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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41:10  浏览:90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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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国家劳动总局 财政部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解决部分老红军、老干部工资过低和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



各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重视和关心老干部的政策,根据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老干部工作的几点意见》中“对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要适当从优照顾”的精神,经研究,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为了从优解决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由财政上从行政费中按每人每年三十元拨一笔专款,中央级由各部门掌握使用,地方由各省、市、自治区负责管理老红军、老干部的主管单位统一掌握使用,列“职工福利费”目,主要用于解决所在单位福利费解决不了的老红军、
老干部及其遗属(直系亲属)的困难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规定,报我们备案。
二、这部分老红军、老干部中工资待遇偏低的,予以适当提高。他们不论在国家机关或事业、企业单位工作,凡现在标准工资低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人员十七级的,一般的可以提高到行政十七级,并从今年一月起执行。其具体手续,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请任免机关批准,并报上一
级党的组织部门和人事部门备案。
三、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老红军、老干部,系指一九三七年七月六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在职干部和工人,以及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退休、离休的干部和工人。



197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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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分析

陈连合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的调整加快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日趋上升之势。为此,爱辉区法院对2007年至今的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进行了认真调查和分析研究。
  一、劳动争议案件的基本情况
  2007年至今年10月,爱辉区法院共受理劳动争议案件43件,审结43件,涉及劳动者91人。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
  1、处理程序复杂,耗时冗长
  我国现行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二审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是司法解决劳动争议案件的必要前置程序(60日内提起,60日内作出裁决),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15日内提起,3或6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又实行二审终审制(15日内提起,3个月内审结)。如果以上程序都走一遍,即使都在审限内结案,最长要420天。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实行一套十分复杂的程序,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力的保障。
  2、涉及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社会保险金支付的案件大量增加
  近年来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完善,社会保险金成为职工今后生活重要的保障,但大部分国有、集体企业人员较多、效益较差、亏损严重,历史负担过重,职工的正当权益根本得不到保障,职工与单位的矛盾较大,企业内部无法解决,职工只好诉诸法律,使得该类案件增多。
  3、主体日趋多元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
  劳动者的就业格局已向多元化发展,各种经济成份、不同所有制、不同企业职工的就业条件和福利待遇已经开始出现差距,人才流动日益频繁,因此劳动争议的产生不可避免,特殊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如企业与返聘退职、离退休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职工流动形成双重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一些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工不规范,内部规章不健全甚至无章可循,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仅订立口头协议而引发争议。
  4、当事人双方利益矛盾明显,调解处理难度大
  在已审结的43件劳动争议案件中,判决结案的34件,占80%,明显高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判决率;调解结案的案件9件,仅占20.9%,较其他类型案件明显偏低。其原因有三:一是多数劳动争议案件是劳动关系双方发生直接的利益冲突,案件调解可能性较小,劳动争议的处理难度增大;二是在诉讼过程中,企业法定代表人往往并不出庭参加诉讼,而诉讼代理人出于各种原因参与调解的积极性不高;三是部分案件劳动者一方受某些媒体夸大宣传的误导,提出许多不合理的请求,致使调解工作缺乏基础。
  三、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做法
  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特点,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院坚持依法审理,平等对待,保护弱者的原则,针对审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采取了相应的对策。
  一是坚持全面审查原则。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不仅仅拘泥于劳动部门的裁决书,而是坚持全面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做出正确判决。对当事人在仲裁阶段的请求仲裁机关只对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做出部分裁决,当事人不服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在起诉时又提出这些请求的,我们就依法对该请求做出全面裁决;如果当事人在起诉阶段提出了仲裁阶段未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且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我们就合并审理;如果该诉讼请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依法应“先裁后审”的,我们就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驳回该项诉讼请求。
  二是坚持平等对待,保护弱者的原则。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与劳动者权益的冲突,是两个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所以审理案件时,要坚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财产保险或先予执行措施,切实做到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结合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管理和被管理的特点,注意保护弱者即劳动者的权益。如我院在审理刘某诉某服装厂工伤待遇纠纷时,因该服装厂系个体工商户,且其经营效益较差,劳动者反映该业主有弃厂逃匿的可能。获悉此情后,我们立即建议由劳动者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仲裁财产保全申请,并及时办理保全手续,制作裁定书,然后派出法官立即对该服装厂的财产依法进行查封,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坚持调解的原则,努力化解劳动纠纷。当前,有关的劳动制度、劳动法规和劳动管理各个环节仍不尽完善,所以劳动争议一旦形成,劳资双方便出现较强的对立情绪,矛盾容易激化。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应急当事人之所急,做到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在审理时注重调解、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以公允之心依法对当事人进行适当的引导和规劝,化解双方的矛盾,使纠纷得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达到统一。
  四是积极做好法制宣传工作,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的产生。我院通过报刊、电台等媒体对有典型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件曝光,借此让广大弱势群体知道通过合法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警示经营者要合法经营,尊重劳动者的权益。同时我院还采取定期或不定期地到联系点进行法律讲座,并邀请各界人事旁听某些典型案例的庭审活动。
  四、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建议
  1、 要把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工作出发点,坚持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和有利于社会稳定原则。应当看到劳动争议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不平等关系,劳动者往往是弱者。劳动争议纠纷的解决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家庭利益,处理不好,容易导致矛盾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时,特别是群体性案件要给予高度重视,妥善处理。对那些可能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做好疏导工作,稳定情绪,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争取支持。同时要快立案、快审理,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对劳动者适当倾斜,及时妥善排解纠纷,以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    
  2、成立劳动争议案件专门合议庭。由于劳动关系涉及内容广泛,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较多,变化较大,难于掌握,且一直以来,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较少,民事审判法官对劳动法律了解、掌握得不够,对一些疑难的劳动纠纷往往把握不准。因此,必须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项审理,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或指定专门的法官来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并加强这些法官的业务培训,系统学习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确保审理劳动纠纷案件。   
  (三)要注重以调解方式化解劳动争议纠纷。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争议解决后,劳动者还可能在单位工作,一起共事,因此调解是有一定基础的。但近几年来审理的案件调解率极低,远远低于其它民事案件的调解率。实践证明,通过调解及时消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隔阂,化解矛盾,排除纠纷,有利于最终建立和发展良好和谐的劳动关系。因此,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强调调解工作,每件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前都提倡先行调解,以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矛盾的效果。  
  (四)要加强与仲裁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劳动仲裁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仲裁机关,他们处理的案件较多,对劳动法律、法规了解也较多,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法院应与仲裁机关建立联系制度,对疑难问题多作交流,有利于劳动争议纠纷的妥善处理。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商务部


商务部公告2011年第77号 关于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的公告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发布文号】公告2011年第77号
【发布日期】2011-11-11


  为保护资源和环境,进一步加强稀土出口管理,规范出口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公布《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申请2012年稀土出口配额:

  (一)生产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005年以后登记注册的企业,须通过国家主管部门核准。

  2、符合稀土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及稀土行业管理有关规定,2008-2010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2008年以后获得出口配额的企业,自获得配额年份至2010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生产企业的稀土原料须来自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具有采矿资格的稀土开采企业。

  4、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治理设施(含在线监控设施),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证明2010年和2011年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定了环境应急预案及配套设施健全。

  5、冶炼分离和金属冶炼企业须在环境保护部公布的符合环保要求的企业名单之内。

  6、符合国家土地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7、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8、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流通企业。

  1、获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08-2010年每年均有出口实绩,相关数据以海关统计为准。

  3、出口产品须来自符合本公告生产企业标准1、2、3、4、6、7、8款要求的企业,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及相关增值税发票。自2012年起,出口产品还须符合本公告生产企业标准第5款要求。

  4、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提供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5、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

  6、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为提高企业经营集中度,凡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册登记的企业,其所属或关联企业间的稀土出口实绩合并将不予认定。

  (四)为进一步规范稀土出口,国家将对稀土出口企业实行严格监管。凡在当年配额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不执行国家产业或资源环境保护政策的企业,一经核实,将收回其当年稀土出口配额、暂停直至取消其当年度出口配额申领资格。

  二、申报及审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上述稀土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对本地区申请稀土出口配额的企业进行资格初审,并于2011年11月25日前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名单、书面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汇总统计表电子版,见附件,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中央管理企业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附企业相关材料电子版即可),同时抄送五矿商会(附企业相关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企业所填表格请至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网站下载)。

  受商务部委托,五矿商会对申请出口配额企业的条件进行复核,并提出汇总建议,于2011年12月1日前报送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商务部根据五矿商会的复核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进行审定,在商务部网站上公示无异议后,根据计算公式进行配额分配,一并对外发布。

  三、相关报送材料

  稀土出口配额申报企业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

  (一)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2010、2011两年的环境守法证明文件,包括无环境行政处罚证明、排污费依法按时足额缴纳证明、建设项目执行环评"三同时"证明、主要污染物达标排放证明(环境监测报告正本)。

  (二)ISO9000质量认证证书。

  (三)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已经参加缴纳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期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

  (四)生产企业须提供2010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由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须提供免抵税证明或加盖税务章的企业免抵退申请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收购出口的,须提供增值税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和出口核销单(复印件);由出口企业代理出口的,须提供出口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用地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直接从稀土开采企业购买矿产品的,稀土开采企业应是经国土资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开采企业,生产企业须提供稀土原料的来源矿山企业名单、采购数量及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矿源企业证明。

  (五)流通企业须提供2010年的相关凭证或单据: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出口专用发票原件、出口报关单(复印件)、出口核销单(复印件)和税务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复印件)。

  附件:2012年稀土出口企业配额申报条件审核意见汇总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111/20111107826440.html


商  务  部
二O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