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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19:46:29  浏览:938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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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通知

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通知
鄂州政发〔2008〕16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经2008年8月18日(2008年第10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九日



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市整体功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促进城区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中村改造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本市建成区范围内,在土地性质、组织结构、居住环境等方面仍保留原农村特征,被城市包围且具有一定规模的聚居村落。

第三条  城中村改造应当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坚持政府引导、街村为主、市场运作、统一规划、统一拆迁、分步实施、功能配套、成片开发的原则。

第四条  城中村改造区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项目开发建设、土地统购统储、环境综合整治三种改造方式。

项目开发建设改造方式,是指将城中村现有土地划分为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绿化及道路广场用地等,按照项目规划,由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合作、合资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分步实施开发建设。

土地统购统储改造方式,是指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城中村集体土地进行统征统储,依法出让,由获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权的开发商按规划要求实施改造建设。

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方式,是指对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不齐全、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差的旧城区、棚户区,由政府投入资金,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与其合作、合资的开发商通过招拍挂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进行综合治理的改造建设。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通过竞标独立开发或者参与开发城中村改造项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城改领导小组)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城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作为城中村改造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市房产管理局。

第七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的调研、制定,重大事项的决策、协调工作;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督办和市城改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是城中村改造的组织者和责任主体,应根据本地实际成立城中村改造的领导组织机构和工作专班,负责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的组织领导,完成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改造任务。

第九条  市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财政、房产、拆迁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相互支持配合,共同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第三章 规划管理与审批



第十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在实施改造过程中,确需改变改造规划方案的,须按法定程序重新报批。

改造项目容积率由市规划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项目所在地段、建拆比例等因素,在制定控制性详规时确定。

第十一条  城中村控制性详规由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控制性详规的编制,在满足通风、日照、卫生、消防、抗震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度调整容积率及日照间距等有关指标。

城中村改造修建性详规由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开发资格的业主,根据经批准的控制性详规,委托具有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

批准后的修建性详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以行政村为单位实施;有条件实施多个行政村合并改造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决定合并改造。

城中村已完成改制的,其改造的实施主体是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或者投资人,以及改制后的新经济组织与投资人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十三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规划、建设、土地、环保、消防、房产等职能部门,定期对城中村改造项目在规划设计、建筑施工、消防安全、环卫绿化、排污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监控,确保质量安全、功能完备。

第十四条 城中村改造建设项目涉及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建设、人防等部门行政审批的,由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受理申请,采取集中办理、并联审批的方式进行。各部门按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要求,对各自分办的审批事项的审批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除相关手续需省级以上行政职能部门和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外,各部门办理时限的总和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凡属城中村改造项目,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信等公众服务企业,必须根据各自职责提供公共产品供应等方面的优质服务。

第十六条 市建设管理部门接到城中村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后,应在规定时限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第四章 方案制定



第十七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由区、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改造方案应满足城中村改造专项规划和区域城市功能的要求,符合城中村改造综合用地专项规划指标,统筹考虑村民安置、环境风貌和经济发展等因素,并充分听取村民意见。

城中村改造方案应当包括村庄现状、拆迁安置方案、用地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等。

第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区或街道办事处报市城改领导小组批准。

未经批准的城中村改造方案,不得实施。



第五章 拆迁安置



第十九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所在的区、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做好拆迁动员、组织工作。市拆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审定、政策咨询、资金监管和拆迁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应当依法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二十一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必须按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鄂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主体在实施拆迁之前,应当在指定银行设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足额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与该开户银行和市拆迁办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该监管资金未经市拆迁办同意,银行不得拨付。

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城中村房屋拆迁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使用性质、产权建筑面积、房屋结构等因素,以房屋市场评估价确定补偿数额。

实行产权调换的,结合原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安置面积超过原拆迁面积在5平方米以内的,超过面积按成本价结算;超过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第二十四条 实施房屋拆迁,城中村改造主体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具有拆迁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接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次转让。

第二十五条 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搬迁的,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迁。



第六章 土地利用



第二十六条 城中村改造用地纳入年度用地计划。城中村改造用地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城中村改造用地专项规划指标执行。

改造用地之外的该城中村其他土地,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给予补偿后按规定储备。

第二十七条 实施改造的城中村,其集体土地依照法定程序征收为国有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城中村改造中公共设施用地可以划拨供地。除用于安置村民生活及建设公共设施用地外,其余的城中村土地可以用于经营性开发。

第二十九条 实施改造城中村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可以根据城中村改造需要,由市国土部门依法收回,交由土地储备机构依法储备。

第三十条 在市政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中涉及到村庄整体拆迁的,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整体改造,避免出现新的城中村。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从主城区城中村改造土地出让金纯收入中提取20%,作为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村集体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资金扶持。该资金的使用要与城中村改造中违法建设控制、土地征用和拆迁安置等工作挂钩。



第七章 政策措施

第三十二条 城中村改造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综合考虑城中村地块位置、用地面积、商业店面比例、建拆比、小区配套和环境改善程度等因素,按不同权重比例进行折减确定,具体计算方法见附表。

涉及市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尽量予以减免;经营性、服务性收费按费率的下限减半收取。

城中村改造项目涉及拆迁公共用地(城市道路、公用绿地用地等)面积超过一定比例的,其相关费用的核减由市城改领导小组根据具体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十三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中村内停止一切与城中村改造无关的建设活动,国土、规划等部门不得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负责辖区范围内城中村一切建设活动的管理工作,负责制止辖区范围内任何形式的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为城中村改造提供治安保障。对于阻碍改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市城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履行城中村改造项目服务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工作不力,引发恶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导致改造项目不能顺利进行的,建议市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对城中村改造工作未有规定或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旧城区和棚户区的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1月27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鄂州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鄂州政发[2006]2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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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育部 卫生部


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意见

教高[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卫生局,教育部等部门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加快推进临床医学教育综合改革,教育部、卫生部决定共同实施“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教育规划纲要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强化医学人才是卫生事业发展第一资源的理念,遵循医学教育规律和医学人才成长规律,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际有益经验,立足长远制度建设,着眼当前突出问题,以提高人才培养水平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创新体制机制,培养适应我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高水平医学人才,提升我国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

  按照“立足国情,分类指导,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原则。根据我国国情,遵循医学人才成长规律,科学制定医学人才的培养标准,支持不同类型医学院校参与“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以试点高校的改革为重点,力争取得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全面提高医学人才培养质量。

  二、目标任务和建设内容

  (一)目标任务。

  适应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探索建立“5+3”(五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培养一大批高水平医师;适应国家医学创新和国际竞争对高水平医学人才的要求,深化长学制临床医学教育改革,培养一批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适应农村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深化面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培养大批农村基层实用型全科医生。

  (二)建设内容。

  1.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根据区域教育、卫生规划,确定若干所地方医学院校和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开展五年制医学教育综合改革试点,推动高等医学院校更新教育教学观念,确定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医学生医德素养和临床实践能力的培养;改革教学内容与课程体系,推进医学基础与临床课程的整合;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积极开展以学生为中心和自主学习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方式和教学方法改革,推行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倡导小班教学、小班讨论;完善评价考核方法,建立形成性和终结性相结合的全过程评定体系;加强医教结合,强化临床实践教学环节,严格临床实习过程管理,实现早临床、多临床、反复临床,培养医学生关爱病人、尊重生命的职业操守和解决临床实际问题的能力。

  2.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结合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建立,支持有条件的省市和高等医学院校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有效衔接的综合改革试点,推动研究生招生和住院医师招录相结合,研究生培养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相结合,专业学位授予标准与临床医师准入标准有机衔接,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硕士专业学位证书授予与执业医师资格证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颁发有机结合,探索建立“5+3”(五年医学院校本科教育加三年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强化临床实践能力培养培训,为培养大批高水平、高素质临床医师打下坚实的基础。

  3.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结合区域医疗中心的建设,确定若干所高校开展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综合改革试点,推进长学制医学教育改革,加强自然科学、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教育,为医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宽厚的基础;改革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和创新思维能力;建立导师制,强化临床能力培养,提升医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促进医教研结合,培养医学生临床诊疗和科研创新的潜质;推动培养过程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展医学生的国际视野,为培养高层次、国际化的医学拔尖创新人才奠定基础。

  4.开展面向农村基层的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

  根据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实际需求,确定若干所高校开展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围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基本要求,深化三年制临床医学专科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探索“3+2”(三年医学专科教育加两年毕业后全科医生培训)的助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深化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医学生服务基层的荣誉感和责任感教育,增强学生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自觉性、坚定性。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服务“预防、保健、诊断、治疗、康复、健康管理”六位一体的服务要求,优化调整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实施早临床、多临床教学计划,增加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实习、实践,提高医学生对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和地方病等疾病的诊疗能力和基本卫生服务能力,培养大批面向乡村、服务基层的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全科医生。

  三、实施范围

  (一)专业范围。

  选择临床医学专业开展改革试点。

  (二)学校范围。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申报“拔尖创新医学人才培养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教育部批准举办八年制临床医学教育的高等学校;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应具有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权;申报“‘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举办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专业的高校,申报“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为承担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任务的高校。

  支持省级部门协调组织的全省(区、市)“5+3”全科医生培养或“5+3”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试点立项。

  四、组织实施

  (一)管理机构。

  1.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委员会由相关部委组成,负责计划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决策,重要问题的协商解决,指导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2.成立“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委员会负责论证高校申请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申报方案以及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评价工作。

  (二)审批程序。

  1.项目申报。

  (1)各高等学校结合本校的办学定位、服务面向和办学优势与特色等,申报相应的试点项目。

  (2)中央部委所属高等学校直接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申报名额不限。

  (3)省属高等学校向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每省(区、市)推荐开展五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推荐开展“3+2”三年制专科临床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校不超过2所,优先推荐已获得中央财政支持实训基地建设或中央财政支持重点专业建设的高校;推荐开展其他试点项目的高校数名额不限。

  (4)申报改革试点项目的省属高等学校和申报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须有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

  2.“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专家委员会对高等学校的申报方案进行评价,形成论证意见。

  3.“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委员会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审批。

  (三)建设周期。

  “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周期为10年,分批进行立项建设,2012年批准第一批试点高校。

  (四)监督检查。

  1.参与“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实施的高等学校定期进行交流和总结,提交年度进展报告,专家委员会对计划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评议。

  2.适时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对评价不合格的高校将调整出该计划。

  五、政策支持

  1.支持参与高校围绕“卓越医生教育培养计划”的实施,在招生、培养模式、课程体系等方面进行改革,并重点支持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的发展。

  2.对开展五年制临床医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和农村订单定向免费本科医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且仅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新增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单位和授权点工作中予以优先支持。

  3.对开展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试点的高等学校,在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政策改革上给予支持。

  4.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中优先支持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改革发展。

  5.优先支持试点高校临床医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公派出国留学、实习、交换学生等;优先支持试点高校相关青年骨干教师出国进修学习。

  各地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扎实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保证各项改革取得预期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1999]5号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总政组织部,武警总部政治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对中小学生出国出境活动管理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有关管理程序,防止中小学生出国出境过多过滥,切实维护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正当权益,根据教育部、公安部教外综〔1998〕41号文件精神,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共青团、少先队组织
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
等活动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关于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赴境外开展夏(冬)令营活动的定义
  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是应外国政府或青少年组织邀请,由各级团组织或少先队组织开展的赴国外境外友好交流活动。

第二条 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等活动的报批程序
1.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是青少年对外交往的组成部分,各省级团委应根据中央有关外事管理的规定,本着从严控制、从严审批、从严管理的精神,对本地区、本部门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赴境外夏(冬)令营等活动加强统一协调和管理,对活动规模和交往频率实行总量控制。
2.地方各级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开展的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活动的立项须报上一级团组织审批。各省级团委统战(国际)、联络部负责归口管理和协调。省级团委审核后以省级团委的名义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审批。
3.各省级团委上报的请示应详细说明活动地点、起止时间、主题及意义、外方邀请组织背景、联系经过、人选和费用负担情况及有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代表参与等情况,最迟应在活动开始前四十五天报团中央国际联络部。
4.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在接到请示件后,原则上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或进展情况通知报件单位。有关同意赴访的意见应书面批复有关单位并抄送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备案。申报单位按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国手续。
第三条 开展中小学生夏(冬)令营等有关活动的注意事项
1.由于现阶段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总体生活水平不高,且中小学生尚未成年,不易管理,举办此类活动不应盲目攀比。贫困地区、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团组织、少先队组织不宜举办此类活动。不得组织小学低年级学生参加此类活动。
2.组织中小学生赴境外参加夏(冬)令营活动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此类活动原则上每次只能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举行。
3.组派单位必须认真做好代表团出访前的准备和集训工作,对参加活动的中小学生和有关人员进行必要的法制、安全和外事纪律教育,并精心组织,严格管理,保障参加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活动结束后,应及时将活动情况分别向团中央国际联络部和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4.对于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参加人员境外走失或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等其他权益侵害的团组,将追究派出单位有关责任人员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5.本通知由团中央国际联络部负责解释,自即日起实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