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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5:20:14  浏览:85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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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的通知

(1983年10月31日<83>高检发(办)23号)

各级人民检察院:

为加强检察机关枪支弹药的管理,保证工作需要,防止丢失、损坏和发生其他事故,现印发《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人民《检察院业务用枪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检察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司法警察,因工作需要,可以佩带枪支。

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佩带枪支的,须经本院检察长审查批准。

业务用枪原则上公用,一般不配发给个人专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购买枪支弹药,应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申请和分配。各级人民检察院应指定主管部门和专人负责枪支弹药的计划、分发和管理。

第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向当地公安机关申领持枪证。携带枪支外出,应随身携带持枪证备查。去外地的,还应申领持枪通行证。

第五条 严格枪支弹药管理制度。使用公用枪支,在完成工作任务后,应即交回机关统一保管。专用手枪,必须具有保管条件的,方能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凡因病住院、休假、离职学习等,应将枪支弹药交回机关保管。严禁让自己的亲属、子女使用、玩弄和保管枪支。调离单位时,应将枪支弹药和持枪证交发枪部门,一律不准带走。

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枪支弹药自行转让、转售、赠送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调换枪支弹药,或以枪支弹药交换其他物资。

第七条 枪支弹药必须妥善保管,确保安全。公用枪支和弹药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存。枪支与弹药分别存放,严防丢失、被盗和发生其他事故。

枪支弹药丢失、被盗,必须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并保护好现场,认真追查处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组织持枪人员学习使用、保管枪支的知识,使其能掌握射击技术,熟悉枪支性能,学会保养与排除一般故障。

第九条 建立健全枪支保养制度。定期擦试保养。射击后及时擦净上油,防止锈蚀损坏,经常保持枪支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十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枪支弹药的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县(区)检察院每月检查一次;分(市)院每季度检查一次;省、市、自治区检察院每年检查一次,并将检查的结果逐级上报。

第十一条 枪支的修理,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组织。对不堪使用的报废枪支,应登记造册,报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后,以省为单位,送公安机关统一销毁,并办理注销枪证等手续。

第十二条 检察人员业务枪支只能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必要时使用,不能作狩猎等他用。严禁玩弄枪支。严禁任意呜枪。执行工作任务耗用的子弹,要及时办事消耗弹药手续。

第十三条 对模范遵守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应予表扬、奖励。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对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分别给以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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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宣言

中国 吉尔吉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联合宣言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于2012年6月4日至7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访问并出席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元首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访问期间,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和吉尔吉斯斯坦总统阿坦巴耶夫在北京举行了正式会谈,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主席贾庆林分别会见了阿坦巴耶夫总统。

  双方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中吉双边关系现状和发展前景,以及双方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双方一致认为,无论世界形势如何变化,深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和互利合作关系都将是两国外交的优先方向。双方愿共同努力,开创中吉关系发展的崭新未来。

  为此,并为推动中吉关系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双方声明如下:

  一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此次访问正值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建交20周年。双方积极评价两国关系在双边和多边层面不断发展的良好势头。目前,两国高层交往密切,政治、经贸、人文合作不断发展。

  2002年6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是两国法律体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新世纪两国关系持续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双方确认,巩固和深化中吉关系是两国外交优先发展方向,符合两国人民根本利益。

  双方指出,相互尊重、平等互信、相互帮助、互利合作是中吉关系发展永恒的原则。双方将恪守上述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两国建交以来签订的各项协议,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推动中吉睦邻友好合作关系向前发展。

  双方指出,政治互信是中吉关系的基础。双方将保持两国领导人密切交往的势头,就双边关系和重大国际和地区问题交换意见,推动两国政府、立法机构,以及政党、社会团体、企业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全面沟通与合作,不断巩固双方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双方将继续在涉及对方国家主权、领土完整、稳定和安全以及中亚地区和平与稳定问题上相互给予坚定支持。

  吉方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吉方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尊重吉尔吉斯共和国人民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支持吉人民为维护本国的独立、主权、领土完整、安全所做的努力,并愿为吉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必要帮助。

  中方高度评价并坚定支持吉方为打击中亚地区“三股势力”所做的努力。

  双方重申决不允许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本国领土上从事有损对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及社会稳定、国家安全的活动。同时,双方强调,两国开展安全领域合作不针对任何第三国。

  双方将共同努力,维护联合国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和应对其他新威胁、新挑战方面的核心作用。

  双方指出,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是本地区安全与稳定的主要威胁。双方将加强两国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并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继续采取有力措施,共同打击包括“东突”恐怖势力在内的“三股势力”,维护和促进两国及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

  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着手研究制定未来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合作纲要》。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之间的高层交往和两国政府间、部门间双边合作委员会是保障双方各领域合作不断发展的重要机制,是双方就双边和重要地区和国际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协调立场的有效渠道。

  双方愿继续加强两国国防部门间的磋商、协调与合作,以有效应对影响地区安全的新威胁和新挑战。

  双方将继续加强两国执法部门的协调行动,共同打击毒品走私、洗钱、跨国有组织犯罪等活动,加强武器和爆炸物管控。

  双方将根据本国法律,为两国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从事贸易、投资活动等提供便利条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对方公民安全和合法权益。双方将采取必要措施打击非法移民活动和促进两国人员往来。

  双方认为,两国在防灾救灾领域保持高水平合作,发展势头良好。为保障安全应对紧急情况,应加强双方有关部门在防灾救灾问题上的建设性对话。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吉尔吉斯共和国经贸合作对双边关系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双方认为,建立在互利原则基础上的经贸领域合作发展潜力巨大,并强调应按照各自国内法律和相关国际条约规定扩大贸易和投资规模,促进经贸合作和包括相互投资在内的投资领域合作。

  双方将继续改善投资环境,支持两国企业在本国境内,包括边境地区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双方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两国公民和法人在本国境内的安全和合法权益。

  双方认为,加强中吉边境地区合作对于丰富和促进中吉友好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同意尽快研究制定《中吉毗邻地区合作规划纲要》,为两国毗邻地区开展合作奠定法律基础。

  双方重视中吉政府间经贸合作委员会对推动双边经贸关系的作用,将加强交流与协商,推动解决双边经贸合作中的重要问题。

  吉方感谢中方多年来给予吉方的各种援助,这对推动吉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中方表示,将继续给予吉方力所能及的帮助。

  双方认为,应加强能源、交通、矿产资源开发、农业和其他领域的合作。

  交通领域合作能够促进经贸关系发展,是双边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双方愿优先加强该领域合作。

  双方认为,尽快实施中吉乌(兹别克斯坦)铁路建设符合两国及其他中亚国家的利益。鉴此,双方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

  双方表示,愿推动能源和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具体合作项目,并继续为企业间的合作创造良好环境。

  双方将开展环保领域的合作,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确保包括跨界水等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

  双方表示,愿继续在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研究在吉尔吉斯斯坦南部地区实施“上海合作组织小区”项目问题。

  双方将继续加强文化、教育、卫生、旅游、体育、信息和青年政策领域的联系,全力支持两国互办文化日。

  四

  双方将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及其他国际和地区组织框架内就相关问题继续加强外交协调,就推动双方重要倡议给予相互支持和帮助。

  双方认为,上海合作组织的宗旨和原则符合本地区当前发展趋势和实际情况,其活动有利于巩固地区安全与稳定。推动上海合作组织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是中吉两国的共同目标。

  双方积极评价上海合作组织在巩固成员国睦邻友好、促进成员国共同发展及维护地区安全与稳定事业中所做的贡献,强调应进一步加强组织框架内安全、经济和人文领域合作,保障地区发展和提高成员国人民福祉。

  吉方高度评价中方担任主席国期间为巩固和发展上海合作组织所做的贡献。中方相信吉尔吉斯共和国能够成功担任上海合作组织下一任主席国,并顺利举办本组织2013年峰会,愿给予吉方积极支持。

  五

  双方表示愿继续在国际事务中开展协商和协作,同其他有关国家共同努力,维护中亚地区的持久和平与稳定。

  双方一致认为应保持高层密切交往。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感谢中方对其访华给予的热情友好接待,并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双方方便的时候访问吉尔吉斯共和国。胡锦涛主席对此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吉尔吉斯共和国总统

                         胡锦涛        阿尔马兹别克·阿坦巴耶夫

                        (签字)         (签字)

                              二O一二年六月五日于北京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大连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8〕246号


大连市科技局、信息产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会和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大连市软交会、专交会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国际软件与信息服务交易会和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以下简称“交易会”)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参照财政部《在华召开国际会议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外字〔1997〕543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部《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国管财〔2006〕42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易会应按国际惯例办事,厉行节约,从严控制经费支出,努力做到以会养会。自2008年起三年后,交易会应交由社会专业机构承办。如无特殊情况,财政不予补助。

第三条 交易会的各项财务收支实行统一管理。要设立专门的财务机构,单独计账,各项财务活动由专门的负责人统一审批。

第四条 交易会预、决算的编制按照大连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大连市本级单位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大财预〔2005〕61号)执行。

第五条 交易会预算确定后,根据交易会年度工作计划,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可先拨付部分启动经费。

第六条 交易会支出范围包括:

1、展场费用:场地租赁费、主场搭建费、标准展位搭建费及其他与展场相关的费用。

2、开幕式费用:一次招待酒会费用,参加招待酒会人员礼品费用。

3、宣传费用:广告费用、宣传资料印刷费、新闻发布会费用。

4、招展费用:招商说明会费用,招展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邮寄费及办公费等。

5、会议费用:志愿人员及会务工作人员午餐费、补助费,会议必要的租车费,展场的饮水、工作餐,会议设施的租赁费,会议代表及工作人员的制证费,同声传译人员劳务费等。

6、接待费:会议期间接待中央、省、特请专家及外国高官参会人员食宿费,市长宴请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条 以下费用需经分管市长批准,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列入交易会支出:

1、出国境外招展发生的招展费用。

2、减免展位费的特殊展团发生的展位费用。

3、除第六条规定的其他人员礼品费用。

4、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费用。

第八条 除特殊情况报经市财政批准同意外,会议一律不准购买设备。

第九条 未经批准,相关单位组织会议代表游览及与会议无关的参观,宴请与会人员、发放纪念品,不得列入交易会支出。

第十条 展会布置、广告发布,均应实行政府采购,特殊情况未实行政府采购的,报经分管市长批准后需经财政投资审核中心审核。经批准同意购置的设备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一条 交易会收入范围包括:

1、展位收入

2、广告收入

3、会议费收入

4、市财政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5、国家、省对交易会的专项补贴

6、其他与交易会相关的收入

第十二条 承办单位不得隐瞒收入,不得擅自减免收入,确需减免的,需统一报经分管市长批准。

第十三条 交易会承办单位要制定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对财产物资的取得、保管、领用及费用支出要有严格的报批程序。交易会收入及购置的设备要及时登记入账。内部财务制度应报市财政局审核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