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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0:42:42  浏览:83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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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2008〕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温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08〕36号)的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政府所属各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四、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机构建设情况;

   (二)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

   (五)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六)保密审查情况;

   (七)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年组织1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次年年初。

   六、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监察局、市法制办、市审管办、市信息办、市保密局组成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组。

   (二)根据考核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考核方案并提前下发。

  (三)被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办公室。

  (四)考核组依据考核评分细则,采取实地检查、听取汇报、社会评议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逐项打分。

   (五)考核组根据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

   七、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4个等次。

  八、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单位,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市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严重失职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根据《温州市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追究相关领导和个人的责任。

   九、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2.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附件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项
分值

  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0分)
  政府领导重视。
2

  明确工作机构,落实工作人员。
3

  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

  建立较为健全的工作网络。
3

  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5分)
  建立较为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并能落实到位。
5

  有效开展对各部门和乡镇(街道)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5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考核工作。
3

  组织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社会评议活动。
2

  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10分)
  在档案馆、图书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等设立政府信息查阅点,有统一标识、有工作制度、有必要的设施、有专门的服务工作人员。
3

  设立基层村居政府信息查阅点。
2

  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在政府网站上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40分)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涵盖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20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2

  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分类清晰、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8

  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5分)
  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集中受理点,明确工作人员和办理流程。
5

  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

  保密审查情况(6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每次扣3分。
6

  举报、投诉处理情况(4分)
  公开本级监察机关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时妥善地处理、答复公众的举报投诉。
4

  加分和扣分(加分后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加5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一次扣10分。



  附件2

市级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项目
考评细项
分值

  工作机构建设情况(10分)
  领导重视,班子成员有专人分管。
5

  工作机构明确,有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
5

  工作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16分)
  认真落实市里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参加市里举办的会议、培训等。
3

  认真执行市里制定的各项工作制度,并能根据本部门的特点,制定相关制度。
3

  在本部门公文制发时注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公开。
2

  采取有效措施推进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现问题能及时进行整改;对下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力。
5

  按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和统计信息。
3

  政府信息公开的载体建设情况(5分)
  充分利用政府网站、信息公告栏等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3

  在本部门网站首页设置本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的链接。
2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情况(32分)
  信息公开的全面性:按统一规范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内容涵盖所有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18

  信息公开的及时性: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时效性强的信息能及时发布。
8

  信息公开的规范性:发布的信息内容完整、生成时间准确、分类正确、格式规范,便于公众查询、阅读。
6

  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12分)
  确定本部门依申请公开受理机构并公布联系方式。
2

  及时妥善地处理公众直接向本部门提出和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点转办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0

  保密审查情况(5分)
  严格按照有关保密法规的要求,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在本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本项得0分。
5

  社会评议结果(20分)
  在社会评议活动中,群众对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满意程度。
20

  加分和扣分(加分后出现超过100分的,按100分处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市政府表彰的,加2分。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政府表彰的,加5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受到举报、投诉经查实的,一次扣3分。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机关败诉的,一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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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府办〔2007〕18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组织发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我市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以下简称集合债券)采取“政府牵头、企业自愿、集合发行、分别负债、统一担保、统一组织、市场运作”的模式,报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公开发行。

  第三条 市贸易工业局(以下简称市贸工局)为我市集合债券组织发行牵头人,负责统筹安排集合债券申报发行工作。

  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局)负责集合债券发行的初审和监督工作。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

  第四条 集合债券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发行一期。但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债券市场变化,以及我市中小企业融资需要等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基本发行方案

  第五条 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并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企业法人是集合债券的发行主体,即发行人。享有按规定使用募集资金的权利,承担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发行综合费用。

  第六条 集合债券发行期限一般为3—5年,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最终审批结果为准。

  第七条 集合债券采用固定或浮动利率,票面利率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按照《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债券信用等级和市场情况协商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集合债券面值100元,平价发行。以1,000元为一个认购单位,认购金额必须是人民币1,000元的整数倍,且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元。

  第九条 集合债券的利息每年支付一次,付息日为每一年的发行纪念日。本金在债券存续期内按比例分期偿还,具体偿还比例和偿还日期由主承销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条 由符合条件的机构为集合债券提供统一担保(即为统一担保人),以提高集合债券的信用等级,促进集合债券的成功发行。集合债券发行人需向统一担保人提供必要的反担保。如果统一担保人要求由其认可的担保机构提供反担保,集合债券发行人需向统一担保人认可的委托担保机构提供必要的保证措施。统一担保人及委托担保机构对各自所担保的企业发债额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债券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十一条 集合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及境内法人(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具体发行范围由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集合债券由承销团负责承销,一般采用余额包销方式。

  第十三条 集合债券经批准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二级市场挂牌上市交易。

第三章 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应符合的条件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发行债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址在深圳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二)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四)经济效益良好,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企业拟发行债券每年的利息;

  (六)企业现金流状况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七)近3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八)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券已足额募集;

  (九)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十)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0%,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20%;

  (十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 筛选企业及申报发行规模

  第十五条 市贸工局征集并选定每期集合债券的主承销商及统一担保人。主承销商应该是在2000年以来,已经担任过企业债券发行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副主承销商的金融机构。统一担保人应具有AA级以上信用等级。

  第十六条 市贸工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在指定报纸及网站联合发布有关集合债券发行组织申报的通知。

  第十七条 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自愿报名,向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提出发债申请,提交以下材料:

  (一)发债申请书及《申请发债企业登记表》,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应出具股东大会决议);

  (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

  (四)企业发债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正式批复文件;

  (五)由统一担保人或统一担保人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其中须注明承诺担保的发债额度以及企业提供的反担保措施基本情况);

  (六)工商、税务及海关等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无违法及重大违规证明;

  (七)其他专利、资质等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对企业申请材料的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审核;主承销商对企业近3年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统一担保人对由其认可的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承诺书进行审核。

  第十九条 对通过材料审核的企业,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组织主承销商、统一担保人共同对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和项目评估。

  第二十条 市贸工局和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对企业申请材料和实地考察、项目评估情况,提交拟申报发债企业名单与发行额度建议书,并将相关材料抄送市发展改革局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主承销商负责辅导初审合格的企业编制集合债券发行规模的申报材料。

  第二十二条 统一担保人负责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集合债券意向担保函。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局将审定的集合债券发行规模的申报材料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修改意见,由主承销商指导企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五章 选聘中介机构及申报发行方案

  第二十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后,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主承销商共同选聘副主承销商、分销商、信用评级公司及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各中介机构须分别具备以下条件:

  (一)副主承销商应是自2000年以来,已经担任过副主承销商或累计担任过3次以上分销商的金融机构。

  (二)分销商应具有企业债券从业资格,具有相应的净资产规模。

  (三)信用评级机构应具有企业债券从业资格,资信良好,企业债券评级经验丰富。

  (四)律师事务所应具有企业债券从业资格,具有相关法律业务经验。

  (五)各中介机构须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行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格确定的收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主承销商负责组建承销团,设计和起草集合债券发行方案,辅导发债企业编制募集说明书等发行方案的申报材料,负责组织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收集发债企业相关资料,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信用评级机构负责出具集合债券信用评级报告;

  律师事务所负责出具集合债券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书。

  第二十六条 集合债券发行人与统一担保人或统一担保人认可的担保机构签署委托担保协议;统一担保人与认可的委托担保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统一担保人出具正式担保函。

  第二十七条 集合债券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协议;主承销商与承销团成员签署承销团协议。

  第二十八条 市贸工局将制定的集合债券发行方案申报材料抄送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修改意见,主承销商指导企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六章 公开发行及后续工作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集合债券发行方案后,由市贸工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和主承销商、统一担保人联合举行集合债券发行仪式,公开发行;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及各分销商按已签定的承销协议及承销团协议,完成债券销售任务。

  第三十条 集合债券发行可以采取无记名实物券、实名制记帐式、无纸化电子记帐式等多种发行方式。无记名实物券企业债券应当在指定的有价证券印制单位印制;实名制记帐式企业债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债权登记托管。

  第三十一条 主承销商负责申请集合债券在经国家批准的交易场所依法进行上市交易,以提高企业债券的流动性,分散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十二条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按要求分别开立专用帐户,用于对集合债券募集资金的划拨及债券本息的兑付。主承销商应监督发行人、担保人偿债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各发行人按时将应付本息足额转入专用帐户。

  第三十三条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担保人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偿债计划并认真执行。

  第三十四条 集合债券各发行人应做好企业债券信息披露工作,最大限度地向债券投资者披露各种重大信息,便于投资者及时做出投资或避险选择。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贸工局督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十五条 在集合债券存续期内,发行人应当委托原信用评级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跟踪评级,并将跟踪评级结果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并公开披露。

  第三十六条 根据我市组织实施集合发债情况,可采取相应的扶持措施,适当降低企业的发债成本。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企业债券管理相关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时,市贸工局、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应按照调整后的政策规定,组织实施集合债券的申报发行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贸工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试行办法
山西省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农村现行的五保供养办法,保障五保户的生活,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宪法》策四十五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责任,也是每个村民应尽的义务。
对因年老、疾病、残废而丧失劳动能力,又无依无靠、无任何经济收入的农村公民(含无人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孤儿),应采取多种供养形式,保障他们的生活,做到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
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有成年子女者,按《宪法》、《婚姻法》之规定,由成年子女赡养;子女因常年患病或残疾无力赡养的,也应五保。
第三条 确定五保户,须由五保户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发给《五保供养证书》。《五保供养证书》由省统一印制,以县人民政府名义发放,乡(镇)人民政府承办。
第四条 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可以由乡、村集体供养,也可以由亲友或其他人供养。集体供养、亲友或其他人供养,都要签订《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其中集体供养,除举办敬老院外,还可采取其他灵活多样的办法。
第五条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所需一切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从公益金中提留,建立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五保户的口粮、蔬菜、副食品等生活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五保户所在地的经济状况,保证达到当地群众的平均生活水平。
五保户由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供养人要负担五保户生养死葬所需的全部费用和日常生活所需的一切劳务。
五保户的住房维修、用水、粮食加工等劳务,由村民委员会派义务工承办或由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承办;五保户患病,由村民委员会派专人或由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护理和就医治疗:五保户去世,由村民委员会或负责供养的亲友或其他人本着节俭原则妥善安葬,有火化条件的
要推行火葬。所需医疗费和丧葬费,属于集体供养的,从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中支付;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支付。
孤儿到入学年龄,要安排就学。十六周岁前的学习费用,属于集体供养的,从乡(镇)五保专项基金中支付;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支付。
第六条 五保户的房屋及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
五保户去世,其财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处理。按照《五保供养协议》和《遗赠扶养协议》,属于乡、村集体供养的,由五保户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继承;属于亲友或其他人供养的,由供养人继承。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都要建立五保户档案,建立五保工作责任制。要选派责任心强、积极热情、作风正派的干部和群众负责做好五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每年都要组织检查,对成绩显著的予以表彰、奖励;对▲扣、勒索、侵占五保户财物,刁难、虐待五保户等
行为,要严肃处理。造成五保户非正常死亡者,要追究责任。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