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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3:41:25  浏览:8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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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食药监办〔2008〕12号

各部门、各单位: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二月二日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举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举报奖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依照《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予以奖励:

  (一)生产、销售、使用假劣药品的;

  (二)生产无产品注册证书、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三)经营、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

  (四)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保健食品的;

  (五)未经审查批准,以保健食品名义生产、经营的;

  (六)生产未取得批准文号的特殊用途化妆品的;

  (七)使用化妆品禁用原料和未经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生产化妆品的;

  (八)进口或者销售未经批准或者检验的进口化妆品的;

  (九)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化妆品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的;

  (十)违反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并属于我局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条 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协助调查的情况,举报分三个等级:

  (一)掌握足够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完全符合的,为一级举报;

  (二)掌握部分证据并可以协助调查活动,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二级举报;

  (三)提供线索,没有掌握违法行为的证据,举报情况与调查结果基本符合的,为三级举报。

  第四条 奖励标准如下:

  按照举报有功等级,分别按执法机关查获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的5%-4%(一级举报)、3%-2%(二级举报)、2%以下(三级举报)的比例给予奖励金。单案的奖励金原则上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法律、法规、规章对举报奖励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案件受理人应当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奖励申请表》(简称《奖励申请表》)。举报人和受理人应在"举报内容"项目签字。举报人不在受理现场的,应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明资料以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在备注栏注明。

  案件受理人应当将《奖励申请表》随举报案件的其他资料报主管领导审批,并转交案件承办人。

  第六条 对有奖举报案件的调查,案件承办人可征求举报人是否愿意进一步协助调查或作证的意见。有奖举报案件查证属实或作出处理决定后,案件承办人应根据举报事实和举报人的配合情况,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评定举报人的有功等级和奖励标准,并完成《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

  第七条 奖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案件承办人在《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违法犯罪活动奖励呈批表》(简称《奖励呈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大队或者分局主管领导审批。

  奖励金额超过3000元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出后,案件承办人在《奖励呈批表》上签署意见,经大队或者分局行政首长(或负责人)审核后,报市局领导审批。

  对于当事人逃逸的案件,大队或分局必须在要求当事人前来接受调查的公告发布60天后,案件承办人方可将《奖励呈批表》按本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报有关领导审批。

  第八条 《奖励呈批表》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案件受理人填写《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奖励通知书》,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

  第九条 案件受理人应陪同被奖励人到财务部门领取举报奖金,被奖励人在《举报奖金领取收据》上签字,同时,现场至少2名见证人(本大队或分局工作人员)在收据上签字,签字后的收据连同被奖励人身份证复印件交财务部门保存备查。

  第十条 因保密需要,举报人可委托代理人或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办理有关事宜。案值巨大,举报人人身安全有严重危险的,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信函、互联网等不与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的方式举证配合办案。特殊情况下,按本程序第六条的规定经有关领导批准,举报人也可以采用不与案件受理人、案件承办人直接接触的其他方式办理领奖的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在举报奖励金给付后,由案件受理部门的案件受理人员将《奖励申请表》、《举报有功等级评定报告》、《奖励呈批表》、《举报奖励通知书》、《举报奖金领取收据》、被奖励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其他证明其身份的资料等另行存档,并按"机密"级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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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的意见
(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日)
  1994年,在中央“抓住机遇、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发展、保持稳
定”的方针指引下,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市场总体运行情况基本正常。
1994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16053亿元,社会生产资料销售总额229
80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1.2%和21.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分别
增长7.8%和12%;外贸出口增长较快,全年出口总额1210亿美元,比
上年增长31.9%,总的市场形势是好的。但是,在产销衔接和开拓市场方面也存
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工业产品产销率较低,1994年全国工业产品产
销率95.48%,比上年下降0.92个百分点;产成品库存积压比较严重,
年末全国乡及乡以上工业企业产成品资金占用4018亿元,比上年末增长20
.7%;加上去年以来流通秩序比较乱,产销衔接不理想,流通成本加大,以及
今年扩大出口又面临许多不利因素,大力开拓市场、扩大销售,促进产销循环的
任务相当重要而紧迫。关于今年的市场流通工作,国家经贸委已下发《关于做好
1995年市场流通工作的意见》(国经贸1995年2号附件五),请各地认
真贯彻落实。为进一步推动当前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工作,提出以下措施意见。

  一、各级经贸委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重视开拓市场工作。
  今年经济体制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组织和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
构,大力开拓国内外市场,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国有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经济
效益的关键,因而也是顺利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加
快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的一个重要的配套条件。从宏观看,大力开拓市场,是改善
经济循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关键;在今年初货币投放较快的情况下,
也有利于加快货币回笼,稳定市场,抑制通货膨胀。各级经贸委要充分认识当前
抓好开拓市场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把组织和引导企业开拓市场工作切实重视
起来,下力量抓好生产与流通、内贸与外贸的协调,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和国有大
中型企业深入研究、分析市场,努力掌握市场规律,积极提出开拓国内外市场的
战略、思路和办法。各级经贸委在引导企业开拓市场、扩大销售工作中要突出抓
信息、抓宣传、抓组织。  从今年国内经济发展趋势看,生产资料需求将有所
回升,消费品需求也会继续稳步增长,特别是拥有九亿多人口的农村市场,商品
销售一直占全国销售总规模的50%以上,在去年农民收入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
开拓市场有着相当大的潜力。由于多方面因素影响,今年扩大出口面临的困难增
多,要研究办法和措施,千方百计扩大外销。今年开拓市场、扩大销售总的指导
思想是要立足国内、面向国外、重点开拓农村市场。
  二、加强市场预测,提供市场信息,引导企业调整结构,开拓市场。
  在市场信息方面,国家经贸委将加强与各级经贸委的联系和沟通,组织经贸
系统和有关部门,定期对机械、冶金、电子、化工、轻纺等不同行业主要产品的
国内外市场供需和结构变化情况,进行市场调查,抓好分析预测,向各级经贸委
通报或发布。各级经贸委也要切实把市场预测和信息工作作为强化企业市场导向,
引导企业调整产品结构的一个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努力熟悉和了解市场,组织
专门力量,加强市场调查和预测分析,帮助生产企业及时把握市场供求变化,按
照市场需求组织安排生产,调整结构,开拓市场。要会同产业部门以及有关方面,
推动企业研究名牌战略,增强名牌意识,以名牌产品带动产品结构调整和开拓市
场工作。
  三、大力开拓农村市场,扩大农村商品销售。
  各级经贸委要会同商业、物资、供销社等部门,把当前开拓市场、扩大销售
的重点放到农村去。要积极组织和引导生产企业深入研究不同地区农村市场的消
费水平、消费特点和消费习惯,设计、开发和生产适销农村的生活和农用产品,
与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增加农村市场的有效供给。要会同有关部门,大力疏
通农村商品流通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组织工业企业直接到集镇或农村扩销、促
销。举办不同层次、多种形式的面向农村的商品展销会。引导和加强县城及农村
集镇商业网点建设、工业品集贸市场建设。当前农民对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需求
明显增加,要深入了解和掌握农民对农资的需求总量与品种结构情况,积极增产
适销商品,搞好供应和服务,扩大农业生产资料销售。对开拓农村市场,各级经
贸委要会同银行等部门在贷款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继续努力扩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
  各级经贸委要针对当前扩大出口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研究提
出推动企业扩大外销的措施办法。特别要加强对自营进出口生产企业在技改、人
才、信息、市场、渠道等方面的协调,进一步落实自营企业的各项政策,推进企
业更大限度地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努力扩大出口;要积极加强对三资企业的宏观
管理;要加强出口产品的技术改造;要推进利用外资改造老企业;要从本地区实
际出发,选择在国际市场上有潜力和竞争力的产品,积极组织生产企业到国外市
场进行促销;要改善出口产品结构,特别是要从政策上继续采取有力措施,进一
步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积极开拓中东、南非、拉美和亚太等地区市场,走出口多
元化的路子。
  五、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的促销扩销活动。
  大力开展区域性促销活动。去年以来,广东、上海、江苏等省市经委(计经
委)在这方面已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相当好的促销效果。各级经贸委要借
鉴他们的经验和做法,组织有关方面认真研究本地区和全国其他地区的市场情况
和消费水平,积极帮助、协调和组织各种形式的区域性联手促销活动,减少流通
环节。要会同有关部门,分行业组织工业企业对目前企业产成品库存情况进行一
次模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降价等多种方式,积极处理积压商品,压缩库存,
扩大销售,加快资金周转。要把处理库存积压产品与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结合起来
切实抓好。帮助和支持生产企业搞好产品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提供包括咨
询、维修、退换、小包装等优质便民服务,引导和促进消费。国家经贸委今年要
在推动促销扩销方面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通过不同形式,大力推动各级经贸
委组织和开展各种区域性市场促销活动。
  六、积极开展工业企业市场营销培训,提高营销水平。
  国家经贸委拟研究提出培训计划,分批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厂长(经理)进行
市场营销技术培训,加强对工业企业市场营销工作的指导,增强企业营销观念,
提高营销素质和开拓市场能力;适当时候召开一次全国工业企业市场营销经验交
流会,总结、交流和推广工业企业市场营销经验,强化以市场销售为重点组织工
交生产的政策导向。各级经贸委也要相应制定计划,积极组织力量,采取研讨、
座谈、经验交流等多种形式,对工业企业厂长(经理)和业务人员进行市场营销
培训。各级经贸委要积极指导、培育各类中介组织,承担工业企业市场营销的咨
询、培训、协调、服务等工作,推动工业企业的市场营销工作。
  七、积极培育新型工商关系,促进产销结合。
  各级经贸委在组织、引导生产企业开拓市场工作中,要重视培育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型工商关系,逐步建立稳定的市场营销体系,促进生产与流通
的紧密结合,增强工商企业联手开拓市场的力度。今年要在政策上引导和支持国
有流通企业大力发展现代化、大规模物资配送,扩大“零库存”用户和配送品种,
搞好进货、分货、配货、送货等服务;积极推动商业和工业领域的连锁商业规范
化、上规模,通过大规模销售,推动工业生产发展;积极发展总代理、总经销、
联营联销等工贸结合的方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企业库存和资金占用,促进产
销结合,提高经济效益。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财政部外经贸部关于做好2002年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财政贴息工作的通知

财企[20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外经贸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外经贸局、各驻外经贸机构,各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2002年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对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而从国(境)内商业银行获得的流动资金贷款予以贴息。为做好2002年财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贴息的企业和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 申请贴息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    
  2、未发生拖欠、挪用援外合资合作基金行为。
  3、服从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我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协调。

  (二) 申请贴息的项目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按《国外经济合作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该项目的统计资料。
  2、项目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单个项目的新签合同额在 1000万美元 (或其他等值货币) 以上 (含1000万美元)。
  3、项目的贷款合同于2002年 1月1日至2002年 12月 31日期间生效,且贷款金额在 1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含1000万元人民币)。
  4、签约企业与贷款企业必须一致。
  5、符合我国外经贸政策。

  二、申报材料及程序

  (一)企业申请贴息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贴息申请报告。
  2、申请贴息项目的合同商务部分副本(中文本或中译本)。
  3、驻外经济商务机构对项目执行情况的书面意见,包括:项目开工日期、工程的形象进度、预计竣工日期等。
  4、企业与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副本。
  5、银行拨付贷款的转帐凭证和企业付息的结算清单。

  (二)申报程序
  1、地方企业(包括在地方的中央企业)将上述材料于 2003年2月底前分别报送所在地省级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 各地财政、 外经贸部门按本通知规定对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初审后,于 2003年3月底前联合向财政部、外经贸部申报。
  2、中央管理的企业将上述材料于2003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外经贸部。
  3、财政部、外经贸部委托中介机构对申报的项目审核后,联合下达贴息资金批复。
  4、贴息资金由外经贸部直接拨付给企业。

  三、贴息标准

  (一) 贴息标准: 根据贴息资金规模以及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2002年贴息不高于1个百分点。
  (二) 贴息期限按实际贷款期限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三) 正常贷款之外的加息、罚息等不包括在贴息范围之内。
  (四) 每个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只能有一笔贷款享受贴息。
  (五) 贴息金额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四、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做冲减当年财务费用处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骗取和截留贴息资金。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外经贸部将全额收回贴息资金并取消其贴息资格,同时, 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财政和外经贸主管部门要对贴息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二○○二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