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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浦增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8 21:10:27  浏览:81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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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浦增平



律师业的发展已有数百年,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仍是一门不断创新的课题。在国内,这门课题的研究长期以来几乎没有引起真正重视,所以,我们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认识仍处于初级阶段。随着近几年律师业走向市场化,律师事务所如雨后春笋,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也就开始一起广泛关注。从某种意义上讲,律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比司法行政管理部门更为关注。为此,今天来讨论这门课题,并希望通过讨论和研究,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管理新机制开创条件,形成逐渐完善的一门系统的理论。也希望有志为这一课题作出努力,作出贡献者,甚至愿意放弃其他机会的热心者,共同合作。
一、概说

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在不同时期,不同阶段,不同国家政治经济体制,不同的类型,不同规模,具有不同的特点。当我们在讨论其共性时,千万不要忽视其不同特点对千千万万个律师事务所实践来得更为重要。换言之,对分类管理专业化管理的研究和认识,比拿出一套原则性的管理制度更为重要,更能适合当今市场的快速发展需要,更能适应中国特色。基于这一思想,我们的研究和讨论,不求于统一和原则化,不拘于各种过去已经形成的规定和外国模式,只要有利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事务所发展机制,有利于结合实践,适应不断变化的市场竞争,有利于体制“四自”和发展,都可以各抒己见,百家争鸣。

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简而言之可分为人、材、业务三大部分,而不同的事务所对这三方面的管理也不尽一致。在我们探讨其共性的一面时,结合各自事务所的特点,寻找发展各自的特点,是一项十分有益的工作。对一家规模比较大的律师事务所,除了有其完整的内部机构设置和各种制度,再聘请专业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管理是可行的。但对一家规模比较小的事务所来讲,未必合适,有些管理采用无为而治可行,有些管理无而则乱。有些事务所管理十分具体,有些事务所比较原则和宽松,这都因时、因人因具体条件而言。但有一点就是不能说一名好的大律师就是一名好主任,好管理者,二者是不同的专业,不同的人材,可以兼得,但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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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市区试行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管理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管理,促进对外经济、科技和文化交流,根据国务院《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市区(含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内,经批准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
第三条 大连市广播电视局是负责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做好市区集中加扰传送卫星电视节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下列单位可申请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㈠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的涉外宾馆;
㈡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
㈢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第五条 申请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向大连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市公安局和国家安全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广播电视厅审批,办理《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第六条 经批准并领取《许可证》的单位,由大连市有线电视台组织入网施工,工程竣工经大连市广播电视局、公安局、国家安全局检验合格后,方可购买、安装终端解扰设备,并按规定的内容、范围接收有线电视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终端解扰设备由大连有线电视台专营专卖和组织安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自行销售、安装解扰设备,不准将经批准安装的解扰设备移作他用。
第八条 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网前端,应设立中心控制室,做好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审查和技术保障工作。
第九条 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信号质量及线路设备(包括解扰设备)的运转情况,由市有线电视台负责维护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改动、更换、破坏线路设备;不得擅自扩大接收终端,不得窃取集中加扰传送的卫星电视信号。
第十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被批准安装地面卫星设施自行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可按计划分期分批入网,原有设施可以折价抵偿并网费或自行处理。
第十一条 经批准接收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单位,应按规定交纳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㈠未经批准擅自接收由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的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窃取集中加扰传递卫星电视信号的,予以警告、没收解扰设备,并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㈡不按规定的内容、范围接收传送大连有线电视台集中加扰传送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或擅自扩大接收终端的,予以警告,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审批机关吊销《许可证》、没收解扰设备;
㈢擅自安装解扰设备或将解扰设备移作他用的,没收解扰设备,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㈣不按规定缴纳并网费和管理维护费的,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处以应缴费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销售解扰设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解扰设备,并可处以相当于销售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没款收据,罚款一律上交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广播电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广播电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的通知

周政办[ 2009 ] 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应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国有经济退出的竞争领域,鼓励非公有制经济进入。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除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外,各部门一律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事项。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的文化、旅游、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信息服务、城市公共服务等行业和领域投资经营,简化登记审批手续,提高办事效率。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事项继续执行前置审批外,其余事项不再作为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条件。在注册登记、资质认定、项目审批、融资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三条 鼓励、扶持重点服务行业加快发展。主要包括:新建、扩建大型第三方物流、货物运输配送、物资储备保鲜,机场、铁路公路站场以及传统物流企业整合、改造、提升等物流项目;新建、扩建大型旅游开发项目;引进国际、国内服务业知名品牌企业项目;新建、扩建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数字化改造等大型公益性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星级宾馆、大型超市、大型商场、规模化专业市场等项目;新建、扩建农业规模化、产业化:市场化、信息化服务体系建设项目;新建、扩建环保节能、工艺设计、产品研发、创意产业等技术含量高的服务业项目;新建、扩建有独特优势的其它服务业项目。

第四条 对引进国内排行前30名的大型商业企业和国内排行前20名的大型物流企业以及在我市中心城区投资建

设五星级宾馆的前三名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在两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土地使用上优先安排,市、区政府可按土地净收益部分三分之一部分扶持企业,五年内企业所缴纳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二年100%奖励企业,后三年50%奖励企业。

第五条 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经政府批准,用电、用水(桑拿、洗浴、洗车除外)、用气、用热价格与工业基本实现同价,商业用电与一般非、普工业用电并轨。对四星级以上及连锁快捷酒店免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

第六条 设立市中心城区服务业发展引导配套资金。由市财政在预算内产业扶持资金中每年安排5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省引导资金的配套,以及影响大、带动作用强、具有示范效应的服务业重点项目的贴息和补助。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薄弱环节和新兴产业,扶持市服务业高成长性企业发展。

第七条 对于列入省、市重点发展的连锁经营龙头企业、大型批发市场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等,加大财政资金、信贷资金等的支持力度。对引进的国内外排名前30名的服务业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自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可由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第八条 对承办的国际性、全国性会展、文艺、体育等重大节庆活动,对承办单位取得的广告收入,依法缴纳营业税后,由政府按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市内外政策性投资机构设立专业化产业投资基金,主要从事服务业领域企业兼并重组,优化服务业企业结构。加大对服务业领域信贷资金投入,支持具备条件的服务业企业尽快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

第十条 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要充分考虑服务业发展需要,城镇黄金地段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对列为重点服务业园区、集聚区和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的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下达的土地计划中予以重点保障。

第十一条 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工作,扩大服务标准覆盖领域,抓紧制订修订物流、金融、邮政、电信、运输、旅游、体育、商贸、餐饮等行业服务标准。

第十二条 对现行服务业领域已经由国家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梳理归集并公布,确保涉及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落实。

第十三条 清理各类对服务业的收费,取消和制止不合理收费项目。按国家规定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收费项目及标准,要按照规定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大力发展创业和就业成本低、增长潜力大的服务业,增加就业岗位。要通过资金扶持、购买培训成果、开发公益性就业岗位、小额信贷贴息等多种形式,扩大服务业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加强服务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工作,加快将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积极促进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农民工等在内的服务业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针对服务行业就业形式多样、流动性较强、农民工多等特点,加快推进服务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引导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并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方式。

第十六条 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内统一规划的生产性服务企业,经批准,享受开发区工业企业相关的税费优惠。

第十七条 协调并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转变服务职能,提升服务水平,为全市服务业加快发展提供良好的金融支持。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符合服务业发展特点的内外部信用评级体系,加快开发多元化、多层次信贷产品。积极创新贷款发放方式,根据服务行业短期流动资金需求频繁的特点,开办中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传统业务发展的同时,积极开发微型贷款、公私联合贷款、创业贷款、订货合同抵押贷款等多种贷款形式,加大对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第十八条 积极开展对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服务企业的信用评级,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信用担保机构对发展前景好、吸纳就业多以及运用新技术的中小服务企业开展业务。加快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筹集由财政资金、民间资本、企业资金等组成的贷款担保基金。

第十九条 对于服务业重大投资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涉及税费等问题,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