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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1 02:15:04  浏览:95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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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吉府办发〔2010〕52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六月四日

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维护正常交易秩序,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管理。

  本规定所称菜市场,是指经批准建设,以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以经营蔬菜瓜果、水产品、粮油、禽蛋、肉类及其制品、粮油及其制品、豆制品、熟食、调味品、土特产等农副产品的零售经营为主,由若干经营者入场经营,分别纳税,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市中心城区菜市场的建设,纳入吉安城市建设规划、商业网点布局建设规划和商贸服务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市商务局为菜市场网点布局规划的业务主管部门,对全市菜市场标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吉州、青原区政府应设立事业单位性质的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作为为属地菜市场提供管理和服务的单位,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菜市场的管理服务。同时接受市、区商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依法开办菜市场。开办菜市场,由开办单位或者投资者向所在区商务局申请、咨询开办的可行性,并出具书面可行性报告,区商务局会同区土地、规划、工商等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审批。

  第六条 按城建规划应新建配套菜市场的,开发商必须在其开发的小区内按规划要求建设菜市场,作为公建配套工程建成后,应无偿交由属地政府,并由属地政府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管理。菜市场投资者或产权所有者必须按规定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管理协议,收取场地租金,不得分割出售,分散经营管理。

  第七条 在本规定执行前所建、实行所有权与管理权相分离的菜市场,一律移交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统一管理。开发商及各单位自办、联办的菜市场内规划的固定摊位和店铺的买卖出租,由开发商及自办、联办单位自行买卖或收取租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接受委托管理服务时,应与产权单位或个人签订管理服务协议,并收取管理服务费用,制定并执行菜市场管理制度。

  第八条 各级商务、城管、工商、农业、林业、公安、交警、消防、规划、税务、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菜市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城管局、工商局、农业局等市政府部门和区政府应当根据菜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需要,配备或者派驻市场监督管理人员协助管理,并配套相应的检测设施。

  第十条 区商务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证明材料签署意见后报市商务局,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市商务局签署同意开办的意见:

  (一)市场设置应符合规划部门的城市建设规划,不妨碍交通,不影响市容;

  (二)市场设置应符合商务部门的商业网点规划,布局合理,方便群众生活;

  (三)开办者委托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对拟开办菜市场进行管理的承诺书;

  (四)有开办市场必需的资金;

  (五)具备开办市场所必需的治安、交通、消防、卫生等条件;

  (六)有菜市场设立的可行性报告;

  (七)按《吉安市中心城区菜市场建设标准》建设菜市场的承诺书。

  对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市商务局出具不同意开办菜市场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按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对菜市场履行以下管理服务职责:

  (一)建立、落实市场交易、卫生、消防、治安等管理制度和市场公约;

  (二)协助行政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菜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对入场经营者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四)维持菜市场内秩序,保持场地和设施整洁、完好;

  (五)负责市场的统计工作;

  (六)负责市场场地及设施的建设和其他经营条件的改善;

  (七)设立公平计量器具、监督箱,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二条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在菜市场明显位置设立标志牌,标明市场名称、开办单位名称、管理服务组织负责人姓名和市场交易范围、市场界限、开闭市的时间等。

  第十三条 进入菜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凭证,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的摊位,亮照经营。

  第十四条 菜市场要设立农民直销区,不小于菜市场营业面积的20%。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菜农进入直销区,销售自产蔬菜,丰富城市菜篮子,进入直销区的菜农,由村、乡两级出具证明,在常驻菜市场登记办证,给予税费减免。

  第十五条 菜市场的合并、迁移或者撤销,开办单位应按申请开办程序,到市商务局和有关部门办理相应手续并与所在区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变更委托管理协议。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办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和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自行关闭菜市场。违者,除恢复原状外,还要追究责任,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进入菜市场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商务、工商、税收、物价、农业、林业、治安、劳动、质量技术监督、卫生防疫、畜禽检疫、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七条 菜市场内的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管局、规划建设局、工商局、商务局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未经许可在菜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经营或者流动经营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予纠正。

  (二)对擅自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恢复原有菜市场。确需合并、关闭、迁移菜市场的,应限期补办变更登记,对其中不符合开办条件的,责令停办。

  (三)对擅自开办菜市场者、或投资建设菜市场者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未按城建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新建或设立菜市场的,应予取缔。

  (四)对擅自撤销菜市场或者擅自改变菜市场场地及其建筑使用性质的,可处以规定数额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纠正。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对拒绝、阻碍市场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菜市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按与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签订的委托管理服务协议,向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市场物业管理中心应当向缴费人出具市财政局监制的事业性收费收据,相关费用的收取标准应经物价部门核定。

  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为经营者提供设施的,可以收取设施租赁费用。

  第二十条 因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不善,造成市场交易秩序混乱、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由区商务部门对该中心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直至责令其停办。

  第二十一条 市场所有者和经营者对市场物业管理中心管理行为有异议时,可向区商务局投诉。经调查核实,市场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未按协议履行好管理和服务职责的,区商务部门应责令市场物业管理中心进行整改。市场管理人员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其它各县(市)农贸市场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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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南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与规范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资收入分配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个人共同承担。

  第三条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本市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为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养老保险费征收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养老保险费征收、个人权益记录、养老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江宁区、浦口区、六合区、溧水县、高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工作,其所属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四条 机构编制、财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 经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成立、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身份、实行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市属及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栖霞、雨花台等区属事业单位为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

  原浦口、原大厂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区属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六条 用人单位中的事业编制内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第七条 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时间。

  (一)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4年1月1日起;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

  (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职工应当自2012年1月1日起。

  上述单位中原为聘用合同制干部身份、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当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第八条 符合参保条件的驻宁部队所属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在宁部属事业单位中,已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职工,可继续参加市本级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章 社会保险登记管理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单位成立批文;

  (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依照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第十条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单位性质、经费来源、编制情况、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登记证应当每年审验。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当提交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申请、有关机关批准文件,由经办机构核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前,应当结清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变更、终止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年审等情况。

  第四章 养老保险费征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每年应当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由经办机构按该单位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确定应缴基数。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经办机构按规定征缴。

  第十六条 职工以本人工资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用人单位以职工的缴费基数总额为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

  工资总额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以及其他工资性收入等。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标准核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占绩效工资规定的比例核定。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按单位缴费基数的23%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按本人缴费基数的6%缴纳养老保险费,今后适时调整。

  职工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建立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养老保险费。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经办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银行同期居民储蓄存款一年期利率补缴利息。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养老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养老保险费。

  第十九条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可由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按核定的金额进行预征。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经费渠道。

  (一)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负担;

  (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和单位共同负担;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负担。

  用人单位和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税前列支。

  第五章 养老保险关系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编制内公开招聘、调入、聘用职工时,应当自职工起薪之月起,凭进人计划凭证等材料为其办理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由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职工(经市委、市政府任命的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不足的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一次性缴纳防风险费用。

  防风险费用按职工转入时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和不足的年限计算。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职工在实施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算连续工龄的工作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帐户退领手续,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

  (二)被有任免权限的部门开除、自动离职处理的;

  (三)死亡的。

  离退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办理个人帐户余额退领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

  (一)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事处罚的(缓期执行的除外);

  (二)死亡的。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自欠缴次月起,经办机构冻结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复核等养老保险业务。

  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或累计6个月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中止其养老保险结算,封存其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为12个月。封存期间用人单位缴清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等费用后,可以恢复养老保险关系。

  超过封存期用人单位仍未缴清养老保险费的,经办机构按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职工,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经办机构通报个人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六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二十八条 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十年的,按月领取养老金。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

  第三十条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退休手续。按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核定其退休待遇。

  经办机构应当对相关部门核定的职工退休条件和待遇进行复核。经复核无异议的,自其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次月起,由经办机构按时足额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第三十一条 应当参加而未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其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自单位补办养老保险手续次月起,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第三十二条 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验证工作。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配合经办机构做好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的验证工作。

  离退休人员应当按规定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逾期未参加养老金领取资格验证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其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十三条 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四条 按照建立和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实行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七章 养老保险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养老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征缴的养老保险费纳入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储存,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职工遵守养老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如实提供与养老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八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统计、审计和收支预决算等管理制度,按时编制和报送会计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养老保险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四十条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等养老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并应当每年向用人单位和职工发放一次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凭证。

  用人单位、职工有权查询缴费记录、核对其缴费和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经办机构提供养老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第四十一条 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养老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职工公布本单位养老保险费缴纳等情况,接受职工监督。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养老保险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对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征收养老保险费、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养老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养老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养老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养老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养老保险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挪用或者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挪用资金,追缴非法所得;按管理权限,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县级统筹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发〔2006〕109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发〔2006〕12 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已经2006年3月15日国务院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
                         二○○六年三月十九日



国务院2006年工作要点

  根据党中央关于2006年工作部署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精神,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加快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坚持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坚持把解决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全面加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为“十一五”开好局、起好步。
  一、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一)做好“十一五”规划纲要的落实工作。纲要确定的目标任务要落实到年度工作。建立健全年度计划与实施纲要衔接的机制,明确纲要重点任务的时间安排和顺序,制定相应配套政策措施。将主要约束性指标分解到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并将完成情况纳入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组织开展全国功能区划规划研究。编制重点领域专项规划,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程序。健全规划实施监督评估制度。(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适当减少长期建设国债发行规模和财政赤字,增加中央预算内经常性建设投资。长期建设国债资金和预算内投资主要用于农林水利、科教文卫、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和西部开发等方面,保证重点续建项目,适当开工建设关系发展全局的重大项目。大力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非税收入管理。财政支出要统筹兼顾、量入为出、确保重点、厉行节约。加强财政监管,控制行政经费增长。(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保持货币信贷平稳适度增长,优化信贷结构,创新金融产品,加大对“三农”、中小企业、就业、助学的信贷支持,合理控制中长期贷款。健全利率形成和传导机制。完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负责)
  (四)积极扩大消费需求。调整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增加中低收入者的收入。认真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中低收入者的税负。稳定居民支出预期,扩大即期消费。大力开拓农村消费市场。加强农村流通体系和市场建设,充分发挥农村现有流通网络的作用,支持城市流通企业经营网络向农村延伸,为农民增加消费提供便利。完善消费环境和政策,改善居民住、行条件,积极发展旅游、文化、健身等服务性消费。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合理调整消费税,规范和发展消费信贷,清理、修订抑制消费的不合理规定和政策,促进居民消费结构升级。(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旅游局负责)
  (五)加强经济运行调节。搞好煤电油运的平衡工作,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紧急情况,推动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促进煤电油运供需衔接,统筹协调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的发展,加快水电、核电、可再生能源建设,优化发展火电,完善电网结构,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长效机制。着力解决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供水、供气、供电、供暖和供油问题。(发展改革委牵头)
  (六)努力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准确把握价格调控的政策取向,认真做好粮食、棉花、化肥、药品、副食品、石油、煤炭、钢材、房地产等重要商品价格监测工作,适时发布价格信息。继续对短缺的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保持粮食价格在合理水平上的基本稳定。整顿和规范价格秩序。(发展改革委牵头)
  (七)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和规范公务员收入分配秩序。根据公务员法的要求,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建立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公务员工资制度。进一步加大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力度,研究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提高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适当扩大实施范围。同时,相应调整离退休人员待遇和最低工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及各类优抚对象的相关待遇。(人事部、财政部、民政部、劳动保障部负责)
  (八)保持固定资产投资适当规模。坚持有保有压,优化投资结构,防止投资过快增长。继续把好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坚持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坚持按照贷款条件和市场准入标准发放贷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的建设,从严控制新开工项目。继续解决部分城市房地产投资规模过大和房价上涨过快的问题。调整住房供应结构,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重点发展普通商品房和经济适用房,建立健全廉租房制度和住房租赁制度。整顿规范房地产和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完成建设领域清理拖欠工程款任务。(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
  二、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九)稳定、完善和强化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继续增加对农民的种粮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机具补贴,抓紧研究建立农民种粮收益综合补贴制度。增加对产粮大县和财政困难县的转移支付。坚持和完善主产区重点粮食品种最低收购价政策,抑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扶贫开发工作。(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农业部、扶贫办负责)
  (十)继续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继续实施优质粮食产业工程,加快大型商品粮生产基地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优化农业生产布局,推行农业标准化,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畜牧水产业和特色林产业,大力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特别是农林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促进农民收入增加。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和动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继续做好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农业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林业局负责)
  (十一)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加强以小型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农田基本建设和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建设,加强农村道路、饮水、节水灌溉、沼气、电网、通信、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建设,加强教育、卫生、文化等农村公共事业建设。逐年加大国家财政投资和信贷资金对农业、农村的投入,整合各种渠道的支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设施建设投资投劳。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类资金投向农村建设,逐步建立合理、稳定和有效的资金投入机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巩固和发展农村税费改革成果,保证基层政权正常运转和农村义务教育需要,防止增加新的农民负担。推进以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等改革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深化国有农场税费改革,开展化解乡村债务试点工作,探索处理乡村债务的措施和办法。(国务院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牵头)
  三、加大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力度
  (十三)着力提升产业层次和技术水平。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依托重点工程抓好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开发。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推进军民两用高技术产业化,健全军民互动合作的协调机制。尽快掌握一些重要产业的核心技术和提高系统集成能力,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标准。大力实施品牌战略,鼓励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完善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实行支持企业创新的财税、金融和政府采购等政策。改善市场环境,发展创业风险投资,支持中小企业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发展改革委、国防科工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等负责)
  (十四)推进部分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标准,控制新增产能。推动企业并购、重组、联合,支持优势企业做强做大。依法关闭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通过调整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等措施,促进产业升级,合理利用和消化一些已经形成的生产能力。加快调整重要原材料工业的结构和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五)突出抓好资源节约工作。综合运用价格、税收等各种手段,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4%左右的预期目标。抓紧制定和完善各行业节能、节水、节地、节材标准,推进节能降耗重点项目建设,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鼓励发展节能降耗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推进第二批城市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发展海水淡化。大力推动以节能降耗为重点的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加快淘汰高耗能、高耗水、高耗材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在重点行业、产业园区、城市和农村实施一批循环经济试点。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和再生资源回收的税收优惠政策,推进废物综合利用和废旧资源回收利用。把节能降耗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评价考核体系,建立信息发布制度,公布各地区和主要行业单位产值的能源消耗情况,广泛持久地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发展改革委牵头)
  (十六)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强对水源、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重点搞好“三河三湖”、南水北调水源及沿线、三峡库区、松花江等流域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废水、废气、废渣的治理。抓好大气污染防治和重点城市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等国家重点环保工程。综合防治土壤污染、农村面源污染和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生物遗传资源的管理,防治外来物种的侵害。加强地下水监测、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防治。继续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工程,强化环境和生态保护执法检查。抓紧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健全环境保护的监测体系、评价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环保总局、发展改革委、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负责)
  四、继续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七)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重点地带、重点城市和重点产业加快发展。确保青藏铁路、三峡三期工程等一批重点工程建成投产。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成果,研究制定后续相关政策。继续实施天然林保护、风沙源和石漠化治理等生态工程。支持发展优势产业和建设特色资源加工基地。加大政策扶持和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长期稳定的西部开发资金渠道。进一步支持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贫困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西部开发办牵头)
  (十八)继续实施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重点加强大型粮食基地建设,推进重点行业改革重组和技术改造。搞好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和采煤沉陷区治理、棚户区改造,抓紧研究建立资源开发补偿机制、衰退产业援助机制。做好部分城市和国有企业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工作。认真落实扩大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振兴东北办牵头)
  (十九)积极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发挥中部区位、资源、产业和人才优势,重点加强现代农业特别是粮食主产区商品粮基地建设,加强能源和重要原材料基地建设,加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现代流通体系和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支持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资源型城市转型,建设现代装备制造基地和高技术产业基地。增强中心城市辐射功能,带动周边地区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十)鼓励东部地区率先发展。着力增强东部地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更加注重节约利用土地、水、能源等资源和环境保护。继续发挥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的作用,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发展改革委牵头)
  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强文化建设
  (二十一)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贯彻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各项配套政策,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年内要相继出台各部门有关配套政策的实施细则。建立有效的组织领导机制,启动一批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集中力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强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科技研究。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有效整合全社会科技资源,建立财政性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教育部、国防科工委、中科院、工程院、自然科学基金会、科教办及相关部委负责)
  (二十二)推进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创新。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优化科技资源配置,调整和完善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强化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应用,发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作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做好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社会化服务。增强农业科技创新和转化能力,加强农业技术推广和服务。推进地震科技创新,不断提高防震减灾能力。(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资委、农业部、地震局等负责)
  (二十三)大力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在西部地区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继续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建立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推进西部地区“两基”攻坚计划。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和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困难的问题。(教育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十四)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加大中央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力度。合理调整结构,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办学机制创新,形成多元化办学格局。深化改革,提高职业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职业技能和转移就业能力。建立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制度。(教育部牵头)
  (二十五)着力提高高等教育质量。改革创新高等教育教学模式和方法。继续实施“211工程”和“985工程”,推进高水平大学和重点学科建设。着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人才。采取切实措施,保证急需和艰苦行业的人才培养数量和质量。加强高校科技工作,加大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坚持产学研结合。积极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的繁荣与发展。(教育部牵头)
  (二十六)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突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育教学评估和考试制度,完善推进素质教育的体制,营造推进素质教育的良好环境。着力培养一支德才兼备的教师队伍,造就一批杰出的教育家。研究制订《中国教育发展纲要(2006—2020年)》。(教育部牵头)
  (二十七)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多渠道增加对人力资源开发的投入,研究建立政府、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多元人才投入机制。进一步发挥市场在配置人才资源中的作用,规范人才市场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域性人才交流合作机制,营造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社会氛围。(人事部牵头)
  (二十八)加快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继续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大力发展文学艺术、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事业,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增强文化事业单位活力。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农村基层文化建设。加强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发展文化产业,完善文化产业政策,提高文化企业竞争力。进一步健全文化市场体系,促进新兴文化市场的发展。深入开展“扫黄打非”工作,加大版权保护工作力度。加快推进文化资源、文化服务和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数字化进程,进一步提高全国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和广播电视“村村通”水平。扶持民族文化艺术,拓展对外文化交流渠道,提高对外文化交流质量和水平,进一步推动中华文化走向世界,加强汉语国际推广工作。(文化部、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侨办负责)
  (二十九)积极筹办北京奥运会和上海世博会。继续做好北京奥运会筹备、备战工作,切实做好多哈第十五届亚运会等国际体育赛事参赛工作。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动群众性体育工作深入开展。继续做好上海世博会筹备工作,重点做好主题演绎、园区建设、宣传推介和招商招展等工作。(北京奥组委、上海世博会组委会、体育总局负责)
  六、进一步推进改革开放
  (三十)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抓住转变政府职能这个关键,进一步明确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内涵,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解决部门职能交叉、权责脱节、责任不清、行政成本过高等突出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试点工作。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和政府绩效评估制度。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国务院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快国有大型企业股份制改革,着力完善产权结构、公司治理结构和激励约束机制,加快形成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加大国有独资企业和垄断行业的改革力度,放宽市场准入,推进投资主体和产权多元化。积极推进铁路投融资体制改革。认真落实邮政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理顺烟草行业管理体制。推动供水、供气、供热等市政公用事业单位改革。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制度、经营业绩考核体系和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和发展产权交易市场,继续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分离办社会职能和主辅分离等工作,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和产权转让行为。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认真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规定,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
  (三十二)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机制与管理制度。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加快证券市场基础性制度建设,依法强化市场监管,着力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继续搞好证券公司综合治理,促进市场创新和发展。基本完成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积极稳妥地发展债券市场和期货市场。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完善农村信用社体制,推进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加快农村金融创新,健全农村金融体系,改进农村金融服务。推进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深化保险业改革,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完善保险市场体系。加强和改进金融监管。依法严厉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研究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等风险补偿和市场退出机制。认真做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应对工作。(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财政部等负责)
  (三十三)深化财税、投资、价格改革。健全公共财政体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实施政府收支分类改革,完善预算管理制度。采取国债余额管理方式管理国债发行。积极推进增值税转型改革,调整和完善资源税,研究统一各类企业税收制度。落实投资主体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机制,改进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加强产业投资信息发布,完善并认真执行市场准入制度,健全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深化价格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和完善资源性产品和要素价格形成机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三十四)深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开展食品安全的专项整治行动,强化保护知识产权工作,坚决打击各种商业欺诈行为、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继续抓好其他专项整治工作。严惩制假售假、商业欺诈、走私贩私、偷逃骗税、金融证券犯罪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成员单位按职能负责)
  (三十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明确目标、原则和任务,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加快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研究社会信用体系监督管理体制和行业自律机制,维护国家信息安全。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信用服务行业标准化建设,开展社会信用宣传和教育活动。(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三十六)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着力转变贸易增长方式,注重优化进出口结构。大力实施科技兴贸战略,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高附加值的产品和服务产品出口,继续控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扩大农产品出口,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合理布局。适当扩大进口,加大引进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力度,改善进出口不平衡状况。继续积极有效利用外资,着力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效益。重视对外资投向的产业和区域引导。健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持续健康发展的有效机制。扩大服务领域对外开放。(商务部牵头)
  (三十七)继续实施“走出去”战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在境外建立加工基地、营销服务网络和研发机构。建立健全政策支持和服务体系,完善境外投资协调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积极发展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负责)
  (三十八)做好加入WTO后过渡期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涉外经济管理体制和机制,提高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水平。运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支持重点产业提高抗风险能力和国际竞争能力。健全应对贸易争端的有效机制,建立健全国家经济安全预警系统和产业损害预警系统。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区域经济合作,积极稳妥地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积极参与世界贸易组织新一轮谈判并发挥建设性作用。(商务部牵头)
  七、高度重视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三十九)继续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落实就业再就业各项扶持政策,继续增加资金投入,确保完成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等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进一步解决体制转轨遗留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和重组改制、关闭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问题。加大对军工、森工等困难行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的支持力度。统筹做好高校毕业生、城镇新增劳动力和进城农民工就业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建设,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等负责)
  (四十)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保证各项社会保险金的及时支付。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继续做好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积极发展企业年金。提高各类所有制企业的参保率,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加大社会保险费征缴和基金监管力度,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基金。加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设。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研究制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负责)
  (四十一)切实做好农民工有关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建立并完善防止工资拖欠的法规和机制,探索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办法。指导地方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制定实施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问题。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农民工为重点,全面检查劳动合同制度执行情况。研究适合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办法。依法做好农民工工伤保险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农民工提供就业培训、子女上学和计划生育等相关公共服务,改善农民工居住环境。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和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劳动保障部牵头)
  (四十二)进一步解决困难群众基本生活问题。加快城乡特殊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继续完善城市低保制度,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户”供养、特困户救助、灾民救济、临时救助等制度,增加资金支持。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实行流浪乞讨人员分类救助和管理,加强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落实优抚政策,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进一步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慈善事业,开展多种形式的捐助和帮扶活动。重视做好老龄工作。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积极发展残疾人事业。(民政部牵头)
  (四十三)加快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同步推进县医院、县中医院(民族医院)和县级妇幼保健机构房屋、设备改造和建设,推进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网络建设。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40%以上的县(市)。完善城市医疗卫生人员定期到农村服务的制度,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卫生部牵头)
  (四十四)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继续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调整城市医疗卫生资源,加大政府对社区卫生的投入,创新投入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培养,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功能,努力构建以社区为基础的新型城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精神,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完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全国城市社区卫生工作会议精神,全面开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部牵头)
  (四十五)继续加强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完善城乡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完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治体系建设和化学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建设任务。加强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重大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认真落实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和乙肝等重大传染病防治措施,切实做好防控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完善卫生监督体系,加大卫生监督执法力度,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治理。深入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药品购销秩序,加强对药品医疗服务的价格监管,规范医院、医生的医疗和用药行为,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支持中医药事业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国际化,促进中医药的适宜性和在农村和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应用,积极发挥中医药在疾病治疗和预防控制方面的作用。(卫生部、发展改革委、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四十六)进一步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研究制订新时期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稳定现行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组织实施《关于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行动计划》。扩大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覆盖面和西部地区“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实施范围,继续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加强农村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稳定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和队伍,推进人口信息化建设。(人口计生委牵头)
  (四十七)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实行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继续完善监管体制,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加强安全技术人才培养和职工安全技能培训。加快煤炭等行业改革重组,加强大型煤炭基地建设,鼓励大型煤炭企业集团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多渠道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增加安排国债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的科技攻关试点工程。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继续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矿山整顿。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严格执法和监管。(安全监管总局、发展改革委负责)
  (四十八)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研究制定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政策措施,编制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强预防工作,建立社会预警体系,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开展各类危险源排查与监控。完善和落实各类预案,重点推进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应急管理工作,增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加快国家应急平台建设,推动公共安全技术研究与应用。深入开展应急管理培训和面向全社会的科普宣教工作。(国务院办公厅牵头)
  八、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和维护社会稳定
  (四十九)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发展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加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扩大就业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应对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和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立法。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程序和方法,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民政部、法制办负责)
  (五十)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认真贯彻实施公务员法。大力推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贯彻落实,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继续对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依据公开、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行为评议考核制度。进一步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依法接受公民、社会和新闻舆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法制办、监察部、中央编办、人事部、审计署等负责)
  (五十一)加强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对中央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继续把解决群众上学难、看病难作为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大力整顿医疗服务秩序和药品、医疗器械流通秩序。开展对社团、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清理和规范工作。加强对土地转让和矿产等重要资源开发审批的监督。严肃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失职、渎职和腐败问题,严肃查办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贪污贿赂的案件,认真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监察部牵头)
  (五十二)认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组织开展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针对发现的问题研究提出整改措施。依法严肃查处商业贿赂案件,重点查处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行为。完善管理制度,强化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防治商业贿赂的有效机制。(监察部牵头)
  (五十三)努力维护社会稳定。高度重视和维护社会稳定,广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正确处理新时期社会矛盾,认真落实涉及群众利益的各项政策。重视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加强和谐社区、和谐村镇建设。完善社会稳定预警体系和应急处理机制。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建设社会治安防控体系,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落实司法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实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做好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工作,为困难群众打官司提供有效帮助。维护国家安全。(公安部、司法部、安全部负责)
  (五十四)加强民族、宗教、侨务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认真实施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大力推进兴边富民行动,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和各方面人才,切实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完成化解华侨农场债务的工作,增强其可持续发展能力。加强侨务对台工作,维护海外侨胞在境内的正当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归侨侨眷等工作。(国家民委、宗教局、财政部、侨办负责)
  九、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推进祖国统一,做好外交工作
  (五十五)积极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加强国防科研和武器装备建设,推进国防科技工业改革和发展。深化退伍军人安置改革,做好军队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深入开展“双拥”活动,巩固和发展军政军民团结。支持加强国防和军队法制建设。(国防科工委、民政部、人事部负责)
  (五十六)加强港澳工作。坚持“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严格按照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办事,全力支持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政府依法施政。继续实施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进一步加强和推动内地同港澳在经贸、科教、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交流和合作,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港澳办牵头)
  (五十七)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坚持“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和现阶段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贯彻胡锦涛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的四点意见。坚决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宪改”进行“台湾法理独立”活动。广泛团结台湾同胞,扩大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和人员往来,推动全面、直接、双向“三通”进程。支持海峡西岸和其他台商投资相对集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促进两岸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加强与反对“台独”、主张发展两岸关系的台湾各党派、团体和各界人士的对话与交流。继续争取在一个中国原则基础上恢复两岸对话与谈判。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台办牵头)
  (五十八)积极开展全方位外交。继续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坚定不移地走和平发展道路,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加强全方位外交。巩固和加强同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团结与合作。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的周边外交方针,推动区域合作机制建设,把务实合作提升到新水平。扩大同发达国家的共同利益,妥善处理分歧,推进交流和合作。积极参与和开展多边外交,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发挥建设性作用。大力开展经济外交,妥善处理经贸摩擦,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认真做好外宣和公众外交工作。保护我国公民和法人在海外的合法权益。(外交部牵头)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国务院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履行职责,求真务实,励精图治,不懈进取,努力完成好全年的各项任务。
  上述各项工作任务由国务院副秘书长按分工督促落实。国务院各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要点抓紧制订本部门和本单位的2006年工作要点,并报国务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