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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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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4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促进办法》已经2008年12月31日自治区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马 飚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就业,促进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相协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城镇新增就业、控制失业率、帮助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作为重要工作任务,并制定促进就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实行促进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促进就业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体系。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落实就业工作目标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全区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推动全区的促进就业工作。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促进就业的具体工作。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宣传劳动就业法规政策,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劳动就业能力和创业水平,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服务。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加大促进就业工作的财政支持力度,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支出。

  第八条 对符合国家、自治区就业再就业政策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减免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

  (二)企业招用前项所列人员就业达到规定要求。

  第十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一项所列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给予照顾,优先安排经营场地。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小额贷款担保服务体系,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和贴息等扶持。

  第十二条 社会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并帮助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第十三条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士兵以及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参加经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培训或者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十四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通过非全日制用工等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到街道(乡镇)或社区办理就业登记,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

  (一)就业法规政策咨询;

  (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和公益性就业岗位信息发布;

  (三)职业指导、创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失业人员档案管理等事务;

  (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八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下列服务:

  (一)招聘用人指导;

  (二)联系跨地区人员招聘;

  (三)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

  (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五)为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就业、失业登记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失业率、长期失业者比例和失业平均周期等情况,确立本地失业预警线,制定应急预案,有效调节控制,保持就业局势稳定。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实行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联网,信息共享。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就业服务信息,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工单位招用人员、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信息服务。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职业教育多元投入机制,将职业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开展培训并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年满16周岁以上有就业要求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劳动预备培训,使其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就业困难人员家庭学生资助力度。对就业困难人员子女就读职业院校的,给予学费和生活费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实现就业的,属于就业困难人员:

  (一)残疾人员;

  (二)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

  (四)登记失业连续12个月以上;

  (五)其他难以实现就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就业困难的劳动者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登记,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确认为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注明。

  第二十八条 下列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一)公共设施的管理、维护所需岗位;

  (二)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社会公益活动所需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服务岗位;

  (四)其他公益性岗位。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建立就业援助制度,具体办法由自治区劳动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需求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镇居民家庭经确认属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当的就业岗位。

  第三十一条 截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就业专项资金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促进就业工作中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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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府办发〔2003〕41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五月二十日



长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管理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常务会议效能,理顺会议办理程序,实现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长春市人民政府会议议事规则》和《长春市人民政府会议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一、会议的组成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组成人员达到半数以上方可开会。

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

根据议题需要,相关的副秘书长以及市政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纪检委、长春军分区、人民团体、民主党派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新闻单位记者列席会议。

二、会议的任务

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问题,是事关市政府工作全局或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必须由市政府议决的重大事项,其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落实上级机关的方针、政策和重要决议;

(二)讨论通过报请上级审定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向市政协通报的政府工作报告草案;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市政府关于议案办理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要决定、命令和地方性行政规章;

(五)讨论审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年度计划、预决算与执行情况;

(六)讨论决定市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重大请示和报告事项;

(七)讨论和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审定市政府全体会议及市政府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和日程;

(九)研究其他须经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题的协调

市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提出。

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主办部门要做好充分准备,并在会前通过召开协调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经有关部门和单位会签后,由主办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按照精简会议和提高效能的原则,凡市政府已有原则规定或市长和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内能解决的事项、分管副市长之间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主管部门能够通过协调解决的事项不列入会议。

拟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事项,主办部门要严格按照政府常务会议方案关于时间限制的要求,精减篇幅,形成简明扼要的汇报提纲,同时对拟采取的措施、需市政府解决的问题和承办单位,要提出明确意见,并如实汇报议题协调中的分歧意见。汇报材料需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副市长审定方可上会,未经协调和领导批示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四、会议的召开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二)会议议题一经确定,主办单位要在会前5天将上会材料按标准格式印制60份送至市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在会前分送有关领导审阅。

(三)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除法规、规章外,一般不通读全文。

(四)与会人员接到通知后要认真准备,讨论发言要言简意明,突出重点,一般不超过5分钟。

五、会议的组织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由秘书长组织,由办公厅分管副主任组织常务秘书承办。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方案制,常务会议方案由常务秘书起草,经办公厅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定。

(二)接到通知后,与会单位要按要求在会前上报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秘书将人员出席情况整理后,向秘书长和会议主持人报告。

(三)市政府常务会议实行候会制度,常务秘书根据议题内容预计汇报和讨论的时间,并根据预计的时间通知各议题的列席人员分批到候会室候会,待进行下个议题时,及时组织入会,以保证会议有条不紊地进行。

(四)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常务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并进行录音,会议记录要完整、准确、字迹清楚。

(五)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应内容准确,文字简炼,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议纪要由常务秘书起草,经办公厅主任和分管副主任审核后,报秘书长审定签发。

(六)市政府常务会议结束后,常务秘书要及时将会议讨论的文件、签到单、会议纪要、会议记录(录音)等文件立卷存档。

(七)市政府常务会议新闻报道经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审阅,由秘书长审定签发。

六、其他事项

(一)与会人员必须按规定和程序到会。严格控制与会人员,会前已协调过的问题或议题协调中已达成一致意见的,相关部门一般不再列席会议。汇报和列席单位都应派主要负责人参会,一般不要带助手,部门主要负责人不能到会或需要带助手的,必须事先申请;市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方案要求参会,并根据议题要求候会,会议方案中未规定参会的,不准到会。

(二)要遵守会议纪律,不准迟到、早退。会议期间,与会人员不要随意交谈和走动,不要办理与会议无关的事项。

(三)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涉及机密的,会后原则上退回。如工作需要带回使用,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妥为保管。对会议讨论的重要问题、决定的重要事项,要注意保密,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或其它正式文件为准。

(四)树立政府权威,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和部署的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抓紧督办,不打折扣,迅速落实。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草业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关于发布“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草业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课题申请指南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草业可持续发展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已列为“十五”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重点项目并通过专家可行性论证。受科技部委托,现公布该项目的课题申请指南,请按照课题申请指南(可登陆www.agri.gov.cn下载),组织课题申报。

  附件:1.课题申请指南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628592757500085.doc
   2.申请函格式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628592758283793.doc
   3.申请人资格审查文件格式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628593373284699.doc
   4.申请书格
http://www.agri.gov.cn/xztz/P020040628593373590050.doc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