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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3:08:09  浏览:86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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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2〕22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212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央关于加快我国信息化建设的战略部署和总体要求,《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提出,要加快包括社会保障在内的12个重点业务系统建设。为进一步加快劳动保障信息系统(金保工程)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保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和指导思想

  建设金保工程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劳动力市场“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加强基金有效监管、提高宏观决策水平的重要基础工作,是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保证,是改进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方式、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的有效手段。加快金保工程建设对于实现劳动保障工作管理服务社会化,建立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的新发展,更好地服务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金保工程建设要按照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以全国电子政务建设规划为指导,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指导,分步实施、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运用成熟先进的技术手段,建成覆盖劳动保障领域主要业务,统一、高效、简便、实用的全国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实现本地业务和服务的规范化、异地业务和服务的现代化、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的科学化。

  二、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任务和进度要求

  金保工程是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以中央—省—市三级网络为依托,支持劳动和社会保障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等核心应用,覆盖全国的统一的劳动和社会保障电子政务工程。金保工程包括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两个子系统,由市、省、中央三层数据分布和管理结构组成,具备业务经办、公共服务、基金监管和宏观决策四大功能。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金保工程建设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完成金保工程建设任务,将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一)基本完成城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推进社会保险全国联网。

  1.城市网建设。地级市(包括直辖市和省级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市”)建成统一的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立标准统一的覆盖全部参保人员和参保单位的集中式资源数据库,网络终端延伸到各个经办窗口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等相关服务机构,实现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主要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城市资源数据库是支撑城市经办系统安全良好运行和支持全省、全国联网的基础。各险种的数据库要在现有系统的基础上完成数据整理工作,不符合统一标准的要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转换;社保基金实行区县级统筹并独立建库的,要将数据定期集中到城市数据中心;各险种信息系统分别建设的,要按照统一标准在城市数据中心进行整合,建立城市集中式资源数据库。各险种统筹层次不同的,要在2005年底以前实现同人同城同库。

  2.省级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省的养老保险资源数据库、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库和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数据库,对跨统筹地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员要建立社会保险省内异地交换数据库。省级数据中心要下联各城市数据中心,实现养老保险业务数据、各类社会保险统计监测数据的网上传输,支持社会保险异地信息交换,对全省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

  3.全国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建设。建立覆盖全国的统计监测数据库、社会保险跨省异地交换数据库,网络下联各省级数据中心,对各地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控,为宏观决策和异地信息交换提供支持。

  4.进度要求。2003年,要有三分之一的省区市第一批进入全国联网。首批联网单位要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完成社会保险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实现省市间联网和部省互联,网上传输养老保险数据,建成全国网雏型。2004年,全国绝大多数省区市基本完成辖区内各城市的城市数据库和网络建设任务,建立起省级数据中心,率先实现养老保险的全国联网。同时,要着手构建全国医疗保险监测服务体系,对医疗保险费用支出及业务运行情况进行监测。2005年,所有地区要全面完成建设任务,进一步完善全国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增强网络功能,增加网上应用,以网络扫描方式实现各类社会保险业务统计监测数据的采集。

  (二)进一步完善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积极发展互联网就业信息服务。

  1.城市网建设。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前台服务要力争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扩大系统功能,满足职业介绍、职业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管理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等业务工作的需要。城市建立集中式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资源数据库,就业服务、失业保险业务要做好与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信息共享。劳动力市场综合服务场所要建成局域网,并实现与辖区内主要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培训机构联网,做到信息共享。要将信息网络联接到街道,为公众提供就近便捷的信息服务。

  各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在互联网上建立就业服务专门网站,发布就业信息,开展网上招聘求职服务,并将网站接入“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按照有关要求在本地公布劳动力市场供求分析报告,向部、省报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度分析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还应报送失业保险管理情况的月报数据库。

  参加“三化”建设推进试点的城市,要有一半以上在2003年完成上述任务,其他试点城市在2004年底前完成;非试点城市要在2005年底以前基本完成上述任务。

  2.省级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要加强对各城市系统建设的指导,监督检查季报和综合月报数据库上报的情况,定期发布省内劳动力市场信息,并逐步充实信息发布的内容。

  东部地区各省要在2004年以前指导本省各城市完成城市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的各项任务,同时完成省级监测中心的建设任务;其他各省区要在2005年完成。

  3.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建设。通过对各地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季报、综合月报和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年度调查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劳动力市场信息。通过“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的建设和逐步完善,链接各城市的劳动力市场网站,提供异地求职、招聘等信息服务。

  到2003年底,全国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120个以上“三化”建设推进试点城市,到2004年底应包括全部试点城市。“中国劳动力市场”门户网站要做到城市劳动力市场网站建成一个链接一个,到2005年应基本覆盖全国所有城市。

  (三)整合社会保险和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为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数据中心和劳动力市场监测中心原则上应统一建设(已经分别建设的,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搞好衔接),并以此为基础形成统一的劳动保障数据平台,实现单位和个人基本信息以及必要业务信息的统一管理。以城市劳动保障数据平台为基础,建设政府网站,在街道建立综合的劳动保障信息窗口,为开发就业岗位、面向下岗失业人员开展就业服务、面向企业退休人员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及其他方面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持。各地还要加快建设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需要并有条件发行IC卡的地区,必须将各项劳动保障业务涵盖,统一发行、使用符合劳动保障部标准和管理要求的社会保障卡。

  为保证金保工程建设任务顺利完成,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上述工作任务和时间进度要求,尽快制定全省数据分布策略和联网规划,并报部里备案。要指导各地市完成网络和各类数据库建设工作,按时实现全省联网。

  三、加快金保工程建设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统一规划。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的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组织领导金保工程建设的责任,一把手亲自抓,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要充分发挥系统规划和组织职能,按照全国统一规划要求制定本地区金保工程建设的总体规划和具体实施计划,明确责任,落实到人。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将金保工程纳入本地区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规划。各省级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地市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指导,建立联系制度,对各地市系统建设中遵守统一标准和规范、落实工程进度、保证工程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部里将对各地系统建设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公布各省区市的建设进度。

  (二)规范业务流程,统一技术标准。各级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部里下发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系统建设要求,规范经办行为,优化经办流程,认真整理数据,做好系统建设的基础准备工作。要严格执行部里下发的有关信息系统建设的标准规范,包括《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信息结构通则》、《劳动力市场职业分类与代码》、《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指标体系—业务部分》、《社会保障(个人)卡规范》、《劳动保障系统网络IP地址规划方案》、《劳动保障系统政府机构因特网域名规范》等。尚未执行统一标准的地区要尽快向统一标准过渡。各地新建系统和系统升级时,应使用部里统一组织开发的社会保险核心平台软件和劳动99软件。继续做好统一软件的完善和升级工作,以适应劳动保障事业不断发展的需要。

  (三)积极筹集建设资金。各地要根据中办发〔2002〕17号文件有关电子政务建设资金的要求,努力争取向计划、财政部门申请系统建设和运行资金,同时也可考虑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劳动力市场信息网建设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文件的要求,积极与财政部门协调,落实资金。

  (四)重视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控机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信息系统的安全问题,加大对信息系统的安全投入,建立健全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计算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安全管理的技术手段,重点做好系统应用、数据权限、网络管理、机房设备等方面的安全工作,确保信息安全,做到防患于未然。

  (五)加强信息队伍建设。各地要加快信息技术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信息技术、熟悉劳动保障业务的工作人员队伍,合理有效地发挥信息技术人才的作用。部里将制定培训大纲,对各地的业务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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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级法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为加强审判管理,完善法庭记录方式,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诉讼法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现就庭审活动录音录像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简易程序及其他程序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对庭审活动录音或者录像。

对于巡回审判等不在审判法庭进行的庭审活动,不具备录音录像条件的,可以不录音录像。

二、人民法院应当在审判法庭安装录音设备;有条件的应当安装录像设备。人民法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部分审判法庭安装录音或者录像设备。

三、庭审录音录像应当由书记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自案件开庭时开始录制,并告知诉讼参与人,至闭庭时结束。除休庭和不宜录音录像的调解活动外,录音录像不得间断。

书记员应当将庭审录音录像的起始、结束时间及有无间断等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四、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对法庭笔录有异议并申请补正的,书记员应当播放录音录像进行核对、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五、人民法院应当使用专门设备存储庭审录音录像,并将其作为案件材料以光盘等方式存入案件卷宗;具备当事人、辩护人、代理人等在人民法院查阅条件的,应当将其存入案件卷宗的正卷。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复制、拍录、传播庭审录音录像。

庭审录音录像的保存期限与案件卷宗的保存期限相同。

六、人民法院应当采取叠加同步录制时间或者其他措施保证庭审录音录像的真实性、完整性。对于毁损庭审录音录像或者篡改其内容的,追究行为人相应的行政或者法律责任。

因设备、技术等原因导致庭审录音录像内容不完整或者不存在的,负责录制的人员应当做出书面说明,经审判长或者庭长审核签字后附卷;内容不完整的庭审录音录像仍应存储并入卷。

七、在庭审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纪律或者有关法律规定,破坏法庭秩序、妨碍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庭审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证据。

八、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庭审活动不规范或者存在违法现象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庭审录音录像进行调查核实。

九、人民法院院长、庭长或者纪检监察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阅庭审录音录像。调阅不公开审理案件的庭审录音录像,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十、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在庭审录音录像的技术、管理、应用等方面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十一、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审判、执行、听证、接访等活动,需要录音录像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纪录片、电视剧等电影类作品版权(著作权)分析

董世连


一、电影类作品概念

  电影类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的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和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类作品包括纪录片、电视剧、动画片、故事片、科教片、美术片等。
  一般而言,电影类作品有三个要素:一是作品由一系列的图像或画面组成;二是作品能够以某种连续的方式显示音像或画面;三是放映图像或画面时能够形成一种动态的音像。

二、电影类作品版权主体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摄制电影类作品是一个比较复杂、系统的智力创作过程,根据创作产生著作权的原则,首先应当承认电影类作品是由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共同创作完成的,但是现实中,考虑到制片人的巨额投资和电影类作品的商业运作,法律将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赋予制片人,也就是将著作权法定转让给了制片人,但是,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仍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电影类作品属于《著作权法》中作品的范围,制片人享有的权利是一种完整的著作权,制片人享有著作权中的多项人身权和财产权。

三、电影类作品相关的权利分析

1、单独作品著作权使用与制片人的合理使用限度

  电影类作品由相关权利人共同创作,所以存在电影类作品整体著作权与单独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规定,电影类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编剧、作词、作曲等作者,他们的剧本、歌词、音乐作品,也可以作其他使用,例如,编剧作者可以另外出版其创作的剧本,词曲作者也可以将他们的作品另外制作唱片;动画片中的剧本、音乐、人物造型设计等也可以单独使用。但是单独作品著作权的使用,不得与电影类作品著作权的行使相冲突,而且不得违反与制片人的合同约定。
  同时制片人行使电影类作品的著作权,也不能超过电影类作品的正常商业运作的合理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有可能侵犯创作者的权利,除非在与创作者的合同中获得了这些权利。比如,如果音乐作者只转让了其作品在电影中使用的权利,制片人就不能将其制作唱片。

2、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

  参与电影类作品创作的相关权利人,一般包括:脚本、撰稿、解说词等文字作者;音乐词曲作者、演唱者、演奏者;影视、摄影、文献、档案等素材的权利人;在一些纪录片中还可能有嘉宾、被采访者;在动画片等作品中,还有人物造型设计者、动画场景设计者、分镜头台本作者、配音演员等参与创作的人员;以及其他创作人员。以上权利人在作品中均享有署名权,同时有根据合同获得相应报酬的权利。

3、电影类作品版权行使中涉及的相关合同种类

  在电影类作品形成过程中,根据作品内容、使用情况和参与人员,一般制片人应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以下几类合同:

一、使用、改编、翻译国内外的作品,包括文字、音乐、摄影视资料等作品,应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相关权利人许可;

二、委托创作各类作品,应与受托人签订作品委托创作合同;

三、邀请演员、嘉宾参加节目录制时,请签署表演合同或确认书;

四、在作品形成过程中,因创作产生的其他与作品版权相关的合同。

  在合同中,合同双方应该明确约定权利的内容和范围,例如,合同中明确约定,单独作品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归属制片方,则单独作品著作权人就不可以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同时制片人可与相应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形成长期合作关系,与之签订一揽子合同并付酬使用相关作品。

4、对不同作品,应根据其保护期限和范围进行使用

  著作权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同时我国著作权法中有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制度,而且有些作品上有多方面的权利人,所以对于不同的作品,可视不同情况进行使用。例如,对于已过版权保护期的国内外音乐作品进入公有领域,其财产权利不再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可使用该作品,但应尊重作者署名权;使用他人录音录像制品的,既要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还应和著作权人、表演者签订合同,取得许可。
  总之,电影类作品的创作过程复杂,涉及各方面的法律关系,均应一一理顺,避免侵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董世连律师,2010-1-20)

作者简介:
董世连 北京浩然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
电 话:13910629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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