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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9:25:44  浏览:9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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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公布有关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四个“办法”的通知
卫生部 劳动部 全总工会



废止理由: 适用期已过, 自行失效


“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矽尘作业工人医疗预防措施暂行办法”和“产生矽尘的厂矿企业防痨工作暂行办法”在防止矽尘危害工作会议上业经讨论通过,现在予以公布实行。
这四个“办法”是根据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并参考几年来各方面在工作中所积累的经验制定的。
各部门应通知所属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和讨论。企业部门并应根据“办法”的规定,对本企业当前的矽肺防治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再结合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同时应建立各项制度,加强宣传教育,使今后的工作能够经常地、有所依据地开展,以便尽快消除矽尘的
危害。各地劳动、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应对企业执行“四个”办法的情况经常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附: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
一、总 则
1.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根据几年来工厂中防止矽尘危害工作的经验,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石英粉厂、玻璃制品厂、耐火材料厂、砂轮制造厂、陶瓷厂、搪瓷厂、电瓷厂、选矿厂、机械制造厂(翻砂、喷砂车间)和其它生产过程中产生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各种作业。
3.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的根本任务是防止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粉尘在空气中飞扬,使车间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含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的粉尘含量不超过二毫克,含10%以下的含量不超过10毫克,以保障职工的健康。
4.工厂防止矽尘危害工作必须采用技术、组织和卫生等综合措施才能充分收到效果。最基本的技术措施有下述各项:
(1)在产生含游离二氧化矽粉尘的破碎、运输、过筛、混料、投料等生产过程中,尽可能以机械来代替人力进行操作,以避免工人和矽尘接触。
(2)使用不含游离二氧化矽或含量较低的物质作为原材料,以代替含有大量游离二氧化矽的材料,同时在某些生产过程中,应尽量采用颗粒较大的矽砂(大于15微米)代替危害性大细粉。
(3)原材料加工和使用过程,采取洒水湿润,甚至将全部生产过程改用湿法,并辅以喷雾等措施,以防止粉尘飞扬。
(4)对含矽原料的破碎、混合、运输、过筛、包装等过程和机械厂的喷砂过程等生产设备应最大限度做到密闭,并须装设排风除尘设备,以防止矽尘飞扬。
(5)结合生产特点,加强车间的通风换气,采用自然或机械通风的方法,把新鲜空气送到工人工作地点,以降低空气中含尘量,但须注意不应把已沉集的粉尘吹起或从室外吸入含尘量很大的空气。
(6)加强对厂房和机械设备的清洁维护工作,对职工进行个人防护及防尘教育。
5.从密闭设备或从产生粉尘的车间中排出的含尘空气,应经过除尘处理,并送往高空稀释,以达到大气卫生防护的要求(粉尘含有游离二氧化矽10%以上时送入高空后每一立方公尺空气中矽尘含量不得超过20毫克)。
6.一切新建、扩建或改建的企业中,产生粉尘的厂房建筑,应符合“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的规定,使厂房与其它车间及工厂办公室保持一定距离,厂房结构、门、窗、天花板及地面便于洒水清扫和防止粉尘堆积。现在产生粉尘的厂房应尽可能使门、窗、天花板及地面符合上
述要求,并注意机械设备的合理布置,以防止在厂房中积尘并便于洒水清扫。
7.较大的防尘技术设备必须经过技术设计并经过有关单位审核鉴定后再施工安装。
8.企业中的防尘设备安装后,应经过验收测定,并须制定设备的维护管理制度,指定有关部门或专人贯彻执行。
二、湿式作业
9.在生产条件许可下,应首先采用湿式作业,以防止矽尘危害。
10.生产石英砂粉的工艺过程在条件许可下,应全部改为湿式作业,但须注意下列要求:
(1)原料在搬运前应先洒水湿润,以免石块上附着细粉或因撞击而发生粉尘。
(2)在破碎机下料口和出料口等处,应安装喷雾或喷水装置,使石块在初碎过程中绝大部分保持湿润。
(3)经流槽泄水后的初碎石块,尽量直接与提升机相衔接。
(4)初碎后石块的储料库必须有盖,并在进料口处加装喷雾装置。
(5)普通磨机必须具有便于检修的挡水板,以免在生产进行时发生水浆四溅现象。
(6)用碾轮磨机进行研磨石粉时,应按生产情况而加水湿磨。使用具有筛板型的碾轮磨机时可向磨盘浇水,或随着碾轮加水;使用槽盘或碾轮磨机可把原料及水一起加入,加水量须视具体情况而定,在用连续生产方法时,原料与水的重量比一般以1∶4至1∶5为宜。所有已破碎石
块需全部湿润。
(7)湿润的砂粉,以在水中进行筛分为宜,既可保证不产生粉尘,又可增加筛分效力。
(8)应尽可能用水进行分级洗涤石英粉,以尽量排除危害性较大的细粉(如0.1~15微米的细粉)。
(9)制成湿砂粉,一般仅进行自然泄水,以符合一定含水量即可。
(10)由于生产上原因,必须把石英砂粒进行烘干时(小于150目的细粉,则绝对不能进行烘)须具备下列技术条件:
①先将砂粉进行洗涤,尽量除去危害性较大的细粉;
②烘干过程中应避免撞击,使砂粒破碎而产生粉尘;自制的烘干设备不宜采用刮板或有撞击型式的烘炉;
③温度不可过高,以免砂粒破裂而发生粉尘,一般以165℃以下为宜;
④干燥程度以适应生产需要为限,一般含水量以不低于5%为宜;
⑤在上述措施尚不能防止矽尘飞扬时,必须装设排风和除尘设备。
(11)生产废水必须先进行沉淀后再行排出,以免淤塞下水道和影响环境卫生。
(12)生产过程中必须防止水浆外溅,如有水浆外溅必须将粉迹洗去。包装用品应避免受水浆溅滴。
(13)车间地面必须用混凝土地面,以便经常冲洗。
(14)车间要有足够自然通风,以免车间的湿度过高。
11.以矽石作原料的玻璃厂,在原料的粉碎、过筛、运输过程中应参照上一条所述各项采用湿式操作或加水湿润。
12.在耐火材料厂中使用含游离二氧化矽的物料时,在破碎前应用水将物料洗涤(如用洗石机或其它办法)。在破碎、运输、粉碎搅拌等工艺过程中,可以采用喷嘴加水湿润。至于湿润的程度应根据各企业具体情况加以确定。
13.中小型玻璃、陶瓷、电瓷等厂用矽石粉作原料时应尽量采用湿粉。如采用干粉则应先把干粉湿润待渗透后方可使用。
14.机械厂喷砂车间应研究采用砂浆以代替压缩空气喷砂。
三、密闭和除尘
15.对产生矽尘的破碎机、运输装置、筛分设备、贮料库、混合机(拌料机)、投料机、研磨包装设备等处和机械厂的喷砂设备等在无法采用湿式作业或是采用湿式作业而仍不能达到卫生要求时,应采取严密封闭的方法,以防止矽尘逸出。
16.对各种设备进行密封时应注意经济、简便、坚固耐用,不碍操作,并须保证达到防尘要求。
17.为使各种设备的密闭能收效,应注意以下几点:
(1)工艺过程中产生矽尘的机械设备及其衔接部分均应严加密闭;机械设备的传动装置要尽可能放在密闭装置外。
(2)尽可能缩小密闭设备的体积,少占空间位置,以便节省材料和减少抽风量,但同时也应注意到便于观察、加油、操作和在检修时易于拆卸和安装。
(3)设备的飞轮、皮带轮转动时,易使矽尘飞扬,必须安装具有挡风作用的防护罩。
(4)密闭设备、流槽及贮料库的螺丝应加弹簧垫圈,以防螺丝震松而逸出矽尘。
(5)在密闭设备上,如留有查看生产情况的小门,均应严加密封,防止矽尘外逸。
(6)密闭设备一般应有抽风装置,以保证内部保持一定的负压。如密闭设备上没有孔口,应保持一定控制风速,以保证粉尘不向外逸。
18.不能全部密闭的设备,可以装设防尘罩,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可能使防尘罩将产生粉尘区域全部罩住。因此,防尘罩要按生产特点及矽尘逸出情况而设计。
(2)防尘罩不能妨碍工人的操作,但也不能使操作工人处于罩口与尘源之间。
(3)为了保证粉尘不向罩口外逸,罩口与尘源间的控制距离应尽量缩短。罩口并应有一定控制风速。
19.皮带运输机过长不能全部密闭时,在装卸料处,必须安装防尘罩。皮带出入口处,并须安装由软质耐磨材料制成的密封挡板。
20.密闭设备和防尘罩材料的选择应根据工艺过程特点和矽尘飞扬情况来确定,如一般磨耗量大和剧烈震动的机械应利用薄铁板、稍厚的铁板密闭;磨耗量不大,震动力不大的机械和温度不高的含尘气体可以利用木板、胶合板、帆布或其它密制材料密闭。
21.一般密闭设备的抽尘,一定要有排风除尘系统(排尘管道、风扇及除尘器)。安装排风、除尘系统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安装一个排风除尘系统或两个以上排风除尘系统;不应将过长或弯管过多的管道勉强连接为一个庞大的排风除尘系统。
(2)排风管道应尽可能与水平线成55°以上的角度,以防止管道中积尘。如果管道系统过长,不能达到上述倾斜角时,可以在管道改变方向处开设可密闭的清扫小门,并设置清扫设备。
(3)流槽的粉料须顺着皮带运行方向落下,避免装成垂直的流槽,否则易增加粉尘飞扬。
(4)不能任意在管道上切割或接支管,否则会影响排风量。
(5)排风量的确定主要是要使密闭设备内部保持经常的负压,并在抽尘罩的罩口保持必要的抽风风速。
(6)安设管道不应妨碍工人操作、检修和走路。
(7)扇风机应合乎抽尘要求,如克服阻力、耐磨和便于检修等,并须在机器设备停歇后10~20分钟方能停止运转。
(8)常用的除尘设备有旋风除尘器、布袋过滤器、水洗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及其它各种混合使用的除尘系统。目前在石粉厂中除尘效果较好的即是二级除尘,首先经过旋风除尘器将较大尘粒收集,然后再由布袋式除尘器将微小的颗粒滤除,最后再将排出空气送往高空稀释。为了使除
尘器发挥其效能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布袋除尘器不适合过滤含有水分过多的粉尘;
②收集式滤除的粉尘不能直接落在地面上,应有密闭的容器式输送装置;
③袋内的积尘不用人力拍打,应该安设机械震动装置;
④除尘器的布袋不准露在室外,应将其密闭在室内滤过的空气另经管道排出;
⑤工厂自行制造除尘器或改装原有的除尘器必须经过详细的计算和设计,以免防尘效果不高而造成浪费。
22.处理带有水分的含尘气体时,对管道及除尘设备应加保温,以免粉尘粘附或冻结。
23.检修工人在检修完毕后,须将机器设备上的原有的密闭、通风设备核复完好,并不得擅自改动、拆毁。
四、清洁卫生、个人防护措施
24.车间内外应经常保持清洁状态,对生产设备、防尘设备、照明装置及厂房各部分应经常实行洒水清扫制度,并随时打扫整个厂院。
25.生产过程中剩余或废置的粉料,必须放入密闭容器内或保持湿润状态,并应及时处理,严禁任意散放。
26.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必须戴防尘率高而又不闷气的口罩,并须每天清洗和保持干燥。
27.接触矽尘作业的人员,应将工作服、帽、鞋等保持清洁,不应带进食堂或带回家去。
28.采用全部湿式生产时,工人应穿用防水靴等防水用品。
29.为了作好防尘工作,应经常教育工人注意个人卫生与遵守防尘制度,要求工人爱护防尘设备和学习防尘知识。
30.一切防尘设备,均应保持良好状态,并须建立操作、维护、检修和管理制度。
五、附 则
31.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劳动部联合公布。
32.各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5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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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教考试〔2003〕1号

2003年3月7日


  为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完善自学考试制度,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探索并扩大服务领域,现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党的十六大把“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明显提高,形成比较完善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人民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为改革和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事业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更大的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有了很大发展,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化。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建立终身教育体系的进程中处于重要的地位。在满足社会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巨大需求中,自学考试仍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学考试机构要把思想统一到十六大精神上来,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站在建立与完善现代国民教育体系,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战略高度,根据当前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新要求,全面分析、正确估计自学考试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继续坚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方针不动摇。 
  二、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质量是自学考试的生命线,是自学考试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和自学考试机构要正确处理积极发展自学考试事业与保证自学考试质量的关系,把保证自学考试质量作为继续坚持发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事业的极为重要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长抓不懈。随着自学考试事业的不断发展,要进一步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严格规范的国家考试制度。要完善自学考试法规,依法治考、从严治考,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违法、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维护自学考试良好的社会信誉。要建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创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 
  三、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制度的基础,普通高等学校,特别是承担自学考试主考任务的高等学校是我国自学考试工作的主要依靠力量,在自学考试事业发展的各个时期都起着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规模的扩大,主考学校的教学、科研任务更加繁重,开放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自学考试管理工作中一些新措施的实施也使主考学校参与自学考试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主考学校在国家自学考试中的作用受到了影响。为了保证在新形势下自学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必须明确主考学校的职责,进一步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要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主考学校工作制度,高等学校要把承担自学考试主考工作作为高等学校为社会服务,发展终身教育的重要责任。为此,各主考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校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和管理,保证必要的办事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按照规定对自学考试毕业生的学位授予和毕业证书发放进行审核管理,并组织有关人员参与自学考试专业建设、自学媒体建设、考试命题、评阅试卷、助学活动、实践环节等工作;对参加自学考试工作的教师,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确认。 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在确定所属高等学校工作任务时,要把自学考试工作列入其中,核准配备必要的编制。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要调整自学考试的有关政策,从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方面保证主考学校积极参与自学考试工作。各地自学考试机构要紧紧依靠高等学校开展工作,要特别注意协调、沟通与主考学校的关系,充分发挥主考学校的作用。主考学校开展助学活动,参与必要的专业课程的命题考试,必须严格坚持教考分离的原则;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逐步实现主考学校类型多样化;要发挥主考学校对主考专业自学考试质量进行检查评估的作用。同时,要建立检查、评估制度,指导和监督主考学校的自学考试工作。 
  四、建立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自学考试管理队伍是自学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随着自学考试规模的扩大和考试功能的不断延伸,自学考试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与事业发展之间不相适应的状况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自学考试的改革与发展。在进行机构调整中,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自学考试的机构设置,但从事自学考试管理工作的专职队伍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特别是要抓好基层自学考试管理队伍建设;要在稳定机构和人员的基础上,提高自学考试机构工作效率和人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自学考试管理队伍;要切实保证自学考试经费的投入,加强经费管理,坚决禁止挪用自学考试经费。我部将制订自学考试工作机构评估办法和标准,对自学考试机构、人员、经费等项目进行定期检查评估。 
  要加快自学考试标准化、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管理手段现代化。要争取有关部门在资金和政策方面的支持,加大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推进自学考试标准化考试基地建设。
  五、农村自学考试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自学考试工作的重点。要结合农村城镇化建设、劳动力就业、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把农村自学考试工作与农村综合改革相结合,推出一批适用于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应用专业和证书考试;要积极建立乡镇自学考试工作站,利用多种教育资源和教学手段,加强和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切实解决农村基层地区学习条件困难、助学工作薄弱的状况。全国考办要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农村自学考试试验区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推广先进地区的工作经验,制定农村自学考试试验区优惠政策,扩大试验区范围,加快工作进度;要积极推进面向西部地区自学考试烛光工程的开展,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工程质量。 
  六、要加快改革步伐,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探索自学考试发展的新领域。要主动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新形势,加快发展本科专业,特别是独立本科段专业;根据终身教育的要求,自学考试的开考专业要以提高职业能力为主,同时要开考一些满足人们提高文化生活质量的专业。全国考办将在部分符合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专科专业审批权下放的试点工作。
  要切实加强与部门、行业的合作,在办好自学考试学历教育的同时,大力拓展非学历的证书考试,开考或承担社会需要的、符合部门、行业特点的各类单科证书、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考试;要进一步完善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全国英语等级证书考试。
  要加强与各类高等教育的合作,研究自学考试与其它教育形式之间的结合点,逐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特别要发挥自学考试开放教育的优势,构建高等教育立交桥;要继续做好国家学历文凭考试、广播电视大学注册视听生等合作开考项目。同时,要积极探索与国外各类考试机构的合作,引进先进的考试方法、手段和管理模式,努力提高自学考试的管理水平和考试质量。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将自学考试的发展列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定期研究自学考试工作,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解决自学考试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为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条件。
  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按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狠抓落实,切实转变思想和工作作风,增强为考生服务的意识,努力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和完善包括宣传咨询、教材供应、社会助学等内容的自学考试社会化服务体系,努力开创自学考试工作新局面。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本地区所有高等学校。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北京市家具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

(1998年9月16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生产者承担的家具产
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
监督管理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
和《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家具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和个人,均
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家具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是履行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鼓励销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
于本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
第五条 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能保证实施三包的,不得销售家具产品;
(二)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三)对家具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资质审查,验明《营业执照》和产品标
准;
(四)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一律不准销售;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六)依据有关规定,与消费者签定家具买卖合同;
(七)产品出售时应介绍使用维护事项、三包方式,提供有效销售凭证;
第六条 生产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产品质量符合明示采用的产品标准的要求,符合以合同约定、实物
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二)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产品名称、生产
厂厂名和厂址;
(三)明示产品主体材质;
(四)协助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履行三包规定;
(五)妥善处理消费者直接或间接的查询,并提供服务。
第七条 三包有效期自交货之日起计算,扣除因返厂修理占用的时间。
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有效凭证办理修理、更换、退货。
丢失有效凭证,但能证明所购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仍享有三包权利。
第八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9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选
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应当按原购买价格一次退清货款。
第九条 产品自交货之日起180日内,发生严重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
选择换货或修理。换货时,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
品。
第十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同一严重质量问题,修理两次仍达不到标准要
求的,凭修理记录和有关证明,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产品
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退货。
第十一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换货条件,因无同规格型号、同样式的
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其他规格型号和样式产品而要求退货的,应当予以退
货;有同规格型号、同样式产品,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应予以退
货,对已使用过的产品按本规定收取折旧费。
折旧费计算自交货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其中应当扣除因待修和返厂修理
占用的时间。
第十二条 换货时,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
提供给消费者。
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应免费修理(包括材料
费和工时费)。
第十四条 在三包有效期内,提倡上门提供三包服务;对应修理、更换、
退货的大件产品,销售者或生产者应当提供合理的运输费用。
因家具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生产者应按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因消费者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有效凭证,又不能证明其所购买的产品属三包有效期内的。
第十六条 生产者、销售者和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破产、倒闭、
兼并、分立的,其三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条 消费者因产品三包问题与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
者或生产者发生纠纷时,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有关组织申请调解,有关组
织应当积极受理。
第十八条 销售者、家具市场举办者、柜台出租者或生产者未按本规定进
行三包的,消费者可以向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由上述部
门责令其按三包规定办理;消费者也可以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家具产品三包期限
---------------------------------------
| 家具产品名称 | 三包有效期 | 严重质量问题 | 日折旧率 |
|--------|-------|-------------|------|
| 木家具 | 1年 | 断榫断料、部位变形 | 0.1% |
| | | 结构松动、木料生虫 | |
|--------|-------|-------------|------|
| 金属家具 | 1年 | 焊接点断裂 | 0.1% |
|--------|-------|-------------|------|
| 弹簧软床垫 | 1年 | 弹簧刺出、严重塌陷 | 0.05%|
| | | 断 簧 | |
|--------|-------|-------------|------|
| 沙发 | 1年 | 结构松动、构件断裂 | 0.1% |
| | | 座簧塌陷、木料生虫 | |
---------------------------------------



1998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