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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7:41:35  浏览:9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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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企业:

由市财政局制订的《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临汾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国有资本的结构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晋政发〔2011〕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重要组成部分。
市财政局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人民政府出资企业的预算单位。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基层单位,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具体执行单位。
第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五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发展和全市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二)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与政府公共预算相互衔接。
(三)分级编制、逐步实施。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二章 预算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审批主体,负责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相关审批事宜。市人民政府审查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市本级和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批准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重大调整方案。
第七条 市财政局是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报表;报告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监督和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编制工作。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为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主要职责: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国有资本投入、资本运营和资本收益等方面内容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汇总编报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所监管(或所属)企业及时向财政部门上交国有资本收益。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直接投资或市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具有国有企业监管职能部门和单位代表市人民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简称市本级企业),应及时上交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计划,编制本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年度决算,根据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预算单位和财政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落实经济责任和奖惩措施,确保预算的顺利实施和完成。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预算组成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反映当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预计入库数额及上年结转收入,包括:
(一)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应上交国家的税后利润;
(二)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股利和股息;
(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四)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享有的清算收入;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六)上年结转收入。
第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用于: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国有企业发展要求以及国家战略、安全需要的支出,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方面的支出和其他支出。包括:
(一)资本性支出,即向新设立的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企业增加资本性收入,向公司制企业认购股权、股份等方面的资本性支出;
(二)费用性支出,即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
(三)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和市人民政府要求和安排,确定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收支科目、报表格式、编报方法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是:
(一)法律、法规,国家、省、市的经济方针、政策及财务会计制度。
(二)市人民政府对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要求。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标。
(四)企业发展规划,包括企业战略管理规划、体制机制创新规划、组织结构调整和人力资源管理优化规划、产业和产品结构调整规划、投融资规划、技术创新与科研开发规划、生产经营与市场营销计划、企业文化建设及其他规划等。
(五)企业近3年生产经营历史资料,包括年度生产经营目标、产品订货合同和市场预测资料、经审查通过的各种技术经济指标、年度预算实际执行情况、财务会计资料、同行业先进水平等相关资料。
第十四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实行零基预算。预算编制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编制原则。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做到收支测算准确完整,预算安排真实合法。
(二)收支平衡原则。预算编制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
(三)统筹兼顾原则。预算编制要从全局出发,区别轻重缓急,保证重点,兼顾一般,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深化改革。
(四)分级编制原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编制。
第十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市财政局组织预算单位,根据市本级企业年度赢利情况、年度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计划进行测算。
第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市财政局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中的支出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方针政策,按轻重缓急排序,综合平衡,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 每年7月至次年1月为下一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工作周期。年度预算编制周期开始时,由市财政局向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印发编报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和支出项目计划的通知。
第十八条 市本级企业于每年8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报预算单位,并抄报市财政局。
第十九条预算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将编报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于11月底前完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初审工作,并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按规定时间上报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一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批准后,由市财政局在30个工作日内批复各预算单位;预算单位在市财政局批复本单位预算后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所属)企业,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按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总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使用时按规定报批。
第二十三 条市本级企业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计划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项目名称及主要内容;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实施的主要目的和目标;资本性支出项目包括项目立项的依据,项目可行性分析,项目投资方案与资本筹措方案,项目实施进度与年度计划安排,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费用性支出项目包括立项的必要性,项目具体的支出范围,项目资金测算依据和标准等;项目绩效考核及其有关责任的落实;项目承担企业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二)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反映企业户数、经营状况、行业分布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等情况;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年度预算收支规模;预算资金支出重点,对申报项目的排序;预算编制工作情况。
(二)市本级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与支出项目计划。
(三)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四)与预算编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编制报告,包括预算编制的原则和依据,预算收支规模及主要内容,对预算单位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的审核说明。
(二)预算报表。
第五章 预算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按《临汾市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预算单位组织收取、组织上交。市本级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不得擅自截留、抵减或缓交。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按项目进度分月提出用款申请,经预算单位初审后报市财政局,无预算单位的企业直接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依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程序直接拨付使用单位。
第二十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制度变更或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等,执行预算有较大困难,确需调整的,市本级企业应及时向预算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调整预算。
第二十九条 预算单位和市本级企业应每月末7日内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表和预算执行情况;市财政局应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各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会计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决算,合并汇总编制预算单位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送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 条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按下列程序:
(一)每年12月底前市财政局布置市本级国有资本决算工作。
(二)市本级企业在次年1月10日前将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上报预算单位。
(三)预算单位在次年1月20日前初审、汇总(合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在次年1月底前审核预算单位报送的国有资本经营决算,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市财政局30个工作日内批复给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以批准后的决算为准,组织企业调整相关决算数据和有关财务账目。
第六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财政局与预算单位应定期就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重大事项或特定问题组织调查。预算单位要加强对监管(或所属)企业的财务监督,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真实反映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造成国家资本权益损失或隐瞒、挪用、非法转移、拖欠缴纳、骗取国有资本收益的单位和个人,预算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本级企业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市财政局、市国资监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予以催交。对拒交或欠交国有资本收益的,依法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对预算实施过程和完成结果进行实时监督、检查,联合职能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2年开始实施,2012年收取实施范围内企业2011年实现国有资本收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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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6月13日  证监发字[1997]347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天国际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

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7]346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号和

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对申

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资金

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所

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行

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对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
第34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经2004年6月15日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
局长:徐光春
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广播电视节目正确导向,促进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繁荣发展,服务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第三条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五)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六)办公场地证明;
(七)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
第九条 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
第十条 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需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分支机构的,须按本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并向原审批机关备案;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无须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制作经营广播电视节目无需另行申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三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两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180日。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两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出具的制作资金落实证明。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第十八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九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第二十条 境内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与境外机构合作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按有关规定向广电总局申报。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他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禁止制作经营载有下列内容的节目: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二十三条 制作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电视剧、理论文献电视专题片等广播电视节目,须按照广电总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发行、播放电视剧、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应取得相应的发行许可。
第二十五条 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制作的和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动画片。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的核发情况由广电总局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4年8月20日起施行。广播电影电视部《影视制作经营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6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7号)和广电总局《关于实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行业准入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广发办字〔2001〕1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