复查不合格的工厂,应限期改进。

  (2)复查合格的工厂,属本条第1款(2)项者,其质量许可证期满后可不再复查即换发新证;属本条第1款(3)、(4)、(5)、(6)项者,质量许可证期满换发新证前应视情况决定是否再复查一次。

  3、为避免工作太集中,质量许可证复查每年应不少于考核发证总数的20%。

  四、吊销质量许可证的规定: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吊销质量许可证。

  1、国外客户对质量反映强烈,一年内发生两次质量索赔或退货,确属工厂责任者;

  2、一年内商检自验批次合格率低于80%者;

  3、商检检验连续五批不合格者;

  4、经复查不合格,在限期内仍不改进者;

  5、对商品进行掺假作伪者;

  6、工厂认可检验员有两名以上被吊销证件者。

  获证后停止生产出口商品达二年的工厂,其质量许可证自行失效。

  五、加强对认可检验员的管理:

  1、按出口商品类别为认可的工厂检验员设计原始检验记录单。

  2、监督认可检验员的工作,检查其是否按规定的出口检验依据检验了每批出口产品,是否详细填写了商检局设计的原始检验记录单。

  3、建立认可检验员档案,要求他们按商品类别每半年向商检局送交检验统计表(参考格式见附件2)和工作情况报告。及时指出他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年终对优秀者进行表扬,对作风不正,弄虚作假,工作松懈,办事不公者吊销其认可证书。

  4、定期培训认可检验员,贯彻商检政策,组织技术交流,统一目光,提高检验技术。

  六、《种类表》外出口服装、纺织品的监管工作可参照本文执行。

  七、以往有关规定凡与此补充要求和规定有抵触者,以此文规定为准。

  《〈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之附件1:

 

           一九__年_月份监管情况通知单

 

__________厂:

  我局工作人员在本月执行任务中发现:

  一、检验贵厂合格货物时发现____批不合格,扣____分。

  二、发现贵厂合格品与不合格品无隔离,共__次,扣__分。

  三、发现贵厂货物出厂前批次不清共____次,扣____分。

  四、发现贵厂被我局认可的检验员未按规定的检验依据检验/未按

规定填写原始检验记录____次,扣____分。

  五、贵厂下列条件不符质量许可证考核条件,扣____分:

    合计____扣分。

    请贵厂加强管理,及时改进。

 

                    ×××商检局处领导签字_____

                    检验员签字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工厂负责人签收:______      ___年__月__日

 

  《〈种类表〉内出口服装、纺织品监管工作补充要求和规定》之附件2

 

       一九九 年上/下半年认可检验员检验情况统计表

 

厂名:         商品类别:             数量单位:

------------------------------------

| |  |   |要货单|  |  |  |  |检验|   |  |

|日|品名|规格或|号或合|厂检|全批|抽验|漏验|结果|不合格|处理|

| |  |货号 |均号 |数量|数量|数量|数 |合格|原因 |意见|

|期|  |   |   |  |  |  |  |或不|   |  |

| |  |   |   |  |  |  |  |合格|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

  综合情况:检验总批数:___ 检验总数量:___不合格批数:___不合格数量:___

  批不合格率:___%数量不合格率:___%平均漏验率:___%

  制表人:    认可检验员(签字)_____

 

  附件二

             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为加强出口服装检验工作的统一管理,提高检验水平,认真履行检验职责,特制定本规定。

  1 检验依据

  1.1 有关人身健康和安全的标准或规定。

  1.2 贸易合同(包括成交样或确认样)、信用证及有关单证;贸易双方签定的质量标准。

  1.3 1.2条中各款规定不明确的检验项目,按国家商检局制定的检验规程和有关规定检验。

  1.4 国家局没有制定检验规程的,按现行标准最高标准检验。(顺序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若严于现行标准,也可采用。

  2 检验方式

  2.1 自验

  凡需出具商检证书或国外对产品质量反映大的商品,商检局必须批批检验。

  2.2 抽验

  根据《出口服装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对质量稳定,不出具商检证书的服装,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根据工厂检验结果,按一定比例进行抽验,抽验比例为:

  一类厂 不低于批次的20%

  二类厂 不低于批次的50%

  三类厂 批批检验

  一、二类厂其余批可凭商检局认可的工厂检验员手签合格单审核换证放行。

  3 统一检验目光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局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暂定为:

  全国商检系统统一检验目光二年一次。

  南、北片商检系统统一目光二年一次(与全国会交错年份)

  本省统一检验目光每年至少一次。

  4 检验程序

  4.1 审核有关单证

  4.1.1 检验员要认真审核“出口报验申请单”,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该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4.1.2 审核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有关规定是否齐全。

  4.1.3 审核厂检结果单所填写内容是否准确,有无检验机构认可检验员的签字及厂章。

  4.2 抽样

  4.2.1 整批货物装箱完毕后方可抽样;特殊情况可在装箱80%以上时抽样。

  4.2.2 抽样方法按ZBY75020--90《出口服装检验抽样规程》进行。

  (注:九0年七月一日前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按原百分比抽样方法进行抽样)

  4.3 检验

  4.3.1 外观检验:以目测为主,对照成交样(确认样)按合同或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3.2 缝制技术检验:检验衣服各部位缝制工艺是否合理、符合标准要求。

  4.3.3 付料检验:按合同或标准要求进行检验。

  4.3.4 规格检验:从品质检验抽样数量中取出件数的10%(每个尺码不少于3件)进行规格检验,并按合同或标准规定的测量方法和极限偏差进行测量。

  4.3.5 理化检验:合同、信用证所明确的理化测试项目均要检验,合同、信用证未规定的,根据实际需要检验常规项目。

  4.3.6 包装检验:按ZBY75012--86检验。检验包装时注意核查唛头、标记与合同等有关单证是否相符。

  4.3.7 数量检验:检验整批货物的数量是否与申请报验数量相符,核查颜色、规格、包装比例搭配的数量是否正确。

  5 检验原始记录与统计分析

  5.1 检验每批货物均要做好原始记录,原始记录单参考附表1。

  5.2 原始检验记录档案保存两年。

  5.3 统计分析:凡经检验的服装,应认真做好登统工作,内容为:

  出口服装检验统计表(见附表2)

  出口服装检验不合格统计表(见附表3)

  表内服装质量分析表(参考附表4)

  表外服装质量分析表(参考附表5)

  出口服装检验发单登记簿(参考附表6)

  5.4 根据统计内容,做好半年、全年的质量分析,并连同附表2、附表3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寄国家局检验管理处。

  6 确定检验结果

  6.1 根据原始检验记录确定检验结果,检验结果要列明面料颜色、款式(款式号)、规格、商标等内容,评定要明确,不得含糊其词。

  6.2 凡合同、信用证需要出具商检证书的,要按申请项目出具检验结果。

  7 产地局查验

  7.1 经商检局预验合格的商品,换证前须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数量、包装等。

  7.2 做好每批查验记录(参考附表7)

  8 口岸局出口前查验

  8.1 凡经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服装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内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

  8.2 查验内容包括批次、数量、包装破损、污染、水湿等情况及唛头、标记等,对包装受损可能影响品质的,要开箱查验品质。

  8.3 做好查验记录(参考附表7)

  9 商品保存期

  9.1 服装经预验合格后,保存期为一年。

  9.2 经商检预验合格的出口服装,超过规定存放时间,出口前需进行过期查验。

  9.3 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包装、唛头、数量,然后拆箱查看有否虫蛀、浸黄、水渍、污渍、发霉等。

  10 批次管理

  10.1 一般小批量一个合同为一批,一次走清。大批量按箱号分清批次。

  10.2 加强对工厂和经营部门的管理,防止漏验和错验,协助生产和经营部门建立批次管理制度,并督促发货人在发运前分清批次,货证同行,防止差错事故。

  11 口岸局与产地局关于检验结果处理与协调。口岸商检局查验内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出口服装时,检验员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不明确、或有漏验项目时,口岸局应及时通知报验人与产地局联系,取得妥善处理后,方可放行。

  12 样品存查

  12.1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12.2 服装产品一般情况下不抽取样品,特殊情况下可视情抽样,抽样要有手续。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注:

  (根据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6年12月19日发布的《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废止本文中附件二《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附表1

              服装原始检验记录

 

品名_____生产厂_____厂证号______

------------------------------------

|申 请 号|      |面料|      | 验  别 |    |

|-----|------|--|------|------|----|

|报验日期 |      |款式|      |籍号/箱数 |    |

|-----|------|--|------|------|----|

|输往国别 |      |规格|      | 件  数 |    |

|-----|------|--|------|------|----|

|合 同 号|      |商标|      | 抽 样 数|    |

|-----|------|--|------|------|----|

|订 单 号|      |包装|      | 抽样箱数 |    |

|     |      |方法|      |      |    |

|----------------------------------|

|抽样情况                装箱情况          |

|----------------------------------|

|缺陷名称 |严重(A类) |轻微(B类) |缝制缺陷|严重(A类) |轻微(B类) |

|-----|-----|-----|----|-----|-----|

|同件内色差|     |     |    |     |     |

|-----|-----|-----|----|-----|-----|

|规格不符 |     |     |    |     |     |

|-----|-----|-----|----|-----|-----|

|整熨不良 |     |     |    |     |     |

|-----|-----|-----|----|-----|-----|

|洗水花色 |     |     |    |     |     |

|-----|-----|-----|----|-----|-----|

|污  迹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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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劳动部 卫


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 财政部 劳动部 卫


(1994年4月14日)


我国现行的职工医疗制度(包括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对于保障职工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现行医疗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日益突出,主要是: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包揽,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造成严重的浪
费;缺乏合理的医疗经费筹措机制和稳定的医疗费用来源,部分企业经营发生困难时,职工甚至得不到应有的基本医疗保障;医疗保障的覆盖面窄,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程度低,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和减轻企业的社会负担。这种制度不仅不能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且本
身也难于继续运转下去。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许多企业在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也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原有制度的根本性缺陷还没有得到解决。为了推动职工医疗制度的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符合中国国情的医疗保险新制度,并考虑到此项改革
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需要经过试点取得经验后才能逐步推广,现提出试点意见如下:

一、改革的目标和基本原则
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与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险制度,并使之逐步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
建立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
1.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使城镇全体劳动者都能获得基本医疗保障,有利于整个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推进,有利于减轻企业、事业单位的社会负担,有利于转换国有企业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2.基本医疗保障的水平和方式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国家和企业不能包揽全部医疗费用。
3.公平与效率相结合,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待遇要与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适当挂钩,以利于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
4.建立对医患双方的制约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浪费,保障职工基本医疗。
5.公费、劳保医疗制度按照统一的新制度和政策同步改革,保险费用的筹集方式和基本结构要统一,但经费使用可以分别独立核算。
6.实行政事分开,政府主管部门制定政策、制度、标准,职工医疗保险资金的收、付和运营等由相对独立的社会医疗保险事业机构承担,以利于加强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职工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二、试点的主要内容
1.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办法。职工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参照本城市上年实际支出的职工医疗费用换算成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人民政府决定,今后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水平适
时调整。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0%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经国家财政部批准。原养老、工伤社会保险费收缴中包含医疗保险费用的,应相应核减养老、工伤保险费的收缴比例。
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国家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各单位预算内资金开支;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及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提取的医疗基金中开支;企业在职职
工从职工福利费中开支,离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险费中开支。
职工个人缴费,先从本人工资的1%起步,由用人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今后随经济发展和工资增加逐步提高。
个体劳动者的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当地平均水平,全部由个人缴纳。
职工医疗制度改革实行属地原则,所有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参加所在地的医疗制度改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
2.建立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职工个人医疗帐户相结合的制度。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不低于50%)和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记入个人医疗帐户,专款专用,用于支付个人的医疗费用。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为职工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的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由市医疗保险机构管理,集中调剂使用。作为一种过渡办法,经市医疗保险机构批准,原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可以管理一部分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在单位内部调剂使用,个人医疗帐户超支,可按规定由社会统筹医疗
基金支付。职工患国家认定的特殊病种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需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
3.建立对职工个人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减少浪费。职工就医,必须出示由医疗保险机构统一制发的带本人照片的医疗卡,诊疗记录和处方必须有一份送达医疗保险机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个人医疗帐户不足支付时,先由职工自付。按年度计算,职工在个人医疗帐
户之外自付的医疗费,超过本年工资收入的5%以上部分,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中支付,但个人仍要负担一定比例。个人负担的比例随费用的升高而降低;超过本人年工资收入5%以上,但不足5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10-20%;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8-
10%;超过10000元的部分,个人负担2%。
4.加强对医疗单位的有效制约,改善医疗服务。职工可以到定的几个医院就医,促使医疗单位通过合理竞争,提高医疗质量,改善服务态度,合理用药、合理检查,降低医疗费用。要在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逐步实行医疗服务和销售药品分开核算,允许病人持处方到医院外购
药。政府有关部门与医疗保险机构要对定点医疗和销售药品的单位进行资格审定并定期检查;要制定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合理的、分档次的医疗收费标准并定期修订;制定医疗保险基本药品报销目录和检查、治疗的费用控制标准并定期修订。医疗保险机构应与定点医疗和销售药品的单位签
订有关医疗保险服务范围、项目、费用定额等内容的合同,明确责任、权利和义务。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和用药,费用不能在个人医疗帐户中开支,医疗保险机构也不负责支付。
5.加强管理,强化监督。医疗保险金的管理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要建立科学高效的运行机制。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要和经办机构分开。医疗保险机构的各项开支要厉行节约,杜绝浪费。管理费的提取比例,须经主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要建立
由政府的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职工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险监督组织,定期听取医疗保险机构关于医疗保险资金收支、运营及管理、服务的工作汇报,并向社会公布。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医疗保险机构的收支、资金运营情况进行审计。

三、试点的有关政策
1.对特殊人员实行政策性照顾。
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离休人员,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也不缴纳医疗保险费,医疗费用全部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但必须切实加强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订。
职工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新制度实行前已退休人员也不建立个人医疗帐户,新制度实行后退休人员个人医疗帐户中的资金不再增加。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首先从个人的医疗帐户支付,个人没有建立医疗帐户的或个人医疗帐户用完后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社会统筹医疗
基金支付时,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的一半。今后,随着职工在职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积累的增加,这种照顾将逐步减少和取消。
大专院校在校生(不含自费生)不设立个人医疗帐户,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但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的医疗费,负担比例由地方确定。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保险。由于医疗保险费用的大部分进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原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实行个人医疗帐户,也不实行个人自付一定金额后再报销的办法,凡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的40%,都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支付。原实行公费医疗
的单位,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费用仍采取个人自理的办法,也可以在职工自愿的提下,发展多种合作互助的方式。
3.对低收入和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由于医疗费用开支过多而影响家庭基本生活时,由职工所在单位从福利费中提供补助。
4.为了不过多增加职工负担,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应在增加工资的基础上进行。企业增资原则上应在新增效益工资中列支。
5.发展职工医疗互助基金和商业性的医疗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的补充,以满足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医疗需求,但要坚持个人自愿参加、自主选择的原则。
6.在农村,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民的合作医疗制度。乡镇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四、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
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政策性强、难度大。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和国家的经济发展与社会安定,为了加强对医疗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试点城市要有一名政府的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这项工作。国务院已确定由彭■云同志召集和主持医疗制度改革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医疗制度改革
试点的重大问题。在统一政策、同步改革公费、劳保医疗的前提下,试点的具体组织工作由卫生、劳动部门分工负责,体改、财政、人事、工会、医药、物价等有关部门要搞好协调、配合,共同搞好试点的指导工作。试点城市要根据本试点意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抓紧制定具体的试点方案
,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医疗制度改革小组办公会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1994年4月14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民政部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0)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民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外经贸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

民政部 国家计委 国家经贸委 教育部
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建设部
外经贸部 卫生部 税务总局
(二000年二月十三日)

  为了推进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现就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新中国成立50年来的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政府的重视、关怀下,我国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社会特殊困难群体为主要对象的社会福利事业取得了长足进展,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长快,特别是随着家庭小型化的发展,社会化养老的需求迅速增长。同时,残疾人和孤儿的养护、康复条件也亟待改善。但是长期以来,我国社会福利由国家和集体包办,存在资金不足、福利机构少、服务水平较低等问题,难以满足人民群众对福利服务需求日益增长的需要。社会福利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引起党和政府及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为此,必须从长远和全局出发,广泛动员和依靠社会力量,大力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加快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这对于进一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社会稳定和社会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也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不仅是必要的,也是切实可行的。全社会对社会福利需求的急剧增长,使社会福利社会化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道德水准的提高,为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办社会”职能分离后的资源与社会上闲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和置换,国内外一些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和个人的积极参与(捐助或投资),社区服务中养老、托幼和助残等系列化服务的蓬勃发展,为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创造了有利条件。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目标和总体要求
  (一)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指导思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在供养方式上坚持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以社会福利机构为补充的发展方向,探索出一条国家倡导资助、社会各方面力量积极兴办社会福利事业的新路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目标:到2005年,在我国基本建成以国家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为示范、其他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社会福利机构为骨干、社区福利服务为依托、居家供养为基础的社会福利服务网络。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和集中收养人员的数量每年以10%左右的速度增长,尤其是老年人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数量有较大增长;城市中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人10张左右,普遍建立起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并开展家庭护理等系列服务项目;农村90%以上的乡镇建立起以“五保”老人为主要对象,同时面向所有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的社会福利机构。
  (三)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要求:
  一是投资主体多元化。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采取国家、集体和个人等多渠道投资方式,形式社会福利机构多种所有制形式共同发展的格局。各级政府应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逐年增加对社会福利事业的投入,重点用在一些基础性、示范性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上,同时采取民办公助的办法,将一部分资金用于鼓励、支持和资助各种社会力量的兴办社会福利机构;适当增加中国福利彩票发行额度,为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筹措更多的资金;采取优惠政策,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捐助或兴办社会福利事业;企事业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自愿捐助社会福利事业,或利用闲置资源投资“面向社会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福利事业;儿童福利机构在今后一段时期仍以政府管理为主,也可吸纳社会资金合办,同时通过收养、寄养、助养和接受捐赠等多种形式,走社会化发展的路子。
  二是服务对象公众化。社会福利机构除确保国家供养的“三无”对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抚养人或赡养人)、孤儿等特困群体的需求外,还要面向社会老年人、残疾人,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和覆盖面,并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情况,实行有偿、减免或无偿等多种服务。
  三是服务方式多样化。社会福利机构和社区除集中养老、助残外,应发挥多种服务功能,为家庭服务服务提供支持。要大力发展社区福利服务设施和网点,建立社区福利服务体系,困地制宜地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提供各种福利服务。要积极推进单位福利设施社会化。
  四是服务队伍专业化。要逐步提高社会福利服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制定岗位专业标准和操作规范,实行职业资格和技术等级管理认证制度;加强社会福利工作系统的专业教育、在职教育及岗位技能培训,建立并完善学科建设和教材体系;大力倡导志愿者服务,加强志愿者服务队伍建设,使志愿者服务制度化,规范化。
  三、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福利事业
对社会力量投资创办社会福利机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给予政策上的扶持和优惠。
  (一)各地要将社会福利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在基本建设计划中统筹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
  (二)社会福利机构的建设用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更划拨供地;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地价上要适当给予优惠;属出让土地的,土地出让金收取标准应适当降低。
  (三)各地在制定城市居住区规划时,无论是新区建设还是旧区改造,都应按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的有关规定,将社会福利设施特别是老年人服务设施纳入公共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城镇人口不足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一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同时附设一处可容纳30名左右老人的养老院;城镇人口超过6万人的街道办事处则要按上述要求增设新的老年人综合福利服务设施。要充分考虑社会福利服务对象的要求和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尽可能在靠近社区、交通便利、环境良好的区位安排社会福利设施建设,施工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福利机构建设、建筑标准及规范实施,建成后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挤占。各市人民政府对此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应酌情给予减免。
  (四)对社会福利机构及其提供的福利性服务和兴办的第三产业,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以及单位和个人捐赠支持社会福利事业的,国家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按照现行国家税法规定执行。
  (五)对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时,有关应部门优先办理;对未获得民政部门批准而设置的社会福利机构,有关部门不应办理法人注册登记手续。
  (六)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用电按当地最优惠价格收费,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收费;对社会福利机构使用电话等电信业务要给予优惠和优先照顾。
  (七)各地在制定本区域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时,要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的医疗、预防、保健、康复等卫生需要,积极支持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老年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工作,鼓励并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以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为服务对象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对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已取得执业许可证并申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可根据劳动保障部下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社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中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定点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办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
  (八)对社会福利机构中收养的(包括社会福利机构在社区和居民家庭中分散寄养的)就读于小学、初中的孤儿,要按有关规定免收杂费、书本费;对被高中(职业高中)、技校、中专、高等学校录取的孤儿,要免收学费、住宿费。
  (九)对各类社会福利机构中具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孤残人员,应积极采取措施,优先推荐就业,免费给予上岗前的培训。社会福利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保障职工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权益。对进入社会福利机构养老并享受社会保险的人员,社会保险机构可委托社会福利机构代办其养老金发放等服务性工作。
  四、统筹规划,规范管理,有序发展
  (一)统筹规划、依法规范社会福利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合理确定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目标,对社会福利机构的数量、布局、规模档次以及资金、用地等统筹安排,防止盲目发展、一哄而起和重复建,避免资源浪费。
要抓紧制定社会福利事业的有关法规,使社会福利事业的建设与管理有章可循、有法 可依。今后,申办社会福利机构,要严格执行民政部颁布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老年人福利设施建设要按照建设部、民政部联合颁布的《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进行设计和施工,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处理好社会福利工作中政府职能和社会化的关系,研究制定社会福利机构分类管理的政策措施,逐步建立起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自主经营的管理体制。要按照产业化的发展方向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要深化现有国家、集体兴办的社会福利机构改革,探索社会化管理的新路子,盘活存量。对新办的社会福利机构,要打破旧框框,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运作,真正体现市场配置资源、价值规律调节、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法制,使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三)加强领导,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有序发展。社会化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方向,也是我国社会福利事业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必须积极稳妥地推进。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社会福利社会化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抓紧抓好;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积极推进;要注意抓好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广。各级民政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提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服务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大力协助,为社会福利社会化健康有序地发展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