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哈文明委发〔2004〕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的通知
市文明委成员单位,区、县(市)文明委,市直机关工委文明委,市直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道德素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现将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04年7月2日
哈尔滨市开展“信守社会
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关于哈尔滨“加快发展、当好龙头”的总体部署和市委要求,进一步提高全体市民的整体道德文化素质,纠正不良习惯和行为,提高环保意识、文明意识、遵守规章意识和社会公德意识,激发市民热爱家乡、建设家乡的热情,形成“人人爱城市、人人建城市、人人管城市”的良好社会风尚,市文明委决定在全市广泛深入地开展“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省委常委(扩大)会议、哈尔滨市“加快发展、当好龙头”动员大会会议精神为指导,以“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以“三爱两遵守”为主要内容,以“两清三禁两不”为重点,进一步树立良好的“公仆形象、窗口形象、市民形象、环境形象、开放形象”,加快创建文明城市的步伐,切实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市民素质和群众生活质量。
二、主要任务和责任分工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的主要任务是:在全体市民中普遍倡导“三爱两遵守”(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物,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在全社会集中开展“两清三禁两不”(清除城乡现存垃圾、乱贴乱画,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一)清除现存垃圾、清除乱贴乱画
1、清除市区内街路、广场上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2、清除市区园林绿地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3、清除社区庭院、楼道、房顶、雨搭等部位的残土垃圾,清除庭院、楼道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房产住宅局、市爱卫办、各区、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4、清除电杆、树木等悬挂的飘浮物,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5、清除未交接居民小区周边和庭院内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房产住宅局、市城管局、各区、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6、清除市场、摊区内的残土垃圾,由各区、市行政执法局、市工商局、主办单位负责。
7、清除基建工地及周边的残土垃圾,由市建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各区、建设单位负责。
8、清除城乡结合部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各区负责。
9、清除出城口公路两侧的残土垃圾,由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各区负责。
10、清除市区铁路沿线两侧的残土垃圾,铁路沿线路基外两侧30米内的清理工作由各区牵头,各区城管局和有关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铁路沿线拆迁路段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由有关单位负责清理;铁路沿线站内、路基、边沟的清理由铁路部门负责。
11、清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残土垃圾,由市爱卫办、各区监督各单位清除。
12、清理露天烧烤和市区主要街路、部位的占道无照商贩,由市、区行政执法局负责。
13、清除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各种公用设施的乱贴乱画,由各区、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负责;清除居民庭院乱贴乱画和社区居民楼体上的非法广告,由各区、房屋产权单位负责;发动“夕阳红”义务监督员、“青年志愿者”、“城管的士”等社会力量,携手治理乱贴乱画行为;把清除乱贴乱画纳入“门前三包”,由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各区负责。
14、清除县镇、乡镇和村屯现存垃圾,达到柴粪出村、禽畜圈养、厕所干净、庭院整洁、道路平整,由区县(市)、市文明办、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负责。
(二)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
1、继续在全民中广泛宣传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危害和禁止这些不良行为的重要性。要通过新闻媒体和单位、社区内部的宣传教育,使其重要意义家喻户晓,逐步使政府的禁止行为变为人人自觉遵守的行为。
2、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和严管严罚力度。继续在全市重点场所、部位和路段加大“七不准”严管严罚力度;在单位、社区通过内部管理、志愿者队伍监督等形式,广泛开展实施“七不准”宣传教育管理活动,使“七不准”真正成为禁止随地吐痰、随地便溺、乱扔垃圾的法律依据,成为人们讲文明、讲卫生、讲科学行为养成的硬约束。
3、继续广泛深入开展争创“无痰迹单位”活动。在全市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机关”、“无痰迹学校”、“无痰迹企业”活动;在居民社区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小区”、“无痰迹庭院”、“无痰迹楼道”活动;在重点场所、部位广泛开展争创“无痰迹广场”、“无痰迹街路”、“无痰迹旅游景点”、“无痰迹公交车”等活动。
上述任务由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直机关工委、市城管局、市行政执法局、市教育局、市交通局、市旅游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驾驶员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人不乱穿马路闯红灯
1、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普及力度,集中开展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整治活动。
2、加大对市民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加强对非机动车、行人道路交通的管理与疏导。
上述任务由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交通局、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区负责。
三、战役推进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是一项长期任务,要分阶段分战役推进,重点解决一些突出问题。
(一)清除现存垃圾和乱贴乱画战役
全市“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动员大会后,集中一个月时间,采取集中整治与分散整治相结合、专业队伍治理与市民参加义务劳动相结合的方法,有计划地清除城乡各重点部位的现存垃圾,着力解决白色垃圾问题;清除城市建筑物、公用设施及居民庭院、楼道上的乱贴乱画,净化城市容貌和视觉空间。
7月8日,全市组织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的“美化家乡公益劳动日”活动。组织党政机关干部、青年志愿者队伍、“夕阳红”义务服务队、社区志愿者和低保人员、驻军部队官兵、专业队伍,清理出城口公路沿线和铁路沿线白色垃圾,清理市区主要街路墙体立面、公用设施上的乱贴乱画和居民庭院、楼道非法广告。(公益劳动日活动另有实施方案)
(二)“七不准”严管严罚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按照创建文明城市“建、管、教”相结合的原则,在广泛宣传教育的同时,全市确定58个“七不准”严管地区,加大“七不准”的宣传力度和实施力度,示范全市。同时全市要建设一批“七不准”严管机关、企业、学校、社区、小区、庭院。
7月9日,全市以“信守社会道德、争做文明市民”为主题,开展“七不准”严管严罚启动活动。重点在道里中央大街、防洪纪念塔广场、哈尔滨建筑艺术馆广场,道外千禧广场,南岗哈尔滨火车站站前广场、果戈里大街教堂广场、秋林红博广场,香坊通乡广场,动力动力广场,平房新疆大街车站广场设立“七不准”严管严罚宣传站,向市民进行广泛宣传,实行严管严罚,引导全社会。
(三)交通秩序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在前段集中整治的基础上,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力度,抓好“畅通工程”活动,集中解决公交车、出租车、“特权车”违章驾驶和非机动车、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等问题。采取集中宣传方式,形成倡导人人遵守交通秩序的舆论氛围;采取集中整治方式,掀起交通秩序整治高潮,切实改善交通秩序。
(四)村屯环境整治战役
从7月3日起至年末,结合农村实际,集中整治村屯“五乱”(柴草乱垛、粪土乱堆、垃圾乱倒、污水乱泼、禽畜乱跑)问题,搞好绿化、美化、净化家园活动,达到“五要”标准,提高“两出两进三改造”水平。
四、保证措施
“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活动,首先抓好“八线”、“千点”。“八线”即重点抓好市直机关、建设、城管(城市行政执法)、交通、工商、旅游、商服、房产住宅八条战线,发挥其在活动中的主导作用;“千点”即重点抓好400个“无痰迹单位”示范点(包括重点部位、路段、单位、学校、社区、小区、庭院)、100个绿色庭院示范点、200个绿色楼道示范点、10个文明街路示范点、100个文明行业示范点、100个货真价实满意店示范点、100个文明村(镇)示范点,发挥其在活动中的示范辐射作用。
(一)宣传教育抓普及。继续强化“三爱两遵守”、“两清三禁两不”和“七不准”的宣传教育,重点突出城镇“十不”(不随地吐痰、不随处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穿马路、不闯红灯、不说脏话、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损坏公共设施、不伤害花草树木、不乱贴乱画)、农村“五要”(柴粪要出村、禽畜要圈养、厕所要干净、庭院要整洁、道路要平整)、全民倡导“五做到”(保持室内卫生、勤洗手勤洗澡、经常锻炼身体、打喷嚏掩口鼻、逐步推行分餐制)宣传教育普及活动。
1、新闻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城市管理法规、条例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十不”、“五要”、“五做到”,宣传市民文明行为规范和常识,宣传活动中的先进典型,同时,对某些不良现象以及活动开展不利的单位进行曝光批评。新闻媒体要开设“信守社会公德、争做文明市民”、“不文明行为大家谈”等专题专栏,要利用黄金时间和黄金版面加大文明行为公益广告的宣传力度,推动工作的深入。
2、社会宣传教育。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村(镇)都要结合精神文明创建活动重点目标、任务,从自身实际出发,编成宣讲提纲。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带头宣讲,进行广泛的组织发动,营造宣传发动氛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村(镇)、以及全市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先进集体都要因地制宜搞好小环境的静态宣传,在公共场所的重点部位,如过街护栏、园林绿地、重要公用设施等悬挂注意事项标识,营造静态宣传氛围。下学期开学后,学校要结合中小学生的特点,广泛开展“五个一”活动,即致家长一封信、开一次主题班队会、举行一次升旗仪式、发一份倡议书、开展一次作文征文活动。
3、文化活动教育。要充分发挥社区文化活动站(点)、农村文化活动室和单位文化阵地作用,组织文艺宣传骨干,通过自编自创节目,向广大群众宣传演出,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二)用好载体抓深化。要充分运用爱护环境、爱绿护绿、爱护公用设施,遵守交通秩序、遵守公共场所秩序和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等载体,继续深化实践活动。
1、爱护环境活动。一是市容环境整治工作。实施环境卫生净化工程、灯饰亮化彩化工程、市容依法管理工程、重点部位集中整治工程、社区庭院文明创建工程,大力倡导全民自觉遵守“十不”和“七不准”。继续清理死角死面垃圾、整治规范市容牌匾、加大路面管理力度,进一步深化文明示范街环境建设活动。二是组织发动群众开展公益性劳动。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公益性义务劳动活动。按照市容法规条例和“门前三包”的要求,组织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利用周五(或周六)时间,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卫生习惯。三是继续清理非法广告。今年要继续对社区、庭院、楼道乱贴乱挂的非法广告进行清理。
2、爱绿护绿活动。继续组织全社会积极参加生态型园林城市建设,开展植树造林、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花草树木、园林绿地。全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和农村都要在单位、家庭、社区、村屯附近开展认养树木绿地活动,建立认养责任制,保证树木绿地成活率和完好率。在认养活动中,不断增强市民爱护环境意识和爱我家乡、建我家园的责任感和光荣感。
3、爱护公用设施活动。继续组织志愿者队伍保护、维修、整饰庭院街道、广场、园林公用设施。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管理,新闻舆论监督和广大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大力倡导全民爱护、管护公用设施。
4、遵守交通秩序活动。继续深入实施“畅通工程”。在党政机关驾驶员中开展“争当文明驾驶员作表率”活动,在出租车司机中开展“争当文明出租车驾驶员”活动,在公交车司乘人员中开展“树立新世纪哈尔滨交通人形象”活动,在市民中开展“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保证出行安全”活动,大力倡导全民文明驾车、文明停车、文明骑车、文明乘车、文明走路。
5、遵守公共场所秩序活动。继续全面整顿公共场所秩序,解决一些公共场所环境卫生“脏、乱、差”,安全设施不完备,公共秩序管理混乱等突出问题,大力倡导全民争做文明顾客、文明游客、文明观众、文明乘客、文明患者、文明居民。
6、在村(镇)组织开展建设生态园林村(镇)活动。继续以“两出两进三改造”(粪肥堆垃圾堆出村、柴草垛出村,砂石路进村、花草树木进村,改水、改厕、改院墙)活动为载体,达到“五要”标准。结合创建文明村(镇)、星级文明户活动,倡导农村文明新风。
(三)建立机制抓长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组织协调、物质投入、社会监督等方面的工作机制,探索形成长效管理的有效途径。
l、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法规,强化单位、社区内部规章制度建设,抓好自我管理。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对城乡结合部,市场摊区和已入户未交接的住宅小区工程等,尽快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堵塞漏洞,严格管理。
2、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进一步明确政府相关部门、群众组织在活动中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多方联动的工作格局。
3、建立健全投入机制。探索建立健全政府、社会、个人多方参与的物质投入机制,适量增加和改善环境卫生公用设施,如厕所、垃圾卫生箱增设等问题。
4、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进一步发挥人大的法制监督、政府的行政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新闻的舆论监督和市民的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监督渠道,提高监督效率,保证监督效果。
五、组织领导
此项活动在市文明委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文明办负责综合协调,市爱卫办、市建委、市农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旅游局、市房产住宅局、市交通局、市工商局、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市行政执法局、团市委、市广电局、哈日报社各负其责。
市文明委组织相关部门,按照任务和责任分工,对全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活动的情况,采取明查暗访、集中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督办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各县(市)参照此方案自行组织开展工作。
哈尔滨市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7月2日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生部
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卫规财发[2009]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纠风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规范和推动新形势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二○○九年一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
近几年来,各地结合实际,积极推行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也存在各地发展不平衡、采购政策不统一、采购办法不完善、中介服务成本高等突出问题。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使其在保证药品质量、控制虚高药价、整顿购销秩序、治理商业贿赂、纠正不正之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中央纪委第十七届三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对纠风工作的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全面实行政府主导、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药品是维护人民健康的特殊商品,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各级政府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发挥主导作用。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确保采购平台功能完善、设施齐全,并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补助等给予积极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财政全额补助的集中采购机构,具体负责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工作,形成政府组织推动、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通过采购平台直接免费交易的购销方式。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开展。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药品集中采购要充分考虑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需求特点。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一年一次。
全面推行网上集中采购,提高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透明度。医疗机构按申报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通过药品采购平台采购所需的药品。
二、规范集中采购药品目录和采购方式
各省(区、市)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列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规定执行。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第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等少数品种以及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等可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不纳入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除上述药品外,医疗机构使用的其他药品原则上必须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
对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实行公开招标、网上竞价、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包括直接执行政府定价)采购。对经过多次集中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药品,可采取直接挂网采购的办法,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三、建立科学的药品采购评价办法
集中采购药品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办法,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合理划分药品类别,加大质量分权重,并考虑临床疗效、质量标准、科技水平等因素,对药品的质量、价格、服务和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汇总提出本地区有关医疗机构集中采购药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保证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药,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用药需求。进一步做好专家库建设和专业分类管理工作。
四、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五、认真履行药品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与中标(入围)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批发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采购数量要以医疗机构上年度的实际药品使用数量为基础,适当增减调整后确定。
药品企业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等规定,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周期一般不低于1年。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药品购销合同确定的品种、数量、价格和供货渠道采购使用药品,不得擅自采购非中标(入围)药品;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回款,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药品企业未按合同生产供应药品或医疗机构未按合同规定采购药品以及逾期不能回款的,都应支付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具体比例由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确定)。情节严重的要公示警告并依法追究责任。积极探索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等多种方式规范医疗机构货款结算。
六、规范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医疗机构要加强处方开具和药品使用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务人员用药行为,纠正为追求经济利益而滥用药物的问题。强化监督检查,推行医疗机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超常预警、处方点评等制度,坚决查处大处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对于部分常用药、廉价药,医疗机构可按照政府规定的最高零售价格销售,具体品种由省级集中采购管理部门确定。
七、落实部门责任,严格监督管理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加大监管力度。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并负责对医疗机构执行中标(入围)结果和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物价管理部门负责对收费行为、中标(入围)药品零售价格的核定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及招投标过程中的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药监部门负责药品企业的资质认定,并对中标(入围)药品的质量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风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通过采购平台,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品种、数量、价格、加价率、回款、使用和药品企业参与投标、供应药品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使药品采购全过程公开透明。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及时受理并认真调查处理有关投诉。对在药品集中采购中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的机构和有关人员,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以前所发药品集中采购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