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从嘉禾拆迁事件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杨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1:24:21  浏览:81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嘉禾拆迁事件看司法对行政的监督

杨涛


新华网6月15日的一篇题为《湖南嘉禾拆迁事件再调查:烂摊子不可收拾》的报道中,提到的原嘉禾县城关镇党委书记、商贸城拆迁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在“拆迁事件”后受到处分的雷知先的一段话耐人寻味。他说作为决策的执行者,自己从来就没有想过项目究竟合不合法。“连怀疑都不敢。”雷知先说,“我所想到的就是如何完成上面交办的任务,如何做到政令畅通。谁知道最后的调查结果是这个项目从一开始就违法违规,这对于我们来说真是个莫大的讽刺。”
按理说,行政官员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行政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但是,当上级的命令与国家宪法和法律相违背时,行政官员有权抵制不合法的命令,不能以执行的不合法的命令是来自上级而免责 。然而,当下级官员的人财物都在上级的控制之下,我们在追究下级官员在执行上级违法命令的责任时,不免也感到有几分无奈。因为,按照美国联邦党人汉密尔顿的话来说,就人的天性而言,控制了某个人的生存,就控制了某个人的意志,我们的确不可将抵制上级命令的希望完全寄托在下级官员的身上。
不过,笔者非常遗憾地看到,当地的司法机关在这一拆迁事件中集体失语,而且执行地方行政官员的指示的积极性看来丝毫不在下级行政官员之下,大有“执行领导指示不过夜”的精神。君不见,因反对当地政府强制拆迁自家房屋而被捕的拆迁户李会明、李爱珍夫妇及陆水德三人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妨碍公务罪”刑事拘留,并被当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如果不是新闻媒体的介入引起国家领导人的重视,我想当地的法院也将以此项罪名对他们进行判决,当然给予他们国家赔偿更是不可能的。
司法机关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机关,司法机关是国家的司法机关而不是地方的司法机关,更不是地方行政机关的下级机关或附庸。司法机关担负着对行政机关制约与监督的职能,以确保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在国家法律的轨道运行。比如,如果当地的司法机关对当地行政机关报请对合法抵制拆迁的公民逮捕的要求不批准,或让公民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撤消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来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我想嘉禾拆迁事件将得以有效遏制,损失也不至于如此巨大,公民权利也能得以最大程度的保障。
但是,如果行政权与司法权都集中于一个机关之手,司法机关对于行政机关的监督与制约的功能将无法得以实现,公民的权利与自由也将无法得以保障。因为如果下级行政官员执行上级行政官员的不合法的命令,公民尚可求助于司法机关来矫正,那么司法机关执行行政官员的不合法的命令,公民将向谁求助呢?因而,孟德斯鸠说:“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握有压迫的力量。”其实,此时的法官何尝又不是行政官员呢?此时的法官兼行政官员没有了监督与制约,权力便如洪水泛滥,嘉禾的百姓只好碰运气式地求告媒体,求告中央。
可是,在今天的中国的现实恰恰是,许多行政执法机关收归中央或省直管,可司法机关的人财物就在地方党政的控制之下,这就不难理解嘉禾地方的司法机关执行地方行政命令积极,而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不法行为乏力。问题的症结又回到我们的老话题--司法独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独立于地方。这是包括笔者在内的众多学者多年的呼吁,司法不独立,国家法律不能得以统一有效实施, 中央的政令不能得以贯彻执行,最终损害法律与政令的权威;司法不独立,地方行政机关的不法行政行为不能得以监督与制约,公民的权利不能得以有效保护;司法不独立,使监督与制约地方行政机关的力量都来自上级,监督成本加大,监督盲区增多,将严重影响行政的效率。
湖南嘉禾拆迁事件给我们思考的地方很多,但如何让司法机关独立,从而在监督与制约行政机关不法行政行为中发生应有的作用,也是嘉禾拆迁事件留给我们的一个重大课题,值得我们反思。

通联: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mail:tao1991@163.net
tao9928@tom.co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暂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近来,有些地方政府提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以筹集资金,解决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问题。国务院认为,目前,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将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继续加大已经膨胀了的固定资产投资。当前经济形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国民经济增长速度过快,固定资产投资增加过猛,如
不加以控制,就会超过国家财力和物力的承受能力,导致大量增发货币冲击市场,造成物价上涨,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国务院要求各地政府目前不要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望严格执行。



1989年9月9日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审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审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办公厅



为体现党和国家对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的关怀,人事部、财政部先后发出《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1〕2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解决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生活津贴和部分人员工资偏低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专发〔
1991〕6号)。这两个文件发出后,各有关省、市、区和各部门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经过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先后有2500多名早期回国定居专家经批准享受生活津贴。
目前,此项审批工作已基本结束,请你们在接到本函后,认真做好本地区和本部门核查和复查工作,如有遗漏未报的早期回国定居专家,请于十一月底前报我部专家司。
审查和补报早期回国定居专家享受生活津贴工作,仍要坚持原来规定的基本条件,即:“解放前到海外留学、工作(包括在港澳台地区学习、工作),新中国成立后至一九六六年前从海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回祖国大陆定居工作,回来时就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专家、学者”。并将材料
按上述时间要求报我部专家司。凡不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将不予审批,逾期未报的也将不再受理。



1997年9月1日