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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20:11:16  浏览:81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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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大政发〔2008〕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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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

  现将《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登记编号:云府规登准〔2008〕111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向州审计局反映。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前置审计,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审计监督,以及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下列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一)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负债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投资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建设项目;

(二)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负债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占概算投资总投资的比例未超过50%,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或者运营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第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审计。

  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内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投资安排、资金拨付情况和预计完工项目情况抄送同级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情况抄送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经济、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内部审计。

  第五条 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六条 审计机关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职责所需基本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列入财政预算。聘请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审计所需支付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列入建设项目投资成本。

  第七条 审计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机关必审制度。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照审计管辖范围实行分级审计。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为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的,由州审计局负责审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为县级单位的,由县市审计局负责审计。

  上级审计机关可以将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授权下级审计机关审计,也可以直接审计属于下级审计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

  下级审计机关依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实施的审计,审计结果应当报授权机关审定。

  第九条 对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国计民生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机关可以对其前期准备、建设实施、竣工使用的全过程进行跟踪审计。

  第十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相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资料、合同、概(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监理资料和电子数据等资料;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二章 前置审计

  第十一条 州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团组织总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大理市、祥云县总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其他各县总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置审计。

  审计机关前置审计起点以下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前置审计。

  第十二条 经过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10%的,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报请再次进行前置审计,重新确认投资规模。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批准立项后,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向同级审计机关报送立项批复的有关资料,并依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预算或者工程量清单。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在建设项目招标一个月前或者施工中发生新增项目前,向审计机关申请前置审计,并报送项目的相关资料。

  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文书。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

(二)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三)建设项目的效益性;

(四)施工图预算的真实性、合规性;

(五)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六条 新增造价超过中标价10%以上再次前置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计变更、项目增减的依据是否充分;

(二)新增工程量的确定是否真实、合理;

(三)材料单价、分项工程协商价、包干价等价格调整的真实性、合理性;

(四)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十七条 前置审计所确认的工程造价为建设项目的无优惠全费用预算价格,是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控制总价。招标中标价不得高于审计确认的控制总价。未经前置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进行招标。

第三章 项目预算执行和竣工决算审计

  第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施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经审计机关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并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待结价款在结算审计后支付。 

  第十九条 审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组织对政府投资在建项目进行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在建项目预算执行审计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施工合同签订的合法、合理性;

(四)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单项工程结算的真实、合理性;

(五)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过程中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 

(六)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条 进行前置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应当在竣工决算后,报原审计机关进行竣工决算审计。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内容,除了前置审计、预算执行审计的相关内容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其他投资、转出投资、待核销投资、尾工工程投资、结余资金的情况;

(二)项目所需设备、材料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编制竣工工程概况表、竣工财务决算表、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和明细表的情况;

(四)基建收入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的情况;

(五)投资包干指标完成和包干结余资金分配的情况;

(六)项目债权债务的情况;

(七)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的情况;

(八)工程质量管理的情况;

(九)经济、社会、环保等投资效益的情况;

(十)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在竣工决算报表编制完成后,应当及时向审计机关报送有关资料。具备竣工决算审计条件的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3个月内出具审计报告。特殊情况下需要延长审计期限的,应当报经审计项目下达机关批准。审计结果作为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聘请和委托中介机构审计

  第二十四条 审计机关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执业人员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

  审计机关选择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等竞争方式。

  第二十五条 审计机关委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信誉良好,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二)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二十六条 审计机关聘请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或者相关专业资格(职称)证书;

(二)近3年内未发生过业务质量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

(三)与参加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业主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前置审计进行招标、施工、结算的,审计机关不予结算审计;审计机关和有关部门可以责令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项目在建设期间新增投资额超过中标价10%,未经审计确认的不得调整预算,增加工程不得结算。造成损失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违反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需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中多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法据实结算。对已多付的工程款,审计机关还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依法予以收缴;对少计工程价款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对改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用途,转移、侵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行为,审计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和责令有关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不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二条 审计机关聘请和委托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的人员或者社会中介机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审计机关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前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同级其他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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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人民法院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审判监督工作则是这道防线的最后一个关口。审判监督庭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一个重要审判业务部门,担负着依法纠正错误生效裁判,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法律尊严和审判权威的重要职责。

  
  一、审判监督的内涵和职能定位

  审判监督的内涵应当是,通过对法官的监督与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以及对错判的补救,达到纠错防错的目的,从而保障裁判的正确性,提高司法质量,实现司法公正。

  (一)监督职能。再审是对审判权行使的监督,而审判权行使的主体是法院,具体从事审判活动的是法官。因此,就某一案件的再审而言,既是对原审法院的监督,又是对原承办法官的监督,并以对该法官的监督为基础。而这种对审判者的监督,首先体现在对法官职业道德素质的监督。因为在司法公正的实现过程中,法官的个人的道德、品格和敬业态度始终发挥重要作用。尽管国家对法官司法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乃至建立了错案追究制度,但法官和普通人一样,同样有着个人的行为方式和生活需要。这就需要设置防线,以杜绝因法官的主观故意而导致的司法不公正。为此,在实行两审终审制度的过程中,又确立了审判监督程序即再审制度,以加强防错纠错的力度,从而对法官的职业道德起到规范约束和警醒作用,最大限度地保证裁判公正。

  (二)补救职能。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对案件的认识受职业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诸如法官的文化知识、法理水平、专业能力、司法技能以及理解与判断能力等因素,都可能导致错误的认识,从而影响能否正确地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裁判在认定事实上不清楚,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就会失去公正性,从而破坏裁判的权威性。因此,必须做到有错必纠。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对错案进行补救的制度。通过对案件的再行审理,使正确的裁判得以维护,错误的裁判得以纠正,以实现裁判的公正性,从而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提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

  (三)保障职能。这里的保障是指对当事人充分行使诉权的保障。由于法官的品质缺陷或认识的局限性所造成程序不当或裁判错误,都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立法上设置了上诉审制度的补救,同时又设置了再审制度的补救,从而保障当事人充分地行使诉权。也就是说,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使已审结的案件获得再一次审理的机会,当事人得以再一次行使诉权,以达到将裁判的错误降至最低及至杜绝的目的。

  (四)防错职能。审判监督职能不仅仅限于再审纠错,它重要的职能之一还在于通过监督和纠错,评价司法质量,教育法官提高司法水平,防止发生类似的错误,或者不再发生错误,从而确保司法公正,树立法官的清明形象,树立人民法院的公正形象。这种作用虽然不是直接的,但它所产生的辐射和影响,比纠正错案的意义更大。

  二、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监督面临的困境

  民诉法修改后,基层法院原本就不多的审判监督案件数量大幅减少,审判职能大为弱化,审监庭的主要职能也转变为案件质量监督管理。从《民诉法》对再审制度进行的修改中,我们不难看出,它的主旨是加强审判监督工作,而不是削弱审监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审监工作,对此我们必须有清晰的认识。审监工作的职能作用不仅是对审判案件的结果进行监督,也要对审判工作、案件质量的整个形成过程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监督,更应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监督;不仅对案件的审理环节进行监督,也应对立案、执行等环节进行监督。以往的审监工作侧重案件结案后对卷宗、文书进行检查,应将这项工作前移,分解到审判工作的立案、庭审、宣判、执行等各环节,做到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将可能发生的瑕疵问题解决在萌芽中。如今基层法院审判监督庭正处于职能转变期,面临一系列困难。

  1、审判力量不足。因审判力量有限、案件数量少及基层法院审监庭审判职能的弱化,审监庭配置的审判力量明显不足。有的基层法院将高素质的业务骨干配置在审判一线,而审判监督庭则连一个合议庭所需的人员都无法配齐,“一人庭”“两人庭”居多,有的甚至把审判监督庭看成“二线”养老机构,在人员的人数、年龄、知识、能力方面无法形成合理的结构。近年与我院往来交流的基层法院大多存在人员配置不足情况。

  2、业务学习少。基层法院学习资料有限,审监法官学习的机会少,很难全面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影响审判监督水平的提高。

  3、轻视前监督,重视后监督。在日常审判过程中,在对审判权运行过程的控制方面,还有不足。对已结案件进行质量评查,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来纠正错误裁判、并对违法人员进行责任追究,这些是错误裁判生效以后,发现错误后才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这种补救措施并不能完全消除已经造成的不良影响。

  4、审判监督过程中行政化色彩浓厚。表现为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就具体案件而对审判组织提出的处理意见,审判组织必须执行。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审理的个别案件进行监督、指导,下级法院就必须执行。以上表现形式不符合审判活动的基本原则。

  5、部分审判监督法官工作中有畏难情绪,积极性不高、主动性不强。由于审监工作的特殊性,从事审监工作的法官往往既怕得罪本院同志,又怕当事人无理取闹,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直接影响审监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加强审判监督的对策

  1、优化机构,保证素质,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充分保障审判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和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尽可能选调一些政治素质高、思想品行好、业务能力及自律意识强、经验丰富的审判骨干充实审监队伍。

  2、加强培训学习,提高审监法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增强监督能力,保证监督质量。组织审监法官认真学习有关审判监督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尤其是要认真学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全面理解、深刻领会立法修改的宗旨和精神,确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理念,为审判监督工作提供充分的理论指导。尽可能为审监法官提供、争取学习、培训的机会,积极参加学习、培训,克服审监法官会而不精、全而不专的问题,拓宽视野、丰富知识,提高审监法官的法律理论水平,增强司法能力。

  3、淡化审判监督的行政化,有效地防止监督权的滥用。 改革庭长、主管院长审批制度,由庭长、院长行使程序性监督权,限制庭长、院长对实体问题的处理权。庭长、主管院长如发现审判人员实体处理有可能错误的,可以发表自己的意见给审判组织参考,如审判组织坚持自己观点的,庭长、主管院长有权提请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上级法院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介入下级法院的案件审理。

  4、加强对错误裁判以及违法裁判的责任追究。在审理过程中,在严格地对审判权进行制约的同时,必须对错误裁判和违法裁判进行责任追究,以责任制约审判权。要使责任追究制度真正起到作用。

  5、建立对审监庭及审监法官单独考核机制和激励机制,由院党组直接对审监庭和审监法官进行考核,为审监庭和审监法官专门建立考核档案,在提拔任用、职级待遇、评选先进等方面应尽可能向审监法官倾斜,充分调动审监法官的积极性、主动性,形成爱岗敬业、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和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促进审判监督工作健康发展。

  6、建立审判质量、效率管理评价机制。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审监工作在明确职责、建立机制的基础上,向着科学化、规范化的方向迈进是形势所需,势在必行。建立科学的审判质量效率评价机制,将一审各类案件的调解率、撤诉率、开庭率、上诉率、发改率、申诉率、调解案件申请执行率、审限等,将这些评价内容进行量化分解,落实到每一案件、每一承办人,通过通报问题与通报亮点相结合,将评查结果与年终岗位目标考核挂钩,发挥案件质量监督管理的导向作用,才能切实提高审监工作质量,从而推动审判工作质效的全面提升。

  (作者单位:江西省新建县人民法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政办发〔2005〕52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关于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省卫生厅制定的《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预防控制2005—2020年工作规划
             (省卫生厅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预防和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简称慢病),降低致残率和死亡率,提高全省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和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主动探索适应社会发展及市场经济需要的慢病预防和控制新路子。以社区为基础,以健康促进为策略,以综合预防控制为手段,有效利用和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群众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满足居民基本卫生需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

  二、目标
  (一)总目标。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和社会团体共同参与的慢病防治工作体制和协调机制。建立与完善全省慢病防治网络,提高慢病防治队伍素质。加强慢病防治知识宣传,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提高全民慢病防治意识。提高全省慢病防治工作的整体科研水平,建立慢病监测和控制数据信息网络,使贫困人口及弱势群体得到基本的慢病预防保健服务。
  (二)近期目标(2005—2010年)。初步建立省级到乡级的慢病预防控制体系,建立慢病预防控制协调会议制度,初步建立一支专业化慢病防治队伍。积极开展慢病防治试点工作,各市州至少建立一个慢病防治示范点,掌握示范点内居民的慢病发病基本情况。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全社会关注慢病防治工作。初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多方位、多层次筹资模式。
  (三)中期目标(2011—2015年)。基本建立政府领导、多部门配合和全社会参与的慢病防治格局。基本建立以公共卫生机构为主体,以医疗服务机构为依托,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平台,由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分别实行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的慢病综合防治体制。积极推广试点经验,扩大试点范围,探索出一套基本符合我省实际的慢病防治工作方法,形成以全科医师为骨干的省、市、县、乡四级慢病预防控制运行机制。重点人群和普通人群慢病健康知识知晓率、患病知晓率明显提高。通过全省居民慢病防治基线调查,掌握城乡居民慢病流行病学资料,为科学防治工作提供理论依据。
  (四)远期目标(2016—2020年)。基本形成良好的预防和控制慢病的相关人文、自然环境。居民慢病预防常识知晓率在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形成较科学、合理的生活方式。医务人员慢病防治技术培训率城市达到95%,农村达到85%,能够把预防和治疗有效地结合起来。基本建立全省重点慢病死亡报告和监测系统。通过实施干预活动,降低人群中慢病危险因素水平,降低人群寿命损失年(PYLL),提高人群健康生命年(QALY),提高全省人群的生存质量,全省慢病发病和死亡上升趋势基本得到控制。
 
  三、工作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州政府要将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列入社会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建立由政府牵头,卫生、财政、教育、民政、宣传、环保、文化、体育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协调会议制度。卫生部门要完善慢病防治专业机构的资质审核与管理,规范慢病防治专业人员执业准入,负责技术培训、指导、健康教育和慢病的诊断、治疗、康复,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材,对辖区内慢病预防和控制实行统一管理,负责检查规划、计划的落实,组织成立慢病预防控制专家组,负责全省慢病预防控制的技术指导和质量控制。财政部门要根据政府职责和工作需要,将慢病的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教育部门要结合素质教育,将慢病防治教育列入学校正常教学计划。民政部门负责搞好社区服务的推广和普及工作,对患严重慢病的贫困人群实行救助。宣传部门组织各新闻单位开展公益性、群众性宣传活动,普及慢病防治知识,倡导健康、合理的生活方式。环保部门负责城乡大气、水、固体废物、噪声及核辐射等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将具备条件的慢病防治机构纳入医疗保障范围。物价部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制定有利于慢病防治的价格政策。文化和体育等部门要倡导全民健身活动。各级妇联、残联、工会等社会团体应结合各自特点,做好妇女儿童、职业人群、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慢病防治工作。
  (二)以一级预防为主,一、二、三级预防并重,采取综合性措施防治慢病。动员社会各行业开展无吸烟、戒烟活动,创建无吸烟医院、无吸烟学校和无吸烟家庭。食品加工业要采取低盐和添加微量元素的措施,预防和控制慢病。有关部门应增加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降低或减免收费。积极吸引商业投资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和场所。要通过专家访谈、群众采访、知识讲座等形式,免费开设健康专题节目,倡导全民健身防病。大力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在城市要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治理大气污染,降低汽车尾气、工业废气及生活炉灶煤烟的排放量,清理卫生死角,整顿环境卫生,改善社区生态环境质量,防止居室空气环境污染,为广大市民营造舒适的生活环境,减轻心理压力。在农村要推广改水改厕,保证广大农民有清洁卫生的生活用水。实施好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活动,积极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救济制度,改善农民的就医条件,提高农民的卫生防病意识。
  利用“世界卫生日”、“世界环境日”、“全国高血压日”、“世界防治糖尿病日”、“世界精神卫生日”等,大力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动员社会各界和个人参加慢病预防控制工作。重点做好中小学生、中老年人、妇女、职业人群等高危人群的健康教育工作,坚持慢病防治从孩子抓起,切实提高全民健康素质。在大、中、小学校中开设慢病防治教育课程,对大、中、小学生开展近视、龋齿、精神疾患、肥胖等常见病预防控制知识的教育。积极开展社区高危人群和医院就诊病人的相关疾病检查,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康复。对已患和新发现的慢病患者进行系统管理,开展干预治疗和康复服务,提高患者生活质量。2005年起,乡以上医院建立门诊初诊病人(35岁以上)常规测血压制度,到2010年,建立该项制度的乡以上医院要达到90%。逐步建立社区人群糖尿病患者检出、注册、随访、复查、治疗制度,2010年社区人群糖尿病患者的管理率达到50%。
  (三)进一步树立“大卫生”观念,建立以卫生部门为主导的慢病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对癌症、心脑血管疾病、精神性疾病、糖尿病、牙病等重点慢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遏制其增长的势头。逐步建立癌症、高血压等重点疾病的登记报告制度,建立统一的慢病数据库。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成立慢病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慢病防治工作。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抓紧建立慢病防治工作队伍,其中,省、市疾控中心必须设立慢病防治科,县级疾控中心要有专人负责,搞好慢病的监测和调查(包括死因监测、患病监测、行为危险因素监测和专项监测等)、综合防治与干预(包括社区诊断、全人群健康倡导、高危人群筛查、干预与管理、现患病人管理和指导、建立综合防治示范点等)、保健与咨询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省、市级综合医院要设立精神卫生科和老年病科,县级综合医院要有专人负责精神疾病和老年病的诊断、治疗及康复等工作。
  省、市、县要成立慢病防治培训基地,在综合医院、中医院、精神病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医学院校抽调优秀医生、护士、教师、公共卫生工作人员作为师资,培养一大批全科医生和全科护士。各级医院负责慢病的中西医诊断、治疗、护理、康复技术等方面的培训,疾控机构负责健康教育、流行病学调查研究、预防保健知识等方面的培训,医学院校负责市场营销学、管理学、法学等知识的培训。
  要从群体防治着眼,个体服务入手,预防和治疗相结合,使个体服务融入群体的防治,把慢病预防控制落实到社区服务之中。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健康俱乐部”,实行会员制,提供廉价的预防医学诊疗服务,包括免疫接种,健康教育和健康咨询,周期性健康检查和疾病筛查,慢病及危险因素评价,健康生活方式指导,糖尿病、高血压、肥胖等慢病的量化管理,心理测量与辅导等。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开展绿色环保社区建设。要把慢病预防控制工作贯穿于社区卫生服务之中,落实预防、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等各项防治措施。面向社区人群,应用社会医学、环境医学和健康教育等综合手段,有计划地进行健康监测、健康干预和效果评价等综合预防控制措施。社区诊断包括对社区的人口学特征及发展趋势、居民基本健康水平、疾病预防控制环境支持系统现状、自然地理环境及生产概况等的调查评估。通过社区诊断,深入探索和研究各种慢病的发病原因,为慢病综合预防控制提供理论依据。针对慢病的主要发病危险因素,提出相应的防治策略,分步实施,有效降低慢病的发病率。
  (五)建立慢病预防控制补偿机制,完善价格补偿政策。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共卫生投入,保证慢病预防控制工作经费。要把慢病防治机构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纳入医疗保险的定点单位,并在收费价格、办公用房等方面给予适当的政策支持。慢病防治机构要向群众提供质优价廉的个体化服务,区分不同的消费档次,提供相应收费标准的卫生服务。要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参与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多渠道、多层次筹集资金,促进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加强国内外合作与交流,积极引进和实施国内外合作项目。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拓宽国内外合作交流领域,学习借鉴慢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适宜策略、先进经验和现代化管理知识,吸收引进技术、方法、资金和信息,积极参与国内、国际间的重大活动,参与国内、国际合作项目。
  (七)依靠科技进步,完善技术措施,提高慢病预防控制工作水平。以应用科研和防病治病为主,统一规划,集中力量,协作攻关,搞好慢病预防控制课题的研究,力争产生一批有较大影响力的科研成果。发挥中医中药的传统优势,加强中医中药在慢病预防控制中的应用研究。加强老年病的研究,探索慢病预防控制的新路子。大力支持和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注重引进和推广慢病预防控制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

  四、考核与评价
  为保证规划的顺利实施,实行规划目标考核与评价制度,通过自查、抽查、考评等办法对实施效果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的贯彻实施,并根据考评和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规划目标及各项策略和措施。具体考核方案由省卫生厅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