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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8:55:49  浏览:92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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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和少数民族文化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鼓励各民族公民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推广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三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积极稳妥、科学保护的原则,尊重各民族群众意愿和语言文字自身发展规律。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政府统筹协调、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工作机制,对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世居少数民族传统文化抢救保护经费,应当单列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抢救保护经费,主要用于抢救、保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等。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规划、指导和监督管理。经批准设立或者确定的负责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中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依法保障各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

(三)监督和检查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情况;

(四)指导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报刊、广播影视、出版物等的译制、播出、出版;

(五)保护和抢救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为载体传承的民族传统文化;

(六)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合作交流和人才培养。

第七条 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及其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数据库的建设,并会同教育、文化、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做好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和信息化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鼓励支持文艺工作者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从事文学艺术的创作和演出;支持培养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记者和作家。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影视的制作、译制和播出,支持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网站和新兴传播载体的发展。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类专业人才;注重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警官和司法调解人员。

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培养和配备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法官和检察官。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在学前和小学教育阶段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双语教学。

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双语教师的培训、培养规划和计划,培养双语教师。

第十二条 民族高等院校和其他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应当设置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报考少数民族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应当按照语种进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水平和能力的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语种与高考招生同步单列录取。

报考师范类专业的考生,熟练掌握一种少数民族语言并经少数民族语言测试合格的,应当优先录取。

第十三条 专门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研究、编辑、教学、播音和翻译的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的,可以免除外国语考试。具体评审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省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广播电视媒体应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或者栏目,并逐步增加播出语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边境地区的广播电视媒体开设少数民族语言频率、频道和栏目。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译、出版各类读物。

省教育和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应当编译、出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双语教学教材。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在少数民族重大节庆和体育活动时,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宣传教育和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

第十七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其他国家机关应当根据实际需要,为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少数民族公民提供翻译服务。

第十八条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相互翻译或者转写时,应当符合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汉语言文字的特点和规律,不得使用带有歧视和不尊重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

第十九条 公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文学艺术作品、音像制品、表演、广告、商业牌匾等,应当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

第二十条 有下列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形之一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国家机关的公共文书、印章、证件和牌匾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

(二)以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命名和更改地名的;

(三)民族特需用品的商品名称、商标、说明书和公用设施标识使用少数民族文字的。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出版物、广播影视作品在出版、播出前,出版、制作单位或者主管部门认为确需审定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 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单位或者个人提出审定申请时,应当提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相对照的书面申请材料和样式。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定,审定前交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核。经审定同意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审定使用或者不规范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由县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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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政府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
现将《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请各有关单位认真组织实施。

太原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太原航空口岸的管理,促进口岸各单位的协作和配合,使太原航空口岸的管理工作纳入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维护国家主权和信誉,更好地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简称省口岸办,下同)是本省口岸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口岸单位有关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并具有仲裁职能。
第三条 口岸联检区(包括联检厅、隔离厅、停机坪、国际货物仓库)是口岸联检单位代表国家对出入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飞机、货物等实施联合检查和监管的场所。
第四条 太原边防检查站、太原海关、太原卫生检疫局和太原动植物检疫局等口岸联检单位,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及行李物品、飞机、货物和机上供应品等进行检查、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口岸各单位应努力搞好自身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正确处埋好把关与服务的关系,牢固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坚持文明用语,礼貌服务,行为举止规范,不得脱岗、串岗。联检区内,联检单位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和佩戴禁区工作卡,与联检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联检区。需在联检厅内越区工作时,应走工作人员通道。禁区工作卡由省口岸办审定,机场公安部门统一制发。
第六条 口岸各单位应树立全局观念,努力保证国际航班、地区航班、加班包机的安全和正点运营,自觉维护太原航空口岸的信誉。国际和地区航班因天气或飞机故障等原因在太原机场停降时,太原机场运输部门应及时通知省口岸办。如飞机停留时间短,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
,可免于检查。由机场安检部门对飞机实施监管;如旅客需下机时,须经联检单位工作人员登机检查许可。凡不属气候、航管、机场及飞机故障原因不得擅自取消航班。
第七条 口岸各单位及其他有关的服务、供应单位应根据太原机场飞行签派室预报的飞机动态安排本单位的工作。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预报,在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出境飞机在离港前一小时三十分钟进入岗位。在离港飞机起飞十五分钟或入境旅客办完手续后,各单位工作人员始
准撤离岗位。
第八条 入境飞机到港前二小时,出境飞机离港前二十四小时,包机公司应将本航班旅客名单送省口岸办及各联检单位;飞机飞行计划如有变更,太原机场值机室应及时通知省口岸办。
第九条 在出境飞机起飞前二小时,入境飞机到达前三十分钟,由机场营运部打开国际联检大厅大门。口岸各单位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岗位,准备工作。出境飞机起飞前一小时三十分,联检单位开始办理查验手续。提前到达的旅客凭机票可进入联检大厅等候。
第十条 每次飞机入境前,机组人员应向旅客宣传我国卫生检疫、边防、海关、动植物检疫等有关规定,并请旅客在飞机上填写好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申报单。有关规定及单、卡由各有关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对入境飞机,联检人员在客舱前门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健康卡、入境登记卡和海关舱单。末经联检单位许可,旅客不得下飞机。旅客下机后,联检人员(每单位二人)登机清舱查验。在联检期间,其他人员不得登机。
第十二条 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从旅客下飞机至旅客拿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分钟。
第十三条 海关在检查旅客行李物品时,如发现需其他联检单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
第十四条 卫生检疫部门和动植物检疫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入境飞机清除下来的垃圾应进行监督处理。机场应设置专用的焚烧、处理垃圾和废旧物品的设施。
第十五条 联检单位在飞机起飞前三十分钟停止办理第一道出境旅客检查手续。民航运输部门应及时将登机旅客人数通报边防检查站和海关。若遇手续不符及安全原因等有碍航班正点时,省口岸办要及时通知太原机场值机室,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采取应急措施。
第十六条 联检人员对出境飞机的清舱查验工作,应在分布的飞机起飞时刻前三十分钟清查完毕。联检人员清舱查验合格后,民航运输部门即可让旅客登机和装行李。遇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者,需经边防检查站同意。
第十七条 入出境行李物品和货物的装卸,由海关负责监管。
第十八条 商检部门进口商品(进口废品由卫生检疫部门负责)的鉴定工作在海关验放之后进行,出口商品在海关接收报关之前进行,并在商检部门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进行。对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商品,海关凭商检部门(卫生检疫部门)加盖印章的进口
货物报关单验放,出口商品凭检验证书或放行通知单验放。
第十九条 进出口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通知货主凭提货单和其他有关单、证向动植物检疫部门报验,经检验合格后,海关凭动植物检疫放行通知单方可放行。在海关监管下逾期不报关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与海关取得联系后,由海关通知动植物检疫部门
及时作出检疫处理。对载有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包机机舱,需检疫处理的,由动植物检疫部门负责。
对装载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境的集装箱、木箱、竹筐、草袋、木质包装材料等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以及对来自植物疫区具有木质结构或箱体内带有木质托盘、垫板的集装箱等,木质包装材料均应实施动植物检疫或作检疫除害处理。
第二十条 民航部门应认真做好装机、卸机时的现场记录,供商检、货主或其代理人确定责任归属或查询。装卸中发现包装破损、货报、货差时,民航货运部门应及时通知海关赴现场查验、鉴定、记录,并由有关单位签字,以分清发货人与承运人或装卸部门的责任。凡无证可查的包装
破损、货损、货差,由民航货运部门负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卫生检疫部门对入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对来自疫区的、被传染病污染的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或者发现与人类健康有关的啮齿动物和病媒昆虫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应当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必要的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疮部门签发的卫生处理
证明放行。对入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以及进口食品和其他特殊物品,均需到卫生检疫部门报验。
第二十二条 在国际和地区航班隔离区内(包括飞机的客、货舱),无主的货物应交海关(属危险品应交机场公安部门)处理。暂时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应交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清单一式两份,其中交海关一份)、保管、查询,发还手续应在海关监管下办理。如属需要其他联检单
位检查处理的物品,应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超过三个月无人认领的行李物品由民航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在国际和地区航班隔离区以外拣拾的物品,由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发还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和地区航班、各种包机的航空器安全监护由机场安检站负责。货物及集装箱装机时的保卫工作,国际联检厅及联检厅内从入口处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均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隔离厅内从事免税业务的营业人员,须经边防部门同意和经过安
全检查方可进入。口岸各单位工作区域的秩序由本区域工作人员负责维护。
第二十四条 迎送人员在迎送宾客时,不得为旅客携带物品。迎送人员进入客机坪,由迎送人员持省委或省政府办公厅介绍信与省政府口岸办联系,经口岸办审核,机场值班经理签字后到公安部门领取客机坪临时通行证,由机场贵宾室派专人引导,并征得边防部门同意从专门通道进入
隔离区。进入隔离区的人员一律接受安全检查,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第二十五条 联检场地内各联检单位的供水、供电、供暖、市内电话、广播服务等由机场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口岸区的公共场所、宾馆饭店、饮食行业、饮用水等由口岸卫生检疫部门负责卫生监督检测。
第二十六条 包机经营单位增减航班必须及时向省政府口岸办并省政府报告。经批准后,包机经营单位方能与民航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6月4日
从2006年开始,我市即在全市工商系统开始监管方式改革,实施科学监管的有效探索,尤其是去年开展的基层工商分局监管履职效能竞赛活动,为我们探索基层工商分局监管效能化提供了直接的经验。通过近几年来的积极探索和改革,我市工商系统在科学监管方面虽然取得了不少突破,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为谁监管、监管什么和怎样监管”这三个方面没有搞清楚。这三个方面问题表现到我们某些工商干部身上,就是“不想干、干什么和不会干”三个问题。本文拟从基层工商分局监管效能化的实现途径的角度探讨,从而来解决相关问题。
一、监管目标明确化是实现监管效能化的宗旨
我们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目标,总的来说就是全面、正确和及时履行各项职责,确保监管、执法履职到位,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到达履职、尽责和免责的理想境界。具体来说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全面、正确和及时履行各项法律、法规赋予我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职权,有效打击各种经济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公平、竞争和有序的经济秩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尽责”;另一方面是履职到位,做到“三个对得起”,即对得起国家,对得起人民和对得起自己的工资,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免责”。 明确了监管目标,也就明白了“为谁监管”的问题,从而也就解决了某些基层工商同志心中存在的不想干问题。
二、监管内容具体化是实现监管效能化的前提
目前,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大量的行政管理工作。从管理的内容上分,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着包括市场主体资格监管和经营行为的监管。从管理的方式上分,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着包括行政许可、行政指导、行政处罚等各项工作。另外,基层工商分局还承担着各类协会的多项工作。笔者认为,目前基层工商分局承担的工作大大超出了基层工商分局工作能力的承受范围,监管人员疲于应付各项工作,造成“各项工作都做了,但都做的不到位”,存在一定的履职风险,这恰恰是基层工商分局监管效能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明确了基层工商分局监管内容,既可以为基层工商分局减负,也可以解决基层工商部门监管什么,基层工商干部干什么的问题,更是实现基层工商分局实现监管效能的前提。
按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和授权,基层工商分局主要应当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完成个体工商户的核准登记注册和验照贴花工作;
第二、接受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委托,完成私营企业的年检工作;
第三、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市场主体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负责接待、登记和上转有关咨询、投诉、举报和申诉;
第五、负责分局范围内一定种类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六、负责分局范围内的工商行政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
三、监管方式规范化是实现监管效能化的保障
目前,基层工商部门进行检查的方法有实地检查等四种方法,这几种方法,看似简单易行,实则缺乏可操作性。上级机关的领导们在相关的讲话中也多次提到,我们基层工商分局的同志业务水平不高,但这些检查任务,都需要我们这些业务水平不高的同志们去完成,这必然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监管方式的规范化,解决基层工商部门“不会干”的问题。
一是监管措施的可操作性。这包括常规检查内容的具体化和专项检查内容的明确化。常规检查内容的具体化是指在对市场主体的日常检查中,统筹日常检查的内容,明确日常检查的项目,规定日常检查的检查标准,提出具体问题的解决办法,增强常规检查的可操作性。例如,在目前的常规检查中,我们基层工商工作人员不知道检查什么,怎么检查,检查后发现相关问题怎么处理,哪些事项是必须检查事项,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就是因为我们现在的常规检查还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造成的。专项检查内容的明确化是指上级机关在制定专项检查任务时,要明确在基层工商部门在检查中可能遇见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可行、规范的解决问题的办法。同时,上级机关要及时创造经验交流环境,建立畅通的上下级机关的监管经验交流机制。基层工商部门的同志要及时把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通过合法途径向上级机关反映,上级相关部门应该及时地对下级机关工作人员反映的问题提出权威的解决办法。
二是监管软件的智能化。现在,基层工商部门职权多,工作忙,任务重,在工作中存在严重的敷衍了事现象,原因之一就是重复劳动比较多。解决这一问题的一个方法就是实现我们的监管软件的智能化。例如,在现在的监管软件中,对企业,在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录入监管软件后,监管软件对后继监管就有相关的提示,然而在个体工商户的监管软件中却没有,而我们大家都明白,个体工商户的户数毫无疑问是比企业多得多。要实现个体工商户类似企业的监管模式,这势必就增加了基层监管的工作量。同时,个体工商户的监管类似企业的监管,为何我们的监管软件就不能实现相应的监管需求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